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摘要
文本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6-142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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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 被担保人名称 | 本次担保 金额 | 实际为其提供的 担保余额(不含本 次担保金额) | 是否在前 期预计额 度内 | 本次担保是 否有反担保 |
|---|---|---|---|---|
| 江苏龙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龙蟠新材料”) | 5,000.00 | 25,900.00 | 是 | 否 |
| 山东锂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东锂源”) | 14,998.00 | 91,406.54 | 是 | 否 |
| 南京锂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南京锂源”) | 38,415.43 | 170,125.50 | 是 | 否 |
| 锂源(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苏锂源”) | 239.87 | 123,058.14 | 是 | 否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亿元) | 0.00 |
|---|---|
| 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亿元) | 86.90 |
| 对外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307.32 |
| 特别风险提示 |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br><br>☑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br><br>□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br><br>☑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 担保 |
|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 无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因担保发生频次较高,且子公司多在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及担保协议后根据
实际用款需求分批提款,为便于投资者了解公司阶段性时间内的对外担保概况, 公司按月汇总披露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2026 年 8 月,公司累计新增为下属公 司提供了总计 58,653.30 万元的综合授信担保,主要包括:
具体情况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 担保人 | 被担保人 | 担保金额 | 授信机构 | 担保类型 | 反担保 情况 | 期限 |
|---|---|---|---|---|---|---|
| 江苏龙蟠科 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龙蟠科技” 或“公司”) | 龙蟠新材料 | 5,000.00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分行 | 连带责任 保证 | 无 | 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
| 山东锂源 | 4,998.00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济南分行 | 连带责任 保证 | 无 | 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 |
| 山东锂源 | 10,000.0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分行 | 连带责任 保证 | 无 | 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 |
| 南京锂源 | 10,000.00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分行 | 连带责任 保证 | 无 | 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 |
| 南京锂源 | 8,815.4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鼓楼支行 | 连带责任 保证 | 无 | 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 |
| 南京锂源 | 19,600.0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分行 | 连带责任 保证 | 无 | 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 |
| 江苏锂源 | 239.87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常州分行 | 连带责任 保证 | 无 | 以实际签署 的合同为准 | |
| 合计 | 58,653.30 |
注:上述表格数据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方中,山东锂源、南京锂源、江苏锂源为常州锂源新能源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锂源”)的全资子公司,常州锂源的其余股 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上述担保无反担保。常州锂源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姓名/名称 | 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 | 出资 方式 | 持股比例 |
|---|---|---|---|
|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74,866.1168 | 货币 | 68.69% |
| 常州金沙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116.9356 | 货币 | 5.61% |
| 福建时代闽东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5,020.3125 | 货币 | 4.61% |
|---|---|---|---|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 | 4,601.9531 | 货币 | 4.22% |
| 昆仑工融绿色(北京)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4,285.8091 | 货币 | 3.93% |
| 常州优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500.0000 | 货币 | 3.21% |
| 常州金坛泓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500.0000 | 货币 | 3.21% |
|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150.0000 | 货币 | 2.89% |
| 南京金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750.0000 | 货币 | 1.61% |
| 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 1,501.5440 | 货币 | 1.38% |
| 南京超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700.0000 | 货币 | 0.64% |
| 合计 | 108,992.6711 | 100.00% |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和 2026 年 2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 次会议、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综合授信 额度以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拟为自身或互为对方提供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担保、其他融资担保、履约担保、业务担保、产品质量担保以及 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货款担保等,包括新增担保和原有担保的展期或续保,不 含之前已审批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担保以及其他单独审议的担保事项。担保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本次担保额度自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此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但期限内 任一时点担保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139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龙蟠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6-021)。
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和 2026 年 6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 案》。主要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拟为自身或互为对方提供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担 保、其他融资担保、履约担保、业务担保、产品质量担保以及向供应商采购原材 料的货款担保等,包括新增担保和原有担保的展期或续保,不含之前已审批的仍 在有效期内的担保以及其他单独审议的担保事项。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
保、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后,总担保额度预计不超 过人民币 156.3 亿元,本次新增担保额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新增额度事项之 日起至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届满 12 个月止,该新增担保 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担保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156.3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4)。
(三)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在年度预计额度内,公司经营管理层可按照实际情况对各下属公司的担保额 度进行内部调剂。考虑到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公司在未超过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担保总额的前提下,将下属公司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将锂源亚 太(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锂源亚太(南京)”)的原担保额 度调剂 2,000 万元至龙蟠新材料,调剂各方截至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时的资 产负债率均未超过 70%。具体情况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 担保 方 | 被担保方 | 本次调剂 前担保额 度 | 本次调 剂金额 | 本次调 剂后担 保额度 | 截至目前担 保余额 (含本次) | 尚未使用担 保额度 (含本次) |
|---|---|---|---|---|---|---|
| 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下的下属控股公司 | ||||||
| 公司及 合并报 表范围 内的下 属公司 | 锂源亚太(南京) | 15,000.00 | -2,000.00 | 13,000.00 | 0.00 | 13,000.00 |
| 龙蟠新材料 | 30,000.00 | 2,000.00 | 32,000.00 | 30,900.00 | 1,100.00 |
本次同类担保对象间担保额度的调剂使用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授权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 1、山东锂源科技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 被担保人名称 | 山东锂源科技有限公司 | ||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公司持股情况 | 控股子公司 |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本公司通过常州锂源持有其 68.69%股权 | ||
| 法定代表人 | 沈志勇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26MA94WG662T | ||
| 成立时间 | 2021 年 9 月 10 日 | ||
| 注册地 | 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长城街 1999 号 | ||
| 注册资本 | 41,000 万人民币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化工产品生产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 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 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 再生资源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6 年 6 月 30 日 /2026 年 1-6 月(未 经审计) |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度 (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330,200.08 | 217,443.70 | |
| 负债总额 | 310,706.81 | 203,378.44 | |
| 资产净额 | 19,493.27 | 14,065.26 | |
| 营业收入 | 186,566.55 | 225,948.41 | |
| 净利润 | 5,335.38 | 6,186.14 |
2、南京锂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 被担保人名称 | 南京锂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公司持股情况 | 控股子公司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本公司通过常州锂源持有其 68.69%股权 |
| 法定代表人 | 石俊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92MA27PX3J8Y | ||
|---|---|---|---|
| 成立时间 | 2022 年 9 月 14 日 | ||
| 注册地 |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达路 3 号高通科创基地 | ||
| 注册资本 | 60,000 万人民币 |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 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专用化学产品销售 (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6 年 6 月 30 日 /2026 年 1-6 月(未 经审计) |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度 (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441,402.47 | 269,804.52 | |
| 负债总额 | 397,502.80 | 223,544.93 | |
| 资产净额 | 43,899.67 | 46,259.59 | |
| 营业收入 | 3,360.47 | 11,114.45 | |
| 净利润 | -2,695.10 | 295.71 |
3、江苏龙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 被担保人名称 | 江苏龙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公司持股情况 | 全资子公司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本公司持有其 100.00%股权 |
| 法定代表人 | 秦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92MAC76KPQ4C |
| 成立时间 | 2023 年 1 月 4 日 |
| 注册地 |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 6 号 |
| 注册资本 | 14,500 万元人民币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润滑油销 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 |
| 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 件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润滑 油加工、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消毒 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专用 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食品用洗涤剂 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 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进出 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 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6 年 6 月 30 日 /2026 年 1-6 月(未 经审计) |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度 (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124,413.12 | 75,991.54 | |
| 负债总额 | 93,284.32 | 49,768.25 | |
| 资产净额 | 31,128.80 | 26,223.29 | |
| 营业收入 | 52,057.84 | 91,726.62 | |
| 净利润 | 4,755.60 | 7,717.34 |
4、锂源(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 被担保人名称 | 锂源(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公司持股情况 | 控股子公司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本公司通过常州锂源持有其 68.69%股权 |
| 法定代表人 | 沈志勇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3MA25504675 |
| 成立时间 | 2021 年 1 月 28 日 |
| 注册地 | 常州市金坛区江东大道 519 号 |
| 注册资本 | 30,000 万人民币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 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资源再生 |
| 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6 年 6 月 30 日 /2026 年 1-6 月(未 经审计) |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度 (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285,525.26 | 241,540.92 | |
| 负债总额 | 248,482.44 | 213,064.78 | |
| 资产净额 | 37,042.82 | 28,476.13 | |
| 营业收入 | 99,286.49 | 154,548.15 | |
| 净利润 | 8,533.77 | -1,807.12 |
- 注 1:财务数据为单体报表口径;
- 注 2:上述表格数据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为龙蟠新材料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 5,000.00 万元 担保范围:本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贵行与债务
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 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贵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 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 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汇率 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本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 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 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 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在保证期间内,贵行有权就主 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公司为山东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 4,998.00 万元 担保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 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 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 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 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 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 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 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 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公司为山东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 10,000.00 万元
担保范围: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 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亿 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 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保证期间: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
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 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 年止。
4、公司为南京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 10,000.00 万元 担保范围:本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贵行与债务
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 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贵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 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 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本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 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 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 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贵行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 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公司为南京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 8,815.43 万元 担保范围: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 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 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 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 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 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 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 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 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 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 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 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 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 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 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 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
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公司为南京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 12,600.00 万元 担保范围: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 / 垫款 / 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 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 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统称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 / 垫款 / 付 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 “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 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 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乙方直接 扣收 / 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 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 (7)本金 / 垫款 / 付款。当乙方已发放的贷款逾期超过九十日时,乙方有权将 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为:(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本金 / 垫 款 / 付款;(3)利息;(4)复利;(5)罚息;(6)违约金;(7)损害赔偿 金。甲方知悉: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调整清偿顺序, 但并不构成乙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保证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
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 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 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 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 到期之日。
7、公司为南京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 7,000.00 万元 担保范围: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 / 垫款 / 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 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 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统称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 / 垫款 / 付 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 “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 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 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乙方直接 扣收 / 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 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 (7)本金 / 垫款 / 付款。当乙方已发放的贷款逾期超过九十日时,乙方有权将 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为:(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本金 / 垫 款 / 付款;(3)利息;(4)复利;(5)罚息;(6)违约金;(7)损害赔偿 金。甲方知悉: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调整清偿顺序,
但并不构成乙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保证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 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 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 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 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 到期之日。
8、公司为江苏锂源提供的担保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金额:人民币 239.87 万元 担保范围: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 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 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 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 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 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 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 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
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 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 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 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 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 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 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 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
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下属公司龙蟠新材料、山东锂源、南京锂源、江苏锂源向银行申请综
合授信提供担保支持,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 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江苏锂源、山东锂源和
南京锂源的母公司常州锂源的其余少数股东单独持股比例均低于 10%,其中常州 优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石俊峰的关联方,与南京 金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超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均为公 司管理层参与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不享有股东权益,公司对江苏锂源、山东锂 源和南京锂源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具有充分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 可控范围内,因此常州锂源的其余股东未同比例提供担保,也未对公司提供反担 保。本次担保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发展,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对担保业务实施全流程规范化管理。具体 实施措施包括:设立专职岗位对担保台账进行动态记录与管理;建立项目准入评 估机制,通过多维度(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用途合规性、还款来源可靠性、现金流 量充足性等核心要素)开展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偿债能力审查程序,通过持续 追踪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财务变化,审慎评估被担保对象债务履约能力等。该 管控体系旨在通过动态风险预警机制,有效防范担保业务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 全。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 2026 年 1 月 2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以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在 2026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6 年度担保额 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具体的授信与担保事 宜,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授信申请、借款、 抵押、担保等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 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战略。相关担保在公司 2026 年 度担保预计和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已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
86.90 亿元,占公司 202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307.32%, 在公司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其中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81.66 亿元,占公司 202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288.77%。
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下属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2.50 亿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 8.84%。
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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