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东鹏饮料2026-09-18 00:00

摘要

1东鹏饮料发布2026年半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每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9月23日,除权(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均为9月24日。
2本次分红采用差异化方案,扣除回购股份后实际参与分配股数约7.27亿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21.81亿元。
3A股除权参考价按每股2.97元计算。
4H股股东权益分派另行安排。

证券代码:605499 证券简称:东鹏饮料 公告编号:2026-084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A 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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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3.0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9/23-2026/9/242026/9/2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8 月 31 日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 1. 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 2. 分派对象:

(1)A 股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 A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 与本次利润分配。

(2)H 股分派对象 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实施情况不适用本公告,其权益分派安排详见公司于香港交易及结算

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披露的有关公告。

  •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 734,199,310 股(其中 A 股 676,016,900 股,

H 股 58,182,41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A 股 7,122,551 股后,以实际参与利 润分配的股份 727,076,75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2,181,230,277.00 元(含税),其中 A 股参与分配股数为 668,894,349 股,派发 A 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2,006,683,047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息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A 股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 A 股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

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 股总股本

=(668,894,349×3)÷676,016,900≈2.97 元/股。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 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 A 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2.97)÷(1+0)=(前收盘价 格-2.97)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9/23-2026/9/242026/9/24

四、分配实施办法

  • 1. 实施办法
  •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 (2)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实施情况不适用本公告,公司 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实施事宜详

见公司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披露的有关 公告。

  •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次现金红利的发放,公司 A 股股东林木勤、瑞昌市鲲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林木港、林戴钦由公司自行派发,其他 A 股股东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派发。

  •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在派发 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00 元。持有本公司 A 股的自 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本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 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2.70 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涉及享受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 司 A 股股票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的相关规定: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 公司 A 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为每股人民币 2.70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

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3.00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 A 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的,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6980181

特此公告。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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