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医疗: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戴维医疗2026-09-21 18:12

摘要

12026年9月21日,戴维医疗公告称,自然人江浩涛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副董事长、实控人之一陈再慰持有的144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00%,转让价格为9.60元/股,总价款1.38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2本次权益变动后,江浩涛将成为持股5%以上股东,并承诺12个月内不减持。
3交易尚需深交所合规性审核及过户登记,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戴维医疗 股票代码:300314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浩涛 住所及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 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 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 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 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戴维医疗”)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戴维医疗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能否最终完成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 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 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8 第七节 备查文件.....................................................................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0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1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戴维医疗、 上市公司指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指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江浩涛
本次权益变动指江浩涛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陈再慰先 生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合计 14,4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
转让方、卖方、甲 方指陈再慰
受让方、买方、乙 方指江浩涛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指人民币元
公司章程指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注:本报告书的占比数据均以公司当期的总股本为基数计算;本报告书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数, 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数有不符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江浩涛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452811984********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浩涛先生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和长期投资价

值的认可,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部分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 江浩涛先生将成为公司持有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转让完成过户登

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减持通过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除根据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并在本报告书中公告的交易安 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其他增持或减持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来 12 个月内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信 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批准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6 年 9 月 21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浩涛先生与陈再慰先生签 署了《陈再慰与江浩涛关于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 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或“本协议”),约定通 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陈再慰先生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合计 14,4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协议转让前持有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后持有股份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江浩涛00.00%14,400,0005.00%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本次协议转让标的的交易

价款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26年9月2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陈 再慰先生与江浩涛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 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陈再慰(以下或称为“卖方”) 乙方(受让方):江浩涛(以下或称为“买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

  • 1.1 甲方自愿将其持有的公司14,400,000股无限售A股股份,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5.00%,转让给乙方。

  • 1.2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股份转让完成之日期间,如公司发生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应作 相应调整,转让价款不变;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则甲方取得的分 红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从未支付的转让价款中扣除分红部分。

2、转让价款

  • 2.1 就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按本协议

签署之日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 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经买方、卖方协商,双方同意股 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9.60】元/股。因此,买方应支付卖方的转让 价款总额为人民币【138,24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捌 佰贰拾肆万】元整。

  • 2.2 转让价款应由买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 2.2.1 本协议生效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转

让价款总额的20.00%,即人民币【27,648,000.00】元整(大写人民 币【贰仟柒佰陆拾肆万捌仟】元)作为保证金。该等保证金在标的股 份交割完成后自动转为转让价款。

  • 2.2.2 在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书后的三(3)个工

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40.00%,即人民币 【55,296,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伍佰贰拾玖万陆仟】元)。

  • 2.2.3 在股份转让完成,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后的三(3)

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40.00%,即人民币 【55,296,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伍佰贰拾玖万陆仟】元)。

  • 2.2.4 若本次交易最终未经深交所对股份转让进行确认的,则本

次交易无效,卖方应在五(5)个工作日内将买方已付全部款项全额 返还给买方。

3、股份转让完成与股份转让完成后义务

  • 3.1 卖方与买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卖

方与买方应向深交所提交关于协议转让的合规性审查申请。

  • 3.2 卖方与买方同意,在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书后

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 登记,卖方与买方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转让过 户登记必需的各项文件。

  • 3.3 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即为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完成,

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之日为股份转让完成之日。

  • 3.4 卖方和买方确认,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卖方将标的股份以

及标的股份附带的权益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投票权等)全 部转让给买方。因此,自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买方应有权行使与标 的股份相关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表决权、收取红 利的权利以及本协议、章程或其他文件赋予买方的任何其他股东权利; 同时,买方应承担一切法定或约定的股东义务。

  • 3.5 股份转让完成之日后,买方成为戴维医疗持股5%的股东,买

方应及时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规定的权益变动披露等信息披露义务,配合戴维医疗提供信息 披露所需的信息和文件。

  • 3.6 鉴于本次股权转让前,卖方为戴维医疗持股5%以上的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买方在股份转让完成 之日后十二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未来减持戴维医疗股份 时需要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减持规定。

4、陈述、保证与承诺 4.1 卖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 4.1.1 卖方拥有合法权利和完全能力和授权订立并履行本协议

和其他依照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将依 据它们各自的条款构成对卖方有效并有约束力的文件。

  • 4.1.2 卖方系标的股份唯一的合法所有权人,对标的股份拥有完

整的占有、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不存在信托持股、股份代持等安排, 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卖方签署并履行本协 议无需获得任何第三方的批准或同意。

  • 4.1.3 拟转让的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卖方未在标的

股份上设定质押等担保或其他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权利负担,未将标 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他人,未向其他人转让标的股份的收益权; 标的股份未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采取冻结等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措 施。

  • 4.1.4 卖方根据本协议转让标的股份不会:违反中国法律或深交

所自律规则;违反卖方的合伙协议或内部组织文件;与卖方签署的其 他协议发生冲突或导致对该等协议的违反;违反对卖方或其财产具有

约束力的法院、仲裁机关或政府机构的判决、命令、禁令、政令或裁 决。

  • 4.1.5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股份转让完成之日期间,除本协议

约定之交易外,卖方不得对标的股份实施任何处分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出售、转让、置换、赠与、设定质押等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设立 信托、表决权委托、转让收益权或受益权等。

  • 4.1.6 卖方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履行

股份转让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4.1.7 卖方应在其所能范围内协助买方提供或办理一切监管机

构或自律组织要求买方提供或补充的文件或手续。

  • 4.1.8 各项保证应是相互独立的,除非有明确的、相反的规定,

对每一项保证的解释不应影响其他任何保证的效力。

  • 4.1.9 如果卖方得知任何保证已经被违反或可能被违反,应立即

书面通知买方,并说明违反的详情、原因及可能对本协议项下股份转 让事宜产生的影响。

  • 4.1.10 若股份转让过程中卖方所述任何保证被违反或证明虚假、

有重大遗漏或误导、未履行或无法履行并因此导致买方的损失,卖方 应对买方给予充分、完全的赔偿和补偿。

4.2 买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 4.2.1 买方拥有合法权利和完全能力和授权订立并履行本协议

和其他依照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将依 据它们各自的条款构成对买方有效并有约束力的文件。

  • 4.2.2 买方保证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在本协

议生效后,买方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规定时限内足额支付标 的股份的转让价款。

  • 4.2.3 买方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履行

股份转让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4.2.4 买方应在其所能范围内协助卖方提供或办理一切监管机

构或自律组织要求卖方提供或补充的文件或手续。

  • 4.2.5 各项保证应是相互独立的,除非有明确的、相反的规定,

对每一项保证的解释不应影响其他任何保证的效力。

  • 4.2.6 如果买方得知任何保证已经被违反或可能被违反,应立即

书面通知卖方,并说明违反的详情、原因及可能对本协议项下股份转 让事宜产生的影响。

  • 4.2.7 若股份转让过程中买方所述任何保证被违反或证明虚假、

有重大遗漏或误导、未履行或无法履行并因此导致卖方的损失,买方 应对卖方给予充分、完全的赔偿和补偿。

5、违约责任

  • 5.1 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

协议项下的陈述、保证与承诺,则该方应被认为构成违约,应当按照 本协议约定及中国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 5.2 买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金的,则协议失效,

且卖方有权不将相应股份出售给买方;买方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 付保证金后,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后续款项的,则卖方有权单方面 解约,且有权没收买方支付的保证金。

  • 5.3 买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买方应就

应付未付的金额以每自然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 5.4 卖方未按本协议第3.1条、3.2条约定期限申请办理深交所合

规性确认及中国结算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因买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迟 延除外),每迟延一日,卖方应按买方已支付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买 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10日,买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卖方应按股份 转让价款总额的20%向买方支付解约赔偿金。该赔偿金具有惩罚性质, 不以买方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卖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买方无法实 现合同目的的,买方也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按上述约定追究卖方的违约 责任。

  • 5.5 非因双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解除的,卖方应于本协议解

除后3日内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逾期未退还的,卖方应 当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6、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 6.1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依照中国法律解释。
  • 6.2 如因本协议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该等纠纷。

如任何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就该等纠纷进行协商后三十(30)日内, 双方未能经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起诉。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 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 执行费用、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 7、生效及约束力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8、税收和费用

双方均应自行承担其各自就准备、商议和完成本协议以及股份转 让所发生的成本、税收和费用。其中,特别的,卖方应根据中国法律 法规的规定,缴纳由于股份转让产生的全部相关税收和费用,若因卖 方未缴足相关税收而导致买方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缴纳相关税收,则 卖方应赔偿买方由于缴纳税收受到相关全部损害、损失、费用、成本 等。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拟转让的公司股份均

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 冻结等。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陈再慰先生及

其一致行动人陈再宏先生,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产生影响。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 公司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 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交所合规性审核后方可在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上述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

成实施以及上述事项的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前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 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 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 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 3、《股份转让协议》;
  • 4、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及联系方式
  • 1、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石浦科技园区科苑路 2 号
  • 2、联系电话:0574-65982386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浩涛

日期:2026 年 9 月 21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石 浦科技园区科苑路 2 号
股票简称戴维医疗股票代码300314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名称江浩涛信息披露义务人 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
拥有权益的股 份 数 量 变 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是 否 为 上 市公司第一大股 东是 □ 否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是 否 为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 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br><br>协议转让 间接方式转让 执行法院裁定<br><br>(请注明)<br><br>☑ □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披 露 前 拥 有权益的股 份 数 量 及 占 上 市 公 司 已 发<br><br>行 股 份 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持股数量:0 股 持股比例:0%<br><br>
本 次 权 益 变 动 后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数 量 及 变 动 比 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变动数量:+14,400,000 股 变动比例:+5.00% 变动后持股数量:14,400,000 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5.00%<br><br>

在 上 市 公 司 中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变 动 的 时 间 及 方 式

时间: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所持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完成之日

方式: 协议转让

是 否 已 充 分 披 露 资 金 来 源

是 ☑ 否 □ 不适用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是 否 拟 于 未来 12 个月 内 继 续 增 持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在此前 6 个月 是 否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卖 该 上 市 公 司 股票

是 □ 否 □ 不适用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 起12个月内不减持通过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除根据已签署的《股 份转让协议》并在本报告书中公告的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其他 增持或减持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 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 予以说明: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减 持 时 是 否 存 在 侵 害 上 市 公 司 和 股 东 权 益 的 问 题

是 □ 否 ☑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减 持 时 是 否 存 在 未 清 偿 其 对 公 司 的 负 债 , 未 解 除 公 司 为 其 负 债 提 供 的 担 保 , 或 者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的 其 他 情 形

是 □ 否 ☑ 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 次 权 益 变 动 是否需取得 批

是 ☑ 否 □

准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交所合规性审核后方可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是 否 已 得 到 批 准是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浩涛 日期:2026 年 9 月 21 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