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摘要
股票简称:中塑股份 股票代码:301686
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Sinoplast Advanced Material Co., Ltd.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步步高路 35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二零二六年九月
特别提示
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塑股份”、“本公司”或“发 行人”)股票将于 2026 年 9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 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 中 国 金 融 新 闻 网 ( www.financialnews.com.cn ) 、 中 国 日 报 网 (www.chinadaily.com.cn)上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 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 公司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公司 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总股本为 49,331,495 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8,733,057
股,占发行后的总股本的 17.7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
不足的风险。 (三)公司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年),中塑股 份所属行业为“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截至 2026 年 9 月 4 日(T-4 日),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 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8.53 倍。
截至2026年9月4日(T-4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同行业上市公 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4 日股 票收盘价 (元/股) | 2025 年扣 非前 EPS (元/股) | 2025 年 扣非后 EPS(元 /股) | 对应的静态市 盈率-扣非前 (2025 年) | 对应的静态市 盈率-扣非后 (2025 年) |
|---|---|---|---|---|---|---|
| 600143.SH | 金发科技 | 13.69 | 0.4301 | 0.3985 | 31.83 | 34.35 |
| 688219.SH | 会通股份 | 10.56 | 0.3550 | 0.2979 | 29.75 | 35.45 |
| 301003.SZ | 江苏博云 | 60.55 | 1.0505 | 1.0152 | 57.64 | 59.64 |
| 300995.SZ | 奇德新材 | 27.22 | 0.2131 | 0.1994 | 127.73 | 136.51 |
| 874508.NQ | 天健新材 | - | 1.7081 | 1.6710 | - | - |
| 平均值(剔除异常值后) | 39.74 | 43.15 |
资料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6 年 9 月 4 日(T-4 日)(GMT+8);
- 注 1:2025 年扣非前/后 EPS=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 注 2:计算平均市盈率时,剔除奇德新材、天健新材等异常市盈率情况;
- 注 3: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价格 55.28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对应的摊薄后静态市盈率为 22.20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 2026 年 9 月 4 日(T-4 日)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28.53 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对应的平均静态市盈率(剔除极端值后)43.15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 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 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 55.28 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 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 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
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 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本 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由 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因此 公司短期内可能存在净资产增幅大于净利润增幅的情形,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 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比例分别为 91.16%、91.53% 及 90.82%。公司原材料包括聚碳酸酯等塑料基材、助剂、色粉等,主要为石化产 品,其价格与原油及石化产品中间体价格具有相关性。报告期内,受全球供需格 局、原材料成本、行业竞争及下游需求等因素影响,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存在波
动,2026 年中东地缘政治局势紧张,原油及石化产品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若未来 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而公司不能及时调整产品价格、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 压力传导至下游,或未能通过优化工艺、提高效率等方式降低生产成本,又或在 原材料价格波动过程中未能做好存货管理,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考虑原材料涨价前囤货以及价格上涨向下游传导等因素,公司原材料价格上涨对 报告期各期毛利率及净利润的敏感性测算如下:
| 直接材料 成本涨幅 | 成本传 导比例 | 项目 | 2025 年度 | 2024 年度 | 2023 年度 |
|---|---|---|---|---|---|
| 30% | 100%<br><br> | 毛利率变动百分点 | -5.13 | -4.91 | -4.98 |
| 净利润变动率 | 0.00% | 0.00% | 0.00% | ||
| 90% | 毛利率变动百分点 | -6.25 | -6.12 | -6.16 | |
| 净利润变动率 | -9.50% | -11.78% | -10.85% | ||
| 80% | 毛利率变动百分点 | -7.42 | -7.37 | -7.38 | |
| 净利润变动率 | -19.00% | -23.55% | -21.70% | ||
| 70%<br><br> | 毛利率变动百分点 | -8.62 | -8.66 | -8.64 | |
| 净利润变动率 | -28.50% | -35.33% | -32.55% | ||
| 20%<br><br> | 100% | 毛利率变动百分点 | -3.60 | -3.46 | -3.51 |
| 净利润变动率 | 0.00% | 0.00% | 0.00% | ||
| 90% | 毛利率变动百分点 | -4.37 | -4.29 | -4.31 | |
| 净利润变动率 | -6.33% | -7.85% | -7.23% | ||
| 80% | 毛利率变动百分点 | -5.16 | -5.14 | -5.14 | |
| 净利润变动率 | -12.67% | -15.70% | -14.46% | ||
| 70% | 毛利率变动百分点 | -5.97 | -6.01 | -5.99 | |
| 净利润变动率 | -19.00% | -23.55% | -21.70% | ||
| 10%<br><br> | 100% | 毛利率变动百分点 | -1.90 | -1.83 | -1.86 |
| 净利润变动率 | 0.00% | 0.00% | 0.00% | ||
| 90%<br><br> | 毛利率变动百分点 | -2.30 | -2.26 | -2.27 | |
| 净利润变动率 | -3.17% | -3.93% | -3.62% | ||
| 80% | 毛利率变动百分点 | -2.70 | -2.69 | -2.69 | |
| 净利润变动率 | -6.33% | -7.85% | -7.23% | ||
| 70%<br><br> | 毛利率变动百分点 | -3.11 | -3.13 | -3.12 | |
| 净利润变动率 | -9.50% | -11.78% | -10.85% |
(二)原材料稳定供应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塑料基材、助剂、色粉等品类,其中塑 料基材为石化产品,采购占比近七成。公司塑料基材采购渠道涵盖科思创、万华 化学等头部化工企业,同时公司结合国内产能供给态势,向神马集团、鲁西化工、 甘宁石化等知名厂商及其授权经销商采购,公司已搭建多元化、层级化供应商架 构,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渠道畅通、物料供应平稳有序。
2026 年中东地缘政治局势紧张,原油及石化产品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全球 化工供应链承压明显。若后续地缘政治冲突持续升级,致使公司上游核心供应商 出现大幅减产、停产乃至断供情形,且公司短期内未能寻得技术指标、品质标准 均适配的替代原材料及供应商,则公司或将面临核心原材料供应紧缺甚至断供的 风险,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盈利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业绩增速放缓或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53,677.89 万元、69,995.26 万元和 74,947.57 万元,增速分别为 30.40%、7.0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分别为 8,084.74 万元、9,256.66 万元和 12,285.37 万元,增速分别为 14.50%、
- 32.72%。目前公司产品下游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领域,报告期内消费电子领域主 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65.57%、70.82%、66.90%,毛利率贡献率分别为 21.73%、
- 24.10%、26.01%。IDC 数据显示,2025 年国内智能手机出货量同比下降 0.6%, 2026 年第一季度出货量同比下降 3.3%,下游终端市场需求存在波动。公司正积 极布局新能源汽车、智能家居家电等新兴领域,但前述领域整体毛利率水平低于 传统消费电子赛道,新市场拓展进程存在不确定性。同时,2026 年受中东地缘冲 突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出现波动,根据 WIND 数据,PC 市场价格于 2026 年初至 2026 年 5 月下旬较 2025 年末的平均涨幅接近 20%,对公司毛利率 水平造成了一定压力。此外,行业内主要企业持续推进产能扩张及研发投入,部 分同行业公司在与公司存在重叠的应用领域加大布局力度。
结合上述情况,若公司未能有效对冲消费电子终端需求波动并稳步推进新能 源汽车、家居家电等领域的客户开拓和订单转化,或无法通过产品调价、产品结 构及配方升级等举措以及时、充分地向下游传导原材料涨价成本,或无法在同行 业产能扩张的背景下保持自身产品、技术及客户资源的竞争优势,将对公司产品 销量、售价及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面临业绩增速进一步放缓或业绩下 滑的风险。
(四)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1.52%、30.63%和 33.21%。直接材料 成本方面,2026 年受中东地缘冲突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出现波动,根 据 WIND 数据,PC 市场价格于 2026 年初至 2026 年 5 月下旬较 2025 年末的平 均涨幅接近 20%,对公司毛利率水平造成了一定压力。产品结构方面,报告期各 期,公司产品下游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领域,该领域产品毛利率较高,分别为
- 33.13%、34.03%和 38.88%;公司同步积极拓展汽车领域,主营业务收入占比逐 年增加,分别为 3.36%、7.33%和 10.25%,但由于汽车领域毛利率水平整体低于 消费电子,分别为 29.24%、19.84%和 16.82%,其收入占比的提升预计将拉低公 司的综合毛利率水平。
综合上述情况,若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而公司无法及时、充分地向 下游客户传导原材料涨价成本,或公司对汽车领域中高端市场的开拓不达预期, 或未能稳步推进智能家居、智能影像设备等新领域高毛利率客户的开拓和订单转 化,或公司现有产品的技术壁垒被突破导致产品核心竞争力下降,均可能导致公 司毛利率下滑,进而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主要客户变动的风险
公司处于主要终端应用领域的产业链上游,直接客户主要为零组件、模组和 精密结构件制造企业,客户具有数量多且分散的特点。报告期内,受客户自身需 求、公司业务发展及产品结构变动的影响,公司向主要客户的销售额及公司主要 客户的结构存在变动。虽然通常情况下主要客户能够与公司持续发生交易,但如 果主要客户调整战略或自身经营需求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公司无法维持、发展与 现有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则公司将面临主要客户变动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 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产品技术迭代风险 随着产业技术的发展,终端应用快速迭代,新产品不断涌现。以人形机器人、
低空经济等领域为代表的新兴产品和应用的出现,对材料性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若不能持续保持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公司将难以维持现有的市场地位和份额, 也难以适应终端应用的发展趋势,对公司竞争力和未来的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 影响。
(七)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21,266.23 万元、20,280.23 万 元和 24,644.03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6.72%、29.20%和 28.78%,由 于公司下游主要应用领域尤其是消费电子行业具有季节性的特点,公司期末应收 账款金额及占比均较高。如果出现公司客户资信状况、经营状况恶化,应收账款 不能按期收回甚至无法收回的情况,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八)存货金额较大及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 7,899.87 万元、8,553.26 万元、
- 7,805.86 万元,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分别为 866.07 万元、1,169.44 万元、 1,184.27 万元,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7,033.79 万元、7,383.82 万元和 6,621.59 万 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2.14%、10.63%和 7.73%。如果未来宏观环境、行 业政策和市场供需等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公司存货积压、价格下跌,公司将存在 因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而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6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2025 年修订)》 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
注册(证监许可〔2026〕1631 号),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6〕1297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中塑股份”,证券代码“301686”;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8,733,057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6 年 9 月 22 日 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6 年 9 月 22 日 (三)股票简称:中塑股份 (四)股票代码:30168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933.1495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233.29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873.3057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059.8438 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 安排: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313.2705 万股,约占本次发 行数量的 25.40%。限售期方面,国信资管中塑股份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 股票限售期为 18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 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相关承诺”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 承诺”“(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十一)关于上市后前三年 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相关承诺”之“(一)关于股份锁定 的承诺”“(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十一)关于上市后前三 年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 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
通。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 (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 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46.7138 万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1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3.7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 项目 | 股东名称<br><br>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
| 持股数量(万 股) | 占比(%) | |||
| 首次公 开发行 前已发 行股份<br><br> | 朱怀才 | 2,043.6723 | 41.43 | 2029 年 9 月 22 日 |
| 邓莲芳 | 333.3300 | 6.76 | 2029 年 9 月 22 日 | |
| 众行致远 | 333.3300 | 6.76 | 2029 年 9 月 22 日 | |
| 洛盈华盛 | 288.6377 | 5.85 | 2027 年 9 月 22 日 | |
| 朱怀玉 | 225.2239 | 4.57 | 2029 年 9 月 22 日 | |
| 粤科新材 | 116.8377 | 2.37 | 2027 年 9 月 22 日 | |
| 中小担创投(SS) | 103.0800 | 2.09 | 2027 年 9 月 22 日 | |
| 汤际瑜 | 103.0800 | 2.09 | 2027 年 9 月 22 日 | |
| 粤科华侨 | 77.8918 | 1.58 | 2027 年 9 月 22 日 | |
| 瑞浩中塑 | 74.7761 | 1.52 | 2027 年 9 月 22 日 | |
| 小计 | 3,699.8595 | 75.00 | - | |
| 首次公 开发行 战略配 售股份 | 国信资管中塑股份员 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 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 123.3290 | 2.50 | 2027 年 9 月 22 日 |
| 海口龙旗科技投资有 限公司 | 27.1345 | 0.55 | 2028 年 3 月 22 日 | |
| 阳光电源(三亚)有 限公司 | 27.1345 | 0.55 | 2028 年 3 月 22 日 | |
| 北京安鹏科创汽车产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27.1345 | 0.55 | 2028 年 3 月 22 日 | |
|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 27.1345 | 0.55 | 2028 年 3 月 22 日 | |
| 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 理有限公司 | 27.1345 | 0.55 | 2028 年 3 月 22 日 | |
|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 27.1345 | 0.55 | 2028 年 3 月 22 日 | |
| 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 27.1345 | 0.55 | 2028 年 3 月 22 日 | |
| 小计 | 313.2705 | 6.35 |
| 项目 | 股东名称<br><br>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
| 持股数量(万 股) | 占比(%) | |||
| 首次公 开发行 网上网 下发行 股份<br><br>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415.5057 | 8.42 | 2026 年 9 月 22 日 |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46.7138 | 0.95 | 2027 年 3 月 22 日 | |
| 网上发行股份 | 457.8000 | 9.28 | 2026 年 9 月 22 日 | |
| 小计 | 920.0195 | 18.65 | - | |
| 合计 | 4,933.1495 | 100.00 | -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 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 2.1.2 条中第(一)项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 亿 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
2024 年和 2025 年,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9,256.66 万元和 12,285.37 万元,满足所选 择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中文名称 | 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英文名称 | Guangdong Sinoplast Advanced Material Co., Ltd. |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36,998,595.00 元 |
| 法定代表人 | 朱怀才 |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9 年 9 月 18 日 |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2 年 7 月 13 日 |
| 住所 |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步步高路 355 号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 型膜材料销售;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 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 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合 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化 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工产品);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 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 源销售;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改性工程塑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 计分类指引》,公司业务所属行业为“C 制造业”下属的“C29 橡胶 和塑料制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业务所属行业为“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下属 的“C292 塑料制品业/C2929 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 邮政编码 | 523857 |
| 电话号码 | 0769-81585115 |
| 传真号码 | 0769-81585222 |
| 互联网网址 | www.sinoplast.com.cn |
| 电子信箱 | sinoplast@sinoplast.com.cn |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系部门负责人 | 董事会秘书金伟娜 |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系部门电话号码 | 0769-81585115 |
二、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 有发行人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 司股票和债券情况如下: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 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 量 | 合计持股 数量 (万股) | 占发行 前总股 本持股 比例 | 持有 债券 情况 |
|---|---|---|---|---|---|---|---|---|
| 1 | 朱怀才 | 董事长、 总经理 | 2025 年 7 月 11 日-2028 年 7 月 10 日 | 2,043.67 | 通过众行致 远间接持股 154.68 万股 | 2,198.35 | 59.42% | 无 |
| 2 | 邓莲芳 | 董事 | 2025 年 7 月 11 日-2028 年 7 月 10 日 | 333.33 | 通过众行致 远间接持股 5.88 万股 | 339.21 | 9.17% | 无 |
| 3 | 朱怀玉 | 董事 | 2025 年 7 月 11 日-2028 年 7 月 10 日 | 225.22 | - | 225.22 | 6.09% | 无 |
| 4 | 刘小丽 | 职工代表 董事、审 计委员会 成员 | 2026 年 3 月 16 日-2028 年 7 月 10 日 | - | 通过众行致 远间接持股 11.12 万股 | 11.12 | 0.30% | 无 |
| 5 | 赵建青 | 独立董 事 | 2025 年 7 月 11 日-2028 年 7 月 10 日 | - | - | - | - | 无 |
| 6 | 王茂祺 | 独立董 事、审 计委员 会成员 | 2025 年 7 月 11 日-2028 年 7 月 10 日 | - | - | - | - | 无 |
| 7 | 张荣武 | 独立董 事、审 计委员 会主任 委员 | 2025 年 7 月 11 日-2028 年 7 月 10 日 | - | - | - | - | 无 |
| 8 | 文光会 | 曾任监事 会主席 | 2022 年 7 月 13 日-2025 年 7 月 12 日 | - | 通过众行致 远间接持股 7.50 万股 | 7.50 | 0.20% | 无 |
| 9 | 周小强 | 曾任监事 | 2023 年 10 月 13 日-2025 年 7 月 12 日 | - | - | - | - | 无 |
| 10 | 曾昭成 | 曾任职工 代表监事 | 2022 年 7 月 13 日-2025 年 7 月 12 日 | - | 通过众行致 远间接持股 8.10 万股 | 8.10 | 0.22% | 无 |
| 11 | 杨建军 | 副总经理 | 2025 年 7 月 11 日-2028 年 7 月 10 日 | - | 通过众行致 远间接持股 27.50 万股 | 27.50 | 0.74% | 无 |
| 序 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 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 量 | 合计持股 数量 (万股) | 占发行 前总股 本持股 比例 | 持有 债券 情况 |
|---|---|---|---|---|---|---|---|---|
| 12 | 袁高明 | 财务总监 | 2025 年 7 月 11 日-2028 年 7 月 10 日 | - | 通过众行致 远间接持股 15.00 万股 | 15.00 | 0.41% | 无 |
| 13 | 金伟娜 | 董事会秘 书 | 2025 年 7 月 11 日-2028 年 7 月 10 日 | - | - | - | - | 无 |
注:以上持股数量均已取整,如合计数与各部分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前,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披露之日, 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朱怀才直接持有公司 55.2365%的股份,并通过众行致远控制 公司 9.0093%的股份,朱怀才之配偶邓莲芳直接持有公司 9.0093%的股份,朱怀 才、邓莲芳二人合计控制公司 73.2551%的股份。朱怀才系公司的控股股东,朱 怀才、邓莲芳系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未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前,众行致远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朱怀才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众行致远持有公司 9.0093%的股份;朱怀玉为朱怀才之胞兄,持有公司 6.0874% 的股份。众行致远、朱怀玉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构成法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但未签 署一致行动协议。
最近两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发生变化,朱怀才先生、邓莲 芳女士的简历情况如下:
朱怀才先生:男,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 1998 年 6 月至 2002 年 11 月任东江集团深圳办事处产品专员、市场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6 年 10 月任苏州市中川新材料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 12 月至今任深圳中塑执行董事、总经理,2009 年 9 月至 2022 年 7 月历任中塑有限
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0 年 3 月至今任苏州宝利金执行董事、总经 理,2014 年 10 月至今任江西中塑执行董事,2021 年 1 月至今任香港中塑董事, 2022 年 7 月至今任中塑股份董事长、总经理。
邓莲芳女士:女,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 2002 年 9 月至 2004 年 7 月任江西吉安青原区新圩中学教师,2006 年 12 月至 2021 年 3 月任深圳中塑财务总监,2021 年 4 月至 2022 年 6 月任中塑有限总经办 副总,2022 年 7 月至 2026 年 3 月任中塑股份资材部长,2022 年 7 月至今历任中 塑股份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披露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未实施的股权激励 计划或其他上市后行权安排,也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其 他上市后行权安排,但存在部分员工通过持股平台众行致远持股的情况,众行致 远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深圳市众行致远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MA5GHDMM94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 |
| 成立日期 | 2020 年 12 月 7 日 |
| 出资额 | 1,333.33 万元 |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文雅社区 13 区福城前海新纪 元嘉洲商务中心 2 栋 G 座 2514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朱怀才 |
| 营业期限 | 永续经营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企业 管理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投资兴办实业(具 体项目另行申报),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
|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 系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不存在 其他业务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披露之日,出资人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 认缴出资 (万元) | 间接持股 数量(万 股) | 出资比例 (%) |
|---|---|---|---|---|---|---|
| 朱怀才 | 普通合伙人 | 董事长、总经理 | 618.7300 | 154.6813 | 46.4049 | |
| 杨建军 | 有限合伙人 | 副总经理 | 110.0000 | 27.4998 | 8.2500 | |
| 袁高明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总监 | 60.0000 | 14.9999 | 4.5000 | |
| 何玲方 | 有限合伙人 | 事业部总经理 | 46.0000 | 11.4999 | 3.4500 | |
| 刘小丽 | 有限合伙人 | 职工代表董事、总经办主任 | 44.4960 | 11.1239 | 3.3372 | |
| 贺笑庸 | 有限合伙人 | 事业部总经理 | 34.2000 | 8.5499 | 2.5650 | |
| 金文 | 有限合伙人 | 营销部总监 | 33.6000 | 8.3999 | 2.5200 | |
| 曾昭成 | 有限合伙人 | 总经理特助兼品保中心总监 | 32.4000 | 8.0999 | 2.4300 | |
| 肖忠 | 有限合伙人 | 营销部总监 | 31.8000 | 7.9499 | 2.3850 | |
| 陈洁 | 有限合伙人 | 销售总监 | 31.8000 | 7.9499 | 2.3850 | |
| 文光会 | 有限合伙人 | 降本增效委员会主任兼技术 中心总监 | 30.0000 | 7.4999 | 2.2500 | |
| 曾学刚 | 有限合伙人 | 营销副总 | 30.0000 | 7.4999 | 2.2500 | |
| 肖卫星 | 有限合伙人 | 营销部经理 | 26.4000 | 6.6000 | 1.9800 | |
| 邓莲芳 | 有限合伙人 | 董事 | 23.5200 | 5.8800 | 1.7640 | |
| 刘显勇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中心副总监 | 22.8000 | 5.7000 | 1.7100 | |
| 杨云 | 有限合伙人 | 营销部经理 | 21.4200 | 5.3550 | 1.6065 | |
| 彭真 | 有限合伙人 | 营销部经理 | 18.6000 | 4.6500 | 1.3950 | |
| 杨东方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中心主任工程师 | 16.8000 | 4.2000 | 1.2600 | |
| 朱金晔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管理部部长 | 16.2000 | 4.0500 | 1.2150 | |
| 孟兴兵 | 有限合伙人 | 营销部经理 | 14.2800 | 3.5700 | 1.0710 | |
| 杨祥维 | 有限合伙人 | 总经办商务经理 | 12.0000 | 3.0000 | 0.9000 | |
| 陈娟 | 有限合伙人 | 财务科长 | 11.7600 | 2.9400 | 0.8820 | |
| 林和武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中心样料科长 | 10.8000 | 2.7000 | 0.8100 |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 认缴出资 (万元) | 间接持股 数量(万 股) | 出资比例 (%) |
|---|---|---|---|---|---|---|
| 文光平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中心工艺工程师 | 9.3600 | 2.3400 | 0.7020 | |
| 谭善兴 | 有限合伙人 | 技术中心高级研发工程师 | 8.6400 | 2.1600 | 0.6480 | |
| 梁凤 | 有限合伙人 | 招聘培训经理 | 6.3000 | 1.5750 | 0.4725 | |
| 郑长江 | 有限合伙人 | 制造中心生产科长(江西) | 6.1320 | 1.5330 | 0.4599 | |
| 胡国焱 | 有限合伙人 | 销售经理 | 5.2920 | 1.3230 | 0.3969 | |
| / | 1,333.3300 | 333.3300 | 100.0000 |
众行致远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相关承诺”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 诺”“(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3,699.8595 万股,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1,233.29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4,933.1495 万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 号 | 股东姓名/ 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 期限 | 备注 | ||
|---|---|---|---|---|---|---|---|
| 持股数 (万股) | 持股 比例 | 持股数 (万股) | 持股 比例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 1 | 朱怀才 | 2,043.6723 | 55.24% | 2,043.6723 | 41.43% | 自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 | 实际控制 人 |
| 2 | 邓莲芳 | 333.3300 | 9.01% | 333.3300 | 6.76% | 自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 | 实际控制 人 |
| 3 | 众行致远 | 333.3300 | 9.01% | 333.3300 | 6.76% | 自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 | 实际控制 人之一致 行动人 |
| 4 | 洛盈华盛 | 288.6377 | 7.80% | 288.6377 | 5.85% | 自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 | |
| 5 | 朱怀玉 | 225.2239 | 6.09% | 225.2239 | 4.57% | 自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 | 实际控制 人之一致 行动人 |
| 6 | 粤科新材 | 116.8377 | 3.16% | 116.8377 | 2.37% | 自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 | |
| 7 | 中小担创投 (SS) | 103.0800 | 2.79% | 103.0800 | 2.09% | 自上市 之日起 |
| 序 号 | 股东姓名/ 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 期限 | 备注 | ||
|---|---|---|---|---|---|---|---|
| 持股数 (万股) | 持股 比例 | 持股数 (万股) | 持股 比例 | ||||
| 12 个月 | |||||||
| 8 | 汤际瑜 | 103.0800 | 2.79% | 103.0800 | 2.09% | 自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 | |
| 9 | 粤科华侨 | 77.8918 | 2.11% | 77.8918 | 1.58% | 自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 | |
| 10 | 瑞浩中塑 | 74.7761 | 2.02% | 74.7761 | 1.52% | 自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 | |
| 11 | 国信资管中 塑股份员工 参与创业板 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 划 | - | - | 123.3290 | 2.50% | 自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 | 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 资者 |
| 12 | 海口龙旗科 技投资有限 公司 | - | - | 27.1345 | 0.55% | 自上市 之日起 18 个月 | 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 资者 |
| 13 | 阳光电源 (三亚)有 限公司 | - | - | 27.1345 | 0.55% | 自上市 之日起 18 个月 | 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 资者 |
| 14 | 北京安鹏科 创汽车产业 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 限合伙) | - | - | 27.1345 | 0.55% | 自上市 之日起 18 个月 | 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 资者 |
| 15 | 东莞市宇瞳 光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 | - | 27.1345 | 0.55% | 自上市 之日起 18 个月 | 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 资者 |
| 16 | 上海汽车集 团金控管理 有限公司 | - | - | 27.1345 | 0.55% | 自上市 之日起 18 个月 | 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 资者 |
| 17 | 蓝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 | - | 27.1345 | 0.55% | 自上市 之日起 18 个月 | 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 资者 |
| 18 | 惠州硕贝德 无线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 | - | 27.1345 | 0.55% | 自上市 之日起 18 个月 | 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 资者 |
| 19 | 网下发行限 售股份 | - | - | 46.7138 | 0.95% | 自上市 之日起 6 个月 | |
| 小计 | 3,699.8595 | 100.00% | 4,059.8438 | 82.30%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1 | 网下发行无 | - | - | 415.5057 | 8.42% | 无限售 |
| 序 号 | 股东姓名/ 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 期限<br><br> | 备注 | ||
|---|---|---|---|---|---|---|---|
| 持股数 (万股) | 持股 比例 | 持股数 (万股) | 持股 比例 | ||||
| 限售股份 | 期 | ||||||
| 2 | 网上发行股 份 | - | - | 457.8000 | 9.28% | 无限售 期 | |
| 小计 | - | - | 873.3057 | 17.70% | - | ||
| 合计 | 3,699.8595 | 100.00% | 4,933.1495 | 100.00% | - |
- 注 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涉及超额配售选择权;
- 注 4: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17,520 名,其中持股数量前十名 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
| 朱怀才 | 2,043.6723 | 41.43% |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 |
| 邓莲芳 | 333.3300 | 6.76% |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 |
| 众行致远 | 333.3300 | 6.76% |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 |
| 洛盈华盛 | 288.6377 | 5.85% |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
| 朱怀玉 | 225.2239 | 4.57% |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 |
| 国信资管中塑股 份员工参与创业 板战略配售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 123.3290 | 2.50% |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
| 粤科新材 | 116.8377 | 2.37% |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
| 汤际瑜 | 103.0800 | 2.09% |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
| 中小担创投 (SS) | 103.0800 | 2.09% |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
| 粤科华侨 | 77.8918 | 1.58% |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 |
| 3,748.4124 | 75.98% | - |
注: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七、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 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本次发行价格未超过剔 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 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 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因此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320.6554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6.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313.2705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 25.40%。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7.3849 万股回拨至网下 发行。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23.3290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189.9415 万股,约占本次 发行数量的 15.40%。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 (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 (月) |
|---|---|---|---|---|---|
| 国信资管中塑 股份员工参与 创业板战略配 售 1 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 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 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设立 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 1,233,290 | 68,176,271.20 | 12 | |
| 海口龙旗科技 投资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 营业务具有 战略合作关 系或长期合 作愿景的大 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br><br> | 271,345 | 14,999,951.60 | 18 | |
| 阳光电源(三 亚)有限公司 | 271,345 | 14,999,951.60 | 18 | ||
| 北京安鹏科创 汽车产业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271,345 | 14,999,951.60 | 18 | ||
| 东莞市宇瞳光 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 271,345 | 14,999,951.60 | 18 |
| 6 | 上海汽车集团 金控管理有限 公司 | 271,345 | 14,999,951.60 | 18 | |
|---|---|---|---|---|---|
| 7 | 蓝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 271,345 | 14,999,951.60 | 18 | |
| 8 | 惠州硕贝德无 线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 271,345 | 14,999,951.60 | 18 | |
| 合计 | 3,132,705 | 173,175,932.40 | - |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国信资管中塑股份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 简称“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 产品名称 | 国信资管中塑股份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成立日期 | 2026 年 7 月 20 日 |
| 备案日期 | 2026 年 7 月 27 日 |
| 产品编码 | SCF901 |
| 募集资金规模 | 8,320.00 万元 |
| 认购资金规模 | 8,320.00 万元 |
| 管理人名称 | 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资管”) |
| 托管人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
| 实际支配主体 | 国信资管,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
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姓名、职务、实缴金额及份额持有比例 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序 号 | 姓名 | 劳动关系所 属单位 | 职务 |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 | 实缴金额 | 资管计划份 额持有比例 |
|---|---|---|---|---|---|---|
| 1 | 朱怀才 | 深圳中塑 | 董事长、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4,300.00 | 51.68% |
| 2 | 邓莲芳 | 深圳中塑 | 董事 | 核心员工 | 1,000.00 | 12.02% |
| 3 | 刘小丽 | 深圳中塑 | 职工代表董事、 总经办主任 | 核心员工 | 280.00 | 3.37% |
| 4 | 曾昭成 | 中塑股份 | 总经理特助兼品 保中心总监 | 核心员工 | 150.00 | 1.80% |
| 5 | 袁高明 | 中塑股份 | 财务总监 | 高级管理人员 | 450.00 | 5.41% |
| 6 | 杨建军 | 深圳中塑 | 副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300.00 | 3.61% |
| 序 号 | 姓名 | 劳动关系所 属单位 | 职务 | 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 | 实缴金额 | 资管计划份 额持有比例 |
|---|---|---|---|---|---|---|
| 7 | 金伟娜 | 深圳中塑 | 董事会秘书 | 高级管理人员 | 300.00 | 3.61% |
| 8 | 朱怀玉 | 深圳中塑 | 董事、总经办副 总 | 核心员工 | 150.00 | 1.80% |
| 9 | 何玲方 | 深圳中塑 | 事业部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00 | 1.20% |
| 10 | 贺笑庸 | 深圳中塑 | 事业部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00 | 1.20% |
| 11 | 肖忠 | 苏州宝利金 | 营销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180.00 | 2.16% |
| 12 | 李红刚 | 中塑股份 | 产品线总监 | 核心员工 | 100.00 | 1.20% |
| 13 | 朱金晔 | 中塑股份 | 财务管理部部长 | 核心员工 | 180.00 | 2.16% |
| 14 | 邓惠 | 中塑股份 | 商务部部长 | 核心员工 | 100.00 | 1.20% |
| 15 | 左愚 | 中塑股份 | 核算部部长 | 核心员工 | 120.00 | 1.44% |
| 16 | 杨东方 | 中塑股份 | 技术中心主任工 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00 | 1.20% |
| 17 | 章锡林 | 深圳中塑 | 营销部经理 | 核心员工 | 110.00 | 1.32% |
| 18 | 邱艳艳 | 江西中塑 | 人事行政科科长 | 核心员工 | 100.00 | 1.20% |
| 19 | 戴松柏 | 苏州宝利金 | 销售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00 | 1.20% |
| 20 | 金元一 | 深圳中塑 | 市场开发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00 | 1.20% |
| 合计 | 8,320.00 | 100.00% |
- 注 1: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 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 注 3: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 注 4:中塑股份 1 号员工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除李红刚于 2025 年 9 月入职、金伟娜于 2025 年 1 月入职外,其余人员入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时间均早于申报前 12 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1,233.290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55.28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 (1)16.6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计算);
- (2)16.1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计算);
- (3)22.2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 (4)21.5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30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 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 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 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320.6554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6.00%。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313.2705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5.40%。初始战略配 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7.3849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回拨 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646.2695 万股,约占扣除战 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70.25%;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273.7500 万股,约 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29.75%。
根据《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2,516.70247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部分 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184.0500 万 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462.2195 万股,约占扣除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50.24%;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457.8000 万 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49.76%。回拨后本次网上定 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133607775%。根据《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4,552,031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251,636,273.68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25,969 股,放弃认购金 额为 1,435,566.32 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4,622,195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255,514,939.60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0 元。网上投资者放 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25,969 股,包销 金额为 1,435,566.32 元,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约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2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8,176.2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 8,668.03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508.24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518Z0149 号)。
八、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为 8,668.03 万元,每股发行费用为 7.03 元 (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本次发行股本)。本次发行费用 明细构成如下:
| 项目 | 金额(万元) |
|---|---|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5,713.22 |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500.00 |
| 律师费用 | 830.19 |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65.09 |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 59.53 |
| 合计 | 8,668.03 |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若存在微小差异,为四 舍五入造成;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已经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 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59,508.24 万元。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 转让。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24.01 元/股(以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2.57 元/股(以公司 2025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518Z0466 号)。公司报告期(2023 年至 2025 年)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 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在巨潮资 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详细披 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容诚会计师审阅 了公司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及 2026 年 1-6 月的财务信息,并出具了审阅报告 (容诚阅字[2026]518Z0035 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在巨潮资 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审阅报告》全文。公司 2026 年 1-6 月 财务数据审阅情况、2026 年 1-9 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 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 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已开立了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对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 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
| 东莞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东莞市分行 | 44050177910800007189 | |
| 东莞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分行 | 769915643810008 | |
| 江西中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分行 | 8110901012402089628 | |
| 东莞市中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分行 | 395020100100363572 | |
| 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 2010000629000051028 |
二、其他事项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 书披露之日,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可能对公 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料 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可能对本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没有发生未 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的事项;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者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 (十三)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备 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二、保荐人有关情况
| 保荐人(主承销商)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 | 张纳沙 |
| 住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 层 |
| 联系电话 | 0755-82130833 |
| 传真 | 0755-82131766 |
| 保荐代表人 | 宿昳梵、马徐周 |
| 联系人 | 宿昳梵、马徐周 |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宿昳梵、马徐周负责持续督导工作, 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宿昳梵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副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中国注 册会计师。2011 年至 2014 年任职于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计部。2014 年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主持或参与了耐威科技 IPO、同 为股份 IPO、邦彦技术 IPO、耐威科技非公开发行、兆驰股份非公开发行、耐威 科技重大资产重组、网宿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邦彦技术重大资产重组、领益智造 海外收购、中塑股份新三板挂牌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马徐周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2011 年加入 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主持或参与了深城交 IPO、山鼎设计 IPO、中新科
技 IPO、中船安谱 IPO、齐心集团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齐心集团收购银澎云 计算、电科电源及东方嘉禾新三板挂牌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相关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怀才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邓莲芳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7 年 3 月 22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因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放弃履行;
- 3、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的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2、股东朱怀玉承诺 公司股东朱怀玉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7 年 3 月 22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 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因担任公司董 事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 3、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股东众行致远承诺 公司股东众行致远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7 年 3 月 22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 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 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 3、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的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 4、其他直接股东承诺 其他直接股东洛盈华盛、中小担创投、粤科新材、粤科华侨、瑞浩中塑、汤
际瑜作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 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 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的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企业/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刘小丽,高级管理人员杨建军、袁高明作出承诺如
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7 年 3 月 22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 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 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因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 3、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怀才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邓莲芳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
内,不出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 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1)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
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2)本人 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或公司因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3)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4)公司上市后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 生前: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②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 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5)法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股份:(1)公司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 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2)最近二十个交 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 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4、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本次发行上
市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本人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公司上市后,如本人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身份,仍将 继续遵守本承诺。
- 5、锁定期届满后,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
不会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 6、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拟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 股份减持计划。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 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 7、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减持前 3 个交易 日公告减持计划;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知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8、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减持行为将
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合法方式和合法程序进行;本人因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
- 9、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和比例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限制,并履行必要的申报、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持。 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或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 关要求对于本人减持行为有任何规定,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2、股东朱怀玉承诺 公司股东朱怀玉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
内,不出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 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1)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
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2)本人 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或公司因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3)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4)公司上市后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 生前: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②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 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5)法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股份:(1)公司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 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2)最近二十个交 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 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4、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本次发行上
市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本人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公司上市后,如本人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身份,仍将
继续遵守本承诺。
- 5、锁定期届满后,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
不会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 6、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拟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 股份减持计划。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 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 7、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减持前 3 个交易 日公告减持计划;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知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8、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减持行为将
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合法方式和合法程序进行;本人因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
- 9、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和比例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限制,并履行必要的申报、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持。 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或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 关要求对于本人减持行为有任何规定,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3、股东众行致远承诺 公司股东众行致远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
期内,不出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 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1)本企业因涉嫌与公
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2) 本企业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或公司因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3)本企业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4)公司上市后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 任一情形发生前: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②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5)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股份:(1)公司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 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的百分之三十,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2)最近二十个交 易日中,任一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 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4、最近二十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本次发行上
市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本企业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公司上市后,如本企业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身份,仍 将继续遵守本承诺。
- 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 制定股份减持计划。若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 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 6、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减持前 3 个交 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知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7、本企业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企业减持行
为将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合法方式和合法程序进行。
- 8、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和比例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限制,并履行必要的申报、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持。 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或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 关要求对于本企业减持行为有任何规定,本企业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4、股东洛盈华盛、粤科华侨、粤科新材承诺 股东洛盈华盛、粤科华侨、粤科新材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
期内,不出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 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1)本企业因涉嫌与公
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2)本企业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 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3)本企业因涉及证券期货违 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4)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3、在锁定期满后,如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 份减持计划。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
-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减持前 3 个交
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知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5、本企业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企业减持行
为将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合法方式和合法程序进行。
- 6、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和比例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限制,并履行必要的申报、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持。 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或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 关要求对于本企业减持行为有任何规定,本企业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刘小丽,高级管理人员杨建军、袁高明作出承诺如
下:
“1、本人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 内,不出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 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1)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
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2)本人 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或公司因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3)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4)公司上市后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 生前:①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②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 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5)法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3、锁定期届满后,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将
不会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 4、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拟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 股份减持计划。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 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 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如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知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 6、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减持行为将
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合法方式和合法程序进行;本人因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
- 7、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和比例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限制,并履行必要的申报、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持。 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或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 关要求对于本人减持行为有任何规定,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承诺项下合称“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如下: “一、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若因除权除息
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值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下同)情形时,在满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启 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责任主体 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 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本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并且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
市条件。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 若本公司回购股票后,本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本公司将不满足法定 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本公 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本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 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不会致使本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四、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法律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且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 起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1)本公司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体回购程序如下:
- 1)公司董事会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作出
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
预案(应包括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 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 3)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实施回购的,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2)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之相关议案时
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票事宜在股东大 会中投赞成票。
- (4)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之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
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在完成必需的审 批或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有关的股份回购方案。
- (5)公司实施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 1)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 2)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 1%;
- 3)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
- 4)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终止
执行该次回购公司股票方案:
- (1)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前述触发 条件成就之日起 3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 集中竞价等符合相关规定的交易方式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增持价格不超过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 不低于本次发行后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稳 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本次发行后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累计 金额的 50%。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 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 (4)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 司公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 集中竞价等符合相关规定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 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本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 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本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
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 (4)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本公司未来新选举或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本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
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后方可选举或聘任。 五、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 1、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本公司股东
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披露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 体原因且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 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 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非因不可
抗力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公司有权将用于增持股票相等金额的 应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并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同时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按上述预案 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如有),直至其 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及相关主体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及相关主体自愿无条件 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
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应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 10 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的议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若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价 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 3、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 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4、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
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 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 直接经济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怀才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邓莲芳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
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 认定后 10 日内启动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的措 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 股、转增股本及其他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 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 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 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 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 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 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 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 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 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 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保荐人、审计机构、发行人律师、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1)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并对此承担责任。” (2)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特此承诺。” (3)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 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 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 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
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因本机构为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次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亦不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 股份回购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回购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存在老股配售的,公司将督促实施配售的股东 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 3、如本公司本次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或本公司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赔偿责任后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怀才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邓莲芳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本次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亦不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人将利用在公司的控制地位,促成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购回已转 让的原限售股份。
- 3、如公司本次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或公司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赔偿责任后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合理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 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募投项目的 开发进度和盈利情况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将通过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扩大经营规模、提升经营业绩,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 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 本。
2、强化项目管理,加快新项目建设
公司强化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向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建设进度,推进项目早日 投产,在摊薄期间努力使各建设项目均达产达效,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另 外,公司将持续加强项目储备与开发,开发位置优越、盈利能力强的项目,增强 公司盈利能力。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 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 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快项 目建设周期,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 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 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 控风险。
4、以合理的分红政策保证公司股东的利益回报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章程,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 并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 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怀才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邓莲芳作出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本人将督促公
司切实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 2、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3、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严格约束。
- 4、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 5、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7、本承诺函出具后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8、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将严格履行作出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有权机关裁定或认定应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本 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给公 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2、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严格约束。
-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 4、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6、本承诺函出具后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7、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将严格履行作出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如 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有权机关裁定或认定应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本人 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给公司 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关于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及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照持
股比例共享。如因国家财会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前述未分配利润数额,以调整后
的数额为准。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的主要股利分配政策
-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公司已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 后届时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 2、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及《广东中塑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如遇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本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 3、倘若届时本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及《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之规定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则本公 司应遵照签署的《关于承诺履行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之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 取相关后续措施。
三、关于在审期间现金分红事项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期间(含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阶段及中国证监会注册阶段),将不再进行现金分红。” (八)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保证严格履行公司作出的承诺事项,如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 (1)如果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 (3)公司将对出现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
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等措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 采取以下措施:
-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怀才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邓莲芳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本人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 (1)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
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未履行相关 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前,本人承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本人所获收益归公司所
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将 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 (5)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若因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届时
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股东朱怀玉承诺 公司股东朱怀玉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本人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 (1)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
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未履行相关 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前,本人承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本人所获收益归公司所
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将 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 (5)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若因公司未
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届时
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股东众行致远承诺 公司股东众行致远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企业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 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 措施:
- (1)如果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 (2)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
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未履 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前,本企业承诺不转让持有的 公司股份。
- (4)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本企业所获收益归公
司所有;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 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 (5)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期间,若因公司
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届时
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5、股东洛盈华盛、粤科华侨、粤科新材承诺 股东洛盈华盛、粤科华侨、粤科新材作出承诺如下: “1、如本企业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
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 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 (1)通过公司及时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及投
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 (3)若因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公开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并已由证券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有效判决的,本 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 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 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 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6、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 (1)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3)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采取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
津贴(如适用)等措施,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在本人未承担 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前, 本人承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适用),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职务变 更除外)。
-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将所 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届时 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等原因,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履行
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怀才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邓莲芳作出承诺如下: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生产、开 发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 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亦未投资或任 职于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生产、开发
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 营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或任职 于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或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来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
务范围,且拓展后的产品与业务范围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产品或业务 方面存在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积极采取下列措施的一项或多项 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
- 1)停止生产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
- 2)停止经营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
- 3)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纳入公司的经营体系;
- 4)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营。
-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 承诺而导致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及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同意承担相应
的损害赔偿责任。” (十)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作出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材料中已披露的关联交 易外,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本 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未 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本企 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包括现有的以及其后可能设立的控 股企业,下同)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 及本人近亲属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与公司签订正 式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使交易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 条件下进行。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 企业/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将不会要求 或接受公司提供比独立第三方更优惠的交易条件,切实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实 际利益;
本企业/本人保证不利用自身在公司的职务便利,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 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 可变更或撤销。如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本人及本人近亲属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 其他企业/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 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十一)关于上市后前三年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怀才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邓莲芳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
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
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
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
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2、股东朱怀玉承诺 公司股东朱怀玉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
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
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
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
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3、股东众行致远承诺 公司股东众行致远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
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
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
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
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十二)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事项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 2、本公司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代持等未披露的股份安
排,不存在股份权属纠纷及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或潜在影响本公司股权结构的 事项或特殊安排;
- 3、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不
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 4、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 5、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 6、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所规
范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入股本公司的情形;
- 7、本公司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
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 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并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 义务;
- 8、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三)关于是否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
说明
发行人作出说明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
担保的情形。” (十四)关于不存在资金占用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怀才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邓莲芳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
金的情况;
- 2、本人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将不以借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 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 避免本人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 往来;
- 3、如本人或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或公
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
金的情况;
- 2、本人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将不以借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 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 避免本人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 往来;
- 3、如本人或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或公
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五)关于社保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怀才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邓莲芳作出承诺如下: “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认定或被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员工 本人合法要求补缴或者被追缴本次发行上市前应缴而未缴、未足额为其全体员工 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或因此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或遭 受任何损失,本人将承担公司所有补缴款项、罚款及遭受任何损失,以确保不会 给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额外支出或使其受到任何损失,不会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本承诺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法律。” (十六)关于公司租赁物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怀才、邓莲芳作出承诺如下:
“如因公司或其子公司承租的房屋涉及的相关法律瑕疵而导致该等租赁房 屋被拆除或拆迁,或因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并给公司或其子 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本人将就公司及其子公司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十七)关于临时建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怀才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邓莲芳作出承诺如下: “如因公司搭建临时建筑涉及的相关法律瑕疵,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本人
将就公司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确保公司不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本承诺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法律。” (十八)关于环保相关事项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怀才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邓莲芳作出承诺如下: “如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环保、排污违法情形而被环保管理部门处罚的,本
人将对此承担责任,并无条件全额承担罚款等相关经济责任及因此所产生的相关 费用,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本承诺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法律。” (十九)关于节能审查相关事项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怀才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邓莲芳作出承诺如下: “如公司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节能审查等程序被主管部门处罚或
受到任何损失的,本人将对此承担责任,并无条件全额承担罚款等相关经济责任 及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本承诺函替代本人之前就本 承诺函事项所作出的承诺。本承诺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法 律。”
(二十)关于历次股权转让所得税相关事项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怀才及共同实际控制人邓莲芳作出承诺如下: “若本人就历次转让公司股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本人作为代扣代缴义务 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被有关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相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被处以 罚款,则本人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及相
关费用和罚款。若公司因前述事项造成损失的,则该等损失由本人全部承担。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本承诺函替代本人之前就本 承诺函事项所作出的承诺。本承诺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法 律。”
(二十一)关于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所得税缴纳的承诺 公司股东朱怀才、邓莲芳、朱怀玉、汤际瑜、众行致远、洛盈华盛作出承诺
如下: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因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事项向本人/本企业追缴所得 税、征收滞纳金,或向中塑股份罚款的,本人/本企业愿意依法及时补缴所得税、 滞纳金等全部费用,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如因此给公司造成任何损 失的,本人/本企业将赔偿公司的全部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本承诺函替代本人之前就本 承诺函事项所作出的承诺。本承诺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法 律。”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 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 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 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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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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