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测标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摘要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信测标准 股票代码:300938
信息披露义务人: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益仁制造精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中益仁制造精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
住所/通讯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文化路 37 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 年 9 月 16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测标准”)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 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信测标准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 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 务人和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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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5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6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7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8 附表: ........................................................... 19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释义项 | 指 | 释义内容 |
|---|---|---|
| 信测标准、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制造精选 2 号基金 | 指 | 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益仁制造精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代中益仁制造精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 |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保忠通过协议转让 方式拟将持有的信测标准非限售条件流通股 17,043,1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本 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日照中益仁私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的制造精选 2 号基金持有信测 标准股份 17,043,1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提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益仁制造精选 2 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中益仁制造精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121MA3F7GG937 |
| 住所/通讯地址 | 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文化路 37 号 |
| 法定代表人 | 金亚伟 |
| 注册资本 | 1,000 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经营范围 | 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凭有效备案经营;未经金融监管 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 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及 实际控制人 | 金亚伟持股 60%,刘智 20%,南京中和弘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
| 成立日期 | 2017 年 07 月 11 日 |
| 经营期限 | 2017-07-11 至 无固定期限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益仁制造精选 2 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中益仁制造精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 署),法定代表人为金亚伟先生,主要情况如下:
金亚伟,男,身份证号码:320**************,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地为 上海 , 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金亚伟先生未在上市公司担 任任何职务,其目前担任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中益仁投资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菲林格尔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已发行股份情况如下:**
| 持股公司名称 | 持股公司股票代码 | 持股比例 |
|---|---|---|
| 杭州雷迪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00652 | 6.96% |
| 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301228 | 9.50% |
|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688229 | 5.02% |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信测标准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认可,与公司股东吕保忠签 署了《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合计 17,043,1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含募集 资金)。
二、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增 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保忠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与日照中益仁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益仁制造精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日照中益仁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中益仁制造精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签订了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 议”);2026 年 9 月 16 日,吕保忠与制造精选 2 号基金签订了《<深圳信测标 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原协议与补充协议合称“本协议”),协议约定吕保忠拟将持有的信测标准非 限售条件流通股 17,043,102 股,占补充协议签署时公司总股本的 5%,通过协议 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制造精选 2 号基金,转让价格为 23.128 元/股,股份转让价款 共计为人民币 394,172,863.06 元(含税)。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制造精选 2 号基金持有公司股份 17,043,1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吕保忠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
| 股份数量<br><br>(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份数量<br><br>(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吕杰中 | 合计持有股份 | 57,043,798 | 16.74% | 57,043,798 | 16.74% |
| 其中:无限售 条件股份 | 14,260,950 | 4.18% | 14,260,950 | 4.18% | |
| 有限售条件股 份 | 42,782,848 | 12.55% | 42,782,848 | 12.55% | |
| 孙颖俐 | 合计持有股份 | 142,100 | 0.04% | 142,100 | 0.04% |
| 其中:无限售 条件股份 | 142,100 | 0.04% | 142,100 | 0.04% | |
| 有限售条件股 份 | 0 | 0 | 0 | 0 | |
| 吕保忠 | 合计持有股份 | 45,465,377 | 13.34% | 28,422,275 | 8.34% |
| 其中:无限售 条件股份 | 45,465,377 | 13.34% | 28,422,275 | 8.34% | |
| 有限售条件股 | 0 | 0 | 0 | 0 |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
| 股份数量<br><br>(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份数量<br><br>(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份 | |||||
| 高磊 | 合计持有股份 | 32,506,733 | 9.54% | 32,506,733 | 9.54% |
| 其中:无限售 条件股份 | 32,506,733 | 9.54% | 32,506,733 | 9.54% | |
| 有限售条件股 份 | 0 | 0 | 0 | 0 | |
| 合计 | 135,158,008 | 39.65% | 118,114,906 | 34.65% | |
| 制造精选 2 号基金 | 合计持有股份 | 0 | 0 | 17,043,102 | 5.00% |
| 其中:无限售 条件股份 | 0 | 0 | 17,043,102 | 5.00% | |
| 有限售条件股 份 | 0 | 0 | 0 | 0 | |
| 合计 | 0 | 0 | 17,043,102 | 5.00% |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项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或部分比 例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则这些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 成。
三、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吕保忠 乙方(受让方):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益仁制造精选 2 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中益仁制造精选 2 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
(一)转让标的股份
- 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17,043,10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5%转让给乙方。
- 1.2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亦
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 1.3 在标的股份按本协议约定完成交割后,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持有标的股
份,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享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权利,并 承担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义务。
(二)股份转让款
- 2.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计算方法为补充协议签署
日前 1 个交易日(即 2026 年 9 月 15 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 28.91 元的 80%, 本 次 标 的 股 份 转 让 单 价 为 23.128 元 / 股 , 股 份 转 让 价 款 共 计 为 人 民 币 394,172,863.06 元(人民币大写:叁亿玖仟肆佰壹拾柒万贰仟捌佰陆拾叁元零陆 分),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 2.2 甲、乙方确认,上述股份转让款系乙方受让标的股份支付的全部对价。 (三)付款安排 甲、乙方确认并同意按照以下进度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款,乙方支付每一期
转让款可以分笔支付:
- 3.1 原协议签署,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发布后 3 个交易日内,乙方向
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订金人民币 5,000,000.00 元(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
- 3.2 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发布后各方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
协转让,申请期间乙方可继续支付转让款,乙方最迟应当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合规审核通过并取得确认意见书确认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支付至 70% 转让款(包含向甲方支付的订金),合计人民币:275,921,004.14 元,人民币大 写:贰亿柒仟伍佰玖拾贰万壹仟零肆元壹角肆分。
- 3.3 在中登公司完成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时,乙方同步支付剩余 30%的转让款,
合计人民币:118,251,858.92 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壹仟捌佰贰拾伍万壹仟捌佰 伍拾捌元玖角贰分。
- 3.4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 户 名:吕保忠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 账 号:6228450128015478774 (四)标的股份的过户
- 4.1 甲、乙方同意,于原协议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转让 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并且乙方起 10 个交易日内,甲、乙方应共同向登记结 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协议各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 述事项。
- 4.2 甲、乙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 4.3 若上述股份过户文件提交后的 45 个自然日内仍无法完成股份过户,则
乙方有权要求取消本次交易,并要求甲方 2 个工作日内退还上述支付的所有款 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时间延后,延后时间不计算在上述 45 天内。
- 4.4 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中益仁制造精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 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 4.5 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各项税费由协议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各自独立承担。 (五)过渡期安排
- 5.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之间的期间为过渡期。
- 5.2 在过渡期内,如遇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标的股份数量
应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应一并转让给乙方,且本次股 份转让总价不做调整。
- 5.3 在过渡期内,如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
分红继续由甲方享有。 (六)陈述与保证 6.1 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甲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 (1)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完全合法的权利,同时甲方进行本次股份
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 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 (2)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
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 (3)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完成
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上市公司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办理相应 的信息披露、股份过户等手续,并负责按要求向上市公司签署为完成本次股份 转让所必须的全部相关文件。
- (4)股票过户手续办理前,保证本次转让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
权利负担或限制情形,过渡期内不新增质押,标的股份不涉及、也不存在任何 正在进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或情形。
- (5)在过渡期内,保证其不会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人洽谈或签署股份转
让交易协议或意向等任何安排,不会将标的股份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设置任何 第三方权益。
- (6)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尽快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核程
序和登记手续,确保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合法取得标的股份。 6.2 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乙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 (1)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已完成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批准和同意文件,不会因其他因素而使本协议的 签署和履行受到阻碍,同时乙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 (2)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
受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 (3)乙方保证其具有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能力,本次交易的资金均来
自乙方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 (4)乙方保证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
价款。
- (5)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作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应当按
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减持规则合法合规进行股份减持; 同时,乙方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并配合上市公司履 行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等信息披露工作。
- (6)乙方作为私募投资基金,保证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相关规定履行了私
募投资基金备案。
- (7)乙方承诺,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
登记为准)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标的 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等股份。
(七)保密条款 协议各方对本协议事项,包括协议条款内容以及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所 知悉的本协议另一方的任何信息、文件、数据等全部资料(以下统称为“保密信 息”)应当保密,除向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披露(该等专业机构应签署相应保密协 议,并承担保密义务),或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披露,或依法律、法规以
及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所在交易所之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外,均不得以作 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各方以及参与本协议的人员或专业顾问等有知情权的人 员以外的第三方知晓该等保密信息,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除外。
(八)违约责任
- 8.1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
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 8.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
任,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 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 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 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 8.3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交割标的股份的手续或迟延配合办理标
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延迟的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有 权要求甲方以乙方已经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三/每日为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 至甲方按约完成上述义务。如非由协议各方的原因造成延期,则其不承担违约 责任。
- 8.4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包含订金)以及配合
甲方提供转让材料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乙方应付未付款项的 万分之三/每日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按约完成上述义务。若乙方 逾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本协议。
- 8.5 本次股份转让尚须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若因无法归因于转让方或
受让方的事由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获深交所审核通过导致本次转让无法实施的, 本协议自动解除,不视为一方违约,彼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 9.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其进行解释,该等法律应适用
于本协议及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
- 9.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予以
解决;如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除了正在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十)其他
- 10.1 甲、乙方均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和其法律意
义,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所有段落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的目的,并不 影响本协议内容的意思或解释。
- 10.2 若本协议内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约定于任何方面在适用法律上被视为无
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本协议内的其余约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将 不受任何影响或其效力将不被削弱。
- 10.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 10.4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取代本协议签署前全部或部分
各方之间就本协议项下所述事项已达成的任何意向、备忘(如有)。本协议一 式陆份,甲、乙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留档及上报审核、备案,各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 10.5 本协议签署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
但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 10.6 本协议可因以下任一原因而解除、终止:(1)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
式解除本协议;(2)因法律及政策环境的变化致使本协议失去其履行的可能或 履行已无意义;(3)因不可抗力或者三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 且经本协议各方书面确认后终止;(4)乙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转让款,且甲方 提出单方解除本协议的。
- 10.7 本协议各方已于本协议文首书明之日适当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 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 间及方式
本次协议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标的
股份完成过户之日。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
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能否最终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不 存在其他买卖信测标准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 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以及为避免对本报 告书内容产生误解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 3、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包括《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转让协议》《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 充协议》;
- 4、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证券部, 本报告书的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签署日期:2026 年 9 月 16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 | 上 市 公 司 所 在地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
| 股票简称 | 信测标准 | 股票代码 | 300938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称 | 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中益仁制造精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日照 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代中益仁制造精选 2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注册地 | 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文化路 37 号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 无 一 致 行 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大股东 | 是 □ 否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是 否 为 上 市 公 司 实 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合计持股数量:0 股 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变动数量:17,043,102 股 变动比例:5.00% 变动后合计持股数量:17,043,102 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5.00%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时间及方式 | 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 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br><br>方式: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金来源 | 是 否 □ 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信测标准股份的具体计划。若 后续作出增持信测标准股份的决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 |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不适用 □ |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附表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2026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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