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墨龙:关于根据一般性授权配售新H股的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002490 证券简称:山东墨龙 公告编号:2026-046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一般性授权配售新H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2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根据 一般性授权发行 H 股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一般性授权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主板配售新 H 股,并作出相应授权。2026 年 9 月 24 日,公司与配售代理 签订《配售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 A 股 | 指 |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普通内资股,以人民币买卖 |
|---|---|---|
| 年度股东会 | 指 | 本公司于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举行之年度股东会 |
| 联系人 | 指 |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
| 董事会 | 指 | 本公司董事会 |
| 营业日 | 指 | 香港持牌银行一般开门营业及联交所一般开放证券买卖之任 何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香港公众假期及于上午九 时正至下午五时正期间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之日子) |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 |
| 交割日 | 指 | 于配售协议条件获达成当日后第二个营业日,惟无论如何不 迟于配售协议日期后 10 个营业日,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 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 |
| 本公司 | 指 |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的中 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 H 股及 A 股分别于联交所主板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及买卖 |
| 完成 | 指 | 根据配售协议完成配售事项 |
| 关连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中国证监会 档案规定 | 指 | 中国证监会于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颁布之《关于加强境 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 定》(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
|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指 | 根据中国证监会备案规定以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分别就配售事项或其相关事项向或将向中国证监 会发出的任何及所有书面、口头或任何形式的函件、档案、 往来信件、通讯、文件、回覆、承诺及呈交文件(包括但不<br><br>限于中国证监会备案报告),包括其任何修订、补充及╱或 修改 |
|---|---|---|
| 中国证监会 备案报告 | 指 | 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备案规定第 13 条就配 售事项将向中国证监会呈交之备案报告,包括其任何修订、<br><br>补充及╱或修改 |
| 中国证监会 备案规定 | 指 | 中国证监会颁布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 办法》及配套指引(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经 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
| 中国证监会 规定 | 指 | 中国证监会备案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档案规定 |
| 董事 | 指 | 本公司董事 |
| 一般授权 | 指 | 股东于年度股东会授予本公司配发及发行 H 股之一般授权 |
| 本集团 | 指 |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而“本集团成员公司”应按此诠释 |
| 香港 | 指 |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 港币 | 指 | 香港法定货币港币 |
| H 股 | 指 |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在联交所上市的普通 海外上市外资股,以港币买卖 |
| 上市委员会 | 指 | 联交所董事会之上市小组委员会 |
| 上市规则 | 指 |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
| 承配人 | 指 | 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促使认购任何配售股份之任何专业、 机构及其他投资者 |
| 配售事项 | 指 | 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配售配售股份 |
| 配售代理 | 指 | 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
| 配售协议 | 指 | 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就配售事项于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订 立之配售协议 |
| 配售价 | 指 | 每股配售股份港币 3.5 元 |
| 配售股份 | 指 | 本公司根据配售协议所载条款及在其条件规限下将予配发及 发行之最多 33,615,600 股新 H 股 |
| 人民币 | 指 |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
| 证券及期货 条例 | 指 | 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
| 股份 | 指 | A 股及 H 股 |
| 股东 | 指 | 股份持有人 |
| 深圳证券交 | 指 | 中国深圳证券交易所 |
| 易所 | ||
|---|---|---|
| 联交所 | 指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附属公司 | 指 |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
| 主要股东 | 指 |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
| 美国 | 指 | 美利坚合众国,其领土及属地以及受其司法管辖之所有地区 |
| % | 指 | 百分比 |
一、本次配售事项
2026 年 9 月 24 日(交易时段前),公司与配售代理签订了《配售协议》, 公司及配售代理同意根据《配售协议》促使不少于六名承配人(彼等及彼等之最 终实益拥有人将为独立第三方)认购 33,615,600 股配售股份,配售价格为每股 3.5 港元。
配售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 1、配售协议 日期: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交易时段前) 订约方:(1)本公司;及
(2)配售代理,作为独家配售代理。
- 2、配售股份 根据配售协议所列条款并在配售协议所列条件的规限下,本公司将发行本公
司注册资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 33,615,600 股新 H 股。
假设所有配售股份悉数获配售,配售股份相当于现有已发行 281,804,800 股 H 股的约 11.93%,及相当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 4.08%。假设自本 公告日期起至配售事项完成,除发行配售股份外,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概无其他变 化,则配售股份分别占已发行 H 股数目的约 10.66%及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扩 大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约 3.92%。根据配售事项,配售股份的总面值为人民币 33,615,600 元。
3、配售事项 根据配售协议所列条款并在配售协议所列条件的规限下,本公司同意按配售
价发行配售股份,而配售代理同意作为本公司的代理,以按尽力基准促使承配人 按配售价购买配售股份。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配售代理及其最终实益
拥有人均独立于本公司及其联系人及关连人士且与彼等并无关连。 4、承配人 配售代理将按尽力基准向不少于六名为独立专业、机构及/或其他投资者的 承配人配售股份,而该等承配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与本公司、本公司之关连 人士、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 彼等各自之联系人概无关连。概无承配人将于紧随完成后成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 于完成后,预期概无承配人将成为主要股东。倘任何承配人将于完成后成为主要 股东,本公司将另行刊发公告。
5、配售价 每股配售股份的配售价为港币 3.5 元,较:
- (a) 联交所所报于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前(即配售协议日期前最后一个
交易日,包括该日)最后连续十个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 H 股港币 4.556 元折 让约 23.18%;
- (b) 联交所所报于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前(包括该日)最后连续五个交
易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 H 股港币 4.37 元折让约 19.91%;及
- (c) 联交所所报于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之收市价每股 H 股港币 4.175 元
折让约 16.17%。
假设所有配售股份悉数获配售,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总额(扣除佣金及估 计开支后)预计为约港币 114.89 百万元。配售事项完成后每股 H 股募集的净价 (扣除佣金及预计开支后)将为约港币 3.42 元。配售价乃按公平交易原则以及 参照市况及每股 H 股近期收市价经磋商后厘定。董事认为配售价属公平、合理, 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6、配售股份的地位
配售股份于配发、发行及悉数缴足后,于彼此之间及与配售股份发行日期现 有已发行 H 股在所有方面享有同等地位,概不附带任何留置权、押记及产权负 担,且附有于发行配售股份日期随附的一切权利,包括有权收取于配售股份发行 日期当日或之后的记录日期所宣派、作出或派付的所有股息。
7、条件 完成须待于交割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香港时间)(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
协定的较后时间及/或日期)或之前达成以下条件或获豁免(仅就下文条件(b) 至(e)项而言)后,方可作实:
- (a) 上市委员会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且该项上市及买卖批准交付代表
配售股份的正式股票前未被撤销)。
- (b) 完成前,概无发生以下事项:
- (ⅰ)本公司或本集团整体状况(财务或其他方面)或盈利、资产、业务、
营运或前景出现重大不利变动,或出现可能合理涉及重大不利变动的任何发展; 或
- (ⅱ)(a)联交所暂停或限制本公司任何证券的买卖;或(b)联交所全面暂停
或限制买卖,超过 10 个营业日(惟与配售事项有关的任何短暂停牌除外);或
- (ⅲ)香港或中国爆发任何敌对行动或恐怖主义行动或有关行动升级,并宣
布国家进入紧急或战争或其他灾难或危机状态;或
- (ⅳ)香港或中国的商业银行或证券交收或结算服务发生任何严重中断及╱
或香港或中国有关机关宣布全面暂停商业银行活动;或
- (ⅴ)香港或中国的金融市场,或国际金融、政治或经济情况、货币汇率、
外汇管制或税务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或涉及潜在重大不利变动的发展,或出 现对上述各方面造成影响的该等变动或发展;
令配售代理全权判断认为会让配售股份或执行购买配售股份的合约不可行 或不明智,或将严重损害配售股份在二级市场的交易;
(c) 截至配售协议日期及交割日,本公司根据配售协议所作声明及保证均属 真实及准确且概无误导成分;
- (d) 于交割日或之前,本公司已遵守所有协议及承诺,并已达成配售协议项
下其须遵守或达成的所有条件;及
- (e) 配售代理已于交割日接获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有关配售代理合理要求的
该等事宜的意见,有关意见的形式及内容获配售代理合理信纳。 本公司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联交所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且本公司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取得上市委员会授予的有 关上市及买卖批准,并在取得该项批准后随即通知配售代理。本公司须根据配售 代理及/或相关监管机构就履行该等条件而可能提出合理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提供有关文件、支付有关费用及作出所有有关行为及事宜。
倘上述任何条件未能于交割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香港时间)或之前(或本公 司与配售代理可能协定的较后时间及/或日期)达成或获豁免(仅就上文条件(b) 至(e)项而言),则配售代理及本公司于配售事项项下的义务及责任应属无效, 且本公司或配售代理均不得就配售协议所引致的费用、损害赔偿、补偿或其他事 项向对方提出任何索偿(除先前违约外)。
8、终止
根据配售协议的条款,配售代理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违反任何配售 协议所载任何陈述、保证及承诺以及发生若干不可抗力事件为理由,于交割日上 午八时三十分(香港时间)前透过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随时终止本协议,而无 须对本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9、完成 待上述条件达成后,完成应于交割日或其后尽快于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或配售
代理与本公司书面协定的其他时间及/或日期落实。 鉴于完成须待达成先决条件及配售代理不行使终止权后方可作实,故配售事
项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10、禁售承诺 本公司已向配售代理承诺,除本次配售事项或由配售代理或代表配售代理进
行的任何后续配售以发行本公司的新 H 股外,本公司不得在配售协议日期的 30 日内:
- (a) 进行任何配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任何新 H 股;或
- (b) 订立任何协议或承诺,以进行任何此类配售或发行任何新 H 股。 二、发行配售股份的一般授权 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发行及配发。因此,发行及配发配售股份无需股东
另行批准。根据一般授权,董事会有权配发及发行最多 159,569,680 股 H 股。于 本公告日期,根据一般授权及于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完成的配售,已合共发 行 25,678,400 股新 H 股。
三、配售事项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能源装备行业所需产品的设计研发、加工制造、销售服务与
出口贸易,主要产品包括石油钻采机械装备、石油天然气输送装备、油气开采装 备等,该等产品广泛应用于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氢能源、石油炼化、 煤炭挖掘机械、锅炉制造、工程机械制造、油田服务等多个领域。
董事会认为,配售事项将有助于加强本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及财务状况,扩大 股东基础,优化本公司的资本结构,推动本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董事认为,配售协议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配售价)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
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配售事项所得款项的用途 假设所有配售股份悉数获配售,配售事项所得款项总额预计约为港币 117.65
百万元,而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总额(经扣除佣金和估计费用)预计约为港币 114.89 百万元。本公司拟将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用于以下用途:
- (a)约 70%或港币 80.42 百万元,用于偿还借款;
- (b)约 20%或港币 22.98 百万元,用于结付日常业务营运产生的应付款项,
包括采购原材料的付款;及
- (c)约 10%或港币 11.49 百万元,用于营运资金及一般企业用途。 五、于过去十二个月之集资活动 于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交易时段前),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
议,据此根据一般授权以每股港币 4.58 元配售 25,678,400 股新 H 股。该配售已 于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完成,筹得所得款项净额约港币 115.68 百万元。
下表载列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的用途明细:
| 所得款项净额拟定用途 | 所得款项净额<br><br>(百万港元) | 所得款项净 额分配 | 于本公告日期已动用金额<br><br>(百万港元) |
|---|---|---|---|
| 偿还未偿还借款以优化本 集团财务结构 | 104.11 | 90% | 104.11 |
| 营运资金及一般企业用途 | 11.57 | 10% | 11.57 |
| - 采购原材料的付款 | 11.57 |
截至本公告日期,上述配售所得款项净额已全数动用。除上文所披露者外, 本公司于紧接本公告日期前十二个月内并无进行任何涉及股本证券发行的集资 活动。
六、对股权架构之影响
本公司之现有股权架构及于配售事项完成后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载列 如下,并假设(a)除发行配售股份外,本公司股本于本公告日期至配售事项完成 期间概无其他变化;及(b)除配售股份外,承配人概无且不会持有任何股份。
假设所有配售股份已获配售的情况下, 紧随配售事项之后
股东 紧接配售事项之前
股份数目
占已发行A股或 H 股(视情况而 定)总数百分比
占已发行 股份总数 百分比
股份数目
占已发行 A 股或 H 股(视情况而 定)总数百分比
占已发行 股份总数 百分比
A 股 已发行 A 股总数(附注2) 541,722,000 100.00 65.78 541,722,000 100.00 63.20 H 股
承配人 - - - 33,615,600 10.66 3.92 其他公众 H 股东 281,804,800 100.00 34.22 281,804,800 89.34 32.88 已发行 H 股总数 281,804,800 100.00 34.22 315,420,400 100.00 36.80 已发行股份总数(附注1) 823,526,800 100.00 857,142,400 100.00
附注:
- (1)上表的部分数字和百分比数字经过了四舍五入调整。
- (2)于本公告日期,寿光墨龙控股有限公司(其为山东寿光金鑫投资发展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持有合共 235,617,000 股 A 股,占已发行 A 股总数约 43.49%及占 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28.61%。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山东寿光金鑫投资发展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被视为于 235,617,000 股 A 股中拥有权益。
七、申请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八、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并就配售事项完成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配售代理 本公司已委任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担任配售事项之独家整体协调人及
独家配售代理。
特此公告。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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