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5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化股份”)第七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22 日在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新安江路 909 号 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通过通讯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 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
会议由董事长应思斌主持,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 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
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对 照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对公司 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条件,同意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议案》
为加速推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
债券及未来转换的股票拟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发行规模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90,000
万元(含 90,000 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 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 5、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
水平,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 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
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 2.1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 2.2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 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 2.3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 2.4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3)到期还本付息方式 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
本息的事项。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 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 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 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
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 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 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 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 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1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 公 司 决 定 向 下 修 正 转 股 价 格 , 公 司 将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 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
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
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后,转股时不足转换 1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票面余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 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
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
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 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 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30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 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 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 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 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 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 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 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 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 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 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
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 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 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 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 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 ②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
票;
- 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
-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 ⑥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本息;
-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本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承
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 ①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
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本息、变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 回售条款;
- ②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
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本次可转换公司 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 出决议;
- ③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了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 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 ④当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 ⑤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 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 ⑥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 ⑦对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修改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 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作出决议;
- ⑧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 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本条约定的权限范围, 审议并决定与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关系的事项。
除上述约定的权限范围外,受托管理人为了维护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利益,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行为无需债券持有人会 议另行授权。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①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 ②拟修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③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修改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 ④公司已经或者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
- ⑤公司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 ⑥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⑦保证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
大变化;
- ⑧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百
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 ⑨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 ⑩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 ⑪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 ⑫《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 ⑬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 ①公司董事会;
- ②债券受托管理人;
-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 券持有人;
- 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的方案为准。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90,000 万元(含 90,0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拟投资总额(万 元) | 募集资金拟投 入金额(万元) |
|---|---|---|---|
| 1 | 扩建 50,000 吨异丙醇、3,500 吨异丙醚、200 吨 丙烷技改项目 | 16,000.00 | 15,900.00 |
| 2 | 年产 7.3 万吨新材料迁建提升项目——年产 1 万吨特种胺新材料迁建提升项目 | 22,167.09 | 22,000.00 |
| 3 | 浙江新化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0,181.80 | 10,100.00 |
| 4 |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氢甲酰化项目 | 15,743.41 | 15,000.00 |
| 5 |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 目(二期) | 21,603.40 | 17,000.00 |
|---|---|---|---|
| 6 |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项 目(三期) | 28,709.55 | 10,000.00 |
| 合 计 | 114,405.25 | 90,000.00 |
注:上述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已扣除 458 万元财务性投资。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则不足部 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 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 18、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 19、评级事项 公司将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 20、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
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 会授权人士确定。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
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编制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拟定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告。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 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为 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 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 出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浙江新化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印发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公 司编制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该 报告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浙江新化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 证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工作,公 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全 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全部事宜。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 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须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择期召开公司股东会的议案》
基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总 体工作安排,以及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准备工作尚在进行中,经公司董事会认真 审议,决定择期召开股东会,待相关准备工作完成后,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提 请股东会表决。同时,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择机确定公司临时股东会具体 召开时间。
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形式发出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具体 的会议时间、地点、议案内容等信息以另行公告的股东会通知为准。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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