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测标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摘要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信测标准 股票代码:30093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吕保忠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一:吕杰中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二:高磊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三:孙颖俐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 年 9 月 16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测标准”)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情况。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 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信测标准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 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 务人和一致行动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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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8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9 附表: ........................................................... 24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释义项 | 指 | 释义内容 |
|---|---|---|
| 信测标准、本公司、公司、 上市公司 | 指 |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吕保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 人之一 | 指 | 吕杰中 |
|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 人之二 | 指 | 高磊 |
|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 人之三 | 指 | 孙颖俐 |
| 制造精选 2 号基金 | 指 | 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益仁制造精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代中益仁制造精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 |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吕保忠拟将持有的信测标准非限售条 件流通股 17,043,1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通过协议 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益仁制造精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日照中益仁 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中益仁制造精选 2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签署)。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制造精选 2 号基金持有公司股份 17,043,1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提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1、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吕保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2426************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一 姓名:吕杰中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2403************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二 姓名:高磊 性别:女 国籍:中国
- 身份证号码:310106************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 4、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三 姓名:孙颖俐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60102************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情况说明 吕杰中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颖俐女士系吕杰中先生配偶,
高磊女士、吕保忠先生为吕杰中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同时
引入认可公司长期发展价值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协同优势资源,推动上市公 司战略发展。
二、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 月内暂无继续增持或减持其在信测标准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具体计划。如未来信 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吕保忠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与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益仁 制造精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中益 仁制造精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签订了《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2026 年 9 月 16 日,吕 保忠与制造精选 2 号基金签订了《<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原协议与补充协议合称 “本协议”),协议约定吕保忠拟将持有的信测标准非限售条件流通股 17,04 3,102 股,占补充协议签署时公司总股本的 5%,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 制造精选 2 号基金,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 23.128 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 计为人民币 394,172,863.06 元。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制造精选 2 号基金持有 公司股份 17,043,1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吕保忠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
| 股份数量<br><br>(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份数量<br><br>(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吕杰中 | 合计持有股份 | 57,043,798 | 16.74% | 57,043,798 | 16.74% |
| 其中:无限售 条件股份 | 14,260,950 | 4.18% | 14,260,950 | 4.18% | |
| 有限售条件股 份 | 42,782,848 | 12.55% | 42,782,848 | 12.55% | |
| 孙颖俐 | 合计持有股份 | 142,100 | 0.04% | 142,100 | 0.04% |
| 其中:无限售 条件股份 | 142,100 | 0.04% | 142,100 | 0.04% | |
| 有限售条件股 份 | 0 | 0 | 0 | 0 | |
| 吕保忠 | 合计持有股份 | 45,465,377 | 13.34% | 28,422,275 | 8.34% |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
| 股份数量<br><br>(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份数量<br><br>(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 其中:无限售 条件股份 | 45,465,377 | 13.34% | 28,422,275 | 8.34% | |
| 有限售条件股 份 | 0 | 0 | 0 | 0 | |
| 高磊 | 合计持有股份 | 32,506,733 | 9.54% | 32,506,733 | 9.54% |
| 其中:无限售 条件股份 | 32,506,733 | 9.54% | 32,506,733 | 9.54% | |
| 有限售条件股 份 | 0 | 0 | 0 | 0 | |
| 合计 | 135,158,008 | 39.65% | 118,114,906 | 34.65% | |
| 制造精选 2 号基金 | 合计持有股份 | 0 | 0 | 17,043,102 | 5.00% |
| 其中:无限售 条件股份 | 0 | 0 | 17,043,102 | 5.00% | |
| 有限售条件股 份 | 0 | 0 | 0 | 0 | |
| 合计 | 0 | 0 | 17,043,102 | 5.00% |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项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或部分 比例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则这些差异系由四舍五 入造成。
三、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吕保忠 乙方(受让方):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益仁制造精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日照中益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中益仁制造精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
(一)转让标的股份
- 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17,043,102 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5%转让给乙方。
- 1.2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
亦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 1.3 在标的股份按本协议约定完成交割后,自交割日起,乙方即持有标的
股份,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享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权利,
并承担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义务。 (二)股份转让款
- 2.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计算方法为补充协议签
署日前 1 个交易日(即 2026 年 9 月 15 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 28.91 元的 80%,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 23.128 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为人民币 394,172,863.06 元(人民币大写:叁亿玖仟肆佰壹拾柒万贰仟捌佰陆拾叁元零 陆分),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 2.2 甲、乙方确认,上述股份转让款系乙方受让标的股份支付的全部对价。 (三)付款安排 甲、乙方确认并同意按照以下进度分期支付股份转让款,乙方支付每一
期转让款可以分笔支付:
- 3.1 原协议签署,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发布后 3 个交易日内,乙方
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订金人民币 5,000,000.00 元(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 整)。
- 3.2 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发布后各方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
次协议转让,申请期间乙方可继续支付转让款,乙方最迟应当在取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合规审核通过并取得确认意见书确认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支 付至 70%转让款(包含向甲方支付的订金),合计人民币:275,921,004.14 元, 人民币大写:贰亿柒仟伍佰玖拾贰万壹仟零肆元壹角肆分。
- 3.3 在中登公司完成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时,乙方同步支付剩余 30%的转让
款,合计人民币:118,251,858.92 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壹仟捌佰贰拾伍万壹 仟捌佰伍拾捌元玖角贰分。
- 3.4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 户 名:吕保忠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 账 号:6228450128015478774 (四)标的股份的过户
- 4.1 甲、乙方同意,于原协议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股份 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并且乙方起 10 个交易日内,甲、乙方应共同向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协议各方督促上市公司及 时公告上述事项。
- 4.2 甲、乙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 4.3 若上述股份过户文件提交后的 45 个自然日内仍无法完成股份过户,
则乙方有权要求取消本次交易,并要求甲方 2 个工作日内退还上述支付的所 有款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时间延后,延后时间不计算在上述 45 天内。
- 4.4 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中益仁制造精选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 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 4.5 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各项税费由协议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
定各自独立承担。 (五)过渡期安排
- 5.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之间的期间为过渡期。
- 5.2 在过渡期内,如遇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标的股份数
量应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应一并转让给乙方,且本 次股份转让总价不做调整。
- 5.3 在过渡期内,如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
金分红继续由甲方享有。 (六)陈述与保证 6.1 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甲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 (1)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完全合法的权利,同时甲方进行本次股
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 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 (2)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
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 (3)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完
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上市公司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办理 相应的信息披露、股份过户等手续,并负责按要求向上市公司签署为完成本 次股份转让所必须的全部相关文件。
- (4)股票过户手续办理前,保证本次转让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
等权利负担或限制情形,过渡期内不新增质押,标的股份不涉及、也不存在 任何正在进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或 情形。
- (5)在过渡期内,保证其不会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人洽谈或签署股份
转让交易协议或意向等任何安排,不会将标的股份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设置 任何第三方权益。
- (6)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尽快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核
程序和登记手续,确保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合法取得标的股份。 6.2 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乙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 (1)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已完成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批准和同意文件,不会因其他因素而使本协议 的签署和履行受到阻碍,同时乙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 (2)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
份受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 (3)乙方保证其具有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能力,本次交易的资金均
来自乙方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 (4)乙方保证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
让价款。
- (5)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作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应当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减持规则合法合规进行股份 减持;同时,乙方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并配合上 市公司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等信息披露工作。
- (6)乙方作为私募投资基金,保证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相关规定履行了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 (7)乙方承诺,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
户登记为准)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 标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七)保密条款
协议各方对本协议事项,包括协议条款内容以及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 所知悉的本协议另一方的任何信息、文件、数据等全部资料(以下统称为“保 密信息”)应当保密,除向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披露(该等专业机构应签署相应 保密协议,并承担保密义务),或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披露,或依法律、 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所在交易所之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外,均 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各方以及参与本协议的人员或专业顾问等有 知情权的人员以外的第三方知晓该等保密信息,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除外。
(八)违约责任
- 8.1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
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 8.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
责任,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 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 利而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 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 公告费等)。
- 8.3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交割标的股份的手续或迟延配合办理
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延迟的除外),每逾期一日,乙 方有权要求甲方以乙方已经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三/每日为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直至甲方按约完成上述义务。如非由协议各方的原因造成延期,则其不 承担违约责任。
- 8.4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包含订金)以及配合
甲方提供转让材料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乙方应付未付款项 的万分之三/每日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按约完成上述义务。若 乙方逾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超过 30 日的,甲方有权要求单方解除本协议。
- 8.5 本次股份转让尚须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若因无法归因于转让方
或受让方的事由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获深交所审核通过导致本次转让无法实 施的,本协议自动解除,不视为一方违约,彼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 9.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其进行解释,该等法律应适
用于本协议及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
- 9.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予
以解决;如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除了正在诉讼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履 行。
(十)其他
- 10.1 甲 、乙方均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和其法律
意义,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所有段落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的目的, 并不影响本协议内容的意思或解释。
- 10.2 若本协议内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约定于任何方面在适用法律上被视为
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本协议内的其余约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 性将不受任何影响或其效力将不被削弱。
- 10.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
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 10.4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取代本协议签署前全部或部
分各方之间就本协议项下所述事项已达成的任何意向、备忘(如有)。本协 议一式陆份,甲、乙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留档及上报审核、备案,各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0.5 本协议签署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
但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 10.6 本协议可因以下任一原因而解除、终止:(1)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
形式解除本协议;(2)因法律及政策环境的变化致使本协议失去其履行的可 能或履行已无意义;(3)因不可抗力或者三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 可履行,且经本协议各方书面确认后终止;(4)乙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转让 款,且甲方提出单方解除本协议的。
- 10.7 本协议各方已于本协议文首书明之日适当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原协议及补充协议外,本次股份转让没有其他 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协议各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 其他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
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
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六、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后,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手续,能否最终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 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以及为避免对本报 告书内容产生误解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 3、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包括《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转让协议》《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 充协议》;
- 4、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证券部, 本报告书的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 吕保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一:_______________ 吕杰中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二:_______________ 高 磊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三:_______________ 孙颖俐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 | 上 市 公 司 所 在地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
| 股票简称 | 信测标准 | 股票代码 | 300938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名称 | 吕保忠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注 册地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
| 吕杰中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 ||
| 高磊 | 上海市浦东新区 | ||
| 孙颖俐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 无 一 致 行 动人 | 有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大股东 | 是 □ 否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是 否 为 上 市 公 司 实 际控制人 | 是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披露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及占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比例 | 吕保忠,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持股数量:45,465,377 股 ,持 股比例:13.34%。 吕杰中,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持股数量:57,043,798 股 ,持 股比例:16.74%。 高磊,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持股数量:32,506,733 股 ,持股 比例:9.54%。 孙颖俐,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持股数量:142,100 股 ,持股 比例:0.04%。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 | 吕保忠,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持股数量:28,422,275 股 ,持 股比例:8.34%。 吕杰中,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持股数量:57,043,798 股 ,持 股比例:16.74%。 高磊,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持股数量:32,506,733 股 ,持股 比例:9.54%。 孙颖俐,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持股数量:142,100 股 ,持股 比例:0.04%。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时间及方式 | 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br><br>方式: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金来源 | 是 □ 否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 是 否 |
|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内继续增持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继续增持或者减持其在信测标准拥有权 益的股份的具体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 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___ 吕保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一:_______________ 吕杰中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二:_______________ 高 磊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三:_______________ 孙颖俐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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