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摘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
二〇二六年九月
声 明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本保荐人”)接受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震安科技”)的委托,担任其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的保荐人。
本保荐人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 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指派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孙吉和李搏。
保荐代表人孙吉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孙吉先生,硕士研究生,保荐代表人、
非执业注册会计师。拥有 10 年以上投行从业经验,先后任职于中信证券、天风 证券,主要负责或参与的项目有明阳电气(301291.SZ)IPO 项目、维峰电子 (301328.SZ)IPO 项目、中集天达红筹回 A 股 IPO 项目、创世纪(300083.SZ)
2025 年非公开发行项目、蒙娜丽莎(002918.SZ)2021 年可转债项目等。孙吉先 生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目前无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
保荐代表人李搏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李搏先生,硕士研究生,保荐代表人、
非执业注册会计师,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拥有 10 年以上投行和审计从业经验, 主要负责或参与的项目有秦川物联(688528)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攸亮科技 (873776)新三板挂牌项目、康泰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国金证券 (600109)非公开发行项目等。李搏先生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 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目前 无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为李立翔。 项目协办人李立翔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李立翔先生,硕士研究生,具有法
律职业资格、香港保荐代表人资格。拥有 7 年以上投行和法律从业经验,主要参 与的项目有厚普股份(30047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项目、秦川物联(688528) 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攸亮科技(873776)新三板挂牌项目、新疆天业(600075) 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东方环宇(603706)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雪峰科技(603227)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项目等。李立翔先生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
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目前 无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为: 瞿朝阳、何搏、姜思源、廖源、范哲源。
三、发行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 发行人名称: |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 D-2-4-1、 D-2-4-2 地块 |
| 注册时间: | 2010 年 1 月 4 日 |
| 联系人: | 吴卫华 |
| 联系电话: | 0871-63356306 |
| 传真: | 0871-63356319 |
| 业务范围: | 橡胶减隔震制品、橡胶隔震支座、金属减隔震制品、桥梁支座、 桥梁减隔震制品、橡胶减振制品、金属减振制品、抗震支吊架 系统、减隔震建筑相关配套产品、速度型消能器、位移型消能 器、复合型消能器、调谐质量消能器、金属结构、液压动力机 械及元件、其他建筑及安全用金属制品、其他橡胶制品的制造、 生产、销售、研究、设计、维修、安装、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承接建筑物结构加固、改造及钢结构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 国内贸易、物资供销;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二)发行人的最新股权结构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 股份类别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1、国有法人 | - | - |
| 2、境内非国有法人 | - | - |
| 3、境内自然人 | 36,399,157 | 13.17% |
| 4、境外法人 | - | - |
| 5、境外自然人 | - | - |
| 6、基金理财产品等 | - | - |
| 股份类别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 ||
| 1、国有法人 | 1,698,711 | 0.61% |
| 2、境内非国有法人 | 53,125,748 | 19.23% |
| 3、境内自然人 | 142,801,193 | 51.69% |
| 4、境外法人 | 14,829,906 | 5.37% |
| 5、境外自然人 | 727,821 | 0.26% |
| 6、基金理财产品等 | 26,708,492 | 9.67% |
| 三、总股本 | 276,291,028 | 100.00% |
(三)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 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股股 数(股) | 质押/冻结 总数(股) |
|---|---|---|---|---|---|---|
| 1 | 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 境内一般法人 | 50,072,944 | 18.12% | - | 50,072,944 |
| 2 | 李涛 | 境内自然人 | 47,754,030 | 17.28% | 35,815,522 | - |
| 3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境外法人 | 6,057,902 | 2.19% | - | - |
| 4 | 苏晓辉 | 境内自然人 | 3,520,900 | 1.27% | - | - |
| 5 | 申小玲 | 境内自然人 | 3,064,000 | 1.11% | - | - |
| 6 | 孙春燕 | 境内自然人 | 2,493,800 | 0.90% | - | - |
| 7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境内一般法人 | 2,491,918 | 0.90% | - | - |
| 8 | 沈雨清 | 境内自然人 | 2,044,300 | 0.74% | - | - |
| 9 | 孙嵘 | 境内自然人 | 1,730,000 | 0.63% | - | - |
| 10 | 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 | 境外法人 | 1,489,682 | 0.54% | - | - |
| 合计 | 120,719,476 | 43.68% | 35,815,522 | 50,072,944 |
(四)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 首发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 | 56,026.41 万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
|---|---|---|---|
| 历次筹资情况 | 发行时间 | 发行类别 | 筹资净额(万元) |
| 2019 年 3 月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31,606.80 | |
| 2021 年 3 月 |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 | 27,979.89 | |
| 2022 年 9 月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24,462.77 | |
| 合计 | 84,049.46 | ||
|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含税) | 8,889.91 万元 |
|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 | 158,211.81 万元(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
|---|
(五)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6/30 | 2025/12/31 | 2024/12/31 | 2023/12/31 |
|---|---|---|---|---|
| 资产总计 | 216,262.25 | 218,315.76 | 247,411.97 | 264,399.65 |
| 负债总计 | 58,050.44 | 64,902.92 | 82,753.86 | 107,275.70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53,038.71 | 152,129.01 | 163,866.94 | 156,342.31 |
| 少数股东权益 | 5,173.10 | 1,283.83 | 791.17 | 781.64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58,211.81 | 153,412.85 | 164,658.11 | 157,123.94 |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 年 1-6 月 | 2025 年度 | 2024 年度 | 2023 年度 |
|---|---|---|---|---|
| 营业收入 | 17,224.34 | 53,103.76 | 41,709.41 | 69,405.08 |
| 营业利润 | 481.30 | -12,532.60 | -15,439.79 | -4,691.90 |
| 利润总额 | 413.80 | -12,499.56 | -15,803.42 | -4,523.44 |
| 净利润 | 327.51 | -11,723.04 | -14,094.36 | -4,124.49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 490.85 | -11,737.93 | -14,103.90 | -4,113.42 |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6 年 1-6 月 | 2025 年度 | 2024 年度 | 2023 年度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0,489.11 | 19,886.37 | 9,612.41 | 7,787.53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975.59 | -1,858.61 | -3,870.71 | -7,913.06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697.90 | -14,470.21 | -9,571.48 | 4,268.38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 影响 | -16.51 | -15.91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00.89 | 3,541.63 | -3,829.78 | 4,142.84 |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56,709.22 | 56,910.11 | 53,368.48 | 57,198.26 |
- 4、主要财务指标
| 项目 | 2026/6/30 /2026 年 1-6 月 | 2025/12/31 /2025 年度 | 2024/12/31 /2024 年度 | 2023/12/31 /2023 年度 |
|---|---|---|---|---|
| 流动比率(倍) | 2.80 | 2.65 | 2.57 | 2.71 |
| 速动比率(倍) | 2.23 | 2.17 | 2.08 | 2.28 |
| 项目 | 2026/6/30 /2026 年 1-6 月 | 2025/12/31 /2025 年度 | 2024/12/31 /2024 年度 | 2023/12/31 /2023 年度 |
|---|---|---|---|---|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26.84% | 29.73% | 33.45% | 40.57%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 0.73 | 0.87 | 0.53 | 0.81 |
| 存货周转率(次/年) | 0.81 | 1.25 | 0.92 | 1.58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元) | 0.38 | 0.72 | 0.35 | 0.31 |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0.01 | 0.13 | -0.14 | 0.17 |
注:主要财务指标计算说明: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合并)=合并负债总额/合并资产总额×100%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末期初平均账面价值(2026 年 1-6 月已简单年化)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期末期初平均账面价值(2026 年 1-6 月已简单年化)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四、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 务往来情况说明
经核查: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本保荐人控股股东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涉及证券 投资交易的相关部门和子公司(申万菱信基金公司除外)合计持有发行人股票 20,100 股,占发行人股份比例为 0.007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买卖震安科技 股票系基于震安科技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震 安科技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出于合理安排和资金需求筹划而进行,从未 知悉、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震安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也 从未有任何人员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买卖震安科技股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外部监管和自律规定 以及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履行交易决策审批程序,接受合规风控监督,确 保不发生内幕交易行为。本保荐人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 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确保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 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及保密信息的妥善管理,以防 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 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震安科技股份已 履行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利益冲突审查程序。
除前述情况之外,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 通过其他方式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与本保荐人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 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三)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四)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 1、2026 年 3 月 2 日,保荐人质量评价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的
立项申请;2026 年 3 月 11 日,项目立项申请经业务分管领导、质控分管领导批 准同意,项目立项程序完成。
- 2、2026年4月13日至4月21日,质量控制部门协调质量评价委员会委员并派
出审核人员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 经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本项目报送风险管理部。
- 3、2026 年 6 月 10 日,风险管理部对本项目履行了问核程序。
- 4、2026 年 6 月 11 日,内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参会的内核委员共 7 人。会
议投票表决同意予以推荐,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 5、项目组根据内核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并经内核负
责人确认。
- 6、2026 年 6 月,震安科技 2026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报文件经质量
控制部门、内核机构审核,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 7、2026 年 8 月,震安科技 2026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审核问询函回复
等文件经质量控制部门、内核机构审核,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
- 8、2026 年 9 月,震安科技 2026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报文件及审核
问询函回复等文件根据 2026 年半年报信息进行了更新,经质量控制部门、内核 机构审核,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内核结论意见 内核机构经审核后同意项目组落实内核审核意见并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将
发行申请文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 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人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人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的申请理由充分,发 行方案合理,募集资金投向可行,公司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为此,本保 荐人同意推荐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2026 年 2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该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
(二)2026 年 3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该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
(三)2026 年 6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该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
(四)2026 年 8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该次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议案。
三、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
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需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本次发行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 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 18 号》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发行人的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 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及信永中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XYZH/2026KMAA5B0025)、《审计报告》(XYZH/2026KMAA5B0018)、发行 人相关公告、监管部门相关公告等文件,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 外;
-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 (4)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2、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决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3,019.47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 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 (1)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项目建设,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
-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为持有财务性投资,募集资金不会直接或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的规定。
-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 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 项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 3、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决议,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宁花 香女士及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深圳东创数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创数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 4、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决议,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若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5、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决议,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 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 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发行的限售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 6、根据发行人及宁花香女士、东创数智作出的承诺,其认购本次发行股票
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存在通过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 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向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直接或者通过 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前,华创三鑫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 50,072,944 股 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12%。宁花香女士、周建旗先生通过东创技术控 制华创三鑫 100%股权,为上市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由宁花香女士及东创数智全额认购,东创数智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夫妇共同 控制的其他企业。以本次发行数量上限计算,发行结束后,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 制人宁花香女士及周建旗先生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股份比例将上升至 29.90%, 宁花香女士及周建旗先生仍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 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条件
-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无犯罪证明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
通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所在地主管部门官网、中国证监会官网 等公开渠道检索相关违法记录,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严 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的规定。
- 2、根据本次发行的预案,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按照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 63,019.47 万元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 46,416,652 股(含本数), 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为进一步明确认购资金的下限,认购对象宁花香及东创数智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出具了《关于本次认购股票最低认购资金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本企业拟认购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金额不低于人 民币 25,000.00 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 31,509.73 万元(含本数),认 购数量将按照本人/本企业的实际认购资金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 23,208,326 股(含本数)。如按照 25,000.00 万元(含本数)除以发行价格确定 的认购股票数量超过 23,208,326 股,则最终的认购金额相应调整为 23,208,326 股乘以实际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
- 3、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文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XYZH/2026KMAA5B0025),本 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 18 个月。本次发行符合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4、根据本次发行的预案,本次发行系向确定对象宁花香女士及东创数智发
行股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 款,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本次发行符合《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 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 件。
五、关于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说明
-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由宁花香女士及东创数智全额认购,东创数智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夫妇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以本次发行数量上限计算,发 行结束后,上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宁花香女士及周建旗先生直接及间接控制公 司股份比例将上升至 29.90%,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0%,但未超过 30%。宁 花香女士、周建旗先生拟于本次发行完成后披露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本次发行的相关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
- 2、根据宁花香女士、周建旗先生及华创三鑫出具的承诺,其于本次发行前
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 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保荐人对发行人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一)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经营风险 (1)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风险 受政策、行业规范及宏观环境影响,国内减隔震市场推进不及预期。即便新
增市场得以形成,市场竞争态势也极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公司最终能够获取的市场份额存在不确定性,这无疑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 响。
未来几年,产业政策与市场环境仍将是影响减隔震行业发展的核心因素。相 关政策推进节奏与执行力度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对行业发展及公司业绩增长带来 一定风险。
(2)原材料价格上涨风险 公司减隔震产品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为钢材、橡胶及橡胶助剂、铅锭和溶剂。
钢材、橡胶和铅锭均属于大宗商品,市场化程度高,价格受经济周期、市场供求、 汇率等各因素的影响,变动较大。报告期内钢材市价总体下行、橡胶市价涨至较 高水平,若未来钢材价格反弹、橡胶价格维持高位,将推高公司生产成本,进而 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新业务注入与业务开拓风险 公司依托新实际控制人资源优势布局算力侧高端制造及配套产业,相关业务
注入、市场拓展及产业化落地尚需一定周期。若行业政策、市场需求、技术迭代 或竞争格局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业务整合、运营管理未达预期,可能导致新业 务开拓进度缓慢、盈利贡献不及预期,进而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与发展战略实现 产生不利影响。
(4)新实际控制人管理风险
自 2025 年 10 月公司完成控制权变更后,公司经营管理、业务布局及发展战 略将由新实际控制人主导。若新实控人在公司治理、业务整合、战略执行等方面 未能形成有效协同,或管理经验、资源整合能力不及预期,可能对公司日常经营 及新老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与股东利益。
2、财务风险 (1)营业收入下滑及业绩持续亏损风险
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和 2026 年 1-6 月营业收入分别为 69,405.08 万元、41,709.41 万元、53,103.76 万元和 17,224.34 万元,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4,113.42 万元、-14,103.90 万元、-11,737.93 万元和 490.85 万元,近三年公司销售情况表现不佳、经营业绩连续亏损;2026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相比上期下降了 34.52%,市场销售端尚未有实质性改善,且 该期间公司扣非后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仍为负数。若公司相关业务拓展、管理优化 等降本增效措施实施不到位,或新业务注入与拓展效果不及预期,可能导致公司 营业收入下滑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亏损的风险,进而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 财务状况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应收账款回款风险 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86,731.33 万元、71,314.55 万元、50,585.43 万
元和 43,176.25 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46.60%、41.57%、34.40%和 30.41%, 占比较高。截至 2026 年 6 月末,公司 3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 34,905.62 万元,占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比例为 46.45%,公司存在长账龄应收账款占比偏 高的情形。公司所处行业的下游企业,受市场环境的综合影响,普遍面临资金紧 张的状况。
倘若未来建筑行业景气度出现大幅下滑,市场环境持续恶化,下游客户资金
紧张局面进一步加剧,其偿债能力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在此情况下,公司销售 回款周期可能进一步延长,长账龄应收账款占比将会抬升,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 账的风险将显著增加,进而使公司面临应收账款无法足额回收的潜在风险,对公 司的现金流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3)存货跌价风险 公司 2023 年末、2024 年末、2025 年末及 2026 年 6 月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
为 29,452.84 万元、32,691.77 万元、26,667.14 万元及 28,820.03 万元,占当期期 末流动资产总额的比重为 15.82%、19.06%、18.14%及 20.30%,占比较高。
如果国家政策和下游需求进一步发生不利变化,或者行业竞争加剧导致公司 产品销售不如预期,公司将面临大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 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经营资产减值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坏账损失金额分别为-5,375.09 万元、-6,960.13 万元、
-6,808.16 万元及 796.41 万元,2023 年至 2025 年度均发生较大金额经营性应收 款项信用减值。同时,公司 2024 年、2025 年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分别为 1,650.27 万元和 3,125.89 万元,主要系母公司办公写字楼以及子公司河北震安机 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资产发生减值所致。
受下游市场环境不利波动及竞争激烈影响,导致公司部分经营资产面临减值 影响,未来若市场环境未改善或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仍需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将 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毛利率下滑风险
2023 年度至 2025 年度,公司综合毛利率呈现小幅下降趋势。未来,伴随宏 观经济的波动、潜在市场竞争者的不断进入、行业总体竞争状况的不断加剧,以 及公司自身业务结构的调整与发展,公司主要产品与服务的毛利空间及整体毛利 率水平存在下降的风险。
3、其他经营风险
(1)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华创三鑫合计持有公司 5,007.29 万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8.12%,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共计 5,007.29 万股,占其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 18.12%。华创三鑫的股份质押 主要系其为东创技术并购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所致。
华创三鑫的股份质押未约定平仓措施,仅约定了公司股价下跌至一定程度后 的追保措施。当期公司股价高于追保线,但由于公司股价不仅受公司基本面影响, 还受到宏观经济、国家和产业政策以及证券交易市场情绪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若 公司股价未来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且控股股东、借款人和实际控制人无法及时履 行追保义务或做出相应安排,则控股股东所质押公司股份可能被质权人依法处置, 进而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2)诉讼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涉及云南德春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司 作为被告,目前该案处于法院择期判决状态。由于案件审理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 性,如出现对公司不利判决,将可能直接影响公司的现金流和营运资金,从而一 定程度上影响公司正常的资金运转。
(二)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完成控制权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李涛先生变更为宁
花香、周建旗夫妇。
新实际控制人对现有减隔震业务延续审慎稳健的经营思路,将通过聚力发展 优质高效业务、深入地铁上盖物业等新兴领域、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和开拓海外 市场等方式,从规模化发展迈向高质量发展;同时,为积极响应国家发展新质生 产力的号召、充分利用新实际控制人在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等制造领域 积累的深厚资源储备与产业经验,将聚焦算力侧的高端制造及配套产业作为新发 展战略的重要部分,未来成为公司高质量发展的第二增长曲线。此外,公司将推 动新老业务融合、协同发展,拓展数据中心、半导体制造等减隔震(振)领域。 综上所述,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可期。
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补充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并偿还部分银行
贷款,可为公司巩固现有减隔震业务、加快布局新业务提供充足资金支撑;同时, 有利于提升新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保障新业务稳步推进发展;此外,还能够进 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整体抗风险能力。基于上述多重积极因素,本次募 投项目的实施能够持续提升上市公司经营质量,最终实现企业价值与股东利益的 最大化。
七、发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的投资者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 案情况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 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本保荐人获取了发行人 董事会事先确定的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发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的投资者共计 2 名, 其中,自然人投资者 1 名,法人投资者 1 名(东创数智)。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的投资者中没有私募投资基金。
八、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意见”)等规定,本 保荐人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 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 行人在聘请了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国浩律 师(上海)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该类项目依法需 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申报文件制作支持服务机构为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提供服务。
经本保荐人核查,本保荐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
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相 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 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廉 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李立翔
保荐代表人:
孙吉 李搏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陈子林
内核负责人:
孙艳萍
保荐业务负责人、总经理、法定 代表人:
王明希
董事长:
张翼飞
保荐人(盖章):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公司现授权 孙吉、李搏担任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 具体负责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孙吉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 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 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 3 年内曾担任过已完成的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1291.SZ)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间:2023 年 6 月 30 日)的签 字保荐代表人。目前,未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
李搏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 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 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 3 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目前,未签署已申报在审 企业。
孙吉、李搏在担任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 代表人后,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 1 号——申请文件受理》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具备 签署该项目的资格。
特此授权。
(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震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吉 李搏
法定代表人:
王明希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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