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拓荆科技2026-09-18 00:00

摘要

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拓荆科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等三项议案。
3出席股东代表股份占表决权总数52.38%,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标志着公司新一轮股权激励计划正式获股东大会批准进入实施阶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 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 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 2. 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 3.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

记录及凭证资料;

  • 4.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9 月 1 日公告了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4:00 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水家 90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吕光泉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 1.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代理人共 7 名,代表公司股

份 2,091,16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的 0.7175%。

1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 剩余股份数量。

  •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 596 名,代表公司股份

150,586,75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的 51.6644%。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代理人共 603 名, 代表公司股份 152,677,91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的 52.3818%。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 会。

(四)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中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 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关联股东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 1.《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2.《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 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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