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亚药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联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联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联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联亚药 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 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 公司”、“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受主承销商的委托,就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核查了主承销商和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按 照本所要求而提供的必要文件,且已经得到主承销商和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的如下保证:其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 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
在审阅上述文件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 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 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相关适用规则”)的相关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监管意见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 1、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者其他有 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以及相关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信息出具相应 的意见。
- 2、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本法律意 见书。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 监管机构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和指示,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
- 3、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除此之外,未经本所书面
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
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 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 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发 行承销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应当跟投,并对获配证券设定限售期:(一)发行人为未盈利企业;(二)发行 人为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三)发行人为红筹企业;(四)发行价格(或 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 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下简称“四个值”)孰低值。发行 人为上述规定的企业的,其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
获配证券设定限售期;发行人为上述规定外的其他企业的,其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不得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 款,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认购,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 他人参与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南通联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如下:
-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
者其下属企业;
-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 (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以下简
称“中金财富”或“保荐人跟投子公司”)(如有)。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共 有 3 家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投资者的名单和类型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
|---|---|---|
| 湖北九州通高投长江产业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高 长”)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br><br> | |
| 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参与战略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资管计 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br><br> | |
| 中金财富 | 按照《发行承销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br><br> |
(一)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 湖北九州通高投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根据九高长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九高长的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九高长的基本信息如 下:
| 公司名称 | 湖北九州通高投长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成立时间 | 2016 年 1 月 6 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5MA4KLQHG70 |
| 法定代表人 | 熊冬雪 |
| 注册资本 | 5,000 万元人民币 |
|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汉阳区滨江大道 194 号世茂锦绣长江 C1 地块 3 号商业 1 单 元 1 层(1)商号-21 |
| 经营范围 | 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本所律师核查,九高长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九高长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九高长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州通 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通集团”)持有九高长 100%股权,为 九高长的唯一股东。九州通集团为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600998.SH。 根据《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九州通集团的实际控 制人为刘宝林,因此九高长的实际控制人为刘宝林。九高长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九州通集团的前十大股东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上海弘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88,326,782 | 21.58 |
| 2 | 狮龙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 575,575,920 | 11.41 |
|---|---|---|---|
| 3 | 楚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459,506,100 | 9.11 |
| 4 | 中山广银投资有限公司 | 335,357,275 | 6.65 |
| 5 | 北京点金投资有限公司 | 276,531,424 | 5.48 |
| 6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252,123,317 | 4.99 |
| 7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104,805,785 | 2.08 |
| 8 | 全国社保基金六零四组合 | 71,787,807 | 1.42 |
| 9 | 刘树林 | 70,818,006 | 1.40 |
| 10 | 长城国泰(舟山)产业并购重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8,471,754 | 1.36 |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九高长确认,九高长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
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九高长的确认,九州通集团于 2010 年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为科技驱动
型全产业链医药综合服务商,主营业务包括数字化医药分销与供应链业务、总代 品牌推广(CSO)业务、医药工业自产及 OEM 业务、新零售与万店加盟业务、 医疗健康与技术增值服务、数字物流与供应链解决方案。截至 2025 年末,九州 通集团总资产约为 1164.07 亿元;2025 年营业收入为 1613.90 亿元,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22.55 亿元。截至 2026 年 3 月末,九州通集团总资产约 为 1217.24 亿元;2026 年一季度营业收入为 447.83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 7.33 亿元。因此,九州通集团属于大型企业。
九高长成立于 2016 年 1 月,是九州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依托九州通集团 医药全产业链优势,发起、设立、运营多支大健康主题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定向 深耕生命健康产业投资,包括成熟股权项目投资及早期医疗硬科技创投。
根据九高长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高长未参与过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战略配售。
根据发行人与九高长、九州通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各方潜在重 点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1)物流配送
各方拟在终端配送业务上开展深度合作。联亚药业在心血管缓控释制剂领域 具备显著的产品优势,九州通集团及其子公司覆盖全国的医药供应链网络与仓储 物流体系,联亚药业拳头产品在国内市场的规模化流通需求可被九州通集团物流 网络与分销体系高效满足。九高长将协调联亚药业与九州通集团及其子公司建立 专项沟通机制,确保联亚药业诉求得到快速响应。通过全面覆盖渠道分销、零售 终端配送以及医疗机构配送业务领域的合作,九州通集团可为联亚药业的产品提 供高效、稳定的流通保障,提升配送效率,进一步拓宽其市场覆盖面。
2)院外市场推广 结合九州通集团旗下全擎健康产业(湖北)有限公司专业销售人员在药店、
连锁及门诊渠道的精细化运营与销售能力,各方拟联合开展院外市场拓展业务。
联亚药业产品覆盖高血压、冠心病等慢性病长期用药,具有患者基数大、用 药周期长、院外复购率高的显著特点,适合在零售药店及门诊渠道进行深度推广。 借助九州通集团旗下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遍布全国的门店网络资源,联亚 药业与九州通集团拟开展产品在连锁药店的深度营销合作。九高长作为九州通集 团下属企业,负责具体协调九州通集团总部专业团队为各连锁药房提供专业的学 术推广与终端动销支持,帮助联亚药业将产品快速渗透至院外市场,提升产品在 零售终端的可见度与患者可及性。
3)院内市场服务 依托九州通集团在院内市场的专业服务优势,各方拟围绕联亚药业的相关产
品开展院内准入及药事服务合作。
联亚药业核心产品覆盖高血压治疗领域的一线用药,临床需求清晰明确。九 州通集团拟依托自身覆盖广泛的终端网络,为联亚药业提供市场信息支持与专业 数据分析服务。九高长负责协调九州通集团各区域公司进行数据归集与汇总,为 产品市场策略的制定提供全面、多维度的可靠数据支撑,助力产品高效触达医疗 终端,切实提升药品的院内可及性。
因此,九高长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 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具 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九高长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 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及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 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4)其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 最终由大型企业享有或承担。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九高长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 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九高长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 及九高长提供的银行回单,九高长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 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2、 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
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中金联亚 药业 1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 产品名称 | 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产品编码 | SCY301 |
| 产品募集规模 | 3,130 万元 |
| 管理人名称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 托管人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 备案日期 | 2026 年 8 月 14 日 |
| 成立日期 | 2026 年 8 月 12 日 |
| 到期日 | 2036 年 8 月 12 日 |
| 投资类型 | 权益类 |
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100%
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中金公司作为中金联
亚药业 1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资管计划资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中 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资管计划与其他第三方签署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资管计 划投资文件;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3) 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资管计划财产 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在不损害投资者实质利益的情况下,根据管理运作实际 情况对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认购、参与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集 合计划总规模、单个投资者首次认购、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集合 计划总金额限制等)及其他事项进行调整或补充明确,并及时予以公告;5)自 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中金联亚药业 1 号 员工资管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 资管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要 求,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投资者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 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 认购、参与申请;8)如委托财产投资出现投资标的到期无法变现、交易对手违 约或其他任何争议、纠纷,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处理前述事项 的相关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承担;9)为满足及支付中金联亚药业 1 号 员工资管计划任何应付的税款、费用及其他负债(包括但不限于满足结算保证金 金额要求等)及预留必要资金头寸之需要,管理人有权自主处置变现中金联亚药 业 1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非现金形式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认为适当数量的标 的股票;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
管理人中金公司。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2026 年 8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2)发行人的核心员工。其中,发行人的核心员工的认定标 准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员工:职级为 16 级以上的员工;在发行人核心业务岗
位工作或在发行人工作满 10 年以上。根据发行人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 员均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具体名单请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与发行人 签署了劳动合同,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中不存在发行人申报前 12 个月之 后入职的员工。
(4)资金来源
根据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者承诺书,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资管计划参与人员提供的收入证明、出资账 户银行流水、纳税记录等资料,发行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核心员工承诺其参与 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没有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中金联亚 药业 1 号员工资管计划,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投 资者承诺书作为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文本的一部分, 发行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即同意 就包括认购资金为个人自有资金在内的投资者承诺书内容进行承诺。根据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人员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承诺书,并根据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认购明细及其截至 2026 年 9 月 9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发行 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核心员工签署均已签署前述文件、对资金来源作出承诺并 缴款。
根据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1) 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资管计划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人合法募集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没有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没有使用 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2)中金 公司及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资管计划均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5)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参 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资管计划 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资管计划已完成备案,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1) 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中金联亚药业 1号员工资管计划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管理人合法募集的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3、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或有)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财富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金财富的基本 信息如下:
| 公司名称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
|---|---|
| 成立时间 | 2005 年 9 月 28 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79891627F |
| 法定代表人 | 王建力 |
| 注册资本 | 800,000 万元人民币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
| 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 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 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
| 股权结构 | 中金公司持有 100%股权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中金财富确认,中金财富系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
金财富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按照《发行承销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
人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发行承 销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1)如果发行人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 间上限)超过四个值孰低值的,其承诺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按照本 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获得配售,具体认购金额根据最终发行规模确定;2) 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 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 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为本次战略配售 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情形;4)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 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 人股票。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金财富 2025 年度审计报告,中金财 富的货币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5)相关承诺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
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二)限售期 根据前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投资者获得配售
的股票的限售期如下:
| 序号 |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限售期 |
|---|---|---|
| 九高长 | 12 个月 | |
| 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资管计划 | 12 个月 | |
| 中金财富 | 24 个月 |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 相关规定。
二、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 实施战略配售。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证券数量不足一亿股 (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十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 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30%。发行证券数量一亿股(份)以上的,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三十五名,其中发行证券数量一亿股(份) 以上,不足四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 应当不超过 40%;四亿股(份)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 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50%。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发 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前述 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10%。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13,373.9563 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 数的比例约为 1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
中金财富系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发行承销实 施细则》,如发行人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超过四个值孰低值, 中金财富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 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中金财富(或有)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 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5%,即 668.6978 万股,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 确定。
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 行规模的 10%,即不超过 1,337.3956 万股,且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 3,130 万元。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的金额如下:
| 序号 |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承诺认购金额(万元) |
|---|---|---|
| 九高长 | 3,000 |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 的承诺认购金额,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 配售股数等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并
向下取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 十三条及《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 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主承销商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关于南通联亚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的专项核查报告》以及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本所认为,本 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以下禁止性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 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主 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 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 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 除外;(五)除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 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
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附件:中金联亚药业 1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员名单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入职日期 | 认购金额 (万元) | 认购比例 | 劳动关系 所属公司 |
|---|---|---|---|---|---|---|---|
| 1 | ZHANG GUO HUA (张国华) | 董事长、总经理 | 高级管理 人员 | 2005-07-25 | 200.00 | 6.39% | 发 行 人 |
| 2 | ZHANG SHU QIANG (张书强) |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 高级管理 人员 | 2014-11-19 | 220.00 | 7.03% | 发 行 人 |
| 3 | 方东 | 营销中心(中国) 高级总监 | 核心员工 | 2020-11-26 | 600.00 | 19.17% | 发 行 人 |
| 4 | 曹雅萍 | 财务部副总监 | 核心员工 | 2010-02-01 | 600.00 | 19.17% | 发 行 人 |
| 5 | 龚健 | 职工代表董事、产 品研发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2011-08-08 | 240.00 | 7.67% | 发 行 人 |
| 6 | 钱云飞 | 药政事务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2010-06-01 | 220.00 | 7.03% | 发 行 人 |
| 7 | 张进霆 | 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 核心员工 | 2010-08-02 | 150.00 | 4.79% | 发 行 人 |
| 8 | 胡成松 | 分析研发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2006-03-01 | 200.00 | 6.39% | 发 行 人 |
| 9 | 徐彦 | 产品研发部副总监 | 核心员工 | 2006-07-01 | 250.00 | 7.99% | 发 行 人 |
| 10 | 赖鹏 | 产品研发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2006-07-01 | 150.00 | 4.79% | 发 行 人 |
| 11 | 陈艳 | 产品研发部副总监 | 核心员工 | 2006-07-01 | 100.00 | 3.19% | 发 行 人 |
| 12 | 陈雪娟 | 质量保证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2006-07-01 | 200.00 | 6.39% | 发 行 人 |
| 合计 | 3,130.00 | 100.00% | - |
- 注 1:认购金额为以万元为单位进行四舍五入,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若存在尾 数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 注 2:最终认购股数待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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