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摘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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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交昂,A 股证券代码:600530;
嵇 霖,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董事、总裁兼财务负责人; 嵇 敏,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曹 毅,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财务负责人。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6〕28 号、29 号、30 号、3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查明的事实,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 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徐汇昂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立小贷)
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股50%的联营企业。2013年8月至2016 年 1 月,昂立小贷向上海兴浦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浦服装) 等相关主体发放抵押贷款 6,200 万元。2015 年 1 月、5 月,上海 昂立久鼎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鼎典当,公司全资孙公司) 与昂立小贷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在昂立小贷承担贷款风险的 基础上,久鼎典当向兴浦服装发放当金 4,700 万元用于偿还昂立 小贷。截至 2021 年末,公司就前述当金计提减值比例为 50%, 计提减值金额为 2,350 万元。
- 2023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
溯调整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久鼎典当补提 2021 年度当金减值准备,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因兴浦服装 当金事项调增信用减值损失 2,350 万元。前述差错更正的会计依 据不足,虚减 2021 年度利润总额 2,350 万元,占更正后 2021 年 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 213.52%,导致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存在虚假记载。
(二)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 2023 年 9 月、10 月,昂立小贷基于《合作协议》合计划转
4,000 万元至久鼎典当。因未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且存在不确定事 项,久鼎典当将该笔款项暂挂“其他应付款”。2024 年末,债权 债务关系确认且不确定事项消除,公司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将前 期补充计提的 2,350 万元减值损失冲回,虚增利润总额 2,350 万 元,占 2024 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 60.26%,导致公司 2024 年 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
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 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可能影响投资者的知情权,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嵇霖时任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后时任董事、总裁兼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经 营管理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
务,且签字保证公司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及 2024 年年度报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对相关会计处理予以充分关注,未 勤勉尽责,是公司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及 2024 年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嵇敏时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依法负有保 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且签字保证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对相关会计处理予以充分 关注,未勤勉尽责,是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曹毅时任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工作,依法 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且签字保证公 司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审慎 研判会计差错更正,未勤勉尽责,是公司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 公告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人员相应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 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提出异议,主 要异议理由如下:一是公司 2023 年追溯补提截至 2021 年末的减 值准备具有充分的客观依据,2024 年度依据新事实、新证据确
认减值转回,不构成虚增利润。二是公司及新管理层不存在利用 会计差错更正调节利润的主观动机,且实际追回资金、帮助公司 挽回损失。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
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上市公司应当准确、谨慎地对相关债权计提减值,按 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查明,公司相关 会计处理依据不足导致公司 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2024 年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相关违规事实清楚,对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违规发生背景及相关责任人 任职期间的岗位职责、在违规行为中发挥的作用、采取的履职措 施等主客观因素,合理认定违规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 追回资金、挽回损失等措施,不足以减轻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违规 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董事、总裁兼财务负责人嵇霖,时任董事长嵇敏,时任董事、 财务负责人曹毅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 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 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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