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胜业电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胜业电气2026-09-23 19:17

摘要

1胜业电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布核查意见,确认公司符合实施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包含实控人之子魏力键(运营总监),其作为核心业务人员纳入激励具有合理性。
2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程序合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有利于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人才及促进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证券代码:920128 证券简称:胜业电气 公告编号:2026-079

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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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 “《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或“《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员工以

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本次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 制人魏国锋的儿子魏力键先生,具体情况如下:

魏力键先生现担任公司运营总监一职,在工作中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为公司的核心业务人员。因此,本激励计划将魏力 键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持续监管 办法》的相关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除魏力键先生外,本次激励的其他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 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竞争力、促 进长远可持续发展,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 决,程序合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使经营者

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以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胜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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