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业股份: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维业股份2026-09-23 00:00

摘要

1维业股份收到云南省高院终审裁定,撤销丽江中院驳回公司执行异议的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2此前公司因合同纠纷被判购买168套房屋并支付违约金1541.4万元,因不服判决未履行导致银行账户被冻结。
3省高院认为原执行机构事实认定不清。
4目前账户冻结尚未解除,后续审查结果及财务影响仍存不确定性。

证券代码:300621 证券简称:维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5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作出的(2026)云执复 160 号《执行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 认为,在丽江和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丽江和业公司”)与维业建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机构发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时,未依法书面征询审判部门意见,即径 行采取执行措施,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据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原异议裁定,将案件发回重 新审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7月3日,公司披露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累计诉讼、仲裁公告。其中, 丽江和业公司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 云 07 民初 21 号民事判决,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25)云民终 14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本公司继续履行案涉《协议书》等系列协议, 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合同约定对剩余 168 套房屋的购买义务;2、本公司于 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丽江和业公司支付未按时购房的违约金 15,414,042.2 元。

因公司认为该等协议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不应承担购买相关商品 房等义务,不服上述判决,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丽江和业公司向云南省丽江市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6)云 07 执 201 号),云南省丽江市

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公司认为本次银行冻结属于超标的冻结,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执行异议,请求将执行标的调减至 15,414,042.20 元并解除超额部分账户冻结。云 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云 07 执异 18 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本公司 的执行异议请求。本公司不服该裁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前述案件各阶段情况,公司已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相关诉讼事项进展及部分银 行 账 户 被 冻 结 的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2021- 096 、 2026- 010 、 2026- 044 、

2026- 046、2026-053)。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云执复 160 号《执行裁 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 在发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时,未依法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即径行 采取执行措施,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 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 如下:

  • 1、撤销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云 07 执异 18 号异议裁定;
  • 2、发回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 1、本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议裁定撤销了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执行异议的裁定,将执行异议案件发回重新审查,但尚未直接变更执行标的、 未直接解除账户冻结措施。本案后续执行异议审查结果、执行标的金额、账户冻 结处置均有待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确定,存在不确定性。

  • 2、公司将积极参与后续执行异议重新审查程序,继续主张执行标的应当限定

于生效判决主文确定内容,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同时将持续 与各方沟通协商,推动争议妥善化解。

  • 3、该事项对公司的财务影响最终以法院后续法律文书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跟踪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看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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