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联电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衢州信安广合)

奥联电子2026-09-24 00:00

摘要

12026年9月21日,衢州信安广合产业并购基金(国资背景)与瑞盈资产签署协议,以19.29元/股受让奥联电子5%股份(855.56万股),总价1.65亿元。
2转让价较公告前一日收盘价16.04元溢价约20.26%。
3受让方承诺36个月锁定期,未来12个月无增减持计划。
4本次权益变动系基于长期看好公司投资价值,不涉及控制权变更。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奥联电子 股票代码:300585

信息披露义务人:衢州市信安广合产业并购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芹江东路 288 号 3 幢 A407-5 室(自主申报) 通讯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芹江东路 288 号 3 幢 B405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零二六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 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南京奥联汽车 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拥有 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目录.................................................................................................................................................... 3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5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 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7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7 二、 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8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8 二、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8 三、 上述权益变动中《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8 第一章 定义和释义..................................................................................................................8 第二章 本次股份转让..............................................................................................................9 第三章 股份转让价款..............................................................................................................9 第四章 本次股份转让的先决条件........................................................................................11 第五章 双方的声明与承诺....................................................................................................11 第六章 过渡期........................................................................................................................13 第七章 保密义务....................................................................................................................13 第八章 违约责任....................................................................................................................14 第九章 本协议的生效及变更、终止....................................................................................16 第十章 其他事项....................................................................................................................16 四、 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1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0 第七节 备查文件............................................................................................................................21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3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本报告书指《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奥联电子指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衢州信安广 合指衢州市信安广合产业并购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瑞盈资产指广西瑞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指衢州信安广合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瑞盈资产 持有的上市公司 5%股份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衢州市信安广合产业并购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EHTEYP53
执行事务合伙人衢州市国资信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钱晨)
成立日期2025-04-30
营业期限2025-04-30 至长期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200100 万元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芹江东路 288 号 3 幢 A407-5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信息衢州市国资信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认 缴出资额 100 万元,占比 0.05%;衢州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 80000 万元,占比 39.98%;衢州市国有资 本运营有限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 80000 万元,占比 39.98%; 衢州市大花园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 20000 万元,占比 9.9950%;衢州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有 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 20000 万元,占比 9.9950%。
通讯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芹江东路 288 号 3 幢 B405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衢州市信安广合产业并购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负责人系执行

事务合伙人衢州市国资信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钱晨,基本情况如下表所 示:

姓名性 别身份证件号码职务国籍长期居 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地区居留权
钱晨女330802******3245执行事务合伙 人委派代表中国浙江省 衢州市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长期看好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通过协 议转让方式持有奥联电子 5%股份。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除上述已披露的协议转让事项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的未来 12 个月内,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合伙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 次交易转让的股份过户登记至本合伙企业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但前述 股份在本合伙企业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限制。 前述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所衍生取得的股份 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委托持有、信托持有 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8,555,556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5%。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6 年 9 月 21 日,瑞盈资产与衢州信安广合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瑞 盈资产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8,555,556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5%),以 19.29 元/股的价格转让予衢州信安广合,股份转让总价 款 16,500 万元。

三、上述权益变动中《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广西瑞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衢州信安广合产业并购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乙方”)

第一章 定义和释义 第 1 条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和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

解释:

  • 1.1. 上市公司:指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除根据本协议具体

条款的上下文含义要求“上市公司”含义限于自身主体之外,本协议具体条款中 提及“上市公司”,均包含上市公司自身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 1.2. 标的股份:指甲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乙方拟受让的上市公司合计

8,555,556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

  • 1.3. 本次股份转让:指按照本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本协议项

下上市公司合计 8,555,556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4. 股份转让价款:指根据本协议之规定,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受让标的股份

的总价款。

  • 1.5. 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1.6. 交割日:指标的股份通过中登公司登记于乙方名下之日。
  • 1.7. 过渡期:指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的期间。
  • 1.8. 股份过户:指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
  • 1.9. 工作日:指中国的银行对公众营业的营业日(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假

期除外)。

  • 1.10. 交易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股票交易的日期。 第二章 本次股份转让

第 2 条 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 2.1. 上市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奥联电子”,

股票代码 300585,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总股本为 171,111,111 股,均为人民币普 通股,每股面值一元人民币。

第 3 条 本次股份转让

  • 3.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 8,555,556 股(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协 议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 3.2. 过渡期内,若上市公司以送红股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或进行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则甲方应将标的股份相应派送的股份作为标的股份的一部分一并过户予 乙方,乙方无需就获得该等派送股份调整任何对价(为避免疑问,第 4.1 款规定 的股份转让价款已包含标的股份以及相应派送的股份的对价)。

  • 3.3. 过渡期内,若上市公司以现金形式完成利润分配,除非标的股份相关的

现金利润分配由乙方实际收取,否则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应按下列公式相 应调整:

调整后的股份转让价款等于:本协议 4.1 条约定的股份转让总价款减去(标 的股份数量与每股税前分红金额的乘积)。

  • 3.4. 为免疑义,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已通过有效决议宣告利润分配但尚未实

际支付的标的股份相关利润(如有)由乙方享有。

第三章 股份转让价款

第 4 条 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 4.1. 股份转让价款

经双方协商同意,本次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19.29 元,股份转让

价款总计为人民币 16,500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陆仟伍佰万元)。 4.2.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时间及方式 4.2.1. 在本协议签署起两(2)个交易日内,乙方向以乙方名义开设的资金

监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对价(总价款的 20%), 即人民币 3,300 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万元整),乙方完成支付本期股份 转让对价之日起五(5)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共同通过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份转 让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监管机构要求公告的其他文件。

前述共管账户由乙方开立、甲方予以配合,开立银行由甲方指定,由甲乙双 方和开立银行共同监管。共管账户内的资金专门用于支付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 方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之外,在股份转让 价款付清之前,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共管,否则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 4.2.2. 乙方支付完第一期股份转让对价后,如有需要,双方应共同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合规确认申请文件(双方应各自负责准备相应的申请文件,由双方 共同向交易所递交),本次股份转让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以深圳证券 交易所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下同)通过(如有需要),且甲方与骏图天泽之间 的控制权交易涉及的股份协议转让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以深圳证券交 易所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之日起叁(3)个交易日内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二 期股份转让对价(总价款的 20%)),即人民币 3,300 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 叁佰万元整)。

  • 4.2.3. 乙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对价之日起十(10)个交易日内,双方共同

向中登公司提交股份过户相关资料(双方应各自负责准备相应的申请文件,由乙 方统一向中登公司递交),经中登公司预审确认后,双方应于股份过户申请提交 的同时,共同将共管账户内的全部第一期及第二期转让价款(即总价款的 40%, 人民币 6,600 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陆佰万元整)划付至甲方收款账户,并由 乙方向甲方收款账户支付第三期股份转让对价(总价款的 40%),即人民币 6,600 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陆佰万元整)。

在中登公司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相关预审确认手续前,若甲方因履行本次标的

股份转让交易事宜而依法产生相应税费缴纳义务且需先行筹措完税资金的,届时 经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可由共管账户内留存资金中划付相应款项至甲方收款 账户,专项用于甲方办理本次交易所涉各项税费申报、缴纳等税务相关支出。自 该等款项从共管账户内划付至甲方收款账户之时起,视为乙方已就相同金额履行 完毕相应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

  • 4.2.4. 在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且第三期股份转让对价已足额支付之日

起五(5)个交易日内,乙方向甲方收款账户支付第四期股份转让对价(总价款 的 20%),即人民币 3,300 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叁佰万元整)。

  • 4.2.5. 甲方指定如下银行账户用于收取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甲方收

款账户”):...... 如甲方拟变更银行账户信息,需至少提前一(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章 本次股份转让的先决条件 第 5 条 本次股份转让应满足以下先决条件(乙方有权豁免或同意延迟实现

部分或全部先决条件):

  • 5.1. 甲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在办理过户时不存在任何

冻结、扣押、查封、质押、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权益负 担、权利瑕疵;标的股份在办理过户时不存在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等可 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风险;

  • 5.2.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做出的声明、保证、承诺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不存在重大违约、隐瞒、遗漏、误导情形;

  • 5.3. 本协议以及本次交易的实施已获得相关有权部门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反垄断主管部门批准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如需)、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本次交易出具确认意见。

  • 第 6 条 双方应积极配合,促成本次股份转让先决条件的全部成就。 第五章 双方的声明与承诺
  • 第 7 条 甲方的声明和承诺:
  • 7.1. 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

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已经获得充分必要的内部授权,转让 标的股份已经履行内部决策流程,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

会违反其公司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不会违反或导致其作为一方的任 何其他协议或协议项下的违约,或任何约束其的单方面承诺或保证,或给予任何 第三方对其采取行动的权利。

  • 7.2. 甲方保证向乙方及委派中介机构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有效、及时;并承诺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7.3. 甲方保证,甲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即 2020 年 3 月 17 日至控

制权交易交割日期间),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真实、准确、及 时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7.4. 甲方保证,交割日前,甲方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均已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如需),除此之 外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的情形,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 不存在上市公司对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的情形。甲方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 任何争议、纠纷。

  • 7.5. 截至交割日,甲方严格履行了上市公司再融资时甲方所作出的全部承诺,

若因违反所承诺事项导致上市公司或者乙方遭受损失或者承担任何责任的,甲方 应向上市公司或者乙方全额补偿。

  • 7.6. 自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起三年内,未经乙方的书面许可,甲方及其关联方

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招募、唆使上市公司员工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 的业务、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以下称“竞争性业务”),亦不得从事其他任何 有损于上市公司利益的活动,其获得的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关的商业机会应无 偿提供给上市公司。甲方及其关联方关于不从事竞争性业务的承诺不构成劳动法 律规范的竞业限制条款,上市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其他补偿。但 甲方及其关联方委派至上市公司工作的人员被上市公司解聘后返回甲方及其关 联方处工作不受前述限制。

  • 7.7. 在本协议签署后,积极配合完成为实施本次交易所需的监管机构或主管部

门的备案、问询、批准、登记等手续。

第 8 条 乙方的声明和承诺

  • 8.1. 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

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已经获得充分必要的内部授权,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不违反对其约束力的协议、合同、 承诺及其他法律文件。乙方确认真实、独立受让标的股份,受让标的股份不存在

代持及特殊协议安排。

  • 8.2. 乙方保证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严格按照本协

议的约定及时支付股份转让款。

  • 8.3. 在本协议签署后,积极配合完成为实施本次交易所需的监管机构或主管

部门的备案、问询、批准、登记等手续。

第六章 过渡期 第 9 条 甲方应在过渡期内按照监管规则履行股东职责,并应按照善良管理 人的标准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乙方、上市公司的重大利益的行为。 甲方及其提名或委派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的精神, 切实履行诚信义务、审慎管理各种经营管理事项,维护上市公司经营稳定。过渡 期内,除经乙方书面同意外,甲方应促使上市公司不得从事如下行为:

  • 9.1. 除根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外,不合理地分配上市公司利润;
  • 9.2. 除维持正常的日常经营所需外,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新增借款或债

务加入、补偿;

  • 9.3. 除维持正常的日常经营所需外,为任何方提供担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除外);

  • 9.4. 除维持正常的日常经营所需外,向任何方提供借款或提前偿还债务(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除外)或放弃债权;

  • 9.5. 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
  • 9.6. 对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9.7. 对上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9.8. 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按照交易所要求为满足新实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除外,但不得损害乙方因本协 议而享有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 9.9. 增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对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进行非市场化调整;
  • 9.10. 通过一项或一系列交易,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租赁、许可、质押、

托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资产合计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口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资产的【10%】。

第七章 保密义务

  • 第 10 条 除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 通过任何渠道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

  • 第 11 条 双方同意对有关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并承诺非经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要求,不向任何第三人(但各自聘请的中介机构、主管部门除外)透 露或传达。

  • 第 12 条 如本次股份转让因任何原因未能完成,双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知悉的其他方的任何信息。

第八章 违约责任

  • 第 13 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有权利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且双方

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自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的通知送达日即为本协议解除 日。若届时乙方已向甲方支付任何款项(包括通过共管账户向甲方划款),甲方 应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利息(按照 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返还至乙方指定账户,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照逾期未返 还的款项及利息(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若届时乙方已向共管账户支付任何款项且该款项仍在共管账户的,则自本协议解 除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解除共管账户管理,甲方应配合乙方解 除账户共管并将共管账户内的全部资金解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如甲方拒绝协 助解除共管账户的,应当向乙方每日支付共管银行账户资金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 金,且乙方有权根据协议解除通知单方面要求银行解除共管:

  • 13.1. 自控制权交易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九十(90)日内,控制

权交易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确认文件且甲乙双方未达成延期书面 确认;或自控制权交易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一百五十(150)日】 内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控制权交易出具的合规确认文件的有效期内(孰早为准), 控制权交易涉及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未完成;

  • 13.2. 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之日起九十(90)日内

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出具合规确认文件且双方未达成延 期书面确认的;

  • 13.3. 标的股份未在自向中登公司提交股份过户相关资料之日起三十(30)

日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转让出具的合规确认文件的有效期内(孰早为准)过 户至乙方名下且双方未达成延期书面确认的;

  • 13.4. 法律法规的调整及政策变化而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
  • 13.5. 发生不可抗力事项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 13.6. 本次交易由于适用法律的规定或者监管机构、政府部门的异议或不能

归咎于任何一方的其他客观原因而不能实施;

  • 13.7. 鉴于条款 4 所述的控制权交易无论何种原因解除或终止的;
  • 13.8.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为免歧义,双方进一步明确,若本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 协议第五条、第十八条等)存在冲突的,则均以本条款内容为准(即双方互不承 担违约责任)。

  • 第 14 条 如果政府等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反垄断主管部门、中国证监

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政府及/或国资等)对本次交易的整体或任何一部分 提出限制、异议或要求,双方积极配合、协商调整交易方案,以促使本次交易通 过审批和实现双方的交易目的;如果在前述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 内未能协商达成调整后的方案,则任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任何一方无需向其 他方承担违约责任。自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的通知送达日即为本协议终止 日。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解除共管账户管理,甲 方应配合乙方解除账户共管并将共管账户内的全部资金解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 户;如甲方拒绝协助解除共管账户的,应当向乙方每日支付共管银行账户资金总 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根据协议终止通知单方面要求银行解除共管。 若共管账户已完成划付或乙方已向甲方支付任何股份转让价款的,甲方应在本协 议终止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通过 共管账户向甲方划款)及利息(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每逾期一天,甲 方按照逾期未返还的款项及利息(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的万分之五向乙 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二十(2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股份转 回甲方(如适用),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照乙方已支付所有款项及利息(按照银 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第 15 条 因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声明和承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 16 条 因乙方原因逾期向甲方履行支付义务,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应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因甲方、不可抗力、银行原因导致逾期向甲方 履行支付义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 第 17 条 自交割日起十八个月内,若出现下述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

本协议并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且甲方应当按股份转 让总价款的 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本次股份转让恢复原状,乙方应将标 的股份转回至甲方名下:

  • 17.1. 上市公司因甲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即 2020 年 3 月 17 日至

控制权交易交割日期间)发生的事实导致被证券监管部门施加退市风险警示或被 要求退市,或上市公司因甲方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即 2020 年 3 月 17 日至控制权交易交割日期间)内发生的事实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股本总额或 股份分布不满足上市要求、股票成交量及市值、财务状况恶化等相关法律或政府 监管部门规定情形而被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

  • 17.2. 双方确认,上述事项、事件或者原因是否为乙方知悉不影响甲方因此

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对尽职调查结果的认可不构成甲方根据本条约定违约责任的 豁免。

  • 第 18 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解除

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向守约方赔偿实际直接损失(包括因违约而支 付或损失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 住宿费),其中违约金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10%,如果守约方损失超过该金额 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超出部分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章 本协议的生效及变更、终止

  • 第 19 条 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后于

签署日生效。

  • 第 20 条 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

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 时间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十章 其他事项

  • 第 21 条 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由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确定的义务人各自承担及缴纳。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信息披露费用,由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担。

  • 第 22 条 自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其他第三方就本协议拟

议事项进行洽谈、协商、磋商、谈判或签署任何文件,或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的 其他约定。

  • 第 23 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下转让本协

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 第 24 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向其他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中文

书写并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在送达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从相关方 在如下列示的地址发出并送达至相关方在如下列示的地址:

…… 若按照本条地址专人递送,则以送达回执上收件方或其授权代表签收之日视 为送达之日;若按照本条地址邮寄送达,则以邮政或快递系统查询显示“签收”、

“拒收”、“查无此人”或“退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按照本条电子邮件送达,则 以邮件成功发送至对方指定电子邮箱之日(以发件方邮件系统记录的发件成功时 间为准)视为送达之日,无论收件方是否实际阅读。

  • 第 25 条 双方在解释或者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尽量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法院起诉, 除争议所涉事项外,相关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 第 26 条 本协议构成双方就本次交易达成的完整协议,且本协议取代在本

协议签署之前双方就标的股份转让事宜所达成有口头或书面的承诺、意向协议或 文件。

  • 第 27 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两份,其余以备向监管机

关上报材料之用,各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 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 6 个月内,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衢州市信安广合产业并购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衢州市国资信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钱晨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 1、衢州市信安广合营业执照;
  • 2、瑞盈资产与衢州信安广合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衢州市信安广合产业并购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衢州市国资信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钱晨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南京奥联汽车电子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股票简称奥联电子股票代码30058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衢州市信安广合产 业并购股权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册地浙江省衢州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不 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 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无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 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A 股流通股 持股数量:8,555,556 股 持股比例:5%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 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是□否 不适用□ 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协议转让事项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的未 来 12 个月内,衢州信安广合暂无其他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衢州信安广合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 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是□ 否□
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 批准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不适用□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衢州市信安广合产业并购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衢州市国资信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钱晨

年 月 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