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隆源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隆源股份2026-09-21 17:34

摘要

1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隆源股份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心员工认定、考核管理办法、授予协议签署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等6项议案。
3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所有议案均获100%同意通过。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 号杭州国际金融中心汇西一区 1 幢办公楼 3 楼、6-12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1629 号

致: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隆源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 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9 月 4 日在指定媒体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20 日 15:00;召开地点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官塘河路 58 号公司 302 会议室。经本 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 年 9 月 19 日 15:00-2026 年 9 月 20 日 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 1、《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 2、《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 3、《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 4、《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5、《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
  • 6、《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

项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五)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

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 1、股权登记日(2026 年 9 月 16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3、本所见证律师。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5 人,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1,883,6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995%;其中通 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8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753,34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79%,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 已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1,631,46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同意股数1,631,46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同意股数51,883,648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股数1,631,46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5、《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 同意股数1,631,46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6、《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 项的议案》

同意股数1,631,46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 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表决结果为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上述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第6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公 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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