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索道: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三特索道2026-09-19 00:00

摘要

1三特索道及原实控人艾路明等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经查,公司2019-2022年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超27亿元,且2019、2020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3监管决定对公司罚款1050万元,对艾路明罚款1100万元并终身市场禁入,对卢胜、张泉等高管分别处以300万至410万元不等罚款。
4公司表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已计提罚款,生产经营正常。

证券代码:002159 证券简称:三特索道 公告编号:2026-25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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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36),因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和艾路明先生立案。

2026 年 3 月 27 日,公司、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艾路明先生以及卢 胜、张泉、王栎栎、张云韵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 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8 号)(以下简称《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6-2)。

2026 年 9 月 18 日,公司、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艾路明先生以及卢 胜、张泉、王栎栎、张云韵收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1 号)(以下简称《行 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特索道),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艾路明,男,时任三特索道实际控制人,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

山区。 卢胜,男,时任三特索道董事长,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张泉,男,时任三特索道总裁、董事长,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王栎栎,男,时任三特索道董事、总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张云韵,女,时任三特索道总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局对三特索道及实际控制人艾路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 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艾路明、卢胜、张泉、王栎 栎、张云韵的要求,我局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5 月 8 日分别举行了 听证会,听取了艾路明、卢胜、张泉、王栎栎、张云韵及其代理人的 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三特索道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三特索道相关关联关系情况 三特索道案涉期间控股股东为武汉当代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当代城建发),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当代集团)全资控股当代城建发,因此当代集团为案涉期间三 特索道的间接控股股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 2007 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 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 简称 2021 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代集团为三 特索道的关联法人。

二、三特索道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 年年 度报告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自 2019 年以来,因间接控股股东当代集团的资金需求,三特索 道将资金汇入当代集团指定的收款主体,资金最终转至当代集团及其 关联方、合作方,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 年 8 月 3 日至 2020 年 12 月,三特索道未及时披露向间接 控股股东当代集团转出资金的发生额为 3.4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31.89%。2021 年三特索道未及时披露向当代集团转出资金 的发生额为 19.04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1.67%。2022 年 1 月三特索道未及时披露向当代集团转出资金的发生额为 5 亿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4.58%。

(二)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9 年三特索道与间接控股股东当代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发生额 14.23 亿元,占三特索道 2019 年年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 133.49%,年底占用余额为 0。2020 年三特索道与间接控股股东当代 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 3.7 亿元,占三特索道 2020 年年 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的 25.59%,年底占用余额为 0。

上述 2019 年至 2022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直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注函回函的公告》中披露。截至 2022 年 4 月,三特索道已全部追回 当代集团占用资金及利息。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2007 年《信 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 2021 年《信披办法》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 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三特索道应当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及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但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 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三特索道应 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三特索道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以及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导致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三特索道相关公告、付款指示函、相关主体出 具的情况说明、借款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特索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款及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未及时披露 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三特索道时任实际控制人艾路明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多 次 要求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存在指使三特索道 2020 年 年度报告重大遗漏、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未及时披露的情形,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三特索道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 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卢胜 2017 年 6 月至 2020 年 5 月作为三特索道董事长,在 2019 年同意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并在有关付款审批单上签 字,是 2019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泉 2018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期间作为三特索道总裁,2020 年 5 月至案涉期间作为三特索道董事长,应艾路明的要求,同意三特 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并安排财务总监具体对接转账事宜, 其本人也在有关付款审批单、用印材料上签字,是 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栎栎 2020 年 5 月至案涉期间作为三特索道总裁,根据董事长 张泉的指示,同意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并在有关付款 审批单、用印材料上签字,是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披露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张云韵在 2017 年 3 月至案涉期间作为三特索道总会计师,根据 董事长卢胜、张泉的指示,同意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提供资金支持, 并负责与当代集团对接办理转账事宜,其本人也在有关付款审批单、 用印材料上签字,是 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1 月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未及时披露、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艾路明、卢胜、张泉、王栎栎、张云韵提出如下 申辩意见:

艾路明的陈述申辩意见:一是三特索道是具备独立决策能力的上 市公司,案涉行为是基于其自身商业判断,非由申辩人要求、指使。 二是申辩人在案涉期间未实际参与当代集团的经营管理,更未参与案 涉违法行为的决策、实施。三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辩人曾实际向 三特索道提出融资需求,更无法证明申辩人指使三特索道实施案涉违 法行为。四是申辩人责任性质认定不当且处罚过重。

卢胜的陈述申辩意见:一是申辩人在本案中并非起核心、主导或 关键作用,不应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是申辩人系受胁迫 被动签字,主观过错较小,依法可从轻处罚。三是申辩人积极配合调 查,且涉案行为实际危害后果显著轻微。四是拟处罚金额过高,有违 过罚相当原则。五是拟处罚金额远超个人合理承受范围,违反比例原 则。

张泉的陈述申辩意见:一是资金占用系当代集团及其相关人员直 接组织实施,申辩人与当代集团没有任何关联,不能因为当代集团的 恶劣行径影响对申辩人的独立评价。二是监管部门基于对当代集团恶 劣行为的评价,有可能影响了对申辩人的独立评价,致使《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中部分事实不清,且遗漏了申辩人同时具有多项减轻、 从轻处罚的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降低处罚金额。

王栎栎的陈述申辩意见:一是申辩人主动采取关键性补救措施,

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法应予以减轻处罚;二是申辩人系执 行上级指令,主观过错较小。三是申辩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 实际损害后果轻微。四是拟处罚金额较同期同类案件畸高,且未充分 考虑申辩人过错情况,有违过罚相当原则。五是拟处罚金额远超个人 合理承受范围,违反比例原则。

张云韵的陈述申辩意见:一是申辩人在资金占用行为发生后,积 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推动政府成立专班,并参与落实风险化解,消 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是申辩人主观过错较小,且积极配合证监 局的调查,案涉违法行为对投资者权益损害较小,可以从轻处罚。三 是结合既有案例,本案中对申辩人的处罚明显畸高,有违公平原则。 四是拟处罚金额远超个人合理承受范围,违反比例原则。

经复核,我局认为:对于艾路明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在案证据,

艾路明作为时任三特索道实际控制人,多次要求三特索道向当代集团 提供资金支持,构成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形,且案涉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 4 年,资金占用金额及占比较高,我局对其案涉

违法行为的认定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我局对艾路明的陈 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卢胜的陈述申辩意见,卢胜作为三特索道时任董事长,结合 其董事长的身份、三特索道资金审批制度等规定及所起的作用,其在 三特索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负主要责任,将其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并无不当。根据在案证据,卢胜不仅知悉、参与审批签字,且 事中未阻止或及时报告,事后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多次发生,其所称 受胁迫签字未达到丧失自由意志而实施信息披露违法的程度,不存在 从轻、减轻情节。因此,我局对卢胜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张泉、王栎栎、张云韵的陈述申辩意见,张泉案涉期间先后 作为上市公司总裁、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的披露 负有法定责任,与其和当代集团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无关,其在相关付 款审批单上签字,需对三特索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将其 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对于三名当事人提出的积极采 取补救措施、配合调查以及其在信息披露违法中所起的作用等其他陈 述申辩意见,我局在裁量时已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对于三名当事人提 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 纳。

综上所述,对艾路明、卢胜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存在 未纳入裁量的从轻、减轻情节,因此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张 泉、王栎栎、张云韵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项的从轻情形,予以从轻处罚,对三名当事人的其他陈述申辩意 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三 特索道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

元的罚款; 二、对张泉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栎栎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云韵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五、对艾路明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对三特索道 2019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漏、2020 年年度报告重大遗

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

元的罚款; 二、对卢胜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泉给予警告,并处以 310 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栎栎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五、对张云韵给予警告,并处以 160 万元的罚款; 六、对艾路明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事项导致 2020 年年度

报告重大遗漏发生的情形,处以 600 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我局决定:

一、对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卢胜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泉给予警告,并处以 410 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栎栎给予警告,并处以 210 万元的罚款; 五、对张云韵给予警告,并处以 220 万元的罚款; 六、对艾路明处以 1100 万元的罚款。 艾路明时任三特索道实际控制人,指使三特索道从事案涉相关违

法行为,行为恶劣,违法情节严重,且艾路明曾被我局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项和《证 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艾路 明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 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 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 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 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 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 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 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 1、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情况,公司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 2、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公司已计提了公司罚款

支出,2026 年半年度报告中已反映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上述事项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 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 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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