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宏科技: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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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胜宏科技(惠州)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胜宏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 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 (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 境内特指中国内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胜 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6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 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
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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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
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2.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 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 1.根据公司 2026 年 9 月 3 日于巨潮资讯网公告的《胜宏科技(惠州)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 2.《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
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议相关的 会议资料。
-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 14:30 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
新桥村行诚科技园胜宏科技研一会议室召开。此外,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8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 案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 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 文件,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出席情况如下:
| 分类 |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 网络投票情况 | 总体出席会议情况 | ||||||
|---|---|---|---|---|---|---|---|---|---|
| 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 表人数 | 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量 (股) | 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 份总数比 例(%) | 股东人 数 | 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数量 (股) | 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 份总数比 例(%) | 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 表人数 | 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量(股) | 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 数比例 (%) | |
| A 股 | 40 | 239,896,379 | 27.5003 | 1,803 | 68,680,365 | 7.8731 | 1,843 | 308,576,744 | 35.3735 |
| H 股 | 3 | 11,823,815 | 10.7267 | - | - | - | 3 | 11,823,815 | 10.7267 |
| 合计 | 43 | 251,720,194 | 25.6186 | 1,803 | 68,680,365 | - | 1846 | 320,400,559 | 32.6085 |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982,784,813 股,A 股股本为 872,557,313 股,H 股股本为 110,227,500 股,其中公司 A 股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为 217,443 股, 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 982,567,370 股。
本所律师已核查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如涉及),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参与 A 股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 H 股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协助公司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会 议。
- 3.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
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中的 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2.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如下:
| 提案 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 果 | |||
|---|---|---|---|---|---|---|---|---|---|---|
| 股数(股) | 比例 (%) | 股数(股) | 比例 (%) | 股数 (股) | 比例 (%) | 股数 (股) | ||||
| 1.00 | 《关于公司 <2026 年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 案》 | A 股 | 297,266,835 | 96.3348 | 11,269,189 | 3.6520 | 40,720 | 0.0132 | 0 | 通过 |
| 其中,中 小股东的 表决情况 | 57,833,456 | 83.6428 | 11,269,189 | 16.2983 | 40,720 | 0.0589 | 0 | |||
| H 股 | 6,319,406 | 53.4464 | 5,498,709 | 46.5054 | 5,700 | 0.0482 | 0 | |||
| 总表决情 况 | 303,586,241 | 94.7521 | 16,767,898 | 5.2334 | 46,420 | 0.0145 | 0 | |||
| 2.00 | 《关于公司 <2026 年 A 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 案》 | A 股 | 297,326,135 | 96.3540 | 11,213,789 | 3.6340 | 36,820 | 0.0119 | 0 | 通过 |
| 其中,中 小股东的 表决情况 | 57,892,756 | 83.7286 | 11,213,789 | 16.2182 | 36,820 | 0.0533 | 0 | |||
| H 股 | 6,319,373 | 53.4461 | 5,498,742 | 46.5056 | 5,700 | 0.0482 | 0 | |||
| 总表决情 况 | 303,645,508 | 94.7706 | 16,712,531 | 5.2161 | 42,520 | 0.0133 | 0 | |||
| 3.00 | 《关于提请 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6 年<br><br>A 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 | A 股 | 297,334,935 | 96.3569 | 11,203,189 | 3.6306 | 38,620 | 0.0125 | 0 | 通过 |
| 其中,中 小股东的 表决情况 | 57,901,556 | 83.7413 | 11,203,189 | 16.2028 | 38,620 | 0.0559 | 0 | |||
| H 股 | 6,319,406 | 53.4464 | 5,498,709 | 46.5054 | 5,700 | 0.0482 | 0 |
| 的议案》 | 总表决情 况 | 303,654,341 | 94.7733 | 16,701,898 | 5.2128 | 44,320 | 0.0138 | 0 | ||
|---|---|---|---|---|---|---|---|---|---|---|
| 4.00 | 《关于公司 <2026 年第 一期 A 股员 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 案》 | A 股 | 67,553,435 | 97.3401 | 1,800,010 | 2.5937 | 45,920 | 0.0662 | 239,177,3 79 | 通过 |
| 其中,中 小股东的 表决情况 | 67,297,435 | 97.3303 | 1,800,010 | 2.6033 | 45,920 | 0.0664 | 0 | |||
| H 股 | 11,714,244 | 99.0733 | 103,871 | 0.8785 | 5,700 | 0.0482 | 0 | |||
| 总表决情 况 | 79,267,679 | 97.5924 | 1,903,881 | 2.3440 | 51,620 | 0.0636 | 239,177,3 79 | |||
| 5.00 | 《关于公司 <2026 年第 一期 A 股员 工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的 议案》 | A 股 | 67,610,146 | 97.4219 | 1,734,299 | 2.4990 | 54,920 | 0.0791 | 239,177,3 79 | 通过 |
| 其中,中 小股东的 表决情况 | 67,354,146 | 97.4123 | 1,734,299 | 2.5083 | 54,920 | 0.0794 | 0 | |||
| H 股 | 11,714,211 | 99.0730 | 103,871 | 0.8785 | 5,733 | 0.0485 | 0 | |||
| 总表决情 况 | 79,324,357 | 97.6622 | 1,838,170 | 2.2631 | 60,653 | 0.0747 | 239,177,3 79 | |||
| 6.00 | 《关于提请 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6 年 第一期 A 股 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 A 股 | 67,552,246 | 97.3384 | 1,798,899 | 2.5921 | 48,220 | 0.0695 | 239,177,3 79 | 通过 |
| 其中,中 小股东的 表决情况 | 67,296,246 | 97.3286 | 1,798,899 | 2.6017 | 48,220 | 0.0697 | 0 | |||
| H 股 | 11,714,211 | 99.0730 | 103,904 | 0.8788 | 5,700 | 0.0482 | 0 | |||
| 总表决情 况 | 79,266,457 | 97.5909 | 1,902,803 | 2.3427 | 53,920 | 0.0664 | 239,177,3 79 |
[注]:
- 1、上表中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 4 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
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 2、上述第 1-3 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授权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 3、上述第 4-6 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关联股东深圳市胜华欣业投资有限
公司、胜宏科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赵启祥先生、朱国强先生均已回避表决, 其余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 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 责 人:邵春阳
经办律师:蒋文俊
经办律师:肖慧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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