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首药控股2026-09-24 00:00

摘要

1首药控股首发限售股将于2026年10月12日上市流通,涉及控股股东李文军、一致行动人张静及员工持股平台万根线、诚则信共4名股东,合计84,714,461股,占总股本56.96%。
2该批股份原锁定期已自愿延长至2026年9月22日届满。
3保荐机构中信建投核查认为相关承诺已履行,符合上市流通条件。
4本次解禁规模巨大,虽股东曾自愿延期显示信心,但后续减持仍受未盈利企业减持规则约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药控股”、“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首药控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首药控 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8 号),首药控股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180,000 股,并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 为 148,719,343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14,905,551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为 33,813,792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 4 名登记股 东,分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文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张静女士,以 及北京万根线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万根线”)、北京诚则信科 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诚则信”),合计持有首发限售股份 84,714,46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9626%。其中:李文军先生、张静女士分别直 接持有 72,953,101 股、5,000,000 股;诚则信、万根线系依法设立的公司员工持 股平台,李文军先生通过诚则信间接持有 3,246,807 股;李文军先生及其他部分 公司董事、监事(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通过万根线间接持有 3,514,553 股。

该等股份原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至 2025 年 3 月 22 日, 后续因触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履行条件,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至 2025 年 9 月 22 日;基于对我国创新药物行业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 认可,相关股东及人员自愿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全部首发前股份锁定期进一步 延长至 2026 年 9 月 22 日。截至目前,本次限售股份锁定期已经届满,计划于 2026 年 10 月 12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期间,公司未发生因利 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上市的直接或者间接持股主体均已就其股份锁定等有关事项在《首 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 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以及《首药 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自愿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中 作出公开承诺。

(一)首次公开发行阶段所作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减持 意向及其约束措施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文军、张静出具承 诺如下:

(1)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②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 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4 个会计年度和第 5 个会计年 度内,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每年减持的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合计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或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即减持首发前股份);本人进行上述减 持时,应当同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减持相关规定。

  • ③就本人减持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遵守 该等其他规定。
  • ④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 ⑤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 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 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2)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声明与承诺及约束措施

①本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 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 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 售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②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 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③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 ④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 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 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 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 ⑤如果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 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 收益交给发行人。

2、员工持股平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万根线、诚则信出具承诺如下: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如果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

益归发行人。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 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3、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管关于股份锁定及其约束措施的承诺

作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文军、许新合、刘希杰、

朱岩、孙颖慧、杨利民、王大可、王亚杰、张英利出具承诺如下: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 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 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 (3)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A 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 相应调整。

  • (4)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 6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 (5)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以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 (6)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 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4、间接持股的监事关于股份锁定及其约束措施的承诺

作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王静晗、陈曦、刘爽出具承诺如下: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 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 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 (3)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 6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 (4)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 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5、间接持股的核心技术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其约束措施的承诺

作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许新合、刘希杰、朱岩、孙颖慧、 杨利民、王静晗出具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转让首发前股份)。

在上述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上 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25%,减持 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若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对于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遵守该等规定。

  • (2)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 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 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 (3)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 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自愿延长限售股锁定期所作的承诺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基于对我国创新药物行业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坚定认 可,李文军、张静、许新合、王静晗、刘志华、刘爽、陈曦、刘希杰、朱岩、孙 颖慧、杨利民、王大可、王亚杰、张英利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全部限售股锁定期自愿延长至 2026 年 9 月 22 日,于承诺锁定期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减持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上市前股份,亦不会要求公司回购所持股份。在上述承诺延 长锁定期内,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上述 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在所持股份上市流通后,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 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各持股主体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不存在承诺未 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总数为 84,714,461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6 年 10 月 12 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限售股数 量(股)持有限售股占 公司总股本比 例本次上市 流通数量 (股)剩余限售股数 量(股)
1李文军72,953,10149.0542%72,953,101-
2张静5,000,0003.3620%5,000,000-
3万根线3,514,5532.3632%3,514,553-
4诚则信3,246,8072.1832%3,246,807-
合计84,714,46156.9626%84,714,461-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相关股东将自觉遵守其作出的相关承诺,同时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1首发限售股84,714,461
合计84,714,461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首药控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 履行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首药控股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 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首药控股对本次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首药控股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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