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盛体育: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摘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市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er, 99 North Shanxi Road,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九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之法律意见书
致: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力盛云动(上海)体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 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 1.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业务管理办法》
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2.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4.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及其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在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制作
的相关文件中按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其作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 5.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作出
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 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 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 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律师 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 6.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引用的 会计、审计等专业机构提供的数据或结论,并不意味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 或结论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或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均不对该等数据或结论 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7.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方、有关人员及其他有关单 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书面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8.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在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相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第二节 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开披露资料,公司系依法
设立、有效存续的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2858”,不存在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日期: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 名称 |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 91310000743787270B |
| 公司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 住所 | 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沈砖公路 3000 号 |
| 法定代表人 | 夏青 |
| 注册资本 | 18,667.8458 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02 年 10 月 16 日 |
| 营业期限 | 2002 年 10 月 16 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餐饮服务;旅游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体育保障组织;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 体育赛事策划;体育竞赛组织;体育经纪人服务;非居住房地 产租赁;票务代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 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出国办展须经相关部门审批);礼 仪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品牌管理;广告制作;广告设 计、代理;广告发布;平面设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日用百货销售;办公 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 及其制品除外);服装服饰零售;箱包销售;鞋帽零售;销售 代理;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 服务;文化用品设备出租;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体育中介代 理服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 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制造;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数字内容制 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市场营销 策划;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企业形象 策划;咨询策划服务;软件销售;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 件开发;健身休闲活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互联网销售(除 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数据 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货物进出口;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
|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 登记机关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并经核查公 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 权激励的下述情形:
-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的股
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导致其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 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 指南》的相关规定,并查验《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和《力盛 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实施考核办法》”),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具体如下:
(一)《激励计划(草案)》载明的主要事项
《激励计划(草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管 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激
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 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 权条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行权及变更、终止程序,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 务,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处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规 定或说明,涵盖了《管理办法》所要求股权激励计划应当载明的全部事项,符合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
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核实确定。
- 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2 人,
约占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员工总数 346 人的 3.47%,包括: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 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 不能成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的劳动合 同及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网站的公开披露信息(查询日 期:2026 年 9 月 23 日),截至查询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以 下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的核实
-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
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 (2)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 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 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 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 购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 权数量为 540.00 万份,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发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8,667.8458 万股的 2.89%,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 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 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 数量(万份) | 占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拟授出全部 权益数量的比例 | 占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公布日股本 总额的比例 |
|---|---|---|---|---|
| 曹杉 | 董事 | 40.00 | 7.41% | 0.21% |
| 张祖坤 | 副总经理 | 8.00 | 1.48% | 0.04% |
|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10 人) | 492.00 | 91.11% | 2.64% | |
| 合计 | 540.00 | 100.00% | 2.89% |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 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 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 激励对象放弃的股票期权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授权日起至激
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权日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 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 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授权登记之日起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 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 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在相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 间内不得行权。
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 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 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 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权行权事宜。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
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 规定另有豁免的除外;
- (3)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票 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 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关于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 行权日、禁售期的相关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11.47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11.47 元的价 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
股 11.47 元;
-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
股 11.27 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关于行权价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实施考核办法》的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设置了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行权条件,设置了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指标在内的业绩考核要求,并披露了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 性,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
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 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力盛体育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不作调整。
-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
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 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 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力盛体育股票缩为 n
股股票);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作调整。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
期权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 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和方法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规定
《激励计划(草案)》中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行权及变更、终止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 与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处理等内容进行了完整
规定。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提供贷款、担保及其他 财务资助。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整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 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程序
(一)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以及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 1.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出具《力盛云动(上海) 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2. 2026 年 9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 案》。
(二)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 1. 公司应当在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
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 2.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在股东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 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 3.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
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 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 4.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会应
当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 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
- 5.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会授
权,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 公告等相关程序;
- 6. 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实施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已经履行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 法》《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规定的后续程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自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及时公告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办法》等文件。除上述信息披露外, 公司还将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根据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进程,继续履行相应的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随着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的实行,公司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并经查验《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承诺不为激励 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该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1.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为:为进
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 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 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 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 2. 根据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核查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会议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含董事曹杉,在董 事会表决本次股权激励相关议案时,曹杉已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不存在应回 避而未回避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
存在导致其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 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已经履行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 指南》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的后续程 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自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的信息披露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实行,公司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的规 定;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七)董事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不 存在应回避未回避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月 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 晨 经办律师: 张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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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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