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旺科技: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凯旺科技2026-09-17 20:05

摘要

1凯旺科技控股股东凯鑫投资、实控人陈海刚及一致行动人定邦管理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合计向浙江金河投资(代表金河燊乾一号私募基金)转让537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60%,转让价格51.06元/股,总价款约2.74亿元。
2本次权益变动后受让方持股达5.60%,成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12个月内不减持。
3交易尚需深交所合规确认及过户登记,不涉及控制权变更。

证券代码:301182 证券简称:凯旺科技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凯旺科技 股票代码:301182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金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表“金河燊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编号SBDY29)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迪凯国际中心2301

签署日期:2026年9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 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凯旺科技 拥有权益的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凯旺科技 中拥有的权益。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 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目 录

释 义.........................................................................................................................................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未来持股计划.................................................................... 7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8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6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17 第六节 备查文件...................................................................................................................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9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凯旺科技指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浙江金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表“金河燊乾一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 SBDY29)
公司股东指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指《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报告变 动书》
本次权益变动指深圳市凯鑫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 通股 3,8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3.97 %), 陈海刚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780,000 股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 0.81%)、周口市定邦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 股 79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0.82%)协议转 让给浙江金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表“金河燊乾 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 SBDY29), 合计协议转让无限售流通股 5,370,000 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 5.60 %)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金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表“金河燊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编号SBDY29) 成立日期: 2008年3月13日 法定代表人: 刘升 注册资本:2000万元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迪凯国际中心2301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670636630U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矿产品、

化工材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有色金属(不含稀贵金属)、建筑材料 销售。

成立日期:2008年3月13日 主要股东名称:刘升(持股55%)、王琦(持股4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居留权职务
刘升男中国杭州市否实际控制人、总 经 理、执行董事
严妍女中国杭州市否风控合规负责人
王琦女中国杭州市否监事

二、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浙江金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的“金河晓升波一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ZS224)持有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 码:300901) 12,024,000股股份,占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5.01%。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未来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凯旺科技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认 可,公司股东深圳市凯鑫投资有限公司、陈海刚、周口市定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与浙江金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表“金河燊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编号SBDY29)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凯旺科 技股份累计权益增加达到5.60%。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遵守现行有效 的法规制度前提下,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未来 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 况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 况
持股数量 (股)持股 比例持股数量 (股)持股 比例
浙江金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表“金 河燊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编号 SBDY29)00%5,370,0005.60%

注:上述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6 年 09 月 16 日在 深圳签订:

(一)协议各方 甲方一(转让方):深圳市凯鑫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898839XD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深业世纪工业中心 A 栋 812 号

甲方二(转让方):陈海刚 身份证号码:4127281971********住所及通讯地址:宝安区西乡街道金海路 25 号

甲方三(转让方):周口市定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3XHMMG6W 联系地址: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办公楼十楼

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合称为甲方,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按照转让股权比 例取得转让价款。

乙方(受让方):浙江金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表“金河燊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编号 SBDY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670636630U 联系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迪凯国际 2301 室

鉴于:

  • 1、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凯旺科技 ”、“上市公司”、“标的

公司”)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 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 95,821,700 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624697320644J,股票 代码 301182。

  • 2、甲方为凯旺科技股东,甲方一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甲方二系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甲方三系甲方一、甲方二的一致行动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一持有上市 公司 3875 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 40.44%;甲方二持有上市公司 787.50 万 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 8.22%;甲方三持有上市公司 757 万股股票,占上市 公司股本总数的 7.90%。

  • 3、甲方一拟将其持有的凯旺科技中的 3,800,000 股股票(占总股本的 3.97%)、

甲方二拟将其持有的凯旺科技中的 780,000 股股票(占总股本的 0.81%)、甲方三拟将 其持有的凯旺科技中的 790,000 股股票(占总股本的 0.82%)转让给“金河燊乾一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统称“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等股份。基于上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二)标的股份

  • 2.1 甲方一拟将其持有的凯旺科技股份中的 3,800,000 股股份(占凯旺科技总股本

的 3.97%)转让给乙方,甲方二拟将其持有的凯旺科技股份中的 780,000 股股份(占凯 旺科技总股本的 0.81%)转让给乙方,甲方三拟将其持有的凯旺科技股份中的 790,000 股股份(占凯旺科技总股本的 0.82%)转让给乙方。

  • 2.2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按

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三)股份转让款 3.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 51.06 元/股,共计股份转让

价款为人民币 274,192,2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亿柒仟肆佰壹拾玖万贰仟贰佰元整,乙方 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本次协议转让的定价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 基准,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

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2 甲、乙方确认,上述股份转让款系乙方受让标的股份支付的全部对价,不再因

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市场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 (四)付款安排 甲、乙方确认并同意按照以下进度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款,乙方支付每一期转让款

可以分笔支付:

  • 4.1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

甲方将配合乙方工作。

  • 4.2 乙方最迟应当在取得交易所无异议确认函且完成尽职调查后 20 个交易日内支

付至 80 %转让款,计人民币 219,353,760 元,大写人民币人民币贰亿壹仟玖佰叁拾伍 万叁仟柒佰陆拾元整。

  • 4.3 在中登公司完成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后 10 个交易日内,乙方付清转让款余款,

即 20%转让款,计人民币 54,838,44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肆佰捌拾叁万捌仟肆佰肆拾 元整。

  • 4.4 甲方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深圳市凯鑫投资有限公司 账号:755919543110809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新安支行

账户名称:陈海刚 账号:6225807551986098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新安支行

账户名称:周口市定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账号: 246881174768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沈丘支行

(五)标的股份的过户

  • 5.1 甲、乙方同意,乙方依约付清 80%转让款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甲、乙方应共

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协议各方督 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 5.2 甲、乙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 5.3 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

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 5.4 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各项税费由协议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各自独

立承担。 (六)过渡期安排

  • 6.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之间的期间为过渡期。
  • 6.2 在过渡期内,如遇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标的股份数

量应作相应调整,每股转让价格亦作相应除权调整,且本次股份转让总价不做调整。

  • 6.3 在过渡期内,如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等除息事项,标的股份数量保持不变,

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税前),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相应调减。则标的股 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继续由甲方享有。

  • 6.4 交易过程中,若本次转让进程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甲方有权终止本次

转让,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 6.5 乙方确认,其系基于对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及自身商业判断决定受让标的股份。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上市公司在过渡期内因市场环境变化、行业变化、经营变化、 证券市场波动、国家政策调整、宏观经济变化等导致股票价格、经营业绩或资产价值 发生变化的,不构成甲方违约,也不构成乙方拒绝履行本协议或要求调整交易价格的 理由。

(七)陈述与保证 7.1 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 (1)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完全合法的权利,同时甲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

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 或规定。

  • (2)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

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 (3)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完成本次股

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上市公司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办理相应的信息披露、 股份过户等手续,并负责按要求向上市公司签署为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须的全部相 关文件。

  • (4)股票过户手续办理前,保证本次转让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负

担或限制情形,过渡期内不新增质押,标的股份不涉及、也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或情形。

  • (5)在过渡期内,保证其不会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人洽谈或签署股份转让交易

协议或意向等任何安排,不会将标的股份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设置任何第三方权益。

  • (6)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尽快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核程序和登

记手续,确保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合法取得标的股份。

  • (7)本次交易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

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 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 (8)甲方和乙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7.2 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乙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 (1)乙方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已完成

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批准和同意文件,不会因其他因素而使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受 到阻碍,同时乙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 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 (2)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受让所

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 (3)乙方保证本次交易的资金均来自受让人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

法。

  • (4)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 (5)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作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减持规则合法合规进行股份减持;同时,乙方 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其 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等信息披露工作。

  • (6)乙方作为私募投资基金,保证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相关规定履行了私募投资

基金备案,合法存续。

  • (7)乙方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会减持标的股

份。

  • (8)乙方和甲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八)保密条款

  • 8.1 协议各方对本协议事项,包括协议条款内容以及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

所知悉的本协议另一方的任何信息、文件、数据等全部资料,无论其以口头、书面亦 或是其他形式提供(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应当保密,除向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披露 (该等专业机构应签署相应保密协议,并承担保密义务),或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 求披露,或依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所在交易所之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 露的外,均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各方以及参与本协议的人员或专业顾问等 有知情权的人员以外的第三方知晓该等保密信息,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除外。

  • 8.2 协议各方应保证,在本协议相关内容公开披露前,各方及其关联方、内幕信息

知情人不得违规买卖或指使他人违规买卖标的公司的股票。

  • 8.3 违反本协议保密要求视为重大违约。 (九)违约责任
  • 9.1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义务或责

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 9.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致

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 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 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 9.4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交割标的股份的手续或迟延配合办理标的股份

变更登记手续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延迟的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 乙方已经支付款项并按照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非由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延期,则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 9.5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以乙方应付未付款项并按照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

  • 9.6 因下列任何原因导致交易延期,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1)证券监管政策

变化;(2)窗口期;(3)停牌;(4)其他重大事项;(5)不可抗力。 (十)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 10.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其进行解释,该等法律应适用于本

协议及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

  • 10.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

决;如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 11.1 甲、乙方均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和其法律意义,并

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所有段落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的目的,并不影响本协议内 容的意思或解释。

  • 11.2 若本协议内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约定于任何方面在适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不

合法或不能执行,本协议内的其余约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将不受任何影响 或其效力将不被削弱。

  • 11.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

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 11.4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并取代本协议签署前全部或部分各方之间就

本协议项下所述事项已达成的任何意向、备忘(如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各 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留档及上报审核、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1.5 本协议签署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但经协

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 11.6 本协议可因以下任一原因而解除、终止:(1)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解除

本协议;(2)因法律及政策环境的变化致使本协议失去其履行的可能或履行已无意 义;(3)因不可抗力或者三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且经本协议各方 书面确认后终止;(4)在本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前,标的公司发布控制权变更 等重大事项筹划公告时,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但甲方故意拖延转让股份过户登记 情形除外;(5)乙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转让款,且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

  • 11.7 本协议各方已于本协议文首书明之日适当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 11.8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需要寄送书面通知或邮件的,以下列联系地址或邮箱为

准:

  • (1)深圳市凯鑫投资有限公司、陈海刚、周口市定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洲石路深业 U 中心 B 栋 1103.1104 凯旺, 联系人:陈晓雯,联系电话:18806656921 邮箱:chenxiaowen@carve.com.cn

  • (2)浙江金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迪凯国际 2301 室,

联系人:刘升,联系电话:13372560225,邮箱:364939718@qq.com

三、股份支付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为自有或自筹资 金。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义务披露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持 有的公司股份亦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受限情况。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 议, 未有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及控股股东在公司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 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 间及方式

本次协议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标的 股份完成过户之日。

六、本次权益变动需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并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股份登记 过户等手续后,方可实施完毕。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够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 定的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发要约收购。

七、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之前未有披露 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减持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 日前6个月未曾发生其他买卖凯旺科技 股份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 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2、本报告书文本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原件。
  • 3、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 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金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表“金河燊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编号SBDY29)

2026年9月1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
股票简称凯旺科技股票代码301182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名称浙江金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代表“金河燊乾一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 SBDY29)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迪凯国际2301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br><br>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br><br>持股数量:0股<br><br>持股比例: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 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br><br>持股数量: 5,370,000 股<br><br>持股比例: 5.60 %<br><br>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 式时间: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之日<br><br>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 源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12 个月内继续 增持是 □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是 □ 否 √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 偿 其 对 公 司 的 负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是 □ 否 √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否 □ 不适用√ 是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金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表“金河燊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编号SBDY29)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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