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云科技: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佳云科技2026-09-21 16:46

摘要

1佳云科技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因国泰慧众业绩对赌失败,公司起诉原股东王元昊、格日勒追偿。
2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回购款5500万元及利息,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
3公司上诉请求改判支付合计6877.18万元(含按8%单利计算的利息约1377万元);
4被告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诉请或发回重审。
5案件二审尚未开庭,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证券代码:300242 证券简称:佳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9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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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 1、本次重大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原审原告广东佳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云科技”、“公司”)与原审被告王元昊、格日勒均 已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尚未发生 法律效力;

  •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 3、涉案金额:一审判决王元昊、格日勒向佳云科技支付回购款 5,500 万元

及利息(以 5,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 2025 年 2 月 21 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案件最终裁判结果尚

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 事项及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因国泰慧众 (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未能达成业绩目标,触发《关于国泰慧众(北京)体 育发展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约定的现金补偿义务条款,且其创始股东王元昊、 格日勒未履行现金补偿义务,公司已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 额为 68,771,777.79 元人民币。

2026 年 9 月 7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5)粤 0305 民初 39072 号,法院判决王元昊、格日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公司支付回购款 5,500 万元及利息(以 5,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 2025 年 2 月 21 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7 日披露的《关 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45)。

二、诉讼进展情况 因公司与原审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双方已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广东省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如下:

(一)佳云科技作为上诉人的主要诉讼请求

  •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元昊、格日勒
  • 2、上诉请求
  • (1)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判令被上诉人王元昊、格日勒按《关于国泰

慧众(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之约定 向上诉人佳云科技支付 5,500 万元,以及以 5,500 万元为基数,按 8%单利自上诉 人实际支付日计算至被上诉人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4 日 为 13,771,777.79 元),合计 68,771,777.79 元;

  • (2)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二)王元昊、格日勒作为上诉人的主要诉讼请求
  • 1、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元昊、格日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上诉请求
  •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5)粤 0305 民初 39072 号民事

判决第一项;

  • (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 (3)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审计费等诉讼费用由被上

诉人负担。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案件最终裁判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

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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