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富科技: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摘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二〇二六年九月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金富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307 号)批 复,同意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富科技”“发行人”或“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 承销商”)作为金富科技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 核查,认为金富科技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金富科技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符合金富 科技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8,527,572 股,未超过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9,871,668 股,且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 日(即 2026 年 8 月 12 日)。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 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即发行价格不低于 30.39 元/股。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 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35.18 元/股,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四)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郭伟松、西藏瑞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琼阁、华 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 5 名认购对象,符合《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 通股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了股份认购合同。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299,999,982.96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费 用 5,307,124.16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94,692,858.80 元。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需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 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 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 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 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批复和《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审批情况
(一)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 1、2026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 2、2026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 3、2026 年 6 月 16 日,根据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 4、2026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 等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 2026 年 8 月 2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受理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6〕264 号),深交所发行 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并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 2026 年 9 月 3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307 号),批复落款日为 2026 年 9 月 1 日,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
同意注册批复,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一)《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定价基 准日(即 2026 年 8 月 12 日)前一日(即 2026 年 8 月 11 日)向 121 名投资者统 一发送了《认购邀请书》等认购邀请文件,具体包括:公司前 20 名股东(不包 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 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以及符合《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 47 家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24 家证券公司、14 家保险机构和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 意向书的 16 名投资者。
自 2026 年 8 月 11 日向投资者统一发送认购邀请文件后,截至申购报价日(即
- 2026 年 8 月 14 日)9:00 簿记开始前,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 7 名新增投资 者的认购意向,经主承销商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核查,上述 7 名提交认购 意向书的投资者均非发行人或主承销商的关联方。主承销商在申购报价日(即
- 2026 年 8 月 14 日)9:00 簿记开始前向上述 7 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共向 128 名(未剔除重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文件。
具体包括: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基金管理公 司 47 家;证券公司 24 家;保险机构 14 家;其他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 23 家。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 范围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本次发 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 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等情形。发行人和主 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
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 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 公司利益。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发行人律师的全程见证下,2026 年 8 月 14 日上午 9:00-12:00,在《认购 邀请书》规定的申购时限内,主承销商共收到 16 份《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产品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 及其附件。经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的共同核查,所有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提 交申购文件,并足额缴纳认购保证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
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 序号 | 发行对象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元) | 是否缴 纳保证 金 | 是否有 效报价 |
|---|---|---|---|---|---|
| 上海聚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0.39 | 30,000,000.00 | 是 | 是 | |
| 陈振朝 | 32.86 | 10,000,000.00 | 是 | 是 | |
| 曹卫东 | 34.00 | 10,000,000.00 | 是 | 是 | |
| 赵炳钦 | 34.09 | 10,000,000.00 | 是 | 是 | |
| 郭伟松 | 36.00 | 198,000,000.00 | 是 | 是 | |
| 32.00 | 199,000,000.00 | 是 | |||
| 30.40 | 200,000,000.00 | 是 | |||
|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 秀长颈鹿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4.50 | 10,000,000.00 | 是 | 是 | |
|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 苑沛华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3.13 | 11,000,000.00 | 是 | 是 | |
| 31.76 | 14,000,000.00 | 是 | |||
| 30.39 | 17,000,000.00 | 是 | |||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3.88 | 16,100,000.00 | 不适用 | 是 | |
| 32.77 | 29,850,000.00 | 是 | |||
| 31.11 | 36,100,000.00 | 是 | |||
| 郑镕绅 | 32.62 | 10,000,000.00 | 是 | 是 |
| 10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5.39 | 14,050,000.00 | 不适用 | 是 |
|---|---|---|---|---|---|
| 33.29 | 34,450,000.00 | 是 | |||
| 31.89 | 48,900,000.00 | 是 | |||
| 11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5.48 | 16,860,000.00 | 是 | 是 |
| 34.24 | 28,770,000.00 | 是 | |||
| 33.41 | 39,720,000.00 | 是 | |||
| 12 | 黎灿权 | 32.50 | 30,000,000.00 | 是 | 是 |
| 31.00 | 30,000,000.00 | 是 | |||
| 30.50 | 30,000,000.00 | 是 | |||
| 13 | 薛小华 | 34.23 | 10,000,000.00 | 是 | 是 |
| 33.13 | 15,000,000.00 | 是 | 是 | ||
| 14 | 西藏瑞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36.33 | 52,000,000.00 | 是 | 是 |
| 33.33 | 100,000,000.00 | 是 | |||
| 15 |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宁聚向日葵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 | 32.30 | 10,000,000.00 | 是 | 是 |
| 16 | 陈琼阁 | 37.28 | 16,000,000.00 | 是 | 是 |
| 35.18 | 26,000,000.00 | 是 | |||
| 33.19 | 33,300,000.00 | 是 |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以及其他投资者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1、发行价格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 日(即 2026 年 8 月 12 日)。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 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即发行价格不低于 30.39 元/股。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 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35.18 元/股,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 率为 115.76%。
2、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1)竞价获配情况
根据认购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申购价 格优先、申购金额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定价配售原则,确定 本次发行价格为 35.18 元/股,确定 5 名发行对象获得配售。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已于 2026 年 8 月 1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对象及获配情况如下:
| 序号 | 认购对象 | 认购金额(元) | 认购股数(股) | 锁定期(月) |
|---|---|---|---|---|
| 郭伟松 | 197,999,970.46 | 5,628,197 | 6 | |
| 西藏瑞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51,999,980.16 | 1,478,112 | 6 | |
| 陈琼阁 | 19,090,075.20 | 542,640 | 6 | |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6,859,979.82 | 479,249 | 6 | |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4,049,977.32 | 399,374 | 6 | |
| 299,999,982.96 | 8,527,572 | - |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5 名,均为本次《认购邀请书》发送的对 象,未超过《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 35 名投资者上限。本次发行的 竞价、定价、配售等发行过程以及发行对象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 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及《发行方案》的规定,亦遵循了《认购邀请 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 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 控发行股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四)认购对象关联关系核查情况
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认可并承诺其 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 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也 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认购对象作出保底保收
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并在入围后配合主承销商进行关联关 系的核查,否则申购无效。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出资方均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五)认购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竞价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获配投资者是否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 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 金备案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
理计划或公募基金等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其用以参与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公募基 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 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 2、郭伟松、西藏瑞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琼阁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
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范 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 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 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 件。
(六)认购对象适当性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 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 I、专业投资者 II 和 专业投资者 III,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C2、C3、 C4、C5。金富科技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4 级, 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C4 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 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 配 |
|---|---|---|---|
| 郭伟松 | 专业投资者 II | 是 | |
| 西藏瑞华商业管理有限 公司 | 专业投资者 II | 是 | |
| 陈琼阁 | 普 通 投 资 者 C5 | 是 | |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 专业投资者 I | 是 | |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 I | 是 |
经核查,最终获配投资者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发行股票 的风险等级相匹配,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相关制度要求。
(七)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发行对 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本次认购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 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上市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本方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 保收益承诺,亦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
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相关 规定。
(八)缴款与验资情况
- 1、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发行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配的 5 名发行对象
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主承销商指定 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缴纳了认购款项。
- 2、2026 年 9 月 15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
购资金实收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出具 了 容诚验字 [2026]518Z0152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6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7:00,光大证券已收 到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纳的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299,999,982.96 元。
- 3、2026 年 9 月 15 日,光大证券向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账户划转了
扣除相关承销及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2026 年 9 月 15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 2026 年 9 月 16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6]518Z0151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 至 2026 年 9 月 15 日止,金富科技本次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527,572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5.1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9,999,982.96 元, 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5,307,124.1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294,692,858.80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8,527,572.00 元,计入“资 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286,165,286.80 元。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发行方案,缴款通知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 《缴款通知书》的约定,以及《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相关规定。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 2026 年 8 月 21 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金富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6〕264 号),并于 2026 年 8 月 22 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 2026 年 9 月 3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金富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307 号),并于
- 2026 年 9 月 4 日对此进行了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 则》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和手续。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307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 程序的要求,符合已向深交所报送的《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
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 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 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金富科技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 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
方 键 陈姝婷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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