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ST瑞茂2026-09-23 00:00

摘要

1公司及子公司新增7起诉讼进展,涉案金额合计约7.00亿元。
2其中中信银行郑州分行案一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及本金约3.59亿元及利息,且4000万股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3工行宁波北仑分行案已进入执行阶段,需支付约7748万元;
4交通银行、东亚银行案一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兴业银行案二审维持原判。
6上述案件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不确定负面影响,存在资产冻结及担保履约风险。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ST 瑞茂 公告编号:2026-111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H24 瑞茂 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H24 瑞茂 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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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自 2026 年 9 月 15 日披露《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 讼、仲裁进展的公告》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新增 3 起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新 增 1 起诉讼处于二审判决阶段、新增 1 起诉讼收到执行通知书、新增 1 起诉讼终 结本次执行程序、新增 1 起诉讼变更诉讼请求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本公告涉及诉讼的涉案金额合计:约 70,036.3846 万元人民币

 诉讼、仲裁案件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部分案件已经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根据上述相关结果确认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 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相关诉讼进展情况

序 号原告被告立案时间诉讼类 型诉讼涉及金 额(万元)受理法院进展情况 (具体判 决结果详 见后文)
1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宁 波 北 仑分行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 限公司(借款人)、瑞 茂通(保证人)2026/1/4金融借 款合同 纠纷7,805.6982宁波市北仑区 人民法院收到执行 通知书
2天 津 市 顺 鑫 供 应 链 有 限 责任公司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买方)2025/10/31买卖合 同纠纷2,699.3702天津市河东区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
3交 通 银 行 股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2026/2/28金融借10,195.9439宁夏回族自治一审判决
份 有 限 公 司 银 川 宁 东 支 行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 款人)、瑞茂通(保证 人)款合同 纠纷区银川市中级 人民法院已出
4东亚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 杭州分行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 限公司(借款人)、瑞 茂通(保证人)、上海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作为借款人股 东被追加为被告)2025/12/16金融借 款合同 纠纷7,533.5965浙江省杭州市 上城区人民法 院一审判决 已出
5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宁波分行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 限公司(借款人)、瑞 茂通(保证人)2026/1/23金融借 款合同 纠纷2,983.0358宁波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已出
6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郑州分行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债务人)、 瑞茂通(保证人)2026/1/22金融借 款合同 纠纷36,117.3063河南省郑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已出
7海 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琼中支行海南瑞茂通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瑞茂通 (保证人)2026/5/21信用证 纠纷2,701.4337海南省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变更诉讼 请求

(一)公司于 2026 年 7 月 22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结果,近日公司收到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责令瑞茂通、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 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 1、履行(2026)浙 0206 民初 46 号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支付人民币

77482885.37 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2、负担案件受理费 429214 元、申请执行费 144882.89 元。

(二)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披露了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与天津市顺鑫供 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进展,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 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顺鑫供 应链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 应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三)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银川宁东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 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 1、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宁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 10000 万元、支付截 止 2026 年 2 月 11 日的利息 1399999.99 元、复利 6902.86 元,对自 2026 年 2 月 12 日起的逾期利息、复利,分别以 100000000 元、1399999.99 元为基数,按照

合同约定的年利率 6.3%支付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但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 的总计金额应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标准(LPR)的四倍为限;

  •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

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 责任后,有权向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 3、被告宁夏宁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下债务在 80%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宁 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追偿;

  • 4、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宁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

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4753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宁 夏宁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 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 10 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 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 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将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四)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0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东亚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 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 1、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亚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归还本金 74735800.65 元及自 2026 年 3 月 10 日 起的利息(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2、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亚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 180000 元;

  • 3、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4、被告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5、驳回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27589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432589 元,由原告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 12425 元,由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 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420164 元。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 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 担的诉讼费。

(五)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结果,近日公司收到宁波市江 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50 元,由上诉人浙江和辉电力燃料 有限公司负担。

(六)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 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垫款本金 79323939.19 元并支付利息【自 2025 年 12 月 24 日(含本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 79323939.19 元为基 数,按照日利率 0.05%计算】;

  • 2、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垫款本金 28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自 2026 年 6 月 23 日起(含本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 2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6 月 25 日(含本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 16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6 年 6 月 27 日(含本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 9000 万元为基数,均按照 年利率 3.375%计算】;

  • 3、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 有限公司、万永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 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 4、确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就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

公司持有的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质股权 4000 万股流通股折价 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 40000 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享 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 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 5、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 1844124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849124 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共同负担。

(七)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披露了公司及旗下全资子公司与海南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琼中支行信用证纠纷的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 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中支行申请变更利息计算截止日期及金额,同时申请 新增律师费。

二、诉讼、仲裁案件对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公司根

据上述相关结果确认负债和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

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 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可能还会发生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 被冻结、因公司提供担保而可能被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等风险,公司将保持关注,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 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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