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维医疗: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戴维医疗2026-09-21 18:12

摘要

1戴维医疗控股股东、实控人之一陈再慰拟协议转让1440万股(占总股本5%)给自然人江浩涛,转让价9.60元/股,总价1.38亿元。
2转让后陈再慰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61.06%,控制权不变。
3受让方承诺12个月内不减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4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及要约收购,尚需深交所合规审核。

证券代码:300314 证券简称:戴维医疗 公告编号:2026-034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 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再慰先生及受让方江浩涛先生保证 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 息一致。

|

|---|

特别提示:

  • 1、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戴维医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陈再慰先生(以下简称“转让方”) 与江浩涛先生(以下简称“受让方”)于2026年9月21日签署了《陈再慰与 江浩涛关于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 “《股份转让协议》”或“本协议”),陈再慰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江 浩涛先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400,00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5.00%,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9.60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 币138,240,000.00元。本次协议转让后,江浩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4,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
  • 3、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

陈再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再宏先生仍合计持有公司61.06%的股权,其

中陈再慰先生的持股比例为15.25%,陈再宏先生的持股比例为45.81%。本 次协议转让前,受让方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后,受让方持有公 司股份14,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公司 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 4、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合规性审核后方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 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5、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双方将严格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 减持额度、信息披露的规定。江浩涛先生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完成过户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减持通过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陈再慰先生的

通知,陈再慰先生于2026年9月21日与江浩涛先生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 陈再慰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江浩涛先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14,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 9.60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138,240,000.00元。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交易双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协议转让前持有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后持有股份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转让方
陈再慰58,320,00020.25%43,920,00015.25%
陈再宏131,928,20045.81%131,928,20045.81%
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合计190,248,20066.06%175,848,20061.06%
受让方
江浩涛00.00%14,400,0005.00%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转让方因自身资金需求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部 分公司股份,同时受让方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 意受让上述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后,江浩涛先生将成为公司持有股份5%以 上的股东。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合规性审核后方可在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 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次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 1、转让方 姓名:陈再慰 性别:男
  •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石浦科技园区科苑路2号 身份证号码:3302251971********
  • 2、转让方一致行动人 姓名:陈再宏 性别:男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石浦科技园区科苑路2号 身份证号码:3302251969********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 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江浩涛 性别:男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4452811984******本次权益变动中,受让方支付本次协议转让标的的交易价款的资金来

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受让方不存在被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转让方及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控制关系、投资关系、

重大影响以及其他任何利益或利害关系等,亦不存在以委托持股、信托持 股或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对方股份或权益的情况,转让方及受让 方不是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等。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9月2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副董事长陈再慰先

生与江浩涛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陈再慰(以下或称为“卖方”) 乙方(受让方):江浩涛(以下或称为“买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

  • 1.1 甲方自愿将其持有的公司14,400,000股无限售A股股份,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5.00%,转让给乙方。

  • 1.2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股份转让完成之日期间,如公司发生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转让价款不变;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则甲方取得的分红归乙方所有, 乙方有权从未支付的转让价款中扣除分红部分。

2、转让价款

  • 2.1 就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按本协议签署

之日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范围下限 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经买方、卖方协商,双方同意股份转让的转让 价格为【9.60】元/股。因此,买方应支付卖方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138,24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捌佰贰拾肆万】元整。

  • 2.2 转让价款应由买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 2.2.1 本协议生效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转让价款

总额的20.00%,即人民币【27,648,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仟柒佰 陆拾肆万捌仟】元)作为保证金。该等保证金在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自动 转为转让价款。

  • 2.2.2 在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书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

买方向卖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40.00%,即人民币【55,296,000.00】元整 (大写人民币【伍仟伍佰贰拾玖万陆仟】元)。

  • 2.2.3 在股份转让完成,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后的三(3)个工作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40.00%,即人民币【55,296,000.00】 元整(大写人民币【伍仟伍佰贰拾玖万陆仟】元)。

  • 2.2.4 若本次交易最终未经深交所对股份转让进行确认的,则本次交

易无效,卖方应在五(5)个工作日内将买方已付全部款项全额返还给买方。 3、股份转让完成与股份转让完成后义务

  • 3.1 卖方与买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卖方与买

方应向深交所提交关于协议转让的合规性审查申请。

  • 3.2 卖方与买方同意,在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书后的五

(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卖方 与买方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提供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必需的各 项文件。

  • 3.3 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即为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完成,股份

转让过户登记完成之日为股份转让完成之日。

  • 3.4 卖方和买方确认,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卖方将标的股份以及标

的股份附带的权益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投票权等)全部转让给 买方。因此,自股份转让完成之日起,买方应有权行使与标的股份相关的 一切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表决权、收取红利的权利以及本协 议、章程或其他文件赋予买方的任何其他股东权利;同时,买方应承担一 切法定或约定的股东义务。

  • 3.5 股份转让完成之日后,买方成为戴维医疗持股5%的股东,买方应

及时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 定的权益变动披露等信息披露义务,配合戴维医疗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信 息和文件。

  • 3.6 鉴于本次股权转让前,卖方为戴维医疗持股5%以上的股东,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买方在股份转让完成之日后十二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未来减持戴维医疗股份时需要遵守中国 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减持规定。

4、陈述、保证与承诺 4.1 卖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 4.1.1 卖方拥有合法权利和完全能力和授权订立并履行本协议和其他

依照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将依据它们各自 的条款构成对卖方有效并有约束力的文件。

  • 4.1.2 卖方系标的股份唯一的合法所有权人,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

占有、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不存在信托持股、股份代持等安排,不存在权 属争议或纠纷;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卖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无需获得任 何第三方的批准或同意。

  • 4.1.3 拟转让的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卖方未在标的股份

上设定质押等担保或其他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权利负担,未将标的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他人,未向其他人转让标的股份的收益权;标的股份未 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采取冻结等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措施。

  • 4.1.4 卖方根据本协议转让标的股份不会:违反中国法律或深交所自

律规则;违反卖方的合伙协议或内部组织文件;与卖方签署的其他协议发 生冲突或导致对该等协议的违反;违反对卖方或其财产具有约束力的法院、 仲裁机关或政府机构的判决、命令、禁令、政令或裁决。

  • 4.1.5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股份转让完成之日期间,除本协议约定

之交易外,卖方不得对标的股份实施任何处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售、 转让、置换、赠与、设定质押等担保或其他权利负担、设立信托、表决权 委托、转让收益权或受益权等。

  • 4.1.6 卖方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履行股份转

让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4.1.7 卖方应在其所能范围内协助买方提供或办理一切监管机构或自

律组织要求买方提供或补充的文件或手续。

  • 4.1.8 各项保证应是相互独立的,除非有明确的、相反的规定,对每

一项保证的解释不应影响其他任何保证的效力。

  • 4.1.9 如果卖方得知任何保证已经被违反或可能被违反,应立即书面

通知买方,并说明违反的详情、原因及可能对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事宜产 生的影响。

  • 4.1.10 若股份转让过程中卖方所述任何保证被违反或证明虚假、有重

大遗漏或误导、未履行或无法履行并因此导致买方的损失,卖方应对买方 给予充分、完全的赔偿和补偿。

4.2 买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 4.2.1 买方拥有合法权利和完全能力和授权订立并履行本协议和其他

依照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将依据它们各自 的条款构成对买方有效并有约束力的文件。

  • 4.2.2 买方保证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且资金来源合法。在本协议生

效后,买方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规定时限内足额支付标的股份的 转让价款。

  • 4.2.3 买方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履行股份转

让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4.2.4 买方应在其所能范围内协助卖方提供或办理一切监管机构或自

律组织要求卖方提供或补充的文件或手续。

  • 4.2.5 各项保证应是相互独立的,除非有明确的、相反的规定,对每

一项保证的解释不应影响其他任何保证的效力。

  • 4.2.6 如果买方得知任何保证已经被违反或可能被违反,应立即书面

通知卖方,并说明违反的详情、原因及可能对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事宜产 生的影响。

  • 4.2.7 若股份转让过程中买方所述任何保证被违反或证明虚假、有重

大遗漏或误导、未履行或无法履行并因此导致卖方的损失,买方应对卖方 给予充分、完全的赔偿和补偿。

5、违约责任

  • 5.1 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协议

项下的陈述、保证与承诺,则该方应被认为构成违约,应当按照本协议约 定及中国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 5.2 买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金的,则协议失效,且卖

方有权不将相应股份出售给买方;买方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金 后,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后续款项的,则卖方有权单方面解约,且有权 没收买方支付的保证金。

  • 5.3 买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买方应就应付

未付的金额以每自然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 5.4 卖方未按本协议第3.1条、3.2条约定期限申请办理深交所合规性

确认及中国结算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因买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迟延除外), 每迟延一日,卖方应按买方已支付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迟延超过10日,买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卖方应按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20% 向买方支付解约赔偿金。该赔偿金具有惩罚性质,不以买方遭受实际损失 为前提。卖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买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也有权 解除本协议并按上述约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 5.5 非因双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解除的,卖方应于本协议解除后3

日内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逾期未退还的,卖方应当按日万分 之五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6、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 6.1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依照中国法律解释。
  • 6.2 如因本协议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该等纠纷。如任

何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就该等纠纷进行协商后三十(30)日内,双方未 能经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 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公证

费、送达费、公告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 7、生效及约束力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8、税收和费用 双方均应自行承担其各自就准备、商议和完成本协议以及股份转让所

发生的成本、税收和费用。其中,特别的,卖方应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 定,缴纳由于股份转让产生的全部相关税收和费用,若因卖方未缴足相关 税收而导致买方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缴纳相关税收,则卖方应赔偿买方由 于缴纳税收受到相关全部损害、损失、费用、成本等。

(三)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 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 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 排。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一)江浩涛先生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减持通过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交易 股份的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资金来源均为受让方的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来源于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 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 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受让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 安排的情形。

五、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协议转

让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公司人员、 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 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相关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自律规则 等相关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二)交易双方已向公司提供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转让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 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减持额度、信息披露的规定。

(三)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交所合规性审核后方可在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 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 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一)《股份转让协议》 (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四)《承诺函》 特此公告。

宁波戴维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21 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