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迪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艾迪药业2026-09-18 00:00

摘要

1艾迪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布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2确认公司符合科创板定增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3实际控制人傅和亮参与认购构成关联交易并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已承诺36个月锁定期并申请免于要约收购;
4前次募资使用合规,制定了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5本次发行尚需股东会审议及监管注册批准。

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 作为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 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中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科创板上市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 3、公司编制的《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 4、根据公司编制的《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公司 本次发行方案具备可行性及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 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 5、公司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填

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 6、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持续回报,公司制定了《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该规划已经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该规划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7、根据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艾迪药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编制的《江苏艾迪药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7 号》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反映了公司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 8、公司本次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认购对象之一为公司董

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傅和亮先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傅和亮先生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 成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傅和亮先生签署的《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和《江苏艾迪药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 充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和《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自以下 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及本合同经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批准;(2)本次发行获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3)本 次发行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必要批准、核准或备案(如涉及)。

  • 9、根据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以及认购对象与公司

签署的《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生效条 件的股份认购合同》和《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包括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傅和亮先生在内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本次发行前,公司实 际控制人傅和亮、Jindi Wu 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傅和祥先生、巫东昇先生合计控 制公司 207,767,985 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49.38%。根据《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发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 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 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傅和亮先生已承诺其在本次发行中所取得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傅和亮先生参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情 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相 关规定,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10、公司对 2026 年 1-6 月、2025 年度、2024 年度、2023 年度非经常性损益

情况编制的《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公证天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年及一期 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11、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 事会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 事宜,前述授权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发行方案可行,决策程序合规,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江苏艾迪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2026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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