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旺科技: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摘要
文本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凯旺科技 股票代码:30118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陈海刚 住所及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金海路25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深圳市凯鑫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深业世纪工业中心A栋812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周口市定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办公楼十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 年9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编写。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
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 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 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目录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6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7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2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13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5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6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 凯旺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指 | 陈海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现任董事长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凯鑫投资 | 指 | 深圳市凯鑫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周口定邦 | 指 | 周口市定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
|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 | 指 | 陈海刚、深圳市凯鑫投资有限公司、周口市定邦管 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受让方 | 指 | 浙江金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表“金河燊乾一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BDY29) |
| 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 |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陈海刚先生、深圳市凯鑫投资有限公司、周口市定 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浙江金河投资 开发有限公司(代表“金河燊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编号SBDY29)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拟转让陈海刚先生持有的 公司 78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0.81%)、 凯鑫投资持有的公司3,8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 公司总股本3.97 %)、周口定邦持有的公司79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0.82 %)转让给受让 方,合计5,37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标 的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5.60%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本公告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姓名 | 陈海刚 |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 身份证件号码 | 4127281971******** |
| 住所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金海路 25 号 |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金海路 25 号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 1、基本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凯鑫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深圳市凯鑫投资有限公司 |
|---|---|
| 曾用名 | 无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深业世纪工业中心 A 栋 812 号 |
| 法定代表人 | 韩留才 |
| 注册资本 | 3000 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 9144030005898839XD |
| 成立日期 | 2012 年 12 月 17 日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通讯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深业世纪工业中心 A 栋 812 号 |
| 经营期限 | 2012-12-17 至 2032-12-17 |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合成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2、股权结构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凯鑫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
| 陈海刚 | 1,500 | 50% | |
| 韩留才 | 1,500 | 50% | |
| 3,000 | 100% |
注:陈海刚、韩留才系夫妻关系。
- 3、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凯鑫投资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境外永久居留权 |
|---|---|---|---|---|---|
| 韩留才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女 | 中国 | 深圳 | 无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 1、基本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周口定邦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周口市定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曾用名 | 无 |
| 注册地址 | 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办公楼十楼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柳中义 |
| 出资额 | 2649.5 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 91411624MA3XHMMG6W |
| 成立日期 | 2016-12-19 |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通讯地址 | 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办公楼十楼 |
| 经营期限 | 2016-12-19 至 无固定期限 |
|---|---|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
- 2、股权结构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周口定邦的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身份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 柳中义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630 | 23.78 | |
| 黄德辉 | 有限合伙人 | 385 | 14.53 | |
| 王逸 | 有限合伙人 | 350 | 13.21 | |
| 曹洁 | 有限合伙人 | 280 | 10.57 | |
| 尹会然 | 有限合伙人 | 245 | 9.25 | |
| 陈海涛 | 有限合伙人 | 231 | 8.72 | |
| 陈俊丽 | 有限合伙人 | 210 | 7.93 | |
| 邵振康 | 有限合伙人 | 175 | 6.61 | |
| 韩留伟 | 有限合伙人 | 45.5 | 1.72 | |
| 赵建 | 有限合伙人 | 35 | 1.32 | |
| 韩伟涛 | 有限合伙人 | 21 | 0.79 | |
| 吴玉辉 | 有限合伙人 | 21 | 0.79 | |
| 崔心矿 | 有限合伙人 | 21 | 0.79 | |
| 2649.5 | 100 |
- 3、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周口定邦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境外永久居留权 |
|---|---|---|---|---|---|
| 柳中义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男 | 中国 | 杭州市 | 无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基本情况
柳中义先生为陈海刚先生的妹夫,柳中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375,000.00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3.52%,柳中义先生为周口定邦唯一普通事务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对周口 定邦控制并对其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周口定邦持有公司股份7,5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7.9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柳中义先生、周口定邦与陈海刚先生、凯鑫投资存在一致行动关 系,双方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凯旺科技股份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 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凯鑫投资、实际控制人陈海刚先生及其一致
行动人周口定邦自身资金需求而减持上市公司的股份,导致凯鑫投资、陈海刚先 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周口定邦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数量减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尚无
继续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 进一步的计划,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6年9月16日,陈海刚先生、凯鑫投资、周口定邦与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 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合计向受让方转让所持有的公司5,370,000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60%)。本次转让价格 为人民币51.06元/股,股份转让总价为人民币274,192,200元。本次协议转让前, 陈海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87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2%,凯鑫投资持 有公司股份38,7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44%,周口定邦持有公司股份 7,5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0%;本次协议转让后,陈海刚先生持有公 司股份7,0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0%,凯鑫投资持有公司股份34,9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47%,周口定邦持有公司股份6,780,00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7.08%。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 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协议转让前持有 股份 | 本次协议转让后持有 股份 | ||
|---|---|---|---|---|---|
| 股份数量 (股) | 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比例 | 股份数量 (股) | 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比例 | ||
| 陈海刚 | 合计持有股份 | 7,875,000 | 8.22% | 7,095,000 | 7.40%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968,750 | 2.06% | 1,188,750 | 1.24%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5,906,250 | 6.16% | 5,906,250 | 6.16% | |
| 凯鑫投资 | 合计持有股份 | 38,750,000 | 40.44% | 34,950,000 | 36.47%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38,750,000 | 40.44% | 34,950,000 | 36.47%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 周口定邦 | 合计持有股份 | 7,570,000 | 7.90% | 6,780,000 | 7.08%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7,570,000 | 7.90% | 6,780,000 | 7.08% |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 陈海刚、凯鑫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柳 中义、周口定邦管理合计 | 57,570,000 | 60.08% | 52,200,000 | 54.48% |
注: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本次权益变动 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本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6 年 09 月 16 日在 深圳签订:
(一)协议各方 甲方一(转让方):深圳市凯鑫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898839XD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深业世纪工业中心 A 栋 812 号
甲方二(转让方):陈海刚 身份证号码:4127281971********住所及通讯地址:宝安区西乡街道金海路 25 号
甲方三(转让方):周口市定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3XHMMG6W 联系地址: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办公楼十楼
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合称为甲方,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按照转让 股权比例取得转让价款。
乙方(受让方):浙江金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表“金河燊乾一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 SBDY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670636630U 联系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迪凯国际 2301 室
鉴于:
- 1、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凯旺科技 ”、“上市公司”、
“标的公司”)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 95,821,700 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624697320644J,股票代码 301182。
- 2、甲方为凯旺科技股东,甲方一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甲方二系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甲方三系甲方一、甲方二的一致行动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 方一持有上市公司 3875 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 40.44%;甲方二持 有上市公司 787.50 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 8.22%;甲方三持有上市 公司 757 万股股票,占上市公司股本总数的 7.90%。
- 3、甲方一拟将其持有的凯旺科技中的 3,800,000 股股票(占总股本的
3.97%)、甲方二拟将其持有的凯旺科技中的 780,000 股股票(占总股本的
- 0.81%)、甲方三拟将其持有的凯旺科技中的 790,000 股股票(占总股本的
- 0.82%)转让给“金河燊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统称“乙方”),乙方同 意受让该等股份。基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二)标的股份
- 2.1 甲方一拟将其持有的凯旺科技股份中的 3,800,000 股股份(占凯旺科技
总股本的 3.97%)转让给乙方,甲方二拟将其持有的凯旺科技股份中的 780,000 股股份(占凯旺科技总股本的 0.81%)转让给乙方,甲方三拟将其持有的凯旺 科技股份中的 790,000 股股份(占凯旺科技总股本的 0.82%)转让给乙方。
- 2.2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亦
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三)股份转让款 3.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 51.06 元/股,共计股
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274,192,200 元,大写人民币贰亿柒仟肆佰壹拾玖万贰仟贰 佰元整,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本次协议转让的定价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 为定价基准,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 转让业务办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2 甲、乙方确认,上述股份转让款系乙方受让标的股份支付的全部对价, 不再因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市场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
(四)付款安排
甲、乙方确认并同意按照以下进度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款,乙方支付每一期 转让款可以分笔支付:
- 4.1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有权自行或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
调查,甲方将配合乙方工作。
- 4.2 乙方最迟应当在取得交易所无异议确认函且完成尽职调查后 20 个交易
日内支付至 80 %转让款,计人民币 219,353,760 元,大写人民币人民币贰亿壹 仟玖佰叁拾伍万叁仟柒佰陆拾元整。
- 4.3 在中登公司完成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后 10 个交易日内,乙方付清转让款
余款,即 20%转让款,计人民币 54,838,44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肆佰捌拾叁万 捌仟肆佰肆拾元整。
- 4.4 甲方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深圳市凯鑫投资有限公司 账号:755919543110809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新安支行
账户名称:陈海刚 账号:6225807551986098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新安支行
账户名称:周口市定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账号: 246881174768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沈丘支行
(五)标的股份的过户
- 5.1 甲、乙方同意,乙方依约付清 80%转让款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甲、乙
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协议各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 5.2 甲、乙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 5.3 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所有权人并记入上
市公司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 5.4 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各项税费由协议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各自独立承担。 (六)过渡期安排
- 6.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之间的期间为过渡期。
- 6.2 在过渡期内,如遇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标的
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每股转让价格亦作相应除权调整,且本次股份转让总 价不做调整。
- 6.3 在过渡期内,如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等除息事项,标的股份数量保持
不变,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税前),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相应调减。 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继续由甲方享有。
- 6.4 交易过程中,若本次转让进程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甲方有权终
止本次转让,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 6.5 乙方确认,其系基于对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及自身商业判断决定受让标的
股份。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上市公司在过渡期内因市场环境变化、行业变化、 经营变化、证券市场波动、国家政策调整、宏观经济变化等导致股票价格、经 营业绩或资产价值发生变化的,不构成甲方违约,也不构成乙方拒绝履行本协 议或要求调整交易价格的理由。
(七)陈述与保证 7.1 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陈述、保证和承诺
如下:
- (1)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完全合法的权利,同时甲方进行本次股份
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 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 (2)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
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 (3)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完成
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上市公司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办理相应 的信息披露、股份过户等手续,并负责按要求向上市公司签署为完成本次股份 转让所必须的全部相关文件。
- (4)股票过户手续办理前,保证本次转让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
权利负担或限制情形,过渡期内不新增质押,标的股份不涉及、也不存在任何
正在进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或情形。
- (5)在过渡期内,保证其不会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人洽谈或签署股份转
让交易协议或意向等任何安排,不会将标的股份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设置任何 第三方权益。
- (6)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尽快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核程
序和登记手续,确保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合法取得标的股份。
- (7)本次交易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
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 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 (8)甲方和乙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7.2 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乙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 (1)乙方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已完成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批准和同意文件,不会因其他因素而使本协议的 签署和履行受到阻碍,同时乙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 (2)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
受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 (3)乙方保证本次交易的资金均来自受让人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
来源合法。
- (4)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
款。
- (5)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作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应当按
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减持规则合法合规进行股份减持; 同时,乙方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并配合上市公司履 行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等信息披露工作。
- (6)乙方作为私募投资基金,保证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相关规定履行了私
募投资基金备案,合法存续。
- (7)乙方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会减持
标的股份。
- (8)乙方和甲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八)保密条款
- 8.1 协议各方对本协议事项,包括协议条款内容以及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
所知悉的本协议另一方的任何信息、文件、数据等全部资料,无论其以口头、 书面亦或是其他形式提供(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应当保密,除向其聘请的 专业机构披露(该等专业机构应签署相应保密协议,并承担保密义务),或应政 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披露,或依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所在交易所 之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外,均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各方以及 参与本协议的人员或专业顾问等有知情权的人员以外的第三方知晓该等保密信 息,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除外。
- 8.2 协议各方应保证,在本协议相关内容公开披露前,各方及其关联方、内
幕信息知情人不得违规买卖或指使他人违规买卖标的公司的股票。
- 8.3 违反本协议保密要求视为重大违约。 (九)违约责任
- 9.1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义
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 9.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
任,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 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 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 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 9.4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交割标的股份的手续或迟延配合办理标
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延迟的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 要求甲方以乙方已经支付款项并按照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标准向 乙方支付违约金。如非由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延期,则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 9.5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以乙方应付未付款项并按照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标准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
- 9.6 因下列任何原因导致交易延期,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1)证券监管
政策变化;(2)窗口期;(3)停牌;(4)其他重大事项;(5)不可抗力。
(十)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 10.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其进行解释,该等法律应适
用于本协议及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
- 10.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予
以解决;如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 讼。
(十一)其他
- 11.1 甲、乙方均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和其法律意
义,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所有段落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的目的,并不 影响本协议内容的意思或解释。
- 11.2 若本协议内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约定于任何方面在适用法律上被视为无
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本协议内的其余约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将 不受任何影响或其效力将不被削弱。
- 11.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 11.4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并取代本协议签署前全部或部分各方
之间就本协议项下所述事项已达成的任何意向、备忘(如有)。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乙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留档及上报审核、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 11.5 本协议签署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
但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 11.6 本协议可因以下任一原因而解除、终止:(1)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
式解除本协议;(2)因法律及政策环境的变化致使本协议失去其履行的可能或 履行已无意义;(3)因不可抗力或者三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 且经本协议各方书面确认后终止;(4)在本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前,标 的公司发布控制权变更等重大事项筹划公告时,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但甲 方故意拖延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情形除外;(5)乙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转让款, 且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
- 11.7 本协议各方已于本协议文首书明之日适当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 11.8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需要寄送书面通知或邮件的,以下列联系地址或邮
箱为准:
- (1)深圳市凯鑫投资有限公司、陈海刚、周口市定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洲石路深业 U 中心 B 栋 1103.1104 凯 旺 , 联 系 人 : 陈 晓 雯 , 联 系 电 话 : 18806656921 邮 箱 :
chenxiaowen@carve.com.cn
- (2)浙江金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迪凯国际
2301 室,联系人:刘升,联系电话:13372560225,邮箱:364939718@qq.com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 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海刚先生除持有的 200,000 股 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外,其余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 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陈海刚先生、韩留才女士,控股股东 仍为凯鑫投资,凯鑫投资系陈海刚先生、韩留才女士合计持股100%的企业,本 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控制 权稳定产生影响。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 1、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受让方承诺:“ 自标的股份
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主动减持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 公司股份。”
- 2、本次股份转让的资金来源均为受让方合法的基金产品募集资金(投资者
认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公司进 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受让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 安排的情形。
- 3、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双方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
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 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应披露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海刚先生为公司董事,相关情况如 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情况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信息披露 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为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方式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每股 转让价格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80%。
- 3、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于其他公司任职情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 4、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 5、公司董事会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事项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陈海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市凯鑫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韩留才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周口市定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柳中义
签署日期:2026年9月16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 3、《股权转让协议》;
-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公司证券事务部。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 在地 | 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 沙南产业集聚 区 |
| 股票简称 | 凯旺科技 | 股票代码 | 301182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一 | 陈海刚 | 信息披露义务 一人住所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 道金海路25号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二 | 深圳市凯鑫投资有限公司信 |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二注 册 地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 道深业世纪工业中心A 栋812号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三 | 周口市定邦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三注 册 地 | 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 区办公楼十楼 |
| 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 | 有无一致 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 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 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 公司实际 控制人 | 是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陈海刚持股数量:7,875,000.00股 持股比例:8.22%<br><br>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深圳市凯鑫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数量:38,750,000.00股 持股比例:40.44%<br><br>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周口市定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数量:7,570,0 00.00股 持股比例:7.90%<br><br>陈海刚先生、深圳市凯鑫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柳中义先 生、周口市定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持有凯旺科技 57,5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8%。 |
|---|---|
|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陈海刚持股数量:7,095,000股 持股比例:7.40%<br><br>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深圳市凯鑫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数量:34,950,000股 持股比例:36.47%<br><br>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周口市定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数量:6,780,000 股 持股比例:7.08%<br><br>陈海刚先生、深圳市凯鑫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柳中义先 生、周口市定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持有凯旺科技 52,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48%。 |
| 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 份变动的时间 及方式 | 时间: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 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br><br>来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 | 是□否□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 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 是□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 是□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准 | 是 否□<br><br>本次权益变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协议转让相关规定履行 合规性确认等程序,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
| 是否已得到批 准 | 是□ 否<br><br>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股份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 性确认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 续。 |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陈海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市凯鑫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韩留才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周口市定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柳中义
签署日期: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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