关于对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退市沪科2026-09-24 00:00

摘要

1上交所对退市沪科(600608.SH)及时任董事长张露、总经理刘文鑫等5名高管予以公开谴责。
2经查,公司2023年至2024年参与鸿云供应链主导的农产品贸易业务实为融资性贸易,未实际控制货物,导致2023年虚增营收2490.55万元(占比14.56%)、2024年虚增营收360.46万元(占比20.92%),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3相关责任人申辩理由未被采纳,处分记入诚信档案并通报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60 号

────────────────────────

关于对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市前A股证券简称:退市沪 科,退市前A股证券代码:600608;

刘文鑫,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董事、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代董事长;

张 露,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代

董事会秘书; 云 峰,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董事、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高 瑞,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王 亮,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6〕32 号、33 号、34 号、35 号、36 号、37 号,以下 合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 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自 2023 年起,公司参与鸿云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鸿云供应链)主导的农产品贸易业务。公司与上游供应商、下 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上下游均为鸿云供应链关联主体或引入的 公司,由鸿云供应链指定。公司只履行垫资义务,并约定按一定 比例收取资金使用费,既不实际控制农产品货物,也不负责运输 等。上述业务以贸易为名,实为资金融通业务。公司按照总额法 或净额法对上述业务进行核算并确认营业收入,不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 76 号)第十六条、《企业会 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四条的规定。 公司通过上述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导致公司 2023 年和 2024 年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3 年虚增营业收入 2,490.55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 14.56%;2024 年虚增营业收 入 360.46 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 20.92%。

2026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

追溯调整的公告》,对上述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刘文鑫作为公司时任副 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自 2025 年 4 月 25 日至 2025 年 5 月 28 日代行董事长职责,参与公司农产

品贸易业务相关决策,知悉业务的融资性贸易实质,在签署确认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 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露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自 2024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5 年 3 月 22 日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参与公司农产品贸易业 务相关决策,在签署确认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中未能勤勉 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云峰作为公司时任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应当知悉业务由鸿云供应链主导,以贸易为名,实为资金融 通业务等异常情况,在签署确认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中未 能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高瑞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业务开展相关工作,

应当知悉业务由鸿云供应链主导,以贸易为名,实为资金融通业 务等异常情况,在签署确认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中未能勤 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亮作为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应当知悉业务由鸿云供应 链主导,以贸易为名,实为资金融通业务等异常情况,在签署确 认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未能勤勉尽责,是公司 2023 年信息披露违 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市 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 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刘文鑫回复

无异议;张露、高瑞未回复异议,视为无异议;云峰、王亮回复 异议。

云峰提出,一是不应认定其应当知悉以及直接负责相关违规 事项。固定收益约定安排为相关人员持续隐瞒,公司账面上不可 识别,年审机构专业核查也难以发现。2024 年 3 月至 2024 年 11

月,兼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主职在股东单位,不参与公司具 体经营管理。2024 年 11 月转任财务负责人、2025 年 3 月起任职 董秘时,案涉业务采购已基本停止,其承接职责后主要工作系核 查、更正、追款、调查、配合监管等。二是知悉案涉事项后,牵 头开展应收账款追回工作并组织完成会计差错更正,已主动消除、 减轻危害后果。

王亮提出,一是其于 2024 年 3 月 6 日入职公司,任职时间 短,不知情、未参与公司 2023 年度案涉业务的开展、决策和核 算,签署 2023 年年报时,尚处于熟悉公司业务的过渡阶段。二 是已勤勉尽责,任职后发现风险即采取了召开业务风险专题分析 会、推动集体决策停止涉案业务、推动公司整改等履职措施。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

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行政处罚查明公司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违规事实清楚。云峰、王亮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均负有法定义务。云峰、 王亮在其任期内对相关定期报告签字保真,未推动公司进行正确 的会计处理,亦未有效督促公司对案涉业务作出真实、准确地披 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任期内已勤勉尽责。两人相关违规责 任已经行政处罚查实认定,所称兼职、任职期限短、未参与、不 知情等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对相关异议不予采纳。

此外,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违规性质、公司整改及相关责任 人的任期等情况,合理认定违规责任,未认定责任人对任期外的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 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副董事长、董事、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代董事长刘文鑫,时任董事长、 董事、代董事会秘书张露,时任副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云峰,时任副总经理高瑞,时任董事、总经理王亮予 以公开谴责。同时,本次纪律处分将吸收前期《关于对上海宽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5〕 67 号),并删除相关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记录。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 当事人如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 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9 月 23 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