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科股份:律师事务所关于帝科股份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帝科股份2026-09-24 16:22

摘要

1帝科股份发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回复深交所审核问询。
2公告确认募投项目不会新增显失公平关联交易;
3披露两项核心专利被宣告无效,相关侵权诉讼被驳回,且遭苏州晶银等反诉索赔2亿元,但律师认为败诉风险小、不影响经营及募资;
4确认期末财务性投资仅9.25万元,不涉及募集资金扣减。
5同时更新2026年半年报数据,显示上半年营收116.64亿元,营业利润1.72亿元,主营业务突出,合规状况良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根据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帝科股份”)的委 托,本所指派陈鹏律师、徐青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 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通 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 “已出具法律意见”)。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6 年 7 月 29 日下发 的审核函〔2026〕020067 号《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以及帝科股份《2026 年半年度报 告》以及发行人的要求,特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报告期系指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及 2026 年 1-6 月,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中提及的“《适用意见第 18 号》”系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 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除此之外,若无特别说明,已出具法 律意见中所述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26SH3020006/PC/pz/cm/D9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审核问询函》问题 1 之“(10)结合报告期内关联 交易的具体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新增关联交易,如是, 新增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及保证公平的相关措施,是否符合《注册办 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回复更新如下:

  1. 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具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 2023 年审计报告、2024 年审计报告、2025 年审计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相关公告以及发行人的确 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主要关联方之间于报告期内发生的主 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元

序号关联方<br><br>关联交易 内容<br><br>2026 年 1-6 月2025 年度2024 年度2023 年度
金额金额金额金额
1东莞索特销售 原材料-2,344,712,141. 08<br><br>2,085,703,061.76451,780,707.59
2浙江 索特电子销售 原材料-63,078,700.01-
3东莞索特<br><br>(代销 代理费)-1,867,328.27817,078.60332,842.44
4江苏瀚思瑞 半导体科技 有限公司销售产成 品、销售 商品5,204,226.442,812,831.86307,876.11-
5浙江迪脉新 材料 有限公司<br><br>(代销 代理费)72,370.41---
6韩国索特销售货物 商品50,399,989.71---
  • 注 1:发行人于 2025 年 8 月收购浙江索特 60%的股权,浙江索特及其子公司成为发行人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公司,故发行人与浙江索特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往来已抵消,上述 2025 年数据仅列示 2025 年 1-8 月的关联往来和交易金额,下同。
  • 注 2:公司向浙江迪脉新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光伏组件材料后代销给客户,采用净额法核算,本期采 购成本 62.85 万元,代理费 72,370.41 元。

(2)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元

序号关联方关联交易 内容<br><br>2026 年 1-6 月2025 年度2024 年度2023 年度
金额金额金额金额
1江苏瀚思瑞半导 体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辅材/商品9,336.2916,194.697,654.88-
2浙江迪脉新材料 有限公司采购辅材及研发 服务/技术服务1,415,094.342,564,341.50--
3韩国索特委托加工费510,363.87---

注:公司向韩国索特销售货物并委托其加工成光伏银浆成品后购回,按照净额核算,本期完成加工 的货物成本 4,009.16 万元,委托加工费 510,363.87 元。

(3) 关联租赁

单位:元

序号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br><br>2025 年度2024 年度2023 年度
金额金额金额
1浙江索特 上海分公司房屋租赁-420,000.001,655,999.94
2东莞索特 上海分公司房屋租赁1,120,000.001,260,000.00-

(4)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 年 5 月,发行人拟以人民币 69,600 万元收购浙江索特 6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浙江索特成 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基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利益考虑,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史卫利自愿对 浙江索特做出业绩补偿承诺。2025 年 5 月 23 日,发行人与 史卫利签署《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史卫利之业 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上述承诺导致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5 年 7 月 25 日,发行人与史卫利签署《无锡帝科电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史卫利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 议》,对业绩承诺补偿计算周期、支付时长和资产减值补偿 等事项进行了重新约定,业绩承诺期为 2025 年度、2026 年 度及 2027 年度。

(5)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元

项目 名称<br><br>关联方2026.6.30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金额金额金额金额
应收 账款东莞索特--767,518,256.15244,656,946.28
应收 账款浙江索特电子--71,258,701.00-
应收 账款江苏瀚思瑞半导 体科技有限公司5,945,020.661,601,000.0082,200.00-
应收 账款韩国索特51,291,847.85---
应付 账款东莞索特---279,475.00
应付 账款江苏瀚思瑞半导 体科技有限公司7,400.009,050.003,500.00-
应付 账款浙江迪脉新材料 有限公司24,626.55415.76--
应付 账款韩国索特307,160.00---
其他 应付款东莞索特 上海分公司--140,000.00-
其他 应付款浙江索特 上海分公司---140,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于 2023 年 12

  •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东莞索特的应收账款系帝科 股份与东莞索特于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往来款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浙江索特电子的应收账款系帝科股份与浙江索特 电子于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往来款项。

  •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于 2024 年 12
  • 月 31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6 年 6 月 30 日对江苏瀚 思瑞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系无锡湃泰与江苏瀚 思瑞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于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往 来款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 2026 年 6 月

30 日对韩国索特的应收账款系发行人与韩国索特于日常生 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往来款项。

  •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于 2025 年 12
  • 月 31 日、2026 年 6 月 30 日对浙江迪脉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应 付账款系帝科股份与浙江迪脉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日常生产 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往来款项。
  •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东莞索特的应付账款系帝科股份与东莞索特于日 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往来款项。
  •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6 年 6 月 30 日对江苏瀚 思瑞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的应付账款系无锡湃泰与江苏瀚 思瑞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于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往 来款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 2026 年 6 月 30 日对韩国索特的应付账款系发行人与韩国索特于日常生 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往来款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东莞索特上海分公司的其他应付款系帝科股份上 海分公司应退还东莞索特上海分公司的房屋租赁保证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浙江索特上海分公司的其他应付款系帝科股份上

海分公司应退还浙江索特上海分公司的房屋租赁保证金。

  1.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否新增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湖 州帝科,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预计不会新增 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如因其他未预见的因素发生关联交易,发行 人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遵 循公平、公正等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及相关内部决策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发行人生产 经营的独立性,保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发行人预计不会新增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 《审核问询函》问题 2: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审核问询函》问题 2 之“(4)说明相关未决诉讼 的最新进展,发行人针对未决诉讼等进行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前述情况、相关专利认定以及是否存在反 诉风险等,说明相关诉讼事项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是否对案件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回复更新如下:

  • 1. 说明相关未决诉讼的最新进展,发行人针对未决诉讼等进行的会计 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披露的未决诉讼的进展情况以及

发行人新增的尚未了结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未结诉讼基 本情况如下:

  •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浙江索特诉浙江凯盈新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凯盈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一案,2026 年 8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26)最高 法知民辖终 143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该《民事裁定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 660129 号及第 660062 号《无效宣 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浙江索特考 虑诉讼成本和节约司法资源,同意并请求本院裁定驳回其起 诉。如果宣告案涉专利权利要求无效的行政决定被生效的行 政判决撤销,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最终被维持有效,则浙江 索特可以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据此,法院已裁定驳回 浙江索特的起诉。

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聘请的代理律师,“公司不认可涉案专 利的无效审查决定,公司正积极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维护自身权利;前述专利是否无效仍应以行政诉讼的 最终审理结果为准,公司会视行政诉讼审理结果决定是否重 新提起该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与或 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属于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 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及“义务金额能够 可靠计量”三个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企业不应当 确认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

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原因及预计产生的财务 影响。

浙江索特系上述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其诉讼请求系要求被 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浙江索特作为 原告,不因提起该项诉讼而承担向对方支付赔偿款的现时义 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案已被法院驳回起 诉,未形成要求浙江索特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支出的生效法 律文书,尚不涉及需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因此,该项诉讼 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发行人未就该事项计提预计负 债具有合理性。

  •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帝科股份曾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向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认为苏州晶银 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晶银”)未经专利权 人和帝科股份的允许,实施了帝科股份通过交叉许可的方式 取得的 ZL 201180032359.1 和 ZL201180032701.8 号专利, 请求判令苏州晶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案涉 专利的光伏银浆系列产品,并销毁用于制造该类浆料产品的 设备和相关模具,承担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 20,000 万元。2026 年 7 月 6 日,因前述涉案发明专利权被国家知识 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驳回帝科股份 针对前述案件的起诉。苏州晶银、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苏州固锝”)于 2026 年 7 月 27 日向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诉状,苏州晶银与苏州固 锝认为帝科股份针对其提起前述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 存在主观恶意,请求判令帝科股份停止恶意知识产权诉讼的

行为,请求判令帝科股份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及费用 2 亿元、 发表公开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经本所律师访谈帝科股份聘请的代理律师,“苏州晶银、苏 州固锝与帝科股份上述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 纠纷尚在审理中,该案件将正常审理,帝科股份不存在恶意 提起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的行为,苏州晶银的主张不能得到法 院支持,对公司影响可控。”

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案件尚在审理 中,预计对方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小,未形成要 求帝科股份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支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尚不 涉及需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因此,该项诉讼不满足预计负 债的确认条件,发行人未就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具有合理 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将持续关注本案审理进展,并于 各资产负债表日结合案件进展、外部律师专业意见以及是否 出现反诉、赔偿请求等情况,重新评估相关事项是否满足预 计负债、资产或其他会计处理的确认条件;如后续出现可能 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发行人 将及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上述核查,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理解和判 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未就该未决诉讼确认预计负债或相关资 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 2. 结合前述情况、相关专利认定以及是否存在反诉风险等,说明相关

诉讼事项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 否对案件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1) 结合前述情况、相关专利认定以及是否存在反诉风险等,说 明相关诉讼事项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2026 年 6 月 2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分别出具第 660129 号、第 660062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 告案涉两项专利 ZL201180032359.1、ZL201180032701.8 专 利权全部无效。

就浙江索特诉浙江凯盈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凯盈新材料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经本所律师访 谈发行人聘请的代理律师,“发行人不认可该等无效审查决 定,发行人正积极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 身权利;前述专利是否无效仍应以行政诉讼的最终审理结果 为准,该案件已被法院驳回起诉,预计对方不会提起反诉, 但不排除对方另行起诉的可能”。

因此,前述案件已被法院驳回起诉,发行人聘请的代理律师 预计对方不会提起反诉。

就苏州晶银、苏州固锝诉帝科股份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聘请的代理律 师,“帝科股份不存在恶意提起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的行为, 苏州晶银的主张预计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对公司影响可控。”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 案涉两项专利,相关诉讼事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同时,发行人正积极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利,前述专利是否无效仍应以行政诉讼 的最终审理结果为准;此外,虽该两项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 产权局宣告无效,但专利被宣告无效仅意味着发行人失去相 关技术的排他性保护,并不导致发行人丧失对相关技术的使 用权。因此,即使上述涉案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相关技术 将进入公有领域,发行人仍可继续使用相关技术。以及,发 行人涉及“铅碲”技术专利共计 50 余件,除前述本次被国 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决定的两件专利及正在被提起专利 无效宣告请求的两件专利外,其他专利均继续维持稳定有 效。而苏州晶银与苏州固锝诉帝科股份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 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行人聘请的代理律师预计原告 诉讼请求预计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上述专利 无效情形和相关诉讼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本次 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2) 是否对案件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于 2026 年 4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 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 的公告》,披露了上述诉讼案件的各方当事人、案由、诉讼 请求、事实与理由等案件基本事实;并分别于 2026 年 6 月 2 日、2026 年 7 月 3 日、2026 年 7 月 7 日、2026 年 8 月 21 日、 2026 年 8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披露了案涉两项专利于

2026 年 6 月 2 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公司相关案件 被受理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公司收到苏州晶银与苏州固锝因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起诉公司相关案件材 料等相关案件进展。因此,公司已根据案件实际进展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相关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已根据案件实际进展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浙江索特诉浙 江凯盈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凯盈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发明 专利权纠纷一案已被法院驳回起诉;苏州晶银与苏州固锝诉帝科股份因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讼请求预计得到法 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小。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理解和判 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针对上述未决诉讼进行的会计处理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关诉讼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募 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就案件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审核问询函》问题 2 之“(5)列示最近一期末发 行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相关会计科目明细,包括账面价值、具体内 容、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比例等;结合最近 一期期末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账面价值、持股比例、认 缴金额、实缴金额、投资时间、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与公 司产业链合作具体情况、后续处置计划等,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存 在持有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说明本次发行相 关董事会的具体时点,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

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说明是否涉及募集资金扣减情 形”回复更新如下:

  • 1. 最近一期末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资产负债表科目明细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最近一期末可能涉及财务性投 资的相关会计科目明细,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可能涉及财 务性投资的科目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应收款、其 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其他非流动资 产等,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6 年 6 月 30 日其中: 财务性投资金额<br><br>占归属于母公司净 资产的比例<br><br>
货币资金298,959.03-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241.799.25<0.01%
其他应收款1,306.78-0.00%
其他流动资产19,041.78-0.00%
其他非流动资产2,160.19-0.00%
合计321,709.579.25<0.01%

由上表可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财务性投资金额为 9.25 万元,占归母净资产比例低于 0.01%,不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 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相关会计科目的明细分析如下:

  • (1) 货币资金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货币资金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6 年 6 月 30 日
现金-
银行存款91,405.75
其他货币资金207,553.27
票据池保证金、应付票据保证金143,255.10
信用证、贷款及锁汇保证金59,605.15
白银期货、白银租赁保证金4,693.02
合计298,959.03

如上表所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货币资金由银行存 款、其他货币资金构成,其中其他货币资金主要包括票据池 保证金、应付票据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贷款保证金、锁 汇保证金、白银期货及白银租赁保证金。上述项目均与发行 人的主营业务、经营管理相关,不是以获取财务收益为主要 目标的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 (2) 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6 年 6 月 30 日
股票投资92.02
中利集团(002309)92.02
理财产品9.25
广发资管睿鑫1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9.25
白银期货合约140.52
合计241.79

如上表所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由 股票投资、理财产品、白银期货合约构成。根据公司提供的 文件资料及说明,92.02 万元股票投资系发行人为收回债权, 保护自身利益而取得的客户用于清偿公司债务的上市公司 股票,不是发行人以获取财务收益为主要目标主动进行的投 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白银期货合约 140.52 万元系公司 为对冲光伏导电银浆生产经营过程中银价波动风险开展的 白银期货交易,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不以获取投资收益为 目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9.25 万元的广发资管睿鑫 1 号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属于财务性投资。

  • (3) 其他应收账款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其他应收账款性质分类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款项性质2026 年 6 月 30 日
员工备用金65.00
押金及保证金1,326.76
其他50.28
合计1,442.04

如上表所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核 算员工备用金、各类保证金及押金等,其他 50.28 万元主要 系代扣代缴社保、公积金及零星往来款等。上述项目均与发 行人的主营业务、经营管理相关,不是以获取财务收益为主 要目标的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 (4) 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6 年 6 月 30 日
待抵扣进项税15,458.44
预缴税款1,013.01
预付利息2,492.65
待摊费用等77.68
合计19,041.78

如上表所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主要 是待抵扣进项税、预缴税款、预付信用证利息和其他费用摊 销。上述项目均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经营管理相关,不是 以获取财务收益为主要目标的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 (5) 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明细如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6 年 6 月 30 日
预付长期资产购建款2,160.19
合计2,160.19

如上表所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为 预付长期资产购建款,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经营管理相关, 不是以获取财务收益为主要目标的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 资。

综上,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上述报表科目中,仅有交易性金融 资产中的资产管理计划属于财务性投资,金额为 9.25 万元。其余 科目和款项均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相关支出及经营类往来,不存在 以获取单纯财务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 2.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 形
  • (1) 最近一期期末对外股权投资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股权投资为持有子公司浙 江索特之参股子公司韩国索特的股权,长期股权投资原值 76.65 万元,金额较小,不具有重大影响,基本情况如下所 示:

公司名称Suntrust electronic materials Co.Ltd
账面价值76.65 万元人民币
公司名称Suntrust electronic materials Co.Ltd
持股比例发行人最新持股 24%
认缴金额1.68 亿韩元
实缴金额1.68 亿韩元
投资时间2025 年 9 月 17 日
主营业务光伏浆料的生产、研发、销售,定位为公 司面向东北亚及全球市场的海外合作伙 伴。
是否属于财务 性投资<br><br>该投资系公司实施全球化战略、保障拓展 国际市场的重要举措,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具有高度协同性,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与公司产业链 合作具体情况<br><br>作为公司子公司的参股公司,Suntrust 定 位于服务海外客户及拓展全球市场。该公 司充分利用所在地的全球物流、关务便利 及保税政策等区位与政策双重优势,与公 司现有产业链形成互补与协同。
后续处置计划暂无处置计划
  • (2) 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综上,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持有的财务性投资为交 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的广发资管睿鑫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账面金额为 9.25 万元,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的比 例不足 0.01%,不存在持有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 3. 说明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的具体时点,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

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说明是 否涉及募集资金扣减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分别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及 2026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 (2025 年 10 月 21 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增交易 性金融资产为客户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清偿公司债 务的*ST 聆达(300125)的 1,458,396 股股票,2025 年末的公允价 值为 1,112.76 万元。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不再持有*ST 聆达(300125)的任何股份,该交易性金融资产已清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取得股票系债务人抵债所致,是公司在充 分考虑客户实际资金情况下,为收回债权、尽最大可能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而形成的被动投资,并非主动新增对外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 8 月 12 日,公司支付 1,000.00 万元认购 苏州市贝特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利”)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股份。贝特利系公司长期合作的主要银 粉供应商之一,报告期内持续向公司供应光伏导电银浆生产所需的 核心原材料银粉,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直接、密切的产业链协同关 系。双方已经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并将加强在光伏原材料 相关银粉以及新型粉体银铜粉、铜粉领域的联合研发与技术交流, 共同推动产品性能提升、工艺优化和成本降低,增强双方在各自领 域的核心竞争力。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主要为进一步深化与核 心供应商的长期战略合作,增强银粉等关键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和 安全性,并推动双方在产品开发、性能优化及供应链管理等方面开 展深入合作,不以获取股票二级市场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因此,

本次投资属于公司围绕产业链上游以获取原料及供应链资源为目 的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根据《适用意 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不涉及因财务性投资导致募集资 金扣减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 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不涉及因财务性投资导致募集资金扣减情 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浙江索特诉浙江 凯盈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凯盈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一案已被法院驳回起诉,苏州晶银与苏州固锝诉帝科股份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 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讼请求预计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小。基于本所 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针对该等未决诉讼进行的会计处 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关诉讼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就案件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不涉及 因财务性投资导致募集资金扣减情形。

第二部分 关于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新情况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 JSZX32000006139065210929649504 的《江苏省专项公共 信用信息报告》,帝科股份“2023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6 年 4 月 17 日期间,无违 法、违规记录”。根据 JSZX3200000615445286951546400 的《江苏省专项公共信 用信息报告》,帝科股份“2025 年 7 月 24 日至 2026 年 7 月 24 日期间,无违法、 违规记录”。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帝科股份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行人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相关公开披露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持有的财务性投资为广发资管睿鑫 1 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账面金额为 9.25 万元,占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的比 例不足 0.01%,即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自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 不存在因财务性投资导致募集资金扣减的情形,因此,本次发行符合《适 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条之规定。

(二) 本次发行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相关公开披露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情况,符 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7-1 之规定。

三.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的股东名册及发行 人确认,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为史卫利、闫经梅、安阳尚可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 “连云港尚辉嘉”,2026 年 7 月 31 日更名,以下简称为“安阳尚可嘉”)、 连云港迪银科、无锡赛德科。其中,史卫利直接持有发行人 14.29%股 份,安阳尚可嘉、连云港迪银科、无锡赛德科系同受史卫利实际控制之 主体,史卫利通过安阳尚可嘉、连云港迪银科及无锡赛德科控制发行人 合计 6.15%股份,史卫利合计控制发行人 20.44%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 东;闫经梅系史卫利之母,其直接持有发行人 1.12%股份,闫经梅与史 卫利系母子关系,两人合计控制发行人 21.56%股份,闫经梅与史卫利 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股东名册、发行人相关公开披露文件及发 行人确认,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史卫利直接持有发行人 14.29%股 份,通过安阳尚可嘉、连云港迪银科及无锡赛德科控制发行人合计 6.15% 股份。因此,史卫利合计控制发行人 20.44%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股东名册、发行人相关公开披露文件及发 行人确认,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闫经梅直接持有发行人 1.12%股份。

闫经梅与史卫利系母子关系,两人合计控制发行人 21.56%股份,闫经 梅与史卫利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2026 年 6 月 18 日,史卫利及其一致行动 人连云港尚辉嘉、连云港迪银科与富海东超(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代富海东超专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史卫利、连云港尚辉嘉、连云港迪银科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分别将其 直接持有发行人 5,191,434 股非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 的 3.57%)、1,883,627 股非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30%)、188,939 股非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13%), 合计 7,264,000 股(约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5.00%)(以下简称“标的 股份”)转让给富海东超管理的富海东超专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 收盘价为定价基准,经各方协商一致,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62.60 元, 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 454,726,400.00 元。本次协议转让后,史 卫利将直接持有帝科股份 10.72%股份,通过连云港尚辉嘉、连云港迪 银科及无锡赛德科控制发行人合计 4.72%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 15.44% 股份,史卫利与闫经梅两人将合计控制发行人 16.56%股份。富海东超 专享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成为发行人持有股份 5%以上的股东。前 述协议转让股份事宜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通过后,方能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 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股份尚未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合规性审核,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及 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 发行人之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的情况。

四. 发行人的业务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本所律师已出具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业务资质、许可、 新增、变化情况如下:

  1. 海南因梦晶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因梦”)取得《报关 单位备案证明》,所在地海关为海口综保,经营类别为进出口货物 收发货人。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合法拥有了主营业务活动所需的各项主要经营 许可。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 2023 年审计报告、2024 年审计报告、2025 年审 计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 的营业收入与营业利润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26 年 1-6 月2025 年度2024 年度2023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11,543,133,910.9015,399,853,570.6112,953,484,301.419,087,410,918.77
营业收入11,664,306,178.1118,046,129,376.5715,350,571,546.739,602,822,670.15
营业利润172,107,413.04-221,392,731.87349,282,532.02408,138,375.47
利润总额175,390,554.30-229,654,474.46364,723,574.63415,119,667.46

根据上述表格,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利润占发行人营 业收入、利润总额比重较高。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 出。

五.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 2023 年审计报告、2024 年审计报告、2025 年审 计报告、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相关公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并参照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情况如下:

  • 1. 控股股东及共同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史卫利直接持有发行人 14.29%股份;史卫利通过安阳尚可嘉、连云港迪银科及无锡赛德科 控制发行人合计 6.15%股份,其中,由史卫利持有 90.9091%股权的 无锡而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安阳尚可嘉、连云港迪银科分别持 有发行人 4.74%股份、1.06%股份,由史卫利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无锡赛德科持有发行人 0.35%股份。综上,史卫利合计控制发行人 20.44%股份,因此,史卫利系发行人控股股东,构成发行人的关联 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2026年6月30日,闫经梅直接持有发行人1.12% 股份。闫经梅系史卫利之母,两人合计控制发行人 21.56%股份,闫 经梅与史卫利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 2.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史卫 利以及共同实际控制人史卫利、闫经梅以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其中主要包括: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安阳尚可嘉控股股东史卫利控制的企 业,合计持有发行人 6.15% 股份
2.连云港迪银科
3.无锡赛德科
  • 3.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 4. 与上述 1、3 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发行人的 关联方
  • 5. 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构成发行 人的关联方。前述企业主要包括: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江苏瀚思瑞半导体科技有限公 司史卫利持有 31.5%股权并 担任执行董事
2.浙江迪脉新材料有限公司史卫利持有 40.5%股权并 担任董事长
3.无锡而为史卫利、闫经梅合计持有 100%股权
4.湖州科脉启迪企业管理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而为担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
5.上海瀚思共创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无锡而为担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
  • 6.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 制,或由其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由其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前述企业主要包 括: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秦舒担任董事
2.无锡苏芯半导体封测科技服 务中心秦舒担任法定代表人

7.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参股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参 股企业构成发行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项 下关联方。

8. 因与发行人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 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市规则》第 7.2.3 条或 者第 7.2.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过去十 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市规则》第 7.2.3 条或者第 7.2.5 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其他关 联方。根据 2023 年审计报告、2024 年审计报告、2025 年审计报告、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相关公告、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 查询以及发行人的确认,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前述关联方主 要包括:

序号关联方姓名/名称关联关系
1.彭民曾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副总经 理,已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辞任
2.唐建荣曾任发行人董事,已于 2024 年 7 月 4 日辞任
3.张洪旺曾任发行人董事,已于 2024 年 7 月 4 日辞任
4.唐睿德曾任发行人董事,已于 2024 年 7 月 4 日辞任
5.崔永郁曾任发行人董事,已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辞任
6.虞丽新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已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辞任
7.乾瀛投资报告期内曾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
8.富海新材富海新材与富海二期同受深圳 市东方富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控制,报告期内曾合计持有 发行人 5%以上股份<br><br>
9.富海二期
10.钱亚萍徐秋岚系钱亚萍儿子之配偶,报 告期内曾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 上股份<br><br>
11.徐秋岚
12.东熹佳尚受同一控制方 TCL 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报告期内曾 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br><br>
13.宁波 TCL
14.华芯检测(无锡)有限 公司秦舒曾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 于 2023 年 8 月辞任
15.华进半导体封装先导 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 司秦舒曾任副总经理,已于 2023 年 4 月辞任
16.无锡合进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秦舒曾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已于 2024 年 1 月辞任
17.安泊智汇半导体设备 (嘉兴)有限公司秦舒曾任董事,该企业已于 2024 年 3 月注销
18.安泊智汇半导体设备 (上海)有限公司秦舒曾任董事,已于 2023 年 9 月辞任
19.深圳市知慧天合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秦舒兄弟姐妹的配偶持有 80%股 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已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注销
20.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彭民担任独立董事,彭民已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辞任发行人董 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职务
21.湖南领拓实业有限责 任公司彭民持股 28%并担任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该企业已于 2024 年 1 月注销
22.行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曾用名为有棵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彭民曾担任独立董事,已于 2025 年 10 月辞任

帝科股份持有非重要子公司深圳因梦控股 51%股份,张亚群持有深 圳因梦控股 49%的股份。2026 年 1-6 月,深圳因梦控股向张亚群控 制的企业销售存储芯片、承租房屋共计 3,109.31 万元,向张亚群 控制的企业采购原材料、加工服务及设备等共计 2,095.86 万元。 2025 年度,深圳因梦控股向张亚群控制的企业销售存储芯片 26,582.66 万元、采购原材料、设备及服务等共 22,228.73 万元, 深圳因梦控股为承租方向张亚群控制的企业租赁房屋等 129.02 万 元;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因上述交易导致深圳因梦控股欠张 亚群控制的企业合计往来款 8,303.24 万元。2024 年度深圳因梦控 股向张亚群控制的企业销售成品芯片 7,016.48 万元、采购原材料、 设备及服务共 9,107.19 万元。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 2026 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除已出具法律意见所述及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于 2026 年 1-6 月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 1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元

序号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br><br>2026 年 1-6 月
金额
1江苏瀚思瑞半导体科技有 限公司销售货物商品5,204,226.44
2浙江迪脉新材料有限公司代销(代理费)72,370.41
3韩国索特销售货物商品50,399,989.71

注:公司向浙江迪脉新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光伏组件材料后代销给客 户,采用净额法核算,本期采购成本 62.85 万元,代理费 72,370.41 元。

  • 2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元

序号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br><br>2026 年 1-6 月
金额
1江苏瀚思瑞半导体科技有 限公司采购商品9,336.29
2浙江迪脉新材料有限公司技术服务1,415,094.34
3韩国索特委托加工费510,363.87

注:公司向韩国索特销售货物并委托其加工成光伏银浆成品后购 回,按照净额核算,本期完成加工的货物成本 4,009.16 万元,委 托加工费 510,363.87 元。

  • 3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元

项目名称<br><br>关联方2026.6.30
金额
应收账款江苏瀚思瑞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5,945,020.66
应收账款韩国索特51,291,847.85
应付账款江苏瀚思瑞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7,400.00
应付账款浙江迪脉新材料有限公司24,626.55
应付账款韩国索特307,16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 对江苏瀚思瑞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系无锡湃 泰与江苏瀚思瑞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于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 的往来款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 对浙江迪脉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应付账款系帝科股份与浙江迪脉新 材料有限公司于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往来款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 对韩国索特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系发行人与韩国索特于日常生产 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往来款项。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股东会决议文件、董事会决议文件、独立 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独立董事已经就上述关联交 易发表意见,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均经过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了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的定义、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交易回避制度、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已经明确。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

六.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不动产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产权证书、不动产查询证 明等文件资料,除已出具法律意见中已披露的主要土地使用权及房 屋所有权外,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的土地使用权具 体情况如下:
序 号<br><br>不动产权证号所有 权人<br><br>坐落土地 权利 性质<br><br>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 /共用宗地面积 (平方米)<br><br>
1.浙(2026)安吉县不 动产权第0007669号湖州 帝科孝源西拓 平台、红 旗路北侧出让工业 用地14,374
2.浙(2026)安吉县不湖州孝源西拓出让工业15,634
动产权第0007675号帝科平台、北 望路南侧用地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出具的企业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发行人的 确认以及本所律师对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 期内未有因违反国土管理或房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行为。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国有土 地使用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该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 在产权纠纷。

(二)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主要的租赁物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等文件资料,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主要境内经营性租赁房屋情况详见 附件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附件一中第 19-20 项租赁物业未取得相应产权证书。 但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中第 20 项 租赁物业已到期退租,第 19 项租赁物业面积仅约占发行人全部租赁房 屋面积的 2.16%,面积较小,且仅用作办公、仓储和研发之用,非为发 行人核心生产经营用房,同时发行人寻找该等租赁物业的替代房产较为 方便。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晶凯、深圳因梦晶凯承租上述未 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租赁方式使用上述房屋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租 赁合同内容完备,合法有效。

(三)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知识产权

  • 1. 注册商标
  • (1) 境内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商标注册证书,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商 标 局 网 站 ( https : //sbj.cnipa.gov.cn/sbj/sbcx/)的查询及发行人确认,除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已披露的境内商标外,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新增的主要境内注册商标详见附 件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境内注册商标合法、有效,不 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 (2) 境外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无锡苏盈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出具的《境外商标注册情况检索报告》、深圳 紫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关 于浙江索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发 行人提供的相关商标注册证书并经发行人确认,除已出具法

律意见中已披露的境外商标外,截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发 行人无新增、变更、失效的主要境外注册商标。

  • 2. 专利
  • (1) 境内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专利证书、本所律 师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 (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的查询及发 行人确认,除已出具法律意见中已披露的境内专利外,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新增、变更、失效 的主要境内专利情况详见附件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本所律师认为,除已出具 法律意见中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 要境内已授权专利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 纠纷。

  • (2) 境外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无锡苏盈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出具的《境外专利注册情况检索报告》、深圳 紫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关 于浙江索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报告》、发 行人提供的相关专利证书及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已出具法律意见披露的境外专利中,美国索特持有的 发明专利权“Electroconductive thick film composition

(s),electrode(s),and semiconductor device(s) formed therefrom”(专利号:US 7,494,607 B2)已于 2026

  • 年 6 月 2 日因专利权期限届满而失效,除此之外,截至 2026
  •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无新增、变更、失效的 主要境外专利。
  • 3. 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于中 国 版 权 保 护 中 心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登 记 系 统 ( https : //register.ccopyright.com.cn/query.html)的查询及发行人的 确认,除已出具法律意见中已披露的软件著作权外,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新增的主要境内软件著作权详见附 件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附件四第 1-10 项软件著作权系深圳因梦晶凯自深圳市晶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受 让取得,但深圳因梦晶凯尚未取得国家版权局就该等软件著作权重 新颁发的登记证书。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转 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同时,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 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 以作为证据。深圳因梦晶凯已就该等软件著作权转让与深圳市晶凯 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并于 2026 年 3 月 3 日就该等转 让合同于国家版权局办理合同登记并取得相应转让合同的登记证 书。此外,发行人已出具说明,“前述软件著作权转让事项不存在 权属争议或纠纷”。因此,深圳因梦晶凯未办理前述受让取得的软 件著作权的登记不影响该等软件著作权的效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已披露情 况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就上述主要境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登记证书,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境内软件著作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 纠纷。

(四)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发行人的确认,除已 出具法律意见中已披露的控股子公司外,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境内控股子公司的新增、变更、注销情况如下:

  • 1. 中基比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一家收购的 控股子公司深圳中基比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比特”), 根据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的查询,该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中基比特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CWAT5N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梦海大道 5109 号前海卓越金融中心三期 1 号楼 5503B
法定代表人干鑫波
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2022 年 6 月 17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人工智能应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 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 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 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 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设计;汽 车零部件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电子产品销售;集成电路销售;数据处理 和存储支持服务;云计算设备销售;集成 电路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 批发;供应链管理服务;通讯设备销售; 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 件销售;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 产租赁;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充电 控制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国内 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半导体器件专用 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股权结构发行人持股 52%,干鑫波持股 24%,朱长青
持股 15.5%,宁波鑫云易佳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8.5%
  • 2. 海南因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设一家控股子 公司海南因梦,根据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于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该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海南因梦晶凯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 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KA8MBM66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保税区(澄迈县老城经济开 发区南一环路 69 号综合保税区)海澄一路 贸易服务中心 3 楼 303-10 室
法定代表人王浩酽
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2026 年 3 月 20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 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 造;集成电路制造(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 营项目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 示)
股权结构深圳市因梦晶凯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持股 100%
  • 3. 慧智路通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深圳因梦晶凯与前海晶赢(深圳)科技有限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深圳因梦晶凯 将其持有的慧智路通 45%股权转让给前海晶赢(深圳)科技有限公 司,前述股权转让已于 2026 年 6 月 1 日办理完毕相应的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深圳因梦晶凯持有 慧智路通的股权比例降至 15%,慧智路通由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变更 为参股公司,根据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以及本所律师于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该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市慧智路通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K3EE1K0R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黄阁北 路 449 号天安数码创新园二号厂房 B1103
法定代表人王浩酽
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2025 年 12 月 31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 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 设计;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 品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 营项目是:无
股权结构深圳因梦晶凯持股 15%,深圳市酽然壹号 投资合伙企业持股 29%,前海晶方云(深 圳)测试设备有限公司持股 5%,前海晶赢 (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51%
  • 4. 滁州帝科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注销证明,发行人的控股子公 司滁州帝科于 2026 年 6 月 26 日注销完成。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之境内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权益合法、有效, 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 发行人参股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发行人的确认,除已 出具法律意见中已披露的参股企业外,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新增 1 家参股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深圳因梦晶凯与前海晶赢(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深圳因梦晶凯将其持有 的慧智路通 45%股权转让给前海晶赢(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前述股权 转让已于 2026 年 6 月 1 日办理完毕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 手续,前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深圳因梦晶凯持有慧智路通的股权比例降 至 15%,慧智路通由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变更为参股公司,该公司基本情 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六(四)之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之上述企业的权益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 产权纠纷。

(六) 发行人的分支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的分支机构共计 7 家,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分支机 构均合法存续。

(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所载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628,059,563.55 元,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 子及办公设备等。

七.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其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主 要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 1. 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与下游重要客户主要通过 “框架协议+销售订单”方式开展业务。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 人与其报告期内交易金额前十大之主要客户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

的对其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框架协议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附件六。

  • 2. 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主要通过“一单一签”的 方式向主要供应商采购银粉原材料。鉴于光伏导电银浆产品的特 性,其采购、生产及交付周期较短,采购协议通常能快速执行完毕。 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单笔金额在1,500万元以上 的采购合同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七。

  • 3. 主要融资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正 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授信额度在1亿元以上的授信合同、借款金额 在1亿元以上的银行借款合同以及尚在租期内的白银租借合同详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八。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合同之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 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因知识产权、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 至2026年6月30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主要关联方之间于报告

期内发生的出售商品/提供劳务、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关联租赁等关联 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 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未向关联方(帝科股份控股子公司除外)提 供担保。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于2026 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 款情况如下:

  • 1. 其他应收款
  • (1) 发行人存在对远宏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5,800,000元 的其他应收款,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说明,该笔款 项系发行人向远宏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支付的保证金。
  • (2) 发行人存在对江苏纬承招标有限公司2,997,671元的其他应 收款,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说明,该笔款项系发行 人向江苏纬承招标有限公司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 (3) 江 苏 晶 凯 存 在 对 徐 州 城 投 园 区 管 理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891,598.26元的其他应收款,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 说明,该笔款项系江苏晶凯向徐州城投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 司支付的租赁押金。
  • (4) 美国索特存在对DOER PTE. LTD. TAIWAN BRANCH 695,103.70 元的其他应收款,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说明,该笔
  • 款项系美国索特向DOER PTE. LTD. TAIWAN BRANCH支付的押 金及保证金。
  • (5) 香港索特存在对SIPOWER INTERNATIONAL INC.454,753.37元 的其他应收款,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说明,该笔款 项系香港索特向SIPOWER INTERNATIONAL INC.支付的租赁押 金及保证金。
  • 2. 其他应付款
  • (1) 香港索特存在对ZHOU SHENG TECHNOLOGY(H.K.)LIMITED 13,621,800元的其他应付款,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 明,该笔款项系香港索特应付 ZHOU SHENG TECHNOLOGY (H.K.)LIMITED的保证金。
  • (2) 江苏鸿脉存在对江苏新潮光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8,360,000 元的其他应付款,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该笔款项 系江苏鸿脉应付江苏新潮光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押金及 保证金。
  • (3) 香 港 索 特 存 在 对 SIPOWER INTERNATIONAL INC. 6,810,754.724元的其他应付款,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 说明,该笔款项系香港索特应付SIPOWER INTERNATIONAL INC. 的运营服务各项费用款。
  • (4) 东莞索特存在对浙江晨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3,000,000元的 其他应付款,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该笔款项系东 莞索特应付浙江晨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押金及保证金。
  • (5) 帝科股份存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640,000.00元的 其他应付款,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该笔款项系帝 科股份收到的国家人才引进项目资金,因前述补助未确定最 终拨付对象,暂由帝科股份代收。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2026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系在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情形。

八.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对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资料进行的形式审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董 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署 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对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资料进行的形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 或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九. 发行人的税务及补贴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等文件资料以及发行人 的确认,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主要 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帝科股份15%13%<br><br>
常州竺思5%
上海佰沂5%
东营德脉5%
无锡湃泰5%
江苏鸿脉25%
四川帝科25%
深圳因梦控股25%
深圳因梦晶凯15%
慧智路通25%
江苏因梦晶凯25%
浙江帝科25%
江苏晶凯15%
浙江索特25%
东莞索特15%
浙江索特电子25%
上海索拉蒙特25%
湖州帝科25%
宣城帝科25%
海南因梦25%
中基比特25%
无锡元初25%
浙江紫璞25%
江西帝科25%

(二)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税务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税务合规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第十部分。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 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享 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帝科股份持有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联合颁发的证书 编号为 GR202232000039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及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取得的编号为 GR202532014131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据此,帝科股份于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及 2026 年 1-6 月享 受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江苏晶凯持有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联合颁发的证书 编号为 GR202432010210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据此,江苏晶 凯于 2024 年、2025 年、2026 年 1-6 月享受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 3.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莞索特持有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联合颁发的证书 编号为 GR202444011706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据此,东莞索 特于 2024 年、2025 年、2026 年 1-6 月享受减按 15%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因梦晶凯持有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 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联合颁发 的证书编号为 GR202544205223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据此, 深圳因梦晶凯于 2025 年、2026 年 1-6 月享受减按 15%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 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 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 号)、《关于进一步支持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据此,常州竺 思、上海佰沂、东营德脉、无锡湃泰于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 及 2026 年 1-6 月享受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 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 号)、《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88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出口的产品免征出口销售环 节增值税额,并对采购环节的增值税额,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 以抵免退还,帝科股份于 2023 年、2024 年、2025 年及 2026 年 1-6 月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 13%。
  • 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 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43 号)的

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 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 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除已出具法律意见中已披露的 主要财政补贴外,发行人新增获得的单笔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主要财政 补贴情况如下:

  • 1. 根据发行人与绵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签订的《绵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高效光伏导电银浆产业化项目投资协议书》及《绵竹高 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高效 光伏导电银浆生产项目补充协议书》,四川帝科于 2026 年 2 月 4 日获得绵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装修补贴 500 万元。
  • 2. 根据发行人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1 月签订的《新 型晶硅-钙钛矿叠层太阳能电池关键技术及成套装备项目合同书》 及发行人的说明,帝科股份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获得隆基绿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转拨的 2025 年工信部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200 万元。
  • 3. 根据中共新沂市委、新沂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新沂市建 设青年发展型城市实施意见(施行)〉的通知》(新委发 [2026]4 号),江苏鸿脉于 2026 年 5 月 25 日获得高新区经发局钟吾英才领 军人才团队资金 400 万元。

十. 发行人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帝科股份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市场监督、税务、安全生产、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土地、房产、海关等方面的合规情况更新如下:

(一) 帝科股份

  • 1. 根据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江苏省 专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询, 自 2025 年 7 月 24 日至 2026 年 7 月 24 日,帝科股份在市场监管、 税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 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出具宜关[2026]008 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确认“帝科股份于 2011 年 10 月 24 日 在我关区备案。在 2026 年 5 月 1 日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期间,未 发现帝科股份有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

(二) 常州竺思

根据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常州市专项 信用报告(代替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经查询,自 2025 年 8 月 11 日至 2026 年 8 月 11 日期间,未查见常州竺思在市场监管领 域、税务领域、安全生产领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医疗保障领 域、住房公积金领域、自然资源领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领域的违法记 录信息”。

(三) 东营德脉

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山东省经营主体 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经查询,自成立

之日 2022 年 8 月 1 日至 2026 年 7 月 23 日,东营德脉在市场监管、安 全生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 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无刑事裁判(犯罪 记录),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正常”。

(四) 无锡湃泰

  • 1. 根据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江苏省 专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询, 自 2023 年 7 月 24 日至 2026 年 7 月 24 日,无锡湃泰在市场监管、 税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 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出具宜关[2026]009 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确认无锡湃泰“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在 我关区备案。在 2026 年 5 月 1 日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期间,未发 现无锡湃泰有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 无锡元初

根据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江苏省专项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询,自成立 之日 2025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6 年 7 月 24 日,无锡元初在市场监管、 税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 乡建设等部门(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 上海佰沂

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专用信 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经查询,自 2021 年 7 月 4 日至 2026 年 7 月 4 日,未查见上海佰沂在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 产领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积金管理领域、规划资源领域、住 房城乡建设领域等领域的违法记录信息”。

(七) 江苏鸿脉

根据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江苏省专项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询,自 2023 年 7 月 24 日至 2026 年 7 月 24 日,江苏鸿脉在市场监管、税务、应急 管理(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 门(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

(八) 湖州鸿脉

根据浙江省信用中心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询,自成立之 日 2025 年 12 月 29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23 日,湖州鸿脉在市场监管领 域、税务领域、安全生产领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自然资源领域、 基本建设投资领域等领域无违法违规情况”。

(九) 浙江帝科

根据浙江省信用中心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询,自成立之 日 2024 年 12 月 30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23 日,浙江帝科在市场监管领 域、税务领域、安全生产领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自然资源领域、

建筑市场监管领域等领域,无违法违规情况”。

(十) 江西帝科

根据江西省信用中心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报 告(企业上市专版)》,“经查询,自成立之日 2025 年 6 月 6 日至 2026 年 7 月 24 日,江西帝科在企业市场监管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企 业合法纳税情况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企业应急管理领域无违法违规信 息核查、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信息核查、企业住房公积金领域缴 存信息核查、企业规划自然资源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企业住房、 工程建设领域无违法违规信息核查等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的信息”。

(十一) 湖州帝科

根据浙江省信用中心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询,自成立之 日 2025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6 年 7 月 23 日,湖州帝科在市场监管领域、 税务领域、安全生产领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住房公积金领域、 自然资源领域、建筑市场监管领域等领域无违法违规情况”。

(十二) 宣城帝科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 询,自成立之日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7 月 23 日,宣城帝科在市 场监管、税务、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 设(含城市管理、住房公积金)、海关等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信息”。

(十三) 四川帝科

根据四川省大数据中心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经营主体专项信用 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询,自成立之日 2024 年 1 月 12 日至 2026 年 7 月 12 日,四川帝科在市场监管、税务、安全生 产、人力社保、住房公积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无违法违 规信息”。

(十四) 中基比特

  1. 根据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公共信用信 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经查询,中基比特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8 月 4 日期间,在企业监督管理领域、应急 管理领域、安全生产领域、社会保险领域、住房公积金领域、自然 资源领域、住房和建设领域等领域无违法违规情况”。

(十五) 东莞索特

  • 1. 根据信用广东|信用中国(广东)于 2026 年 8 月 6 日出具的《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 “经查询,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东莞索特在 市场监管领域、税务(含社保缴纳领域)、安全生产领域、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领域、住房公积金领域、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建设投资 领域无违法违规行为”。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出具的埔关信证 [2026]5204117 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确认“东莞索特于 1994 年 11 月 1 日在我关区备案。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东莞索特有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犯罪记 录”。

(十六) 浙江索特

根据浙江省信用中心于 2026 年 8 月 6 日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询,自 2025 年 8 月 6 日至 2026 年 8 月 5 日,浙江索特在市场监管领域、税务领域、 安全生产领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住房公积金领域、自然资源领 域、建筑市场监管领域等领域无违法违规情况”。

(十七) 浙江索特电子

根据浙江省信用中心于 2026 年 8 月 6 日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询,自 2025 年 8 月 6 日至 2026 年 8 月 5 日,浙江索特电子在市场监管领域、税务 领域、安全生产领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住房公积金领域、自然 资源领域、建筑市场监管领域等领域无违法违规情况”。

(十八) 上海索拉蒙特

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6 年 8 月 6 日出具的《专用信 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专用版)》,“经查询,自成立之日 2025 年 3 月 14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未查见上海索拉蒙特在市场监 管领域、税务领域、安全生产领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积金 管理领域、规划资源领域、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等领域的违法记录信息”。

(十九) 深圳因梦控股

  • 1. 根据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于 2026 年 9 月 1 日出具的《公共信用信 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经查询,深圳因梦控股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企业监督管理领域、应 急管理领域、安全生产领域、社会保险领域、住房公积金领域、自 然资源领域、住房和建设领域等领域无违法违规情况”。
  • 2.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于2026年8 月 26 日出具深税违证[2026]15629 号《税务违法记录证明》,确认 “深圳因梦控股是我局管辖的纳税人,我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二十) 深圳因梦晶凯

  • 1. 根据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出具的《公共信用信 息查询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版)》,“经查询,深圳因梦晶凯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企业监督管理领域、应 急管理领域、安全生产领域、社会保险领域、住房公积金领域、自 然资源领域、住房和建设领域等领域无违法违规情况”。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于 2026 年 9 月 2 日出具深福中关 [2026]0281 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确认深圳因梦晶凯“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在我关区备案。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有关深圳因梦晶凯有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 法犯罪记录”。
  • 3.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出具深税违证[2026]15647 号《税务违法记录证

明》,确认“深圳因梦晶凯是我局管辖的纳税人,我局暂未发现该 纳税人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 违法记录”。

(二十一) 海南因梦

根据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出具的《专用公共信用 报告》,“经查询,海南因梦自成立之日 2026 年 3 月 20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在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应急管理、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障、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工程建设等领域无违法违规情况”。

(二十二) 江苏因梦晶凯

根据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出具的《江苏省专项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询,江苏因 梦晶凯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市场监管、税务、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领域等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十三) 浙江紫璞

根据浙江省信用中心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出具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询,自 2023 年 7 月 24 日至 2026 年 7 月 23 日,浙江紫璞在市场监管领域、税务领 域、安全生产领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住房公积金领域、自然资 源领域、建筑市场监管领域等领域无违法违规情况”。

(二十四) 江苏晶凯

  • 1. 根据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出具的《江苏省 专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经查询, 江苏晶凯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市场监管、 税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徐州海关于 2026 年 8 月 28 日出具[2026]014 号《企 业信用状况证明》,确认江苏晶凯“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在我关区 备案。在 2026 年 4 月 27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有关 江苏晶凯有涉及海关进出口监管领域的违法犯罪记录”。

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已 出具法律意见中披露的未决诉讼的进展情况以及发行人新增的尚未了 结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浙江索特诉浙江凯盈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凯 盈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2026 年 8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26)最高法知民辖终 143 号《民 事裁定书》,根据该《民事裁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 660129 号及第 660062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 部无效。浙江索特考虑诉讼成本和节约司法资源,同意并请求本院 裁定驳回其起诉。如果宣告案涉专利权利要求无效的行政决定被生 效的行政判决撤销,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最终被维持有效,则浙江

索特可以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据此,法院已裁定驳回浙江索 特的起诉。

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聘请的代理律师,“公司不认可涉案专利的无 效审查决定,公司正积极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 身权利;前述专利是否无效仍应以行政诉讼的最终审理结果为准, 公司会视行政诉讼审理结果决定是否重新提起该等侵害发明专利 权纠纷诉讼”。

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案件已被法院驳回起 诉,浙江索特将视行政诉讼审理结果决定是否重新提起该等侵害发 明专利权纠纷诉讼,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浙江索特的生产经营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帝科股份曾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向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认为苏州晶银未经专利权人 和帝科股份的允许,实施了帝科股份通过交叉许可的方式取得的 ZL 201180032359.1 和 ZL201180032701.8 号专利,请求判令苏州晶银 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案涉专利的光伏银浆系列产品, 并销毁用于制造该类浆料产品的设备和相关模具,承担经济损失及 合理维权费用共计 20,000 万元。2026 年 7 月 6 日,因前述涉案发 明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 驳回帝科股份针对前述案件的起诉。2026 年 7 月 27 日,苏州晶银、 苏州固锝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诉状,苏州晶 银与苏州固锝认为帝科股份针对其提起前述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诉讼存在主观恶意,请求判令帝科股份停止恶意知识产权诉讼的行 为,请求判令帝科股份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及费用 2 亿元、发表公开 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聘请的代理律师,“苏州晶银、苏州固锝与 帝科股份上述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尚在审理中, 该案件将正常审理,帝科股份不存在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 为,预计苏州晶银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对帝科股份的影响可 控。”

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案件尚在审理中,预 计对方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小。

基于上述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上述案件不涉及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就苏州晶银、苏州固锝诉帝科股份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 任纠纷,预计对方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小。除上述情形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其他未了结 的或者可预见的对发行人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确认,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无未了结的或者 可以预见的对其自身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确认,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无未了结的或可以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仅供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本次 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陈 臻 律师

经办律师

陈 鹏 律师

徐 青 律师

年 月 日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境内经营性租赁房屋情况

序 号<br><br>出租人承租人房屋坐落租赁面积 (平方米)<br><br>租赁期限
1.无锡市芦村实 业公司无锡湃泰第 一分公司南湖大道 503 号传感 设备产业园 4-4011,967.88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7 年 9 月 30 日
2.帝科股份无锡湃泰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屺亭街道永盛路 8 号2,6402025 年 1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0 月 31 日
3.宜兴市屺创产 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帝科股份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永宁路 11 号创业 园二期 B2 栋南4,2002026年1月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4.帝科股份无锡元初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永宁路 11 号创业 园二期 B2 栋南4002026年1月2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5.杭州隽维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帝科杭州市拱墅区康景路 10 号 3 幢 128 室1202025年7月9 日至 2028 年 7 月 8 日
6.上饶市新区置 业有限公司江西帝科上饶市经济开发区光 伏生态产业园 B 区 3# 栋5002025年9月1 日至 2028 年 8 月 31 日
7.浙江安吉经建 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索特 电子安吉县递铺街道乐平 路(浙北汽配产业园 5 号地)3 号厂房2,917.222024年6月1 日至 2027 年 5 月 31 日
8.帝科股份上海东莞索特上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1,233.332026年4月1
分公司海分公司188 号 12 幢日至 2027 年 3 月 31 日
9.徐州城投园区 管理服务有限 公司江苏晶凯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创业路 26 号凤凰湾 电子信息产业园 D1、 D2、D4 号厂房21,228.5 32025年1月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
10.东莞市凤岗天 安数码城有限 公司江苏晶凯东莞市凤岗镇东深路 凤岗段179号25号楼 701、702 室3,758.062025 年 12 月 1 日至 2028 年 5 月 31 日
11.广东晶凯电子 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晶凯东 莞分公司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 东深路凤岗段 179 号 25 号楼 802 室6852025 年 1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0 月 31 日
12.东莞市凤岗天 安数码城有限 公司深圳因梦 晶凯东莞市凤岗镇东深路 凤岗段 208 号凤岗天 安数码城 S6 号楼 4 层 402、403 单元909.592024年9月1 日至 2026 年 10 月 30 日
13.张亚群深圳因梦 晶凯深圳市龙岗区天安数 码创新园二号厂房 B1103 大厦334.382024年9月1 日至 2027 年 8 月 31 日
14.晶方云(广东) 测试设备有限 公司深圳因梦 晶凯东莞市凤岗镇东深路 凤岗段 208 号凤岗 天安数码城 S6 号楼 4 层 401、404 单元7752025 年 12 月 1 日至 2026 年 10 月 31 日
15.深圳市万融大 厦管理有限公 司深圳因梦 晶凯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南 海大道 1029 号万融 大厦(万沧大厦)B 座1002025年3月1 日至 2026 年 8 月 14 日
705
16.海宁市袁花镇 工业投资有限 公司浙江紫璞海宁市袁花镇联红路 65 号 1 幢4,618.782024年6月1 日至 2027 年 5 月 31 日
17.四川绵竹酒业 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帝科四川省绵竹高新技术 产业园区江苏工业园 内厂房7,295.882024 年 4 月 20 日至 2028 年 4 月 19 日
18.深圳前海卓悦 商业管理服务 有限公司中基比特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 区南山街道卓越金融 中心桂湾五路前海卓 越中心 1 号楼 55 层 5503B4382026年6月1 日至 2029 年 1 月 14 日
19.晶方云(广东) 测试设备有限 公司深圳因梦 晶凯东莞市凤岗镇东深路 凤岗段 208 号凤岗天 安数码城 S7 栋负二 层 103、102 单元1,215.42026年3月1 日至 2027 年 2 月 28 日
20.晶方云(广东) 测试设备有限 公司江苏晶凯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 东深路凤岗段 208 号 凤岗天安数码城 S7 栋负二层 103、102 单 元652其中 558 平 方米的租期 为 2026 年 3 月 1 日 至 2026 年 6 月<br><br>30 日,94 平 方米的租期 为 2026 年 3 月 1 日 至 2026 年 8 月<br>31 日<br>
21.江苏晶凯江苏因梦 晶凯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创业路 26 号凤凰湾 电子信息园产业园D1 厂房912026年6月1 日至 2027 年 5 月 31 日
22.海宁市袁花镇 新市镇投资开 发有限公司浙江紫璞袁花镇双百路 8 号 29 幢 2 层8602026 年 5 月 10 日至 2029 年 5 月 9 日

附件二: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新增的主要境内注册商标

序号商标标志注册号注册 类别<br><br>注册权利人有效期限
1.878701431帝科股份2026 年 3 月 28 日 至 2036 年 3 月 27 日
2.8660938942深圳因梦晶凯2026 年 2 月 21 日 至 2036 年 2 月 20 日
3.8662400835深圳因梦晶凯2026 年 2 月 21 日 至 2036 年 2 月 20 日
4.86630616A9深圳因梦晶凯2026 年 2 月 21 日 至 2036 年 2 月 20 日
5.880145661浙江紫璞2026 年 5 月 7 日 至 2036 年 5 月 6 日
6.880111201浙江紫璞2026 年 5 月 7 日 至 2036 年 5 月 6 日
7.880241942浙江紫璞2026 年 4 月 28 日 至 2036 年 4 月 27 日
8.880148232浙江紫璞2026 年 4 月 28 日 至 2036 年 4 月 27 日

附件三: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主要的境内专利新增、变更、失效情况

序 号<br><br>专利名称专利 类型<br><br>专利号专利权人有效期限备注
1.银层结合强度 多向拉力测试 装置实用 新型ZL202521 211635.6帝科股份2025 年 6 月 13 日起 10 年新增
2.烧结层导热性 能实时监测热 阻测试仪实用 新型ZL202521 131227.X帝科股份2025 年 6 月 4 日起 10 年新增
3.芯片存储区域 测试方法、装 置、设备以及计 算机储存介质发明ZL202511 677329.6深圳因梦 晶凯2025 年 11 月 17 日起 20 年新增
4.芯片测试方法、 装置、设备以及 计算机储存介 质发明ZL202511 677365.2深圳因梦 晶凯2025 年 11 月 17 日起 20 年新增
5.具有管脚开短 路定位功能的 芯片测试装置 及其测试方法发明ZL202410 358111.3深圳因梦 晶凯2024 年 3 月 27 日起 20 年新增
6.一种芯片引脚 接触检测装置 及方法发明ZL202411 598504.8深圳因梦 晶凯2024 年 11 月 11 日起 20 年新增
7.光伏电池测试 装置及光伏电实用 新型ZL202520 379410.5浙江索 特、东莞2025 年 3 月 5 日起 10 年新增
池测试设备索特
8.金属化导电浆 料、导电电极及 太阳能电池和 制备方法发明ZL202410 840738.2浙江索 特、东莞 索特、美 国索特2024 年 6 月 26 日起 20 年新增
9.一种适配固晶 机的上下料装 置实用 新型ZL202520 605874.3江苏晶凯2025 年 4 月 1 日起 10 年新增
10.导电浆料及电 池发明ZL202510 162675.4浙江紫璞2025 年 2 月 13 日起 20 年新增
11.包含铅-碲-锂钛-氧化物的厚 膜浆料以及它 们在制造半导 体装置中的用 途发明ZL201180 032359.1美国索特2011 年 5 月 4 日起 20 年于 2026 年 6 月 2 日被国 家知识产权 局宣告无效
12.包含铅-碲-锂氧化物的厚膜 浆料以及它们 在半导体装置 制造中的用途发明ZL201180 032701.8美国索特2011 年 5 月 4 日起 20 年于 2026 年 6 月 2 日被国 家知识产权 局宣告无效
13.导电的厚膜组 合物、电极和所 形成的半导体 设备发明ZL200610 074808.X美国索特2006 年 4 月 14 日起 20 年因专利权期 限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届 满失效
14.铝厚膜组合物、 电极、半导体器发明ZL200610 091549.1美国索特2006 年 6 月 7 日起 20 年因专利权期 限于 2026 年
件及其制造方 法6 月 7 日届满 失效

附件四: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主要的新增境内软件著作权情况

序号软件全称登记号著作权人权利取得方式
1.基于 MT6739 平台的 LPDDR3芯片测试软件V1.02021SR1299178深圳因梦晶凯受让取得
2.测试 LPDDR3 2E0F 的 die 的设计软件 V1.02021SR1299231深圳因梦晶凯受让取得
3.测试 LPDDR3 V01M 的 die 的设计软件 V1.02021SR1034676深圳因梦晶凯受让取得
4.测试 LPDDR3 V9AM 的 die 的设计软件 V1.02021SR1898987深圳因梦晶凯受让取得
5.测试 LPDDR4 Z2BM 的 die 的设计软件 V1.02021SR1890349深圳因梦晶凯受让取得
6.测试 LPDDR4 Z11M 的 die 的设计软件 V1.02021SR1890347深圳因梦晶凯受让取得
7.基于 MT6592 平台的 LPDDR2芯片测试软件V1.02021SR1890348深圳因梦晶凯受让取得
8.基于 MT6761 平台的 LPDDR4芯片测试软件V1.02021SR1034677深圳因梦晶凯受让取得
9.基于 MT8768 平台的 LPDDR4X 芯片测试软件 V1.02021SR1891339深圳因梦晶凯受让取得
10.基于 MTK 天玑 900 平台的 LPDDR5芯片测试软件V1.02021SR1891338深圳因梦晶凯受让取得
11.mtk6877 打 fuse 功能软件2026SR0536729江苏晶凯原始取得
12.mtk6877 合入 apk 实现自 主配置参数软件2026SR0530411江苏晶凯原始取得
13.H320 通过 APK 实时显示系 统测试程序的过程和结果 软件2026SR0263124江苏晶凯原始取得
14.FT 机台根据工单来确定测 试流程软件2026SR0227845江苏晶凯原始取得
15.江苏晶凯 ERP 通知程序2026SR0178725江苏晶凯原始取得

附件五:发行人的分支机构

  • 1. 帝科股份上海分公司
公司名称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4TAT8L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 188 号 12 幢 101 室
负责人史卫利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显示器件、电子元器件、电子专用材料的研 发、制造、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20 年 11 月 26 日至无固定期限
  • 2. 无锡湃泰第一分公司
公司名称无锡湃泰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DP2Q8Y4R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扬名街道南湖大道 503 传感设备产 业园 4-401
负责人史卫利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 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 元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产品销售;金银 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
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24 年 6 月 21 日至无固定期限

3. 江苏晶凯东莞分公司

公司名称江苏晶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G1GC998A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东深路凤岗段 179 号天安深创谷 25 号楼 802 室
负责人王浩酽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 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 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 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25 年 10 月 24 日至无固定期限

4. 江苏晶凯深圳分公司

公司名称江苏晶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425D79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黄阁北路 449 号龙岗 天安数码创新园二号厂房 B1103
负责人张亚群
经营范围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 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销 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 件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技术咨询 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 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制造;电力电 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 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
经营期限2021 年 12 月 8 日至无固定期限

5. 浙江索特上海分公司

公司名称浙江索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55920D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 201 号 17 幢 501 室
负责人张子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从事新材料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子专用材料的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经营期限2021 年 4 月 13 日至无固定期限

6. 东莞索特上海分公司

公司名称东莞索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DE97XD8G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 188 号 12 幢 201 室
负责人张子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24 年 3 月 14 日至无固定期限

7. 深圳因梦晶凯东莞分公司

公司名称深圳市因梦晶凯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E1PYD48P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东深路凤岗段 208 号凤岗天安数码 城 6 号楼 402 室
负责人王浩酽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 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24 年 10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

附件六:销售合同

序号销售 主体<br><br>客户名称合同名称主要 标的物<br><br>合同期限签约日期
1.帝科 股份扬州阿特斯太 阳能电池有限 公司辅料采购 合同银浆2025.12.23-<br>2026.6.30<br>2025.12.23
2.帝科 股份浙江爱旭太阳 能科技有限公 司浆料采购 框架合同银浆2025.1.1-20 27.1.12025.1.1
3.帝科 股份东台晶澳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晶澳太阳 能货物及 服务采购 框架协议银浆2025.10.29-<br>2026.10.29<br>2025.10.29
4.帝科 股份安徽晶科能源 有限公司长期采购 合同银浆2025.10.25-<br>2026.10.25<br>2025.10.25
5.江苏 鸿脉海南钧达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钧达股份江苏鸿脉 2026 年度 合作协议银浆2026.3.4-20 27.4.302026.3.4
6.帝科 股份隆基绿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 主协议银浆2024.2.7-20 27.2.72024.2.7
7.帝科 股份芜湖协鑫集成 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浆料采购框 架合同银浆2026.3.18-2 026.9.302026.4.1
8.帝科股 份、四 川帝科宜宾英发德耀 科技有限公司浆料采购 框架合同银浆2026.5.1-20 27.4.302026.4.20
9.帝科 股份通威太阳能有 限公司采购框架 合同银浆2026.1.1-20 27.12.312025.12.16
10.帝科 股份江苏东磁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 司供应年度 合同银浆2026.5.27-2 030.5.262026.5.27
11.帝科 股份弘元新材料 (徐州)有限 公司采购框架 协议银浆2026.2.25-2 026.8.312026.2.25

附件七:采购合同

序 号<br><br>采购 主体<br><br>供应商名称合同名称合同内容签约日期合同金额 (万元) (含税)<br><br>
1.帝科 股份湖北银科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 司银粉销售合同银粉(AG)2026.06.1118,515.39
2.江苏因 梦晶凯徐州产发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 司购销合同EMPEC8PD M-MNXV2026.6.238,821.54
3.江苏 鸿脉新沂经开能源 供应有限责任 公司银粉购销合同银粉(AG)2026.6.308,073.19
4.江苏 鸿脉新沂经开能源 供应有限责任 公司银粉购销合同银粉(AG)2026.6.253,027.50
5.帝科 股份厦门国贸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银粉销售合同银粉(AG)2026.6.291,677.60

附件八:主要融资合同

  • 1. 授信合同
序 号<br><br>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授信机构受信机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
1.授信额度 合同(2026) 莞银综授 额字第 000099 号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东莞 分行东莞索特1 亿元2026.5.12-<br>2027.4.28<br>
2.授信额度 协议2026 圳中 银龙岗额 协字第 800005 号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 龙岗支行深圳因梦 晶凯1 亿元2026.2.11-<br>2027.2.10<br>
3.综合授信 合同渤锡分综 字(2026) 第 2 号渤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无锡 分行帝科股份总额度 6 亿 元,敞口 3 亿元2026.1.15-<br>2027.1.14<br>
4.授信额度 合同(2026) 锡银综授 额字第 000020 号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宜兴 支行帝科股份授信额度最 高限额为 6 亿元,授信额 度敞口最高 限额为 1 亿 元2026.3.18-<br>2027.3.15<br>
5.综合产品 池业务合 同302A2601 41 号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无锡 分行帝科股份综合产品池 额度不超过 2 亿元,敞口 额度不超过2026.4.21-<br>2027.3.15<br>
1 亿元
6.授信协议510XY251 210T0001 13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无锡 分行帝科股份不超过 2 亿 元2025.12.10 -2026.12.9
7.综合授信 协议锡光宜兴 银授 2024 第 0038 号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分行帝科股份一般贷款:1 亿元 银行承兑汇 票:3 亿元2024.5.212027.5.20
8.融资额度 协议BC202508 18000002 12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东莞分行东莞索特2 亿元2025.8.18-<br>2026.8.16<br>
9.授信额度 协议GED47679 01202501 06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东莞 分行东莞索特1.07 亿元 贸易融资: 9700 万元<br><br>衍生品交易: 1000 万元2025.8.11-<br>2026.7.3<br>
10.授信协议769XY251 215T0003 54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东莞 分行东莞索特1 亿元2025.12.18 -2026.12.17

2. 借款合同

序 号<br><br>合同/借 据名称<br><br>合同/申 请书编号<br><br>借款方贷款方借款金额 (万元)<br><br>借款 年利率<br><br>借款期限
1.流动资 金借款 合同2026 圳中 银岗额借 字第 800005-1 号深圳因 梦晶凯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深圳龙岗支 行10,0002.5%2026.2.11-<br>2027.2.11<br>
2.流动资 金循环 借款合 同(71)宜银 借字[2026] 第 0043 号帝科股 份江苏宜兴农 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广江支行15,0002.7%2026.3.312028.3.30
3.流动资 金贷款 合同锡光宜兴银 贷 2025 第 0103 号中国光 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无锡分 行帝科股份10,0003.3%2025.6.20-<br>2026.7.19<br>
4.人民币 肆亿元 并购银 团贷款 合同锡光宜兴银 团 2025 第 0001 号帝科股 份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无锡分 行、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无锡分 行、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40,000每笔贷款资 金的利率为 每一个利率 确定日当日 的五年期以 上 LPR 利率 减 40 基点, 贷款利率为 浮动利率,首笔资金提 款 日 至 2032.9.8
司无锡分行以实际提款 日为起算 日,每 12 个月为一个 浮动周期, 重新定价一 次
5.借款合 同(营 运资金 类流动 资金类 贷款)HET0204000 0192025050 0000011帝科股 份中国进出口 银行江苏省 分行20,000按 1 年期以 上 LPR 减 0.6%确定, 每满一季度 确定一次。 利率浮动日 从“贷款” 发放日起计 算首次放款日 起至最后还 款日(十八 个月)

3. 其他合同

序 号<br><br>合同 名称<br><br>编号借入方出借方租借贵金属 市值(元)<br><br>租借 费率<br><br>租借起讫 日期<br><br>
1.公司客 户贵金 属租借 业务交 易确认 书<br><br>SR025202 4013004<br><br>帝科 股份<br><br>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 分行<br><br>44,088,002. 38<br><br>1.55% /年<br><br>2025.7.22 至<br><br>2026.7.17<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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