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元力股份2026-09-19 00:00

摘要

1元力股份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同晟新材料99.9955%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因加期评估,标的资产100%股权估值由4.71亿元下调至4.51亿元,交易对价相应调整为4.51亿元;
3业绩承诺期累计净利润由1.57亿元调减至1.51亿元。
4剔除一名小股东后交易对方减为10人,发行价格因除息调整为12.38元/股。
5本次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尚需深交所审核及证监会注册。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目 录

引 言 .......................................................................................................................3 一、释义 .................................................................................................................... 3 二、律师声明事项 .................................................................................................... 4

正 文 .......................................................................................................................5 一、本次交易方案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9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 11 四、本次交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 .......................................................................... 12 五、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 12 六、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 13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与职工安置 .................................................. 23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23 九、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 .......................................................................... 26 十、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质 .................................................................. 27 十二、对审核关注要点的核查意见 ...................................................................... 27 十三、总体结论性意见 .......................................................................................... 43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致: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5〕天衡福非字 0102-32 号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 律师、陈张达律师、陈韵律师和姚雅靖律师,担任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 具〔2025〕天衡福非字 0102-07 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 见书》、〔2025〕天衡福非字 0102-12 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 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2025〕天衡福非字 0102-16 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 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5〕天衡福非字 0102-20 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 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5〕天衡福非字 0102-25 号《福建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2025〕天衡福非字 0102-28 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天衡律师现就补充报告期内及/或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涉及的相关变化事 项与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 如下特定的含义:

《法律意见书》 是指 〔2025〕天衡福非字 0102-07 号《福建天衡联合 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2025〕天衡福非字 0102-12 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 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2025〕天衡福非字 0102-16 号《福 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2025〕天衡福非字 0102-20 号《福建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5〕天衡福非字 0102-25 号《福建天衡联合 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2025〕 天衡福非字 0102-28 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 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报告期 是指 2024 年、2025 年、2026 年 1 月至 6 月 补充报告期 是指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 是指 自〔2025〕天衡福非字 0102-20 号《福建天衡联 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 (即 2026 年 5 月 28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

《审计报告》 是指 华兴会计师出具的华兴审字〔2025〕2 号《福建 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审计报告》、华兴审字 〔2026〕25015610018 号《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 股份公司审计报告》和华兴会计师出具的华兴审 字〔2026〕26009070018 号《福建同晟新材料科 技股份公司审计报告》

《加期评估报告》 是指 中锋评估出具的中锋评报字(2026)第 40097 号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收 购股权所涉及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除上述释义外,《法律意见书》引言中的释义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声明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与《法律意见书》 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明确表述外,《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 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

根据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 议案、《重组报告书(草案)》及交易文件等,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本次交易方 案的调整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鉴于本次交易原定交易对方之一梁继专已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2,100 股,占同晟股份股份总数的 0.0045%),经上市公司提议,各方均同意将梁继专及其 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本次交易,故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由“交易对方持有的 标的公司 100%的股份”调整为“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99.9955%的股份”,交易 对方由“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同晟投资、陈泳絮、余惠华、陈 欣鑫、沈锦坤、梁继专”11 人调整为“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同 晟投资、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10 人,本次交易完成后,同晟股份将 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

1、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鉴于梁继专拟退出本次交易,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由

“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同晟投资、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 沈锦坤、梁继专”11 人调整为“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同晟投资、 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10 人。

2、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和支付方式 因中锋评估出具的以 2025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超过一年

有效期,中锋评估以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加期评估,

并出具《加期评估报告》。根据《加期评估报告》,以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 准日,标的公司 100%股份的评估值为 45,135.38 万元,较前次评估值 47,078.87 万 元(调减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后)下降 4.13%。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经上市公司 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标的公司 100%股份(即 46,250,000 股标的公司股份)由合 计 47,070.00 万元调整为合计 45,126.00 万元。同时,根据前述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和 交易对方的调整,各方确定标的资产(即 46,247,900 股标的公司股份)的交易价格 为 451,239,510.36 元。

本次交易的股份对价与现金对价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股份对价与现金对价如下: 股份对价合计 360,991,608.29 元、现金对价合计 90,247,902.07 元;调整后的具体支 付安排为:

单位:元

序 号<br><br>交易对方 姓名或名 称<br><br>转让的标的 公司股份数 (股)<br><br>交易价格支付方式
股份对价现金对价
1卢元方16,170,000157,770,252.97126,216,202.3831,554,050.59
2陈家茂9,030,00088,105,465.9570,484,372.7617,621,093.19
3李纬9,156,00089,334,844.5471,467,875.6317,866,968.91
4严斌6,300,00061,468,929.7349,175,143.7812,293,785.95
5郑志东1,344,00013,113,371.6810,490,697.342,622,674.34
6同晟投资1,250,00012,196,216.229,756,972.982,439,243.24
7陈泳絮1,247,90012,175,726.579,740,581.262,435,145.31
8余惠华656,2506,403,013.515,122,410.811,280,602.70
9陈欣鑫656,2506,403,013.515,122,410.811,280,602.70
10沈锦坤437,5004,268,675.683,414,940.54853,735.14
合计46,247,900451,239,510.36360,991,608.2990,247,902.07

3、发行股份数量

上市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8 日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上市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分红 1.00 元(含税)。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相应除息由 12.48 元/股调整为 12.38 元/股。

根据上述除息调整后的发行价格,本次交易调整后,向各交易对方发行的具体 股份数量如下:

交易对方姓名或名称股份对价(元)股份发行数量(股)
卢元方126,216,202.3810,195,169
陈家茂70,484,372.765,693,406
李纬71,467,875.635,772,849
严斌49,175,143.783,972,144
郑志东10,490,697.34847,390
同晟投资9,756,972.98788,123
陈泳絮9,740,581.26786,799
余惠华5,122,410.81413,765
陈欣鑫5,122,410.81413,765
沈锦坤3,414,940.54275,843
合计360,991,608.2929,159,253

4、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

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将业绩承诺期(2026 年度、2027 年度及 2028 年 度)内累计承诺净利润由 15,722.50 万元调整为 15,073.00 万元;调整后各年度承诺 净利润如下:2026 年度承诺净利润达到 4,700.00 万元,2026 年度、2027 年度承诺 净利润累计达到 9,700.00 万元,2026 年度、2027 年度及 2028 年度承诺净利润累计 达到 15,073.00 万元。

(2)业绩补偿 根据上述业绩承诺,交易对方应对上市公司予以业绩补偿的情形对应调整如下:

标的公司 2026 年度的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 4,700.00 万元;标的公司 2026 年度、 2027 年度的实现净利润累计数未达到 9,700.00 万元;标的公司 2026 年度、2027 年 度及 2028 年度的实现净利润累计数未达到 15,073.00 万元。

(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方案

1、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8 日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上市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分红 1.00 元(含税)。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 发行价格相应除息由 13.08 元/股调整为 12.98 元/股。

2、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仍为 10,000 万元。根据上述除息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12.98 元/股计算,发行的股票数量相应调整为 7,704,160 股。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方案未发生其他变化。

(四)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涉及交易对价调整、业绩承诺金额调整、发行数量调整,根 据《重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的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方案 调整均不构成重大调整。天衡律师就本次方案调整逐项核查如下:

  • 1、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涉及交易对象、标的资产的变更,但不构成重大调整。本

次交易方案调整未增加交易对方,仅减少 1 名交易对方,且对应拟减少的标的资产 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仅 为 0.0045%,远低于 20%,且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不构成方 案的重大调整。

  • 2、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涉及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调整,但不构成重大调整。根据

《加期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 由合计 47,070.00 万元调整为合计 451,239,510.36 元,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下调 4.13%,远低于 20%,不构成方案的重大调整。

  • 3、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涉及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

仍为 10,000 万元。

  • 4、本次交易方案调整还涉及因交易对方、标的资产及其交易价格的调整而对应

调整发行股份数量,以及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根据《加期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与 交易价格调整,协商调整业绩承诺金额,该等调整事项,均不构成方案的重大调整。

除上述交易方案调整事项外,因上市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相应除息调整为 12.38 元/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 格相应除息调整为 12.98 元/股。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 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 1、元力股份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069146L
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平来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文显
注册资本36,421.036 万元
成立日期1999/05/21
营业期限1999/05/21 至 2049/05/20
经营范围生产活性炭系列产品【含食品添加剂、植物活性炭(木质活 性炭)】;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 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药用辅料(药用 炭)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元力股份的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王延安60,685,47616.66%
2卢元健21,810,0805.99%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5,771,4801.58%
4林志强5,198,4001.43%
5北京鼎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607,4000.99%
6王育锋2,000,0000.55%
7林莹1,960,0000.54%
8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自有资金1,781,8500.49%
9陈凤尾1,680,0000.46%
10林苏凤1,511,8000.42%
  • 2、元力股份的设立及历次重大股本变动情况

经查验,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元力股份的股本设立及历次重大股本变动情 况未发生变化。

天衡律师认为,元力股份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元力股份未出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 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情况未发生变化。天衡 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的主体资格情况未发生 变化。天衡律师认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本次交易已经取得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变化如 下:

  • 2026 年 8 月 25 日,元力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加期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关 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 公司相关股东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福建元 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相关股东关于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备考 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独立董事对于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了审议。

  • 2026 年 9 月 18 日,元力股份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加期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福建元力活 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于本次交易的相关议 案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了审议。

(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综上,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或授权程序,相关的批准 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意 见。
四、本次交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天衡律师对本次交易依法应当满足的实质性条件进行了 逐项核查,有关事项更新如下:

本次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并聘请 了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加期评估,评估机构及相关经办 评估师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交易各方均没有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 分的独立性。本次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加期评估报告 结果协商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本次交易评 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资产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本次交易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经查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其他实质性条件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条件。

五、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经查验,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本次交易新增如下协议: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026 年 8 月 25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交易对方、标的资产、标的资产的交易 对价及支付安排、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安排作出调整。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主要条款自《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6 年 8 月 25 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业绩承诺及补 偿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协议对业绩承诺人与补偿义务人、业绩承诺、业绩补偿事项 作出调整。

《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自《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均为交易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形式和内容均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该等协议已经 交易各方有效签署并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将自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后正式生 效。

六、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同晟股份 99.9955%的股权,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7963660XQ
公司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高砂镇大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卢元方
注册资本4,625 万元
成立日期2005/10/17
营业期限2005/10/17 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专用化 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 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 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 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 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饲料添 加剂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添加剂生产; 饲料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截至 2026 年 8 月 10 日,同晟股份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卢元方16,170,00034.9622%
2陈家茂9,030,00019.5243%
3李纬9,156,00019.7968%
4严斌6,300,00013.6216%
5郑志东1,344,0002.9059%
6同晟投资1,250,0002.7027%
7陈泳絮1,247,9002.6982%
8余惠华656,2501.4189%
9陈欣鑫656,2501.4189%
10沈锦坤437,5000.9459%
11陈军伟1,5000.0032%
12杨先艳6000.0013%
合计46,250,000100.0000%
(二)标的公司的设立及股本演变

经查验,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标的公司股本演变情况(暨 2026 年 8 月第 十一次股份转让)如下:

2026 年 8 月 6 日,梁继专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将其持有的同晟股份 2,100 股股 份,以 8.8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陈军伟、杨先艳。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同晟股份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实缴股本额占股本总额比例
1卢元方1,617.0034.9622%
2陈家茂903.0019.5243%
序号股东名称或姓名实缴股本额占股本总额比例
3李纬915.6019.7968%
4严斌630.0013.6216%
5郑志东134.402.9059%
6同晟投资125.002.7027%
7陈泳絮124.792.6982%
8余惠华65.631.4189%
9陈欣鑫65.631.4189%
10沈锦坤43.750.9459%
11陈军伟0.150.0032%
12杨先艳0.060.0013%
合计4,625.00100.0000%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设立的程序、 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获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合法有效;标的公司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已经足额到位,历史上的股权代持关 系已有效解除,股权结构合法有效、股权清晰,不存在法律争议或纠纷。

(三)标的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经查验,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标的公司的发起人未发生变化;标的公司的 股东变更为 12 人,其中 8 名为发起人,另 4 名非发起人股东为同晟投资、陈泳絮、 陈军伟、杨先艳。

(四)标的公司的业务

1、主营业务情况 经查验,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标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主营业务资质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

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具体如下:

序 号<br><br>证照名称证书编号主要内容颁发部门有效期
1饲料添加剂 生产许可证<br><br>闽饲添 (2022) T08263<br><br>产品类别:饲料添 加剂,产品品种: 二氧化硅(沉淀并 经干燥的硅酸)<br><br>福建省农 业农村厅<br><br>2022/11/182027/11/17<br><br>
2食品生产许 可证<br><br>SC2013504270 1234<br><br>类别名称:食品添 加剂,品种明细: 二氧化硅(Ⅲ类: 沉淀二氧化硅)<br><br>三明市市 场监督管 理局<br><br>2026/05/182031/05/17<br><br>
3排污许可证913504277796 3660XQ001R<br><br>行业类别:无机盐 制造,锅炉<br><br>三明市生 态环境局<br><br>2024/01/302029/01/29<br><br>
4取水许可证D350405S2024 -0008<br><br>水域类型:地表 水;取水类型:自 备水源;取水用 途:工业用水;取 水量:300 万立方 米/年<br><br>三明市沙 县区水利 局<br><br>2024/09/122029/09/11<br><br>
5报关单位备 案证明<br><br>3504968063进出口货物收发 货人<br><br>三明海关2018/06/29 至长期<br><br>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已取得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经营资质。 3、标的公司在境外的经营活动 经查验,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未在境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开展业务经营。

(五)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

经核查,补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主要资产变化情况如下:

1、未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 标的公司存在 1 宗出让土地使用权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加期评估报

告》,截至评估基准日,该宗地资产评估净值为 52.48 万元,占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 估价值的 0.12%,占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 0.12%。

标的公司存在部分地上建筑物因未履行报批报建程序或超越土地红线而未取 得权属证书。根据《加期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该等建筑物评估净值合计为 913.44 万元,占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价值的 2.02%,占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交易 价格的 2.02%。

三明市沙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 2026 年 8 月 6 日出具《证明》:“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止,该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一直遵守城市管理综合行 政执法条例等有关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 受到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被本单位调查、处理或提起诉讼的情形 或记录。该公司与本单位不存在曾经的、正在进行的或潜在的相关诉讼、争议或纠 纷,本单位亦未收到任何关于该公司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投诉或举 报。”

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出具《证明》:“自 2023 年 1 月

  • 1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日,该企业未因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和规 章被我局行政处罚。”

经审查上述三明市沙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三明市沙县区自然资源局出 具的证明、《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等资料,并查询相关 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报告期内, 标的公司相关土地开发使用、房产建设不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

  • 2、租赁不动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共承租房产 2 处,具体情况如下:
出租方承租方房屋坐落面积 (平方 米)<br><br>租金<br><br>(元)租赁期限
陈杰华同晟股份南平市延平区中山路 316 号长富广场 1306 室<br><br>144.192,8002026/05/07-<br><br>2027/05/06<br>
施小娟同晟股份南平市延平区中山路 316 号长富广场 907 室<br><br>129.842,5002025/09/01-<br><br>2026/08/31<br>
  • 3、专利 补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新增 1 项专利权,具体如下:
序 号<br><br>专利名称专利号类型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取得 方式<br><br>权属 人<br><br>
1一种具有动态 稳压惰性气体 保护的二氧化 硅煅烧装置<br><br>ZL202520 171495.8<br><br>实用 新型<br><br>2025/01/262026/03/10原始 取得<br><br>同晟 股份<br><br>

综上,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存在不动产未 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但该等情形不会对标的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 构成本次交易的法律障碍;除该等情形外,标的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资产,上述资产 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除已披露情况外不存在其他质押、抵押、查封及冻结等权 利限制情况,亦不存在法律争议或纠纷。

(六)标的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标的公司的重大合同

(1)采购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或预计交易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或者交易金额虽未超过 500 万元,但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重要性的采 购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br><br>合同名称供应商签订日期合同期限合同标的
1化工购销 合同<br><br>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br><br>2025/11/082026/01/012026/12/31<br><br>轻质工业 纯碱<br><br>
序 号<br><br>合同名称供应商签订日期合同期限合同标的
2买卖合同福建柘一化工有限公司2025/12/312025/12/31-<br><br>2026/12/31<br>工业硫酸
3买卖合同三明市华泰博展贸易有 限公司<br><br>2026/01/012026/01/012026/12/31<br><br>白煤
4销售合同福建省南平元禾水玻璃 有限公司<br><br>2026/01/012026/01/012026/12/31<br><br>固体水玻 璃<br><br>
5买卖合同福建省光泽县亿鑫贸易 发展有限公司<br><br>2026/01/052026/01/05-<br><br>2027/01/04<br>烟煤块、 小籽烟煤 块<br><br>
6买卖合同南平市延平区盛旺燃料 有限公司<br><br>2026/04/012026/04/01-<br><br>2027/03/31<br>白煤
7买卖合同南平市锦福贸易有限公 司<br><br>2025/09/102025/09/10-<br><br>2026/09/09<br>白煤
8买卖合同三明市福宸科技有限公 司<br><br>2026/01/052026/01/05-<br><br>2027/01/04<br>烟煤块、 小籽烟煤 块<br><br>
9买卖合同三明市福盛能源有限公 司<br><br>2026/01/042026/01/04-<br><br>2027/01/03<br>工业纯碱
10买卖合同福州广汇实业有限责任 公司<br><br>2025/12/312025/12/31-<br><br>2026/12/31<br>工业硫酸
11买卖合同三明市正鑫化工有限公 司<br><br>2025/12/312025/12/31-<br><br>2026/12/31<br>工业硫酸

(2)销售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或预计交易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或者交易金额虽未超过 500 万元,但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重要性的销 售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br><br>合同名称客户名称签订日期合同期限合同标的
1采购合同江苏神力电源科技有限 公司<br><br>2024/02/252024/02/252027/02/24<br><br>二氧化硅
2采购合同清远市新时代合成材料 有限公司<br><br>2026/01/022026/01/022029/01/01<br><br>二氧化硅
序 号<br><br>合同名称客户名称签订日期合同期限合同标的
3采购合同河北金昊纳米材料有限 公司<br><br>2026/01/162026/01/16-<br><br>2027/01/15<br>二氧化硅
4采购合同耐德材料(邳州)有限公 司<br><br>2026/02/032026/02/032026/12/31<br><br>二氧化硅
5采购合同福瑞道(青岛)工贸有限 公司<br><br>2026/02/092026/02/01-<br><br>2027/01/31<br>二氧化硅

(3)银行融资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无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法律纠纷或潜在风险。 2、侵权之债 根据标的公司的确认,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不存

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或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且对本次交 易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侵权之债。

3、标的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的情况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

权债务关系及担保的情形,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4、标的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 257,643.95

元,主要内容包括备用金、代扣代缴款、其他款项等。其中,无持有标的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为 124,443.49 元,主要内容包括押金、预提费用、其他等。其中,无应付持有标的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单位款项,无应付关联方款项。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 款均系因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相关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影响标的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利变化。

(七)标的公司的税务

1、标的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华兴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资料,经查验,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

标的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2、税收优惠

根据华兴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标的公司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资 料,标的公司在报告期内持有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 建省税务局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核发的编号 GR202435000039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有效期三年)以及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核发的编号 GR202135001422 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 定,并经查验,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标的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未发生变化。

3、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等相关资

料以及对相关公开网站的查询情况,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不 存在受到税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八)标的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标的公司的环境保护 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公司已建、在建项目投资备案、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

查手续未发生变化,且未新增建设项目。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等相关 资料并经查询相关公开网站,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立项 备案和节能审查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立

项备案和节能审查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2、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补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已取得的主要认证证书未发生变化。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等相关

资料并经查询相关公开网站,经查验,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 技术监督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

督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3、安全生产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版)》等相关

资料并经查询相关公开网站,经查验,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方面 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相 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九)标的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审查标的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 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在补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经审查标的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及其提供的《市场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 法记录证明版)》等资料,并查询标的公司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在补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重大 行政处罚。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与职工安置
(一)债权债务处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持续存续的法人主体,债权债务仍由标的公司 按相关法定或约定继续享有和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问题。

(二)职工安置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持续存续的法人主体,标的公司与职工之间的 劳动关系不因本次交易而发生变动,本次交易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卢元方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的妹妹。同时,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根据《公司法》《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已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的相关 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三、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就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 与批准程序,合法、有效,有关决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标的公司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补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变化 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经查验,补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发

生变化。

  • 2、持有标的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经查验,补充报告期内,持有标的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未发生变化。
  • 3、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补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 4、其他关联方

(1)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查验,补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关联自然人新增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标的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南平茫荡山庄有限公司卢元方之兄卢元健控制的企业
2厦门哇是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李纬的配偶陈芳芳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
3漳州市龙文区蛙必福餐饮店李纬的配偶陈芳芳控制的企业

(2)历史关联方 经查验,补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历史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除上述关联方外,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标的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标的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报告期及报告期前 12 个月内曾任标的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为标的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标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亦为 标的公司的关联方。

(三)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

经审查标的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并查阅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标的公司报 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元
关联方交易内容2026 年 1-6 月2025 年度2024 年度
元禾水玻璃半成品采购4,108,286.501,853,788.2311,900,495.31
元力硅材料 (南平)有 限公司<br><br>成品采购184,000.00//
  • 2、关联方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元
关联方交易内容2026 年 1-6 月2025 年度2024 年度
元禾水玻璃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1,892,555.25
(四)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存在向上市公司关联采购固体水玻璃的情况。本次交易完 成后,标的公司将由上市公司关联方变更为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有利于减少经常 性关联交易。

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未发生变化。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将相对减少,

不会因本次交易而产生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已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及相关事项。

(五)同业竞争

1、本次交易前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经审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文件,并查询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业务,上市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动。报告期内,

标的公司专业从事沉淀法二氧化硅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间接控制的元力硅材料(南平)有限公司使用碳酸法生产二氧化硅,二者 存在潜在同业竞争风险;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由上市公司关联方变更为上 市公司下属子公司,有利于消除潜在同业竞争,不会导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新增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经查验,《法律意见书》已披露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 2010 年 1 月

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具体内容,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相关承诺 内容和履行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 会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

九、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

经查询元力股份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文件,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元力股 份关于本次交易已履行的信息披露变化情况如下:

(一)2026 年 5 月 29 日,元力股份披露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 稿)修订说明的公告》并于同日披露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申报稿)(修订稿)》 等相关文件。

(二)2026 年 5 月 30 日,元力股份披露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恢复审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 关联交易事项通知的公告》。

(三)2026 年 7 月 1 日,元力股份披露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止审核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通知的公告》。

(四)2026 年 8 月 26 日,元力股份披露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 稿)修订说明的公告》《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恢 复审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并于 同日披露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申报稿)(修订稿)》等相关文件。

(五)2026 年 8 月 28 日,元力股份披露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恢复审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 关联交易事项通知的公告》等相关文件。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 易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尚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 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十、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质

经查验,在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发生变化, 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均具备为本次交易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 资格。

十一、对审核关注要点的核查意见

根据《审核关注要点》规定,天衡律师对《审核关注要点》中的相关法律事项 进行逐项核查,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核查情况及意见更新及/或补充如下:

(一)《审核关注要点》2:本次重组是否需履行前置审批或并联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三、本 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 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本次交易尚需深交所审核通 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审核关注要点》3:是否准确、有针对性地披露涉及本次交易及标 的资产的重大风险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之“重大风险提 示”和“第十二节 风险因素”中准确、有针对性地披露了与本次交易及标的资产自 身密切相关的重大风险,并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 度进行梳理排序。

(三)《审核关注要点》4: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是否设置价 格调整机制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未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四)《审核关注要点》5: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购买资产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 资产。

(五)《审核关注要点》6:本次交易是否涉及换股吸收合并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换股吸收合并。

(六)《审核关注要点》8: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是否符合相关板块定位或与 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经查验,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本问题所涉事项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 标的公司符合创业板板块定位;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属于同行业及产业链

上下游,具有协同效应,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厚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提升上市公司 持续盈利能力和竞争力;本次交易的协同效应还将受后续市场环境以及整合效果的 影响,该等协同效应在现阶段暂难以量化,基于谨慎性原则,本次交易定价未考虑 协同效应对估值的影响,交易定价具备合理性。本次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不 存在不当市值管理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本次交易披露前后不存在股份减持情形或者大比例减持计划;本次交易具有商业 实质,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七)《审核关注要点》9:锁定期安排是否合规

经查验,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本问题所涉事项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 1、交易对方以资产认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 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涉及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取得可转债,不适用《上市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第七条的规定;2、本次交易不 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七条第二款规定;3、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的股份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涉及配套募集资金的可转债,不适用《注册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4、本次交易不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第六十三条的锁定期相关规定;5、本次交易中的交易对方不涉及私募投资基金,不 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6、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之间换股 吸收合并,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7、本次交易不涉及分期发 行股份。

(八)《审核关注要点》10:本次交易方案是否发生重大调整

本次交易的重组预案披露后,本次交易方案发生调整,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正文“一、本次交易方案”。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的相关规定,天衡律师就本次交易方案调整逐项核查如下:

  • 1、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涉及交易对象、标的资产的变更,但不构成重大调整。本

次交易方案调整未增加交易对方,仅减少 1 名交易对方,且对应拟减少的标的资产 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仅

为 0.0045%,远低于 20%,且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不构成方 案的重大调整。

  • 2、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涉及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调整,但不构成重大调整。根据

《加期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 由合计 47,070.00 万元调整为合计 451,239,510.36 元,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下调 4.13%,远低于 20%,不构成方案的重大调整。

  • 3、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涉及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

仍为 10,000 万元。

  • 4、本次交易方案调整还涉及因交易对方、标的资产及其交易价格的调整而对应

调整发行股份数量,以及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根据《加期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与 交易价格调整,协商调整业绩承诺金额,该等调整事项,均不构成方案的重大调整。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未发生重大调整。

(九)《审核关注要点》11: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十)《审核关注要点》12: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上市条件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适用重组上市的相关条 件要求。

(十一)《审核关注要点》13:过渡期损益安排是否合规

经查验,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本问题所涉事项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的过渡期损益安排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1-6 的相 关规定。

(十二)《审核关注要点》14:是否属于收购少数股权

经查验,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本问题所涉事项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不属于收购少数股权的情形。

(十三)《审核关注要点》15:是否披露穿透计算标的资产股东人数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标的公司的股东为卢元方、 陈家茂、李纬、严斌、郑志东、同晟投资、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陈 军伟、杨先艳共 12 名;其中,同晟投资为标的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共有 30 名合 伙人且均为自然人。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穿透计算后的股 东人数未超过二百人。

(十四)《审核关注要点》16:交易对方是否涉及合伙企业、契约型私募基 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 资管计划、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

经查验,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本问题所涉事项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 1、本次交易对方所涉及的合伙企业仅有同晟投资,同晟投资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 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或自筹;同晟投资不存在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情况,除持有 标的公司股权外不存在其他投资;同晟投资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2、同晟 投资及其全体合伙人的锁定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3、本次交易对方不存在契约型私 募基金、券商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理财产品、保险 资管计划、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4、同晟投资的存续期安排与其锁定期安排 具有匹配性和合理性;5、交易对方穿透至各层股权/份额持有人的主体身份适格, 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相关要求的情形。

(十五)《审核关注要点》17:标的资产股权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1、标的资产自成立以来的股份变动情况及资金实缴到位情况,如发生增减资或 股权转让的,核查并说明最近三年增减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和必要性、作价依据及 其合理性,每次增减资或转让涉及的价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支付是否到位

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标的公司减资、增资情形未发生变化,新增股权转让 的相关情况如下:

2026 年 8 月 6 日,梁继专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将其持有的 2,100 股同晟股份股 权,以 8.80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陈军伟、杨先艳。本次股权转让系通过全国股转系 统进行的公开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最近三年增资及股权转让具有合理性、必要

性,定价公允、合理,资金来源合法且支付到位。 2、最近三年股权变动相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最近三年股权变动所涉主体相互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

3、标的资产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变更出资方式的,核查并说明相关股东是否已补 足未到位资金或资产,消除了出资不到位的法律风险,对出资不实或未及时到位对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是否已充分披露,相关股权转让及增减资是否已履行必 要的审计、验资等程序及程序的有效性

经审查标的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等网站,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变更出资方式的情形。

4、结合相关内部决策文件和股权转让协议,核查并说明最近三年股权转让是否 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存在 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需要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管理 部门、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的,是否已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相关政府部门对产权的确认是否具备足够的法律效力,是否引致诉讼、仲裁或其他 形式的纠纷

标的公司最近三年仅有二次股份转让,均为标的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自 然人之间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不涉及相关审议和批准程序。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最近三年股份转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引致诉讼、仲裁 或其他形式纠纷的情况。

5、股权代持形成的原因、演变情况,被代持人是否真实出资,是否存在因被代 持人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股的情况,是否影响相关股权转让决议及审批效力; 代持情况是否已全部披露,解除过程及解除代持关系是否彻底,被代持人退出时有 无签署解除代持的文件;股权代持是否存在经济纠纷或法律风险

经查验,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本问题所涉事项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 标的公司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各被代持人取得标的公司股份时均已真实出资,

不存在因身份不合法而不能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影响相关股份转 让决议及审批效力的情况;该等代持情况已充分披露,且在新三板挂牌前均已有效 解除,有关工商变更等法律程序均已完成,代持各方均已签署了解除代持协议或相 关确认文件,不存在经济纠纷或法律风险。

6、结合对前述事项的核查情况,对标的资产的股权和主要资产的权属清晰性及 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发 表明确核查意见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的股权和主要资产的权属清晰,本次交易符 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十六)《审核关注要点》18:标的资产是否曾在新三板挂牌或申报首发上 市、重组被否或终止

经查验,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本问题所涉事项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 标的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合法合规,不存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及其他方面的违 法违规情形;本次重组方案中披露的主要财务数据等信息与挂牌期间披露信息不存 在重大差异;标的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申报首发上市的情况,不存在作为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的情况。

(十七)《审核关注要点》20:是否披露主要供应商情况

经审查标的公司董监高填写的调查问卷、访谈主要供应商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天衡律师认为,除标的公司主要供应商元禾水玻璃为标的公 司实际控制人卢元方之兄卢元健控制的公司外(即元力股份的子公司),标的公司、 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与主要供 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八)《审核关注要点》21:是否披露主要客户情况

经审查标的公司董监高填写的调查问卷、访谈主要客户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等网站,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与主要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九)《审核关注要点》22: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安 全生产规定及环保政策

1、标的资产生产经营中是否存在高危险、重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的情况

(1)是否存在高危险的情况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无机盐制造不属于高危险行业,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中 不存在高危险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

(2)是否存在重污染的情况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化工行业属于重污染行业,但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中不 存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情况未发生 变化。

(3)是否存在高耗能的情况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化工行业属于高耗能行业,但标的公司不涉及高耗能 行业重点领域、未被列入 2025 年国家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企业名单,且主要产品不 涉及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情况 未发生变化。

(4)是否存在高排放的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说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以及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平台公示的监测年报等资料,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生产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低于 许可排放限值,不存在超量排放的情形,主要污染物的具体排放情况如下:

单位:吨

类 别<br><br>污染物名称2026 年 1-6 月2025 年度2024 年度全厂合计许 可排放量<br><br>
废 气<br><br>颗粒物8.789.988.9249.874
SO29.4220.8121.80162.92
NOX32.1259.0557.78383.22
废 水<br><br>NH3-N0.090.050.37/
悬浮物5.509.624.25/
化学需氧量2.357.088.78/
类 别<br><br>污染物名称2026 年 1-6 月2025 年度2024 年度全厂合计许 可排放量<br><br>
总氮0.560.810.34/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化工行业属于高排放行业,但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中不 存在高排放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

2、核查并披露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 设施及处理能力

  • (1)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 补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环境污染环节未发生变化。
  • (2)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说明、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数据、全国 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示的监测年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资料,标的公司 报告期内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情况如下:

单位:吨

类 别<br><br>污染物名称2026 年 1-6 月2025 年度2024 年度
废 气<br><br>颗粒物8.789.988.92
SO29.4220.8121.80
NOX32.1259.0557.78
废 水<br><br>NH3-N0.090.050.37
悬浮物5.509.624.25
化学需氧量2.357.088.78
总氮0.560.810.34
固 体 废 弃 物<br><br>煤渣、粉煤灰、污 泥<br><br>统一收集后,交由砖厂进行制砖,不存在对外排放
废离子交换树脂厂家回收,不对外排放
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不存在对外排放
废机油、煤焦油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存在对外排放

(3)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补充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污染物的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未发生变化。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所置备的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均满足实际排 放量的要求,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3、最近三年内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与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所产生 的污染是否相匹配,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最近三年标的公司的环保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元

环保投入类别2026 年 1-6 月2025 年度2024 年度2023 年度
环保费用支出296,045.86908,241.171,008,866.70818,500.11
环保设备投入-1,124,383.77112,835.25245,132.73
合计296,045.862,032,624.941,121,701.951,063,632.84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最近三年内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 况与其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4、核查并说明标的资产进行安全生产、污染治理、节能管理制度及执行概况, 环保节能设施实际运行情况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已建立安全生产制度、环境保护及 污染治理制度有效执行,环保节能设施实际运行良好。

5、核查并说明标的资产是否存在涉及环保安全的重大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 保事件,如存在,说明产生原因及经过等具体情况,是否收到过相关部门的处罚, 后续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 组管理办法》第 11 条的相关规定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涉及环保安全的重大事故 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

6、标的资产是否属于产能过剩行业或限制类、淘汰类行业,涉及特殊政策允许 投资相关行业的,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有权机关对相关项目 是否符合特殊政策的说明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淘汰类行业,不涉及 特殊政策允许投资相关行业;标的公司涉及限制类行业,但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购 买同晟股份 99.9955%的股权,不涉及新建项目、新增投资,不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 策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

7、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条件”之“(三)本次交易符 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之“1、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的规定”部分所述,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十)《审核关注要点》23: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取得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经营资质

1、标的资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是否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 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以及相关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 等的相关证书名称、核发机关、有效期;已经取得的上述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 者认证等是否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 续的风险,如是,是否会对标的资产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查验,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本问题所涉事项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 标的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相 关资质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 风险。

2、结合标的资产从事业务的具体范围及相关业务资质取得情况,核查标的资产 是否存在超出经营许可或备案经营范围的情形,或超期限经营情况,如是,应当就 相关事项是否导致本次交易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审慎发表意见

经审查《重组报告书(草案)》《审计报告》以及标的公司提供的业务资质文件 等资料,天衡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标的公司不存在超出经营 许可或备案经营范围的情况或者超期限经营的情况。

(二十一)《审核关注要点》24:标的资产是否曾拆除 VIE 协议控制架构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自设立以来未曾搭建过 VIE 协议控制架构, 不涉及 VIE 协议控制架构拆除。

(二十二)《审核关注要点》31:本次重组是否设置业绩补偿或业绩奖励

经审查《重组报告书(草案)》《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 补充协议》,本次交易设置业绩补偿安排,未设置业绩奖励安排。

本次交易为市场化并购,不属于法定业绩承诺安排范畴,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 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1-

  • 2 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安排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一、本次交 易方案”之“(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具体方案”之“4、业绩承 诺及补偿安排”。

交易对方已承诺将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 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该等承诺内容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上市类第 1 号》1-2 的规定。

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为市场化并购,不属于法定业绩承诺安排范畴;本次 交易的业绩补偿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 市类第 1 号》1-2 的相关规定;业绩补偿的相关安排具有可实现性,不存在规避业 绩补偿的情形,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并保证 业绩补偿的足额按时履约,相关承诺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1-2 的相关规定。

(二十三)《审核关注要点》33:是否披露标的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标的资产不属于未盈利资产。

(二十四)《审核关注要点》36:标的资产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可收回风险、 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八、关 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三)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标 的公司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二十五)《审核关注要点》42:标的资产是否存在经销模式收入或毛利占 比较高的情形(如占比超过 30%)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经销模式。

(二十六)《审核关注要点》43: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境外销售占比较高(如 占比超过 10%)、线上销售占比较高的情形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2024 年、2025 年、2026 年 1-6 月,标的公司境外收入金额占营业收入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13.95%、13.16%及 12.62%。

  • 1、2024 年主要外销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br><br>外销客户金额占外销收 入比例<br><br>占营业收 入比例<br><br>
1加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1,691.2137.85%6.30%
JOYFUL SUNSHINE LIMITED526.2011.78%1.96%
URBAN SHINE CO.,LIMITED225.005.04%0.84%
SUN GOLD CO LTD218.504.89%0.81%
PT.KA YUEN INDONESIA197.274.42%0.73%
DAZZLING ASIA LIMITED184.484.13%0.69%
GOAL GO INTERNATIONAL CO.,LIMITED69.281.55%0.26%
FORTUNE BRIGHT CO.,LIMITED66.961.50%0.25%
MASS FORTUNE ENT.LTD64.251.44%0.24%
PT.JIA WEI INDONESIA59.441.33%0.22%
序 号<br><br>外销客户金额占外销收 入比例<br><br>占营业收 入比例<br><br>
RISE STEADY FOOTWEAR MATERIAL (CAMBODIA)CO.,LTD.<br><br>41.530.93%0.15%
Champion Un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38.300.86%0.14%
2DTTS CO.,LTD696.7815.59%2.59%
3J & G INVESTMENT CO.,LTD615.1413.77%2.29%
4台湾宝诚国际集团下属企业:491.7511.01%1.83%
PT. GLOSTAR INDONESIA280.386.28%1.04%
PT. NIKOMAS GEMILANG211.374.73%0.79%
5Mashatex(HK) Resources251.875.64%0.94%
合计3,746.7583.86%13.95%
2、2025 年主要外销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br><br>外销客户金额占外销收 入比例<br><br>占营业收 入比例<br><br>
1<br><br>加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1,435.7239.06%5.79%
JOYFUL SUNSHINE LIMITED393.0710.69%1.59%
URBAN SHINE CO.,LIMITED300.148.17%1.21%
DAZZLING ASIA LIMITED206.955.63%0.84%
PT.KA YUEN INDONESIA113.073.08%0.46%
WELL STAR WORLDWIDE CO.,LIMITED76.062.07%0.31%
GOAL GO INTERNATIONAL CO.,LIMITED73.892.01%0.30%
SUN GOLD CO LTD73.342.00%0.30%
PT.JIA WEI INDONESIA45.451.24%0.18%
FORTUNE BRIGHT CO.,LIMITED45.341.23%0.18%
Champion Un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45.161.23%0.18%
SHENG CHANG SHOES(BD)LTD35.710.97%0.14%
RISE STEADY FOOTWEAR CO.,LTD.17.710.48%0.07%
RISE STEADY FOOTWEAR MATERIAL(C AMBODIA)CO.,LTD.<br><br>9.800.27%0.04%
2DTTS CO.,LTD700.7919.07%2.83%
序 号<br><br>外销客户金额占外销收 入比例<br><br>占营业收 入比例<br><br>
3J & G INVESTMENT CO.,LTD686.3618.67%2.77%
4香港玛莎:263.407.17%1.06%
CHI SHING UNITED LIMITED189.995.17%0.77%
Mashatex(HK)Resources73.422.00%0.30%
5CHAUR DAI ENTERPRISE CO LTD174.914.76%0.71%
合计3,261.1788.73%13.16%
  • 3、2026 年 1-6 月主要外销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br><br>外销客户金额占外销收入 比例<br><br>占营业收入 比例<br><br>
1加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625.2436.76%5.11%
JOYFUL SUNSHINE LIMITED16.360.96%0.13%
URBAN SHINE CO.,LIMITED284.8216.75%2.33%
PT.KA YUEN INDONESIA59.333.49%0.49%
WELL STAR WORLDWIDE CO.,LIMITED50.973.00%0.42%
GOAL GOINTERNATIONAL CO.,LIMITED24.861.46%0.20%
PT.JIA WEI INDONESIA34.032.00%0.28%
FORTUNE BRIGHT CO.,LIMITED24.521.44%0.20%
Champion Un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33.551.97%0.27%
SHENG CHANG SHOES(BD)LTD96.805.69%0.79%
2J & GINVESTMENT CO.,LTD343.7820.21%2.81%
3DTTS CO.,LTD341.5820.09%2.79%
4香港玛莎:134.507.91%1.10%
CHI SHING UNITED LIMITED134.507.91%1.10%
5CHAUR DAI ENTERPRISE CO LTD97.715.75%0.80%
合计1,542.8290.72%12.62%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主要外销客户为行业内知名公司,成立时间 较早,业务规模较大,且不属于标的公司的关联方。
(二十七)《审核关注要点》45:标的资产营业成本核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在产品生产方面不存在劳务外包情形。

(二十八)《审核关注要点》51:本次交易是否导致新增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同晟股份存在向元力股份关联采购固体水玻璃的情况。本次交易 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由上市公司关联方变更为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有利于减少经 常性关联交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三) 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标的公司 具备业务独立性,具备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 条的相关规定;标的公司不存在与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关联交易 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标的资产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的情形;标的公 司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标的公司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 送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将有所减少,不会出现严重 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十九)《审核关注要点》52:本次交易是否新增同业竞争

经查验,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本问题所涉事项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十)《审核关注要点》53:承诺事项及舆情情况

经审查《重组报告书(草案)》及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等有关各方提 供的说明、承诺文件,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已按照《重组管 理办法》《26 号准则》等规定出具承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涉及私募投资基金 或资产管理计划,不适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之 1-7 规定。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有关各方已按《重组管理办法》 《26 号准则》规定出具公开承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涉及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 管理计划,不适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之 1-7 规定。

(三十一)《审核关注要点》54: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豁免

经审查《重组报告书(草案)》及上市公司的公告文件,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 易申请文件中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披露程度达到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所披露的信息一致、 合理且具有内在逻辑性;简明易懂,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本次交易未申请 信息披露豁免。

(三十二)《审核关注要点》55:是否存在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拟置出资产情 形

经查验,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本问题所涉事项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 上市公司不存在本次重组前业绩异常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涉及拟置出资产的情况。

(三十三)《审核关注要点》56:本次交易是否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经查验,补充法律意见书期间内,本问题所涉事项未发生变化。天衡律师认为,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后,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 价,用途及相关金额、比例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1-1 的规 定。

(三十四)《审核关注要点》57: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募投项目

经查验,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涉及募投项目。

十二、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天衡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交 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和实质性条件;本次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程序,相关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的意见;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本次交易构成影响的法律问题和风险。

专此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此页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签字盖章 页,无正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孙卫星

林 晖

陈张达

陈 韵

姚雅靖

二〇二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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