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飞鹿股份: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
摘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599 号
致: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在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香榭路 9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 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以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 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 开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于 2026 年 9 月 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确定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召 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 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3:30 在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香榭路 98 号公 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振涛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22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7,647,5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7578%,其中:
-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
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
东代理人)共计 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963,6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6.5390%。
-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11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683,8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218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17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7,528,9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36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9,067,72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4563%;反对 898,6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86%;弃权 9,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621,34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222%;反对 898,6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65%;弃权 9,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3%。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包含 10 项子议案,本次股东会对下述子议案逐项表决,以下各子议案 为特别决议事项,均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各子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各子议案的投票情况如下:
2.01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 18,990,22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0683%;反对 973,8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51%;弃权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543,84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3801%;反对 973,8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55%;弃权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5%。
表决结果:通过。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情况:同意 19,037,22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3036%;反对 898,6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86%;弃权 39,5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590,84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482%;反对 898,6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65%;弃权 39,5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3%。
表决结果:通过。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 19,065,42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4448%;反对 898,6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86%;弃权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619,04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091%;反对 898,6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65%;弃权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5%。
表决结果:通过。
2.04 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 19,064,52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4403%;反对 899,5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31%;弃权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618,14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039%;反对 899,5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16%;弃权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5%。
表决结果:通过。
2.05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 18,757,92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 的 93.9054%;反对 1,206,1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380%;弃权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311,54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548%;反对 1,206,1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807%;弃权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5%。
表决结果:通过。
2.06 限售期
表决情况:同意 19,065,42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4448%;反对 898,6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86%;弃权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619,04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091%;反对 898,6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65%;弃权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5%。
表决结果:通过。
2.07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 19,065,42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4448%;反对 898,6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4.4986%;弃权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619,04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091%;反对 898,6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65%;弃权 11,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5%。
表决结果:通过。
2.08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 19,036,32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2991%;反对 899,5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31%;弃权 39,5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589,94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431%;反对 899,5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16%;弃权 39,5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3%。
表决结果:通过。
2.09 发行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 19,064,52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4403%;反对 898,6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86%;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618,14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039%;反对 898,6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65%;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6%。
表决结果:通过。
2.10 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 19,020,12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2180%;反对 851,5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28%;弃权 103,7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9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573,74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506%;反对 851,5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578%;弃权 103,7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16%。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8,948,82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4.8611%;反对 898,6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86%;弃权 127,9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502,44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439%;反对 898,6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65%;弃权 127,9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96%。
表决结果:通过。
(四) 《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8,948,82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4.8611%;反对 898,6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86%;弃权 127,9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502,44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439%;反对 898,6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65%;弃权 127,9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96%。
表决结果:通过。
(五) 《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8,948,82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 的 94.8611%;反对 898,6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86%;弃权 127,9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502,44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439%;反对 898,6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65%;弃权 127,9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96%。
表决结果:通过。
(六)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710,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43%;反对 898,6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60%;
弃权 3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592,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568%;反对 898,6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65%;弃权 3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168%。
表决结果:通过。
(七) 《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 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9,038,72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 的 95.3111%;反对 898,6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86%;弃权 38,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592,34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568%;反对 898,6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65%;弃权 38,0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8%。
表决结果:通过。
(八)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8,948,82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4.8611%;反对 898,6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86%;弃权 127,9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502,44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439%;反对 898,6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65%;弃权 127,9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96%。
表决结果:通过。
(九)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6,695,1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11%;反对 824,5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04%; 弃权 12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576,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666%;反对 824,5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37%;弃权 12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 权股份总数的 0.7296%。
表决结果:通过。
(十)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8,948,82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 的 94.8611%;反对 898,6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86%;弃权 127,9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64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502,44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439%;反对 898,6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65%;弃权 127,9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96%。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8,995,923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0969%;反对 770,1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53%;弃权 209,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549,54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126%;反对 770,11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34%;弃权 209,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0%。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调整2026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631,9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85%;反对 798,7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63%; 弃权 21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6,513,3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061%;反对 798,7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65%;弃权 21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 权股份总数的 1.237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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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李梦源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______________ 曹 倩
2026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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