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福: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新莱福2026-09-24 00:00

摘要

1新莱福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2公司拟以10.54亿元收购金南磁材100%股权,其中现金对价1.054亿元,股份对价9.486亿元,发行价32.99元/股;
3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4.8亿元用于项目建设及支付现金对价。
4标的公司主营永磁、软磁材料及PM精密合金器件,交易对方承诺2026-2028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869万、9414万、10037万元。
5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尚需深交所审核及证监会注册。

证券代码:301323 证券简称:新莱福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项目交易对手方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圣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广州易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广州金诚莱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资者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六年九月

声明

一、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所提供 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则暂停转让本人在上 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以下简称“锁定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 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其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 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 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 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最终有效的调查结论认定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本承诺内容的情形,本人承诺锁定股份可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本次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代表其对本公司股票的 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 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在评 价公司本次交易时,除本报告书内容以及与本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 地考虑本报告书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 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就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情况出具承诺函,保证其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本公司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则暂停转让本公司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以下简称“锁定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 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 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最终有效的调查结论认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或本承诺内容的情形,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可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承诺: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录

声明...........................................................................................................................................1 一、 上市公司声明..........................................................................................................1 二、 交易对方声明..........................................................................................................1 三、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2

目录...........................................................................................................................................3 释义...........................................................................................................................................5 重大事项提示...........................................................................................................................7

一、 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7 二、 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安排................................................................................10 三、 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11 四、 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13 五、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14 六、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14 七、 独立财务顾问的证券业务资格............................................................................17 八、 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17

重大风险提示.........................................................................................................................18 一、 宏观经济、全球贸易及行业周期波动风险........................................................18 二、 市场竞争风险........................................................................................................18 三、 标的公司未能实现业绩承诺的风险....................................................................18 四、 贸易政策、贸易摩擦的风险................................................................................18 五、 营业收入或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19 六、 毛利率波动风险....................................................................................................19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20 一、 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20 二、 本次交易方案概况................................................................................................28 三、 本次交易的性质....................................................................................................29 四、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30 五、 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30 六、 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31

七、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筹划中未将标的资产纳入上市范围、上市时间不足两 年筹划本次重组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 47

八、 标的资产与其股东及各股东之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利益相关方与本次交易各方或其利益相关方之间是否存在回购、承诺投资收益、承诺上 市等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 49

释义

简称全称
重组报告书/报告书《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预案《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圣慈科技、广州易上、华农资产、 金诚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金南磁材 100%股权,并 拟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合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资者 发行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
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新莱福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南磁材/标的公司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新莱福投资宁波福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宁波新莱福自有资金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新莱福控股股东
新莱福管理宁波新莱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新莱福投资曾用名
宁波磁诚宁波磁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新莱福股东,新莱福投资为 宁波磁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新莱福有限广州新莱福磁电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前身
宁波新莱福新莱福磁电(宁波)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交易对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圣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易上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州金诚莱贸易股份有限 公司
标的资产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100%股权
圣慈科技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圣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宁波梅 山保税港区圣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慈欣投资宁波慈欣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胜恒投资宁波胜恒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易上广州易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华农资产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金诚莱贸易/金诚莱广州金诚莱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金诚莱科技广州金诚莱科技有限公司
钢研所广东省钢铁研究所
金意新材料广州金意新材料有限公司,金南磁材持股 75%的子公司
龙门金南龙门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金南磁材持股 100%的子公司
金佳精密广州金佳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金南磁材持股 100%的子公司
金南金属广州金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南磁材持股 100%的子公司
东莞纳圣东莞市纳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资产 购 买协 议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圣慈科技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易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广州金诚莱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圣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 易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州金诚莱贸
简称全称
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之资产购买协议》
《 资产 购 买协 议 之补 充 协议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圣慈科技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易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广州金诚莱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圣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 易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州金诚莱贸 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之资产购买协议之补充 协议》
《 业绩 补 偿协 议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圣慈科技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易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诚莱贸易股份有 限公司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
业 绩承 诺 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圣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易上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广州金诚莱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HRC“Hardness Rockwell C”的缩写,意为“洛氏硬度 C”,用于描述材料硬 度的指标
MIM“Metal Injection Molding”的缩写,意为金属粉末注射成型技术,通过注 射成型、脱脂、烧结等工艺制备出高精度、复杂结构的金属零件
PM 精密合金通过压制烧结工艺制备的精密合金产品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 中信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信达、信达律 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天健、天健会 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广东联信、联 信评估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加期评估基 准日2025 年 4 月 30 日/2026 年 3 月 31 日
报告期2024 年、2025 年及 2026 年 1-3 月
报告期各期末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6 年 3 月 31 日
报告期末2026 年 3 月 31 日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国法定流通货币单位
特别说明: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 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一、本次重组方案简要介绍

(一)本次重组方案概况

交易形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交易方案简介上市公司拟向圣慈科技、广州易上、华农资产、金诚莱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其持有金南磁材 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金南磁材 将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同时,上市公司拟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合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交易价格(不含募集配套资 金金额)105,400.00 万元
交易标的名称广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永磁材料、软磁材料及器件、PM 精密合金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其他符合板块定位√是□否□不适用
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或上下游√是□否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是□否
交易性质构成关联交易√是□否
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是□否
构成重组上市□是√否
本次交易有无业绩补偿承诺√有□无
本次交易有无减值补偿承诺√有□无
其它需特别说明的事项无

(二)本次重组标的公司评估或估值情况

交易标的 名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增值率本次拟 交易的 权益比 例交易价格其他 说明
金南磁材 100%股权2025 年 4 月 30 日收益法105,459.88 万 元79.09%100.00%105,400.00 万 元无

2026 年 4 月 14 日,联信评估以 2025 年 9 月 30 日为加期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

进行了加期评估,并出具了加期《评估报告》(联信(证)评报字[2026]第 A0278 号),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经收益法评估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 108,624.67 万元, 未发生减值。

鉴于上述评估报告有效期截止日期为 2026 年 4 月 30 日,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验证标的资产价值未发生不利变化,联信评估以 2026 年 3 月 31 日为第二次 加期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再次进行了加期评估。根据加期《评估报告》(联信(证)

评报字[2026]第 A0555 号),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经收益法评估标的公司股东全部 权益评估值 113,397.93 万元,本次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较以 2025 年 4 月 30 日以及 2025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均未发生减值。加期评估结果仅 为验证评估基准日为 2025 年 4 月 30 日的评估结果未发生减值,不涉及调整本次标的资 产的评估结果及交易对价,亦不涉及变更本次交易方案。

(三)本次重组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拟向圣慈科技、广州易上、华农资产、金诚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 持有金南磁材 100%股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交易对方交易标的名称及 权益比例支付方式向该交易对方 支付的总对价
现金对价股份对价可转债 对价其他
1圣慈科技金南磁材 50.00%股权10,540.0042,160.00--52,700.00
2广州易上金南磁材 24.00%股权-25,296.00--25,296.00
3华农资产金南磁材 15.00%股权-15,810.00--15,810.00
4金诚莱金南磁材 11.00%股权-11,594.00--11,594.00
合 计--10,540.0094,860.00--105,400.00
(四)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定价基准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发行价格33.98 元/股,除息后 32.99 元/股,不低于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前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发行数量28,754,167 股,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1.25%
是否设置 发行价格 调整方案□是√否(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 应调整)
锁定期安 排交易对方圣慈科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br><br>“1、本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以目标公司股份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自发 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 转让不受此限。<br><br>2、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股 份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则本 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br>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基于送股、转增而 新增的股份,亦遵守相应锁定期的约定。<br>4、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前,如本公司须向上市公司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且该等补 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本公司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延长 至前述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公司因履行本次重组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而发生 的股份回购或股份无偿赠与不受上述锁定期限制。<br>5、未来如果本公司将承担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本公司所持有股份还应遵守相关业 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中对于锁定期的要求。<br>6、本承诺人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br>7、若本承诺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 见不相符,本承诺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交易对方广州易上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以目标公司股份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自发 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 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br><br><br>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基于送股、转增而 新增的股份,亦遵守相应锁定期的约定。<br>3、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前,如本公司须向上市公司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且该等补 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本公司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延长 至前述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公司因履行本次重组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而发生 的股份回购或股份无偿赠与不受上述锁定期限制。<br>4、本承诺人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br>5、若本承诺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 见不相符,本承诺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交易对方金诚莱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以目标公司股份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自发 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 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基于送股、转增而<br>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新增的股份,亦遵守相应锁定期的约定。
3、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前,如本公司须向上市公司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且该等补
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则本公司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延长
至前述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之日。本公司因履行本次重组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而发生
的股份回购或股份无偿赠与不受上述锁定期期限制。
4、本承诺人因本次交易所获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若本承诺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
见不相符,本承诺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交易对方华农资产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以目标公司股份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自发
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
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基于送股、转增而
新增的股份,亦遵守相应锁定期的约定。
3、本承诺人因本次交易所获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若本承诺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
见不相符,本承诺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一)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募集配套 资金金额发行股份不超过 48,000.00 万元(含 48,000.00 万元)
发行对象发行股份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合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 特定投资者。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文件后,与本次交易的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募集配套 资金用途项目名称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 元)使用金额占全部募集配套 资金金额的比例
金属精密元器件产业基地 建设项目17,000.0035.42%
高性能合金材料与软磁元 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21,000.0043.75%
支付本次现金对价及中介 费用10,000.0020.83%
-合计48,000.00100.00%

(二)本次重组发行股份募集资金配套资金的情况

股票种类A 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定价基准日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询价发行,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80%
发行数量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48,000.00 万元(含 48,000.00 万元),不超过以 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最终配套募集金额将在本次重组经 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 授权,依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
是否设置发行价格 调整方案□是√否(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 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锁定期安排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认购方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 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br><br>上述锁定期内,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 持的上市公司股份,同时遵照上述锁定期进行锁定。如上述锁定期的安排与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双方将根据监管部门的最新 监管意见对锁定期安排予以调整。

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通过整合金南磁材在永磁材料、软磁材料及 PM 精密 合金领域的核心技术优势,实现业务边界的战略性拓展与产业链深度协同。通过整合双 方在材料研发、生产工艺及市场渠道的互补性优势,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巩固在功能材料 领域的行业地位,提升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与市场覆盖能力,并拓展新的增长空间。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汪小明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对象为圣慈科技、广州易上、华农资产、金诚莱,发行数 量为 28,754,167 股。截至报告期末,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 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
新莱福投资36,525,00034.59%36,525,00026.99%
广州易上14,392,50013.63%22,060,27816.30%
骏材有限公司7,884,0007.47%7,884,0005.83%
福溢香港有限公司6,936,0006.57%6,936,0005.12%
前桥清3,562,5003.37%3,562,5002.63%
前桥义幸2,850,0002.70%2,850,0002.11%
圣慈科技00.00%12,779,6309.44%
华农资产00.00%4,792,3613.54%
金诚莱00.00%3,514,3982.60%
其他股东33,438,69031.67%34,434,39025.44%
合计105,588,690100.00%135,338,557100.00%

注:2026年7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完成归属并办理股份上市, 导致公司总股本较报告期末发生变化

新莱福投资直接持有公司 36,525,000 股股份,占本次交易前报告期末公司总股本的 34.59%;宁波磁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持有公司 431,227 股股份,占本 次交易前报告期末公司总股本的 0.41%。新莱福投资为宁波磁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汪小明为新莱福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汪小明通 过新莱福投资间接控制公司 35.00%的股份,报告期末汪小明直接持有公司 24,000 股股 份,直接持股比例为 0.02%,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汪小明担任执行 事务合伙人的圣慈科技预计认购上市公司新增 9.44%股份,汪小明预计将间接控制公 司股份的 36.75%,且 2026 年 7 月限制性股票激励上市后汪小明直接持股 0.04%,预计 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变化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6 年 3 月 31 日/2026 年 1-3 月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
交易前备考数变动交易前备考数变动
资产合计241,082.21322,932.9833.95%240,449.04321,902.5333.88%
负债合计14,508.8737,678.39159.69%18,454.5042,986.53132.93%
项目2026 年 3 月 31 日/2026 年 1-3 月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
交易前备考数变动交易前备考数变动
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合 计225,052.24282,686.7325.61%220,365.93276,268.7925.37%
营业收入27,442.6240,162.4646.35%97,741.04152,014.8255.53%
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4,074.125,744.0540.99%13,828.7322,171.6960.33%

本次交易完成后,金南磁材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在总资产规模、 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各方面都将有所提升,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给投资者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四、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 1、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 2、本次交易已取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原则性同意意见;
  • 3、本次交易已经交易对方广州易上、华农资产、金诚莱股东会审议通过,经交易

对方圣慈科技全体合伙人决议审议通过,华农资产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评估备案。

  • 4、本次交易已获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
  • 1、本次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 2、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适用)。

本次交易方案在取得有关审批和同意注册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 准、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本次交易已取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的原则性同意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 承诺: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标的资产完成交割给上市公司的工 商变更登记)期间,除本公司/本人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以市场价格认购并通过 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的股份外,本公司/本人无其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本承 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本人愿意对违反本公司所作 出的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全部法律责 任。

六、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切实履行法定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以及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报告书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 时、准确地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本次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时,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通过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议案时,已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相关制度。

为保证本次重组工作公平、公正、合法、高效地展开,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 定,上市公司已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 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

(三)网络投票安排

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 除现场投票外,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方案的表决已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直接通 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四)分别披露股东投票结果

上市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的投票情 况。

(五)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

1、本次交易对当期每股收益的影响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每股收 益如下:

单位:元/股

项目2026 年一季度2025 年
交易前交易后变动比例交易前交易后变动比例
基本每股收益0.390.4310.26%1.341.6724.63%
稀释每股收益0.380.4313.16%1.321.6525.00%

注:上表交易后数据为备考数。

备考审阅报告假设本次交易已于 2025 年 1 月 1 日完成,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每股收益将得到增厚。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发展前景。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 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范围,预计交易完成后将提升上市公 司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但是,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若上市公司发展 战略目标未达预期,亦或是标的公司经营效益不及预期,则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即期 回报指标仍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2、防范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拟采取的措施

针对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对公司摊薄即期每股收益的情况,公司已制定了相关措施,

具体如下:

(1)加快标的公司的整合,增强综合竞争优势和持续盈利能力

标的公司成立于 2009 年,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广州 市隐形冠军企业,建设有“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广东省功能磁性材料及精密 元器件(金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参与编制 1 项国家标准,牵头或参与编制 3 项团 体标准,11 项新产品获得“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一类产品获得“广东省制造 业单项冠军产品”认定,两种产品获得广州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认证,现已成长为国际 先进的微电机用粘结磁体及元器件专业厂商。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加快对标的公司的整合,帮助标的公司尽快实现预期 效益,持续提升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优势,进而推动上市公司业绩的稳步增 长。

(2)严格执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为充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中,公司与交易对方圣慈科技、

广州易上、金诚莱贸易约定了业绩承诺及对应的补偿安排。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及对应 的补偿安排,有助于降低对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摊薄影响,公司将严格执行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分配形式、分配条件等,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并在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广大中小股东意见的 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持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4)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业绩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 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满足公司业务快速发 展对流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 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 任。

3、相关主体已出具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相关事宜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上市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承 诺函》,具体详见报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六、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 承诺”之“(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和“(二)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作出的重要承诺”。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证券业务资格

本公司聘请中信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 法设立,具备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及保荐承销资格。

八、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

报告书的全文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意见已在深交所网站披露,投资者应据此作出 投资决策。

重大风险提示

一、宏观经济、全球贸易及行业周期波动风险

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广泛应用于家电、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动工具等领域,

其行业整体波动性与宏观经济形势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宏观经济变化可能影响消费者收 入状况,导致其调整在上述领域内支出。未来,若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或贸易战导致世 界格局发生变化及经济环境产生较大波动,将对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标的公司主要产品包括永磁材料、软磁材料及器件、PM 精密合金器件等,未来如 果同行业竞争者积极开拓市场或者行业外投资者进入本行业,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加剧。 若标的公司不能正确把握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不能根据客户需求及时进行技术和 产品创新,则标的公司的行业地位、市场份额、经营业绩等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三、标的公司未能实现业绩承诺的风险

交易对方圣慈科技、广州易上、金诚莱承诺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 2026 年度、2027 年度及 2028 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8,869.17 万元、9,414.08 万元及 10,036.54 万元。

业绩承诺期内,若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等外部因素发生变化,则可能给标的公司的 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如果标的公司经营情况未达预期,可能导致业绩承诺无法实现, 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同时,尽管上市公司已经与承担业绩补 偿责任的交易对方签订了明确的补偿协议,但本次交易依然存在业绩补偿承诺实施的违 约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

四、贸易政策、贸易摩擦的风险

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境外收入占比分别为 20.73%、21.25%和 21.44%。未 来,若公司主要海外市场的政治、经济、贸易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或发生较大贸易摩擦 等,将会对国际贸易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可能间接引发公司订单减少的风险。同时, 如果客户将部分加征关税成本转嫁给公司,将导致公司发生产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如 果客户减少下游产品的需求,将间接对公司产品的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五、营业收入或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50,166.92 万元、54,273.77 万元和 12,719.84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8,146.16 万元、8,242.41 万元和 1,676.06 万元。标的公司上述财务指标与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 竞争格局、上下游行业发展情况等外部因素及标的公司市场开拓、经营策略等内部因素 密切相关,如果上述一项或多项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会对标的公司营业收入或 者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毛利率分别为 33.88%、32.52%和 31.65%,呈现一定波动。 标的公司毛利率变动受产销规模、定价策略以及原材料采购成本等多种因素综合影响。 若未来标的公司下游需求变化、市场竞争加剧或原材料采购成本变动,可能会对标的公 司的经营业绩和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国家政策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高发展质量

近年来,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等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实施并购重组进 行整合,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运作效率。2024 年4 月 12 日,国务院发布《国务 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 号, 通称新“国九条”),鼓励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综合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式提高 发展质量。2024 年 4 月 19 日,证监会为贯彻落实新“国九条”,推出《资本市场服务 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支持相关企业 IPO、再融资、并购重组,健全全 链条“绿色通道”机制,推动科技型企业高效实施并购重组。2024 年 9 月 24 日,中国 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支持上市公司加强产业整合, 进一步提高监管包容度,提升重组市场交易效率。2025 年 2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 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鼓励科技 型企业开展同行业上下游产业并购,支持上市公司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寻找第二增长曲线 开展并购重组。

国家一系列鼓励企业实施并购重组政策的颁布与实施,积极推动了并购重组市场的 活跃,不断促进行业整合及产业升级,为本次交易提供了积极的市场环境和政策支持。

2、金南磁材业务契合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方向

金南磁材成立于 2009 年,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广州 市隐形冠军企业,建设有“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广东省功能磁性材料及精密 元器件(金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参与编制 1 项国家标准,牵头或参与编制 3 项团 体标准,11 项新产品获得“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一类产品获得“广东省制造 业单项冠军产品”认定,两种产品获得广州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认证,现已成长为国际 先进的微电机用粘结磁体及元器件专业厂商。

在永磁材料方面,金南磁材生产的马达磁条产品的耐温性、阻燃性、磁性能等多项

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全球领先。在软磁材料及器件方面,产品 的磁电性能和压制性能等多项技术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在软磁合金粉体制取的电磁 波吸波材料方面,金南磁材拥有全流程核心科技,掌握从合金成分设计、粉体形貌修饰、 吸波片材成型到产品应用等工序和环节的关键技术,技术水平行业领先,批量向头部消 费电子、新能源汽车等厂商供货。在 PM 精密合金器件方面,金南磁材自研的含油轴承、 精密齿轮等产品采用高精度模压成型,具备节材、节能、环保的优势,基于 PM 精密合 金技术生产的减速箱产品精度高、体积小、噪音低、传动效率高,已批量供货给头部扫 地机器人、洗地机器人等智能机器人厂商。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增强业务协同效应,拓宽上市公司产品布局,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 上市公司转型升级

(1)双方在永磁材料业务上具有良好的协同效应

A、协同产品的具体情况及性能

新莱福近年来开发的高性能钐铁氮粉体与金南磁材的注塑磁体业务可形成深度协 同,通过将新莱福的粉体应用于金南磁材的注塑工艺体系,利用梯度复合技术开发覆盖 1~14MGOe 磁能积区间的定制化高性能钐铁氮注塑磁体,满足从消费电子到工业电机 的多元化需求。该磁体具备高温度稳定性、高耐腐蚀性、高电阻率和高性价比等优势, 可广泛应用于电机转子、电机定子、磁性编码器、磁性传感器、打印机硒鼓以及消费电 子“magsafe”类磁连接部件等领域,从而提升双方在磁性材料市场的竞争力。

B、协同产品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

钐铁氮永磁材料(SmFeN)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新一代稀土永磁材料,属于国家产 业政策明确鼓励的新产品。它以钐、铁、氮为主要成分,形成独特的化合物结构,在性 能上展现出比传统钕铁硼材料更优异的综合表现,特别是具备更高的居里温度、出色的 耐腐蚀性和抗氧化性,能够在高温、潮湿、酸碱等恶劣环境中保持稳定工作。这一材料 方向高度契合工信部《“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中重点突破高性能稀土磁性材 料的要求,符合当前新材料技术向高性能、高稳定性发展的趋势,符合我国稀土资源高 值化、综合利用的重要发展方向。

从商业化前景来看,钐铁氮材料凭借其独特的性能组合,在需要高温稳定性和强耐 腐蚀能力的场景中展现出广泛的应用潜力。例如,在新能源汽车电机、工业机器人伺服 系统、海上风电发电机等高端工业领域,对材料在复杂工况下的可靠性要求极高,钐铁 氮材料有望成为钕铁硼的重要补充甚至替代方案。其轻稀土特性也有助于降低对重稀土 的依赖,提升产业链安全性。随着技术不断成熟和应用场景的持续拓展,钐铁氮材料有 望在高端注塑磁体、粘结磁体等方向形成规模化应用,商业化前景可观。

C、协同产品目前开发情况及标的公司在设备、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新莱福的高性能钐铁氮粉体中试线与钐铁氮基永磁粒料中试线已试制完成并验证, 同时已小批量出货并获得了市场的初步认可,不存在重大研发障碍。

金南磁材凭借在注塑磁体领域的技术积淀,已量产传感器、电机转子及定子磁环等 多个产品系列,广泛应用于微电机、耦合器和传感器等领域,未来可向现有电机、传感 器类客户拓展销售协同生产的高性能钐铁氮注塑磁体。金南公司深耕注塑市场多年,客 户基础良好,市场应用有充分保障,协同合作具备有效推进的坚实基础。

金南磁材在永磁材料领域具备完整的生产工艺闭环与扎实的技术储备,为后续与上 市公司永磁材料业务的深度协同提供了充分保障。在硬件方面,公司配备了近百台注塑 机和充磁机,并拥有高精度模具加工车间,涵盖 CNC、夏米尔慢走丝、镜面火花机等 设备,可自主完成模具设计与制造;检测体系完善,拥有三维磁场测量仪、三坐标仪、 高低温试验箱等仪器,能够对产品性能进行全面验证。在工艺与技术上,金南磁材拥有 十余年注塑磁产品开发经验,掌握铁氧体、钐铁氮、钕铁硼等多种材料的注塑成型与磁 场取向技术,能够根据磁路需求在模具内实现取向或进行二次充磁。人才方面,金南磁 材具备包括模具设计、自动化、材料、工艺等领域的资深工程师团队,形成了从材料理 解、工艺设计到装备实现的全链条技术能力。这些设备、工艺与人力资源的系统化布局, 为金南公司未来在永磁材料尤其是复合磁性材料领域实现技术协同、工艺优化与产品创 新奠定了坚实基础。

(2)双方在软磁材料及器件业务上具有良好的协同效应

A、协同产品的具体情况及性能

金南磁材在软磁合金粉体及磁粉芯方面有长期生产经验,具备从软磁粉体到软磁粉

芯的全产业链优势,但金南磁材现有产品主要覆盖光伏、新能源汽车等工作频率在 600KHz 以下的应用领域。新莱福近期自研超细软磁粉体主要面对 1MHz 以上的高工作 频率应用场景(如芯片电感),使用其所制备的磁芯初步评价性能与同类高端产品性能 接近。新莱福生产的粉体与金南磁材的生产工艺结合,可生产高频软磁复合材料,从而 加速新莱福粉体的产业化进程,同时也帮助金南磁材拓展产品至高频领域,实现软磁产 品线从低频到高频的全频谱覆盖,为并购后的上市公司打开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通过结合新莱福自研的超细软磁粉体与金南磁材的生产技术,所开发的高频软磁复 合材料的工作频率可扩展至 5MHz 以上,同时损耗降低至 500kW/m³@5MHz-10mT,这 意味着在 5 兆赫兹频率和 10 毫特斯拉磁通密度下,磁芯的功率损耗极低,仅为每立方 米 500 千瓦,表明材料在高频环境下效率高、热损耗小,能够充分满足电子电路高频化、 高功率化的严苛要求。

B、协同产品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

高频软磁复合材料高度契合行业向高频化、高效率升级的趋势,特别是在新型宽禁 带半导体的推动下,新能源汽车、光伏、AI 服务器及逆变器等应用对大功率电感元器 件的高频需求快速增长,将为新莱福和金南磁材的协同合作带来显著的市场机遇,推动 高频软磁材料在高端领域的快速渗透和商业化应用。

同时,该技术方向因其高度契合新能源汽车、光伏、AI 服务器等产业对高频、高 可靠性电感元器件的迫切需求,已被纳入“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作为“面向第 三代半导体应用的高频软磁材料”项目进行重点攻关。这标志着公司的技术方向契合国 家战略层面的定位,符合技术发展趋势。

C、协同产品目前开发情况及标的公司在设备、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新莱福的超细高性能软磁粉体中试线已试制完成并验证,具备年产 100 吨的中试能 力,不存在重大研发障碍,为商业化推进提供了坚实保障。新莱福自产铁粉、铁镍粉等 高性能软磁粉体已在高频软磁器件类客户处开始实验验证。

金南磁材目前在软磁材料领域已有深厚积累掌握相关材料全流程核心技术。金南磁 材可基于现有变压器、逆变器、电源及服务器类客户进一步开拓市场,覆盖新能源车电 控、5G 基站、AI 服务器和超算等新兴领域,从而把握行业变革机遇。

金南磁材在软磁材料领域已构建了从粉体制备到磁芯生产的完整产业链能力,这为 未来与新莱福在软磁业务上实现深度协同奠定了基础。在设备方面,金南磁材配备了涵 盖原料制备、粉末处理、成型烧结及后处理的全流程产线,包括雾化炉、球磨机、多种 不同吨位的压机(含 1600T、1000T 等大吨位设备)以及全套检测仪器,形成了规模化 制造体系。在技术储备上,公司在机械铁硅铝粉末与气雾化粉末领域经验丰富,且具备 根据光伏、新能源汽车等下游客户需求进行定制化开发的能力。人员方面,公司拥有完 备的软磁材料研发团队,并设有设施完善的实验室,可支撑从材料研发到工艺优化的持 续创新。未来,金南磁材在软磁粉末与磁芯方面的成熟工艺、设备产能及技术团队,可 与新莱福在高性能软磁粉体等上游材料领域的研发生产能力形成有效互补,共同提升产 业链整合度与产品竞争力。

(3)双方在 PM 精密合金器件业务上具有良好的协同效应

A、协同产品的具体情况及性能

新莱福自研的系列特种金属粉体与金南磁材可形成良好协同,通过显著提升相关产 品的密度,实现高强度、高硬度和高耐磨的性能要求;具体而言,使用新莱福的特种金 属粉体后,金南的 PM 精密合金器件烧结后密度最高达 7.4g/cm³以上,硬度可大幅提升 至 400HB 以上/60HRC 以上,抗拉强度最高 1000MPa 以上,齿抗强度成倍增加,未来 有望适用于人形机器人等对关节齿轮载荷要求较高的领域。

新莱福自研的系列特种金属粉体也需要依托金南磁材成熟的产业化平台完成量产 验证与规模化推广。金南磁材具备多年的工业化生产经验,其现有产线及相关技术可为 新莱福自研新型粉体提供全流程验证体系,构建“材料创新—工艺验证—终端反哺”的 闭环生态,加速新型粉体的规模化、标准化,实现快速的技术渗透与商业化落地。

B、协同产品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

随着 AI 技术推动电气化、自动化与智能化成为产业发展内核,系统设备持续向小 型化、轻量化演进,对关键零部件性能提出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通过材料体系与工 艺体系创新,不断提升材料密度、降低器件孔隙,以实现高强度、高硬度和高耐磨性能, 已成为行业共识的技术路径。新莱福与金南公司协同所构建的高性能精密合金解决方案, 正是响应这一趋势的重要实践。

该发展方向亦获得国际权威机构的持续印证。作为全球精密合金行业的风向标,美 国金属粉末工业联合会(MPIF)在 2012、2017 及 2023 年连续发布的《PM INDUSTRY ROADMAP》连续提出高密度精密合金零件作为产业最重要的发展方向,也获得全球产 业的积极跟进。上市公司拟与金南公司协同生产的产品契合这一发展趋势。

C、协同产品目前开发情况及标的公司在设备、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上市公司自产系列特种金属粉体已开始在无磁钢器件、高比重合金器件等产品的生 产中试用,已达到中试同等水平并已获得市场的初步认可,不存在重大研发障碍。

金南磁材 PM 精密合金事业部具有 300 余台 0.5T 到 160T 不同吨位的压机和多种结 构的压机模架、以及低温网带炉、高温网带炉、真空烧结炉、黑化炉等设备,既可以生 产低密度高含油率的含油轴承,又可以生产高密度、高强度的精密金属元器件。技术储 备方面,金南磁材研发生产高转速、高负荷和高耐腐性的产品,成功量产球形轴承、中 空轴承、内径带推拔角度的特殊结构轴承,具备深厚的技术攻关能力。人才方面,金南 磁材建立了完善的研发生产团队,其中多名资深工程师在该领域拥有超过十五年的研发 与生产实践经验;研发生产产品应用广泛,涵盖智能穿戴的微型振动马达轴承、高负载 高转速的压缩机轴承,以及新型陶瓷轴承和石墨轴承,展现了广泛的技术研究范围,为 后续与上市公司的协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双方的经营团队和文化理念具有天然的协同性

新莱福和金南磁材均是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产物,两家公司具有相同的 文化基因和发展理念,具有天然的文化协同基础。本次交易完成后,两家公司之间并购 重组的整合风险较小,相关业务及人员能够快速实现融合协同。

3、双方合并后可通过供应链整合驱动降本增效

新莱福与金南磁材的战略合并将重塑双方供应链体系,通过磁粉、金属粉体等核心 原材料的集中采购与仓储物流整合实现全链条降本增效。合并后,双方原材料可集中采 购,形成规模化议价优势,提高大宗原材料的议价能力。新莱福目前年磁粉采购量 2.4 万吨,金南磁材目前年磁粉采购量约 1.6 万吨、双方合并后年磁粉采购量将达到 4 万吨, 可有效提高相关原材料的议价能力。

在物流仓储环节,双方可整合现有物业情况,通过“智能仓储+多基地协同”重构

供应链效率:整合双方在珠三角(新莱福广州黄埔工厂及增城工厂、金南磁材广州增城 工厂、金南磁材惠州龙门工厂)、长三角(新莱福宁波工厂)、东南亚(新莱福越南工厂) 及北美(新莱福美国公司)的供应链资源,构建区域性智能仓储中心与前端分拨中心, 形成覆盖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东盟-北美的多级仓储与生产网络;利用新莱福越南生产 基地的区位优势,就近辐射东南亚市场,强化全球交付能力。

4、双方合并后可共享销售渠道扩展市场

新莱福环形压敏电阻客户与金南磁材微电机用马达磁条、含油轴承产品的客户都以 微电机厂商为主,双方处于相同行业,拥有相似的客户群,可共享销售渠道,共同开拓 下游客户以提升市场渗透率。合并后新莱福与金南磁材的产品线也更完整,能够增强对 客户的综合服务能力,增强客户粘性与解决方案定制能力。

此外,新莱福下游客户以民用领域的制造商、贸易商为主,金南磁材下游客户以工 业领域的微电机、消费电子、家居家电厂商等为主,合并后双方可以实现销售渠道的互 补,增加拓客效率。

从全球化营销布局看,金南磁材与新莱福存在显著的渠道互补优势。金南磁材作为 国内磁性材料的优质企业,其客户网络主要聚焦于国内市场,在马达磁条领域占有领先 的市场份额;而新莱福依托二十余年国际化营销经验,已在全球 60 余个国家或地区构 建了成熟的海外分销体系。

本次交易将形成双向赋能格局,对于新莱福而言,通过整合金南磁材在工业部品领 域的技术产品积累优势,可突破原有民用材料的产品边界,将高附加值的工业级产品快 速导入欧美日韩等高附加值市场。对于金南磁材而言,新莱福覆盖五大洲六十多个国家 或地区的销售渠道将为其打开出海通道,有效对冲国内制造业周期波动风险。

5、模具治具制造与装备自动化的协同

新莱福在自动化生产和检测设备研发方面具有丰富经验,自主开发了自动配送系统、

自动测试及分选系统等设备,显著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稳定性。金南磁材在模具 和治具设计制造方面拥有显著优势,能够提供高精度的模具和治具支持。合并后,金南 的模具治具制造能力可为新莱福的电子陶瓷等产品提供配套的高精度模具和治具,提升 产品的精度和良率。

新莱福的自动化研发能力与金南的模具治具设计制造能力结合,可加速新产品开发 和生产线的快速迭代。针对客户定制化需求,双方可协同开发专用自动化设备和配套模 具治具,缩短产品从设计到量产的周期,提升市场响应能力。

6、双方在研发平台的协同

新莱福的研发平台以微纳功能粉体的制作、分散、包覆、表征、应用为核心,进行 新型微纳功能粉体的研究、开发,擅长从材料科学的原理出发进行深入研究,为产品提 供高性能基础材料。金南磁材的研发平台则聚焦于工业零部件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应用研 究,擅长将材料应用于具体产品设计和制造。本次交易完成后,新莱福的微纳功能粉体 可为金南磁材提供高性能的粉体原料支持,而金南磁材的工艺与应用研发能力可将新莱 福的基础材料的研发成果快速转化为实际产品,形成从基础研究到产品应用的完整研发 链条。

两家公司的研发平台可共享实验设备、数据资源和人才团队,降低重复投入。新莱 福的材料测试数据可直接服务于金南的工艺开发,金南的生产反馈也可指导新莱福的材 料优化,提升研发效率并降低总体研发成本。本次交易完成后,双方研发平台通过基础 研究与应用开发的深度融合,将实现技术互补、效率提升、创新突破和成本优化,形成 从材料到产品的全链条研发优势,显著增强市场竞争力。

7、增强上市公司的抗风险与战略拓展能力

新莱福目前主要产品的终端应用为广告展示、办公教育、家居装饰等民用领域,金 南磁材微电机用马达磁条、吸波材料、PM 精密合金器件等产品终端应用于微电机、新 能源汽车等工业领域。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形成“民生消费+工业制造”双引擎驱动模式, 民用与工业领域的周期可形成互补对冲,增强合并后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平滑业绩 波动。

8、增厚上市公司业绩,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质量,增强股东回报

本次交易完成后,可显著提升上市公司业绩与盈利质量。双方将通过供应链协同进 一步降低材料成本,通过技术协同共同拓展客户,持续优化盈利能力。此外本次重组计 划募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金南磁材扩产项目,也将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本 次重组将通过“业务整合-成本优化-市场扩张”三重驱动,通过磁性材料与精密合金材

料的全链条整合,构建起从粉体研发到终端应用的闭环布局,为股东创造可持续的价值 回报。

二、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一)本次交易概况

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本次募集配套 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成功实施为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 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圣慈科技、广州易上、华农资产、金 诚莱等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金南磁材 100%股权,其中现金部分的资金来源为上 市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 交易相关事项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33.98 元/股(除息前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 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联信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联信(证)评报字[2025]第 A0630 号),截至评 估基准日 2025 年 4 月 30 日,经收益法评估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 105,459.88 万元,本次评估结论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评估增值率 79.09%。基于上述评估结果, 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确定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交易对价为 105,400.00 万元。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具体情况详见报告书“第五节 发行股份情况”之“一、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三)过渡期损益安排

评估基准日至目标股权交割日为本次股权收购的过渡期。

标的公司过渡期产生的盈利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交易对方圣慈科技、广州易上

及金诚莱承担,过渡期损益安排合规,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1-6 的规定。

(四)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股 份发行数量不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以经深 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数量为上限。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用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募投项目投资总 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项目募投金额占全部募集配套 资金金额的比例
金属精密元器件产业 基地建设项目17,000.0017,000.0035.42%
高性能合金材料与软 磁元器件生产基地建 设项目33,000.0021,000.0043.75%
支付本次现金对价及 中介费用10,000.0010,000.0020.83%
合计60,000.0048,000.00100.00%

若本次配套资金募集不足或失败,上市公司将以自筹资金解决资金缺口。在本次配 套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若根据实际情况自筹资金先行支出,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后, 将使用配套募集资金置换已支出的自筹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情况详见报告书“第五节 发行股份情况”之“二、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

三、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在首次提交申报材料时点,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资产总额与交易金额孰高数、资产净额与 交易金额孰高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 报表的期末资产总额、期末资产净额和营业收入的比例测算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标的公司 2024 年度/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 2024 年度/2024 年 12 月 31 日占比
资产总额/交易金额孰 高数105,400.00229,122.5846.00%
资产净额/交易金额孰 高数105,400.00209,008.9250.43%
营业收入50,166.9288,639.2656.60%

如上表所示,标的公司资产净额与交易金额孰高数、营业收入指标占上市公司相关指标 比例超过 50%,且超过 5,000 万元,本次交易将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标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经深交 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圣慈科技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汪 小明持有 53.50%财产份额的合伙企业,汪小明担任该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易 上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汪小明担任该企业的 董事长;金诚莱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汪小明担任董事的企业。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新莱福投资,实际控制人为汪小 明,且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新莱福投资,实际控制 人仍为汪小明。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详见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本次重组对上市 公司的影响”。

五、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情况详见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 “四、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六、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关于提供信 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的承 诺1、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无论该等信息提供的对象、场合、 内容或方式如何),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br>2、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原 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 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且经合法有效授 权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br>3、本公司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 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br>4、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 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br>5、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和申请文件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br>6、本公司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 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br>
上市公司关 于 不 存 在 泄 露 本 次 交 易 内 幕 信 息 或 进 行 内 幕 交 易 的 承 诺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 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 券或其他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 情况,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br>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 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br>3、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承担因此而给 投资者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br>
上市公司关 于 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承 诺1、本公司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br>2、本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 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br>3、本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情形;<br>4、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 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br>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br><br>5、本公司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 益的重大违法行为;<br>6、本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br>7、本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 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 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 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br>8、本公司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情形。<br>
上市公司关 于 不 存 在 不 得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股 份 情 形 的 承 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br><br>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br>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br>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br>4、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br>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br>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br>
上市公司 的董事、 监事、高 级管理人 员关于提供信 息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 性的承诺1、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br>2、本人保证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br>3、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原 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 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 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br>4、本人保证已履行了关于本次交易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 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br>5、本人保证为公司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 确和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br>6、本人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上市公司或本人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 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则 暂停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以下简称“锁定股份”),并<br>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 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 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 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 接锁定相关股份。如最终有效的调查结论认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本承 诺内容的情形,本人承诺锁定股份可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上市公司 的董事、 监事、高 级管理人 员关于不存在 泄露本次交 易内幕信息 或进行内幕 交易的承诺1、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下同)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的资料 和信息严格保密,在未经上市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该等资料和信息,但有权机关要求披露或者向为完成本次交易而聘请的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除外;<br>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 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 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其他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因涉嫌内幕 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形;<br>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 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br>4、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承担因此而 给投资者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br>
上市公司 的董事、 监事、高 级管理人 员关 于 无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承 诺1、本人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 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br>2、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至第一百八 十四条规定的行为;<br>3、本人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 他情形;<br>4、本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情形。<br>
上市公司 的董事、 监事、高 级管理人 员关 于 本 次 交 易 期 间 股 份 减 持 计 划 的 承 诺1、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标的资产完成交割给上市 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期间,除本人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以市场价格 认购并通过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的股份外,本人无其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的计划;<br>2、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愿意对违反本人所 作出的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 担全部法律责任。<br>
上市公司 的董事、关 于 本 次 重 组 摊 薄1、本人承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监事、高 级管理人 员即 期 回 报 及 填 补 回 报 措 施 的 承 诺 函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br>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br>4、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 活动;<br>5、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br>6、未来如果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 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br>7、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人 员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该等新 的监管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br>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 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 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 偿责任。<br>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 及宁波磁 诚关于提供信息 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的承 诺1、本企业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有关信息(无论该等信息提供的 对象、场合、内容或方式如何)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br>2、本企业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 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 件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且经合法 有效授权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br>3、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披露有 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 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或 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4、本企业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br>5、本企业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本企业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则暂 停转让本企业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以下简称“锁定股份”), 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 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 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br>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最终有效的调查结论认定存在违 反法律法规或本承诺内容的情形,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可用于相关投 资者赔偿安排。
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 及宁波磁 诚关于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内 幕信息或进行 内幕交易的承 诺1、本企业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在未 经上市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资料和信息,但 有权机关要求披露或者向为完成本次交易而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 交易相关信息的除外;<br>2、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 在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其他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 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 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br>3、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br>4、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承担因此 而给投资者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br>
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 及宁波磁 诚关于减少与规 范关联交易的 承诺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br>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理由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 关联交易协议,参照市场同行业的标准,公允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 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批准关联交易的 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br>3、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 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br>4、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向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借款 或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名目 占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br>5、本企业不利用控制地位及影响谋求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 作等方面给予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 方的权利,亦不利用控制地位及影响谋求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达成 交易的优先权利。<br>6、本企业保证依照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 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承诺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br>
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 及宁波磁 诚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或由本企业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包 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企业,下同)以外的其他企业没有、将来 也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且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 活动。<br>2、如果本企业或由本企业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来有从 事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之商业机会,本企业或本企业所控<br>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制的其他企业将无偿将该商业机会让给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br><br>3、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及业务范围,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 的其他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拓展的产品、业务相竞争。<br>4、本企业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本企业未履行该等承诺而给上市 公司造成损失和后果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br>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企业 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br>
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 及宁波磁 诚关于无违法违 规行为的承诺1、本企业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 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十二个 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br>2、本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br>3、本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 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br>4、本企业按时履行承诺,不存在不规范履行承诺、违背承诺或承诺未 履行的情形;<br>5、本企业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严重损害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br>6、本企业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br>
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 及宁波磁 诚关于保证上市 公司独立性的 承诺1、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本企业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该等 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及其子 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以上市公 司的资产为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 保。<br>2、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本企业保证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 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 销等环节不依赖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企业 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 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本企业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尽量减少本企 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发生关联交 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允 定价。同时,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 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批准关联交易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br>3、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本企业保证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均是上市公司专职人员,且在上市公司领薪,未在本企业 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 务,也未在与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或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企业<br>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任职;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本企业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 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和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本企业保证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都满足法定条件且推荐程序合法合规,本企业 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br><br>4、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本企业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 立独立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本企业保证上市公司及 其控制的子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本企业保证上市公司及 其控制的子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本企业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依 法独立纳税。<br>5、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本企业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依法建立独立和完善的法人治 理结构,保证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本 企业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 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完全分开。<br>
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 及宁波磁 诚关于本次交易 期间股份减持 计划的承诺1、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标的资产完成交割给 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期间,本企业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br>2、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愿意对违 反本企业所作出的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 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br>
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 及宁波磁 诚关于本次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回报措 施的承诺函1、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br>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 关人员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 该等新的监管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 定出具补充承诺;<br>3、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 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 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 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br>
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 及宁波磁 诚关于股份锁定 的承诺1、本承诺人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 此限。<br>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基于 送股、转增而新增的股份,亦遵守相应锁定期的约定。<br>3、本承诺人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 时,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br>4、若本承诺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 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承诺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 见进行相应调整。<br>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实际控制 人关于提供信息 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的承 诺1、本人保证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br>2、本人保证向上市公司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 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资料,副本资料或复印件 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 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br>3、本人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 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br>4、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 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br>5、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br>6、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 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 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 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 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 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 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 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br>
实际控制 人关于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内 幕信息或进行 内幕交易的承 诺1、本人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在未经 上市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资料和信息,但有 权机关要求披露或者向为完成本次交易而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 易相关信息的除外;<br>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 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 关证券或其他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 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br>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 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br>4、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承担因此而 给投资者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br>
实际控制 人关于减少与规 范关联交易的 承诺1、本人将依法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 立法人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br>2、本人以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原则上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 易。<br>3、如果上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或本人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发 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 序,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按照正<br>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本人以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企业不会要求或接 受上市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br><br>4、本人以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上市公司 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以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将不会向 上市公司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br>5、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足额地向上 市公司作出补偿或赔偿。<br>
实际控制 人关于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函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或由本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包括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企业,下同)以外的其他企业没有、将来也不 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上市公司主营业 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且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 动。<br>2、如果本人或由本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来有从事与 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之商业机会,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无偿将该商业机会让给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br>3、如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及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不与上市公司拓展的产品、业务相竞争。<br>4、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本人未履行该等承诺而给上市公司 造成损失和后果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br>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br>
实际控制 人关于无违法违 规行为的承诺1、本人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 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 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br>2、本人按时履行承诺,不存在不规范履行承诺、违背承诺或承诺未履 行的情形;<br>3、本人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严重损害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br>4、本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br>
实际控制 人关于保证上市 公司独立性的 承诺1、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本人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该等资 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 司独立拥有和运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 方式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以上市公司的资 产为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br>2、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本人保证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 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等 环节不依赖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及本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相竞争<br>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的业务;本人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尽量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 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允定价。同时,对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批准 关联交易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br><br>3、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本人保证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均是上市公司专职人员,且在上市公司领薪,未在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与上市公司业 务相同或相似、或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企业任职;保证上市公司的财 务人员没有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本人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 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和本人及本人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本人保证推荐出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都满足法定条件且推荐程序合法合 规,本人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br>4、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本人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 独立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本人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 制的子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 他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本人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 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共 用银行账户;本人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依法独立纳税。<br>5、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本人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依法建立独立和完善的法人治理 结构,保证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本人 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与本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完全分开。<br>
实际控制 人关于本次交易 期间股份减持 计划的承诺1、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标的资产完成交割给 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期间,除本人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 以市场价格认购并通过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的股份外,本人无其他 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br>2、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愿意对违反本 人所作出的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 费用支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br>
实际控制 人关于本次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回报措 施的承诺函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br>2、本人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br>3、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br>4、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br>5、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br>6、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br>7、如果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 全力促使上市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br>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br><br>8、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 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br>9、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br>
实际控制 人关于股份锁定 的承诺1、本承诺人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 此限。<br>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基于 送股、转增而新增的股份,亦遵守相应锁定期的约定。<br>3、本承诺人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 时,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br>4、若本承诺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 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承诺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 见进行相应调整。<br>
(三)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交易对方关于提供信息 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1、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有关信息(无论该等信息提供的 对象、场合、内容或方式如何)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br>2、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 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 件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且经合法 有效授权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br>3、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披露有 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 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或 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br>4、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br>5、本公司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本公司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则暂 停转让本公司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以下简称“锁定股份”), 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 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br>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 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 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最终有效的调查结论认定存在违 反法律法规或本承诺内容的情形,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可用于相关投 资者赔偿安排。
交易对方关于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内 幕信息或进行 内幕交易的承 诺1、本公司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在未 经上市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资料和信息,但 有权机关要求披露或者向为完成本次交易而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 交易相关信息的除外;<br>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 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其他内幕交易行为,不存 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 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br>3、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br><br>—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 条规定的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br><br>4、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承担因此 而给投资者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br>
交易对方关于无违法违 规行为的承诺1、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 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其 他重大失信行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br>2、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 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 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br>3、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 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br>4、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 按时履行承诺,不存在不规范履行承诺、违背承诺或承诺未履行的情 形;<br>5、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 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 他情形;<br>6、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 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br>
交易对方关于拟注入资1、本公司持有的标的资产合法、完整且权属清晰,广州金南磁性材料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产权属清晰完 整的承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br><br>2、本公司已对标的公司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 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亦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本公司取 得标的资产的资金来源于本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该等资金来 源合法;本公司取得标的资产涉及的历次股权变更均符合适用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且真实、有效,并履行了所需的全部审批、评 估、备案及其他必要程序(或取得合法有效的豁免),不存在出资瑕疵、 纠纷。<br>3、本公司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 及处分权。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其他权利 受限制的情况,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或 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非经上市公司同 意,本公司保证不在标的资产上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br>4、本公司承诺不存在以标的资产作为争议对象或标的之诉讼、仲裁或 其他任何形式的纠纷,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公司持有的标的资产 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 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该等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 法律障碍。<br>5、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 分赔偿或补充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br>
交易对方关于规范和减 少关联交易的 承诺函1、本承诺人不会利用上市公司股东身份谋求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在业 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 的条件或利益。<br>2、对于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 本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将严格遵循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 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依法及时进行信 息披露。<br>3、如因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造成损 失,本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br>4、上述承诺于本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期间持续有效。<br>
交易对方 圣慈科技关于股份锁定 的承诺1、本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以目标公司股份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但是,在 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br>2、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低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则本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 在上述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br>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基于 送股、转增而新增的股份,亦遵守相应锁定期的约定。<br>4、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前,如本公司须向上市公司履行业绩承诺补偿 义务且该等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本公司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前述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公司因 履行本次重组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而发生的股份回购或股份无偿赠与 不受上述锁定期限制。<br>5、未来如果本公司将承担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本公司所持有股份还<br>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应遵守相关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中对于锁定期的要求。<br><br>6、本承诺人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 时,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br>7、若本承诺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 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承诺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 见进行相应调整。<br>
交易对方 广州易上关于股份锁定 的承诺1、本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以目标公司股份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 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 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br>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基于 送股、转增而新增的股份,亦遵守相应锁定期的约定。<br>3、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前,如本公司须向上市公司履行业绩承诺补偿 义务且该等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本公司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前述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公司因 履行本次重组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而发生的股份回购或股份无偿赠与 不受上述锁定期限制。<br>4、本承诺人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 时,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br>5、若本承诺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 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承诺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 见进行相应调整。<br>
交易对方 华农资产关于股份锁定 的承诺1、本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以目标公司股份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 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 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br>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基于 送股、转增而新增的股份,亦遵守相应锁定期的约定。<br>3、本承诺人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 时,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br>4、若本承诺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 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承诺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 见进行相应调整。<br>
交易对方 金诚莱关于股份锁定 的承诺1、本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以目标公司股份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 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 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br>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承诺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基于 送股、转增而新增的股份,亦遵守相应锁定期的约定。<br>3、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前,如本公司须向上市公司履行业绩承诺补偿<br>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义务且该等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本公司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 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前述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公司因 履行本次重组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而发生的股份回购或股份无偿赠与 不受上述锁定期限制。<br><br>4、本承诺人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 时,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br>5、若本承诺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 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承诺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 见进行相应调整。<br>
交易对方 的董事、 监事、高 级管理人 员关于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内 幕信息或进行 内幕交易的承 诺1、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下同)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的资 料和信息严格保密,在未经上市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向任何第三方 披露该等资料和信息,但有权机关要求披露或者向为完成本次交易而 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除外;<br>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 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其他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因涉嫌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 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br>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 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br>4、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承担因此而 给投资者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br>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标的公司关于提供信息 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的承 诺1、本公司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 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公司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br>2、本公司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br>3、本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 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 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本公司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br>4、本公司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 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br>
标的公司关于无违法违 规行为的承诺1、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 最近五年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 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规、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的情形,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 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 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br><br>2、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 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 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的情形;<br>3、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 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br>4、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 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 情形。<br>
标的公司关于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内 幕信息或进行 内幕交易的承 诺1、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下属企业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 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建议 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其他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 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形;<br>2、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下属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 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br>3、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承担因此 而给投资者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br>
标的公司 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提供信息 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的承 诺1、本人保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br>2、本人保证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br>3、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原 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 一致,是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 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br>4、本人保证已履行了关于本次交易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 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br>5、本人保证为公司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准 确和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br>6、本人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上市公司或本人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 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 则暂停转让本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以下简称“锁定股份”), 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 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br>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
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 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最终有效的调查结论认定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或本承诺内容的情形,本人承诺锁定股份可用于相关投资者赔 偿安排。
标的公司 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不存在泄 露本次交易内 幕信息或进行 内幕交易的承 诺1、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下同)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的资 料和信息严格保密,在未经上市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向任何第三方 披露该等资料和信息,但有权机关要求披露或者向为完成本次交易而 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除外;<br>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 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其他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因涉嫌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 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br>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 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br>4、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承担因此而 给投资者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br>
标的公司 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无违法违 规行为的承诺1、本人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 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 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br>2、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至第一 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br>3、本人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的其他情形;<br>4、本人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br>

七、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筹划中未将标的资产纳入上市范围、上市时间不足两年 筹划本次重组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未将金南磁材纳入上市范围,且在上市后较短时期内启动 本次重组,具备商业合理性。其核心逻辑在于:新莱福与金南磁材在历史上是两家产权 清晰、独立发展的企业,彼时不具备整合基础;而当前启动重组,是顺应市场环境变化 与公司战略调整的审慎决策。

(一)因新莱福与金南磁材在历史上是独立发展的两家公司,在新莱福 IPO 时缺乏 整合共识,故上市公司在 IPO 时未将金南磁材纳入上市范围

在 2017 年之前,新莱福与金南磁材均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股权结构高度分散。

新莱福自 1998 年成立至 2017 年 5 月,其控股股东为金德工贸及广州易上,后者由 87 名自然人持股,股权极为分散。金南磁材自 2009 年成立至 2017 年 6 月,其控股股东虽 亦为广州易上,但同样因股权分散而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在此背景下,由于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内,新莱福与金南磁材不存在被同一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情况。两家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历次重大业务发展战略、重要研发项目方向、 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等,均由两家公司各自的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决策做出。又由于新莱 福与金南磁材的高级管理人员不重合;因此,两家公司均系独立创业、独立发展而来, 在历史沿革方面相互独立。虽然 2017 年之后,双方实际控制人均变为汪小明,但是双 方管理团队、经营团队除汪小明之外不存在共同的人员,双方日常经营管理也保持各自 独立。

两家公司在业务战略、研发方向及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均由各自独立的管理团队决 策,高级管理人员完全不重合,形成了“独立创业、独立发展”的运营模式。此外,双 方股东结构也存在显著差异,新莱福除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外,还包括骏材有限、福 溢香港、前桥清等股东,而金南磁材的股东则包括华农资产、金诚莱等。

因此,在新莱福筹划 IPO 阶段,由于双方管理层与股东基于各自独立的发展历史 和利益诉求,未能就资产整合形成共识。

(二)因外部环境变化,双方认定启动重组有利于最大化双方利益

本次重组决策是基于以下几方面关键变化所作出的战略选择:

资本市场环境变化,重组成为更优资本路径:随着 2024 年“国九条”《国务院关于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4 年 9 月证监会《关于深 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等政策的出台,国家陆续出台了多个利好并购重 组的政策,明确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并购交易。因此金南磁材选择通过重组方式与上市 公司合作,符合监管鼓励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的政策导向。

业务发展产生协同需求,整合具有必要性:新莱福在上市后持续依托其对微纳功能

粉体的理解,开发出了高性能钐铁氮粉体、超细软磁粉体、超细金属粉体等高性能磁性 粉体。上市公司原本计划将该等材料主要用于升级其核心的吸附功能材料,并拓展原有 广告展览展示、家居装饰等民用领域的应用。但经过市场的深入拓展之后,新莱福发现 这些高性能材料在工业领域的应用场景和附加值远比民用领域更为广阔,例如在新能源 汽车的电控、5G 基站、AI 服务器、人形机器人的关节电机等金南磁材涉足的工业制造 领域展现出巨大潜力。在此背景下,若双方继续独立运营,未来保持业务边界清晰、避 免潜在同业竞争的难度将增大。因此,此次重组能有效整合双方技术、客户与市场资源, 打造更具竞争力的磁性材料业务板块,更能符合上市公司、金南磁材的全体股东的长远 利益。

八、标的资产与其股东及各股东之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利 益相关方与本次交易各方或其利益相关方之间是否存在回购、承诺投资收益、承诺上 市等对赌协议或其他利益安排

金南磁材股东近年来维持稳定,2017 年 7 月之后除因国有资产划转导致的股东调 整之外,不涉及新增股东。经核查金南磁材历次增资股东增资协议、股东会决议,标的 资产与其股东及股东之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利益相关方与本次 交易各方或其利益相关方之间不涉及回购、承诺投资收益、承诺上市等对赌协议或其他 利益安排。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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