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柏科技: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雷柏科技2026-09-17 00:00

摘要

1雷柏科技控股股东热键电子拟协议转让5%股份(1403.44万股)给私募基金皋颐凯华,转让价16.28元/股,总价约2.28亿元。
2转让后热键电子持股降至53.34%,仍为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变。
3受让方承诺锁定12个月。
4本次转让系股东资金需求及受让方看好公司价值,尚需深交所合规审核及过户登记,存在不确定性。

证券代码:002577 证券简称:雷柏科技 公告编号:2026-27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1.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柏科技”或“公司”)控股股东热

键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键电子”或“转让方”)与上海皋颐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皋颐凯华润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皋颐凯华”或“受让方”)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热键电子 拟将其持有的公司 14,034,4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 转让给受让方。

  • 2. 本次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 3.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将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受让方承诺,

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为准)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 4. 本次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事项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 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热键电子的通知,热键电子与皋颐凯华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热键电子拟将其持有的公司 14,034,400 股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皋颐凯华, 转让价格为 16.28 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228,480,032.00 元。转让 双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协议转让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变化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协议转让前本次协议转让后
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占公司剔除回 购账户股份后 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占公司剔除回 购账户股份后 总股本比例
热键电子163,752,87858.34%58.35%149,718,47853.34%53.35%
皋颐凯华00014,034,4005.00%5.00%

注:本公告中,占总股本比例数值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如存在各明细数值之和 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协议转让后,受让方将持有公司股份 14,034,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

成为公司持股 5%及以上股东;热键电子将持有公司股份 149,718,478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53.34%,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质控制人仍为曾浩先生。本次协议 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主要系热键电子基于其自身资金需求,同时受让方基于对公司 的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而进行。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交易尚需经深交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证登办理股份协议转让 过户手续。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 1. 公司名称:热键电子(香港)有限公司
  • 2. 商业登记号:31802883
  • 3.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1 日
  • 4. 地 址 : FLAT/RM 05 28/F HO KING COMM CTR 2-16 FA YUEN ST

MONGKOK KL, HONG KONG

  • 5. 授权代表(董事):曾浩
  • 6. 主营业务:从事投资控股业务
  • 7. 主要股东:曾浩(75%)、余欣(25%)

转让方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 1. 公司名称: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皋颐凯华润

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KN2L07
  • 3. 成立时间:2016 年 3 月 28 日
  • 4. 地址: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夏宁路 818 弄 70 号 1545 室
  • 5. 法定代表人:刘名斌
  • 6. 注册资本:1500 万元
  • 7. 实缴资本:1500 万元
  • 8.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9. 主要股东:刘名斌持股 40%、上海溟享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股 30%、梁羽周持股 12.5%、邱宝兰持股 7.5%、张向兰持股 5%、龚宣如持股 5%。

  • 10. 产品名称、备案时间、产品存续期限、管理人名称等信息:
产品名称皋颐凯华润蕾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备案时间2025 年 11 月 18 日
产品存续期限44 个月
管理人名称上海皋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受让方系一只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契约型 基金,其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 格。

本次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为受让方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受让 方保证其具备向转让方按时足额支付目标股份转让对价的资金实力,且该等资金 来源合法、合规。经查询,受让方不属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转让方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受让方担任任何职务,转让双方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 他经济利益关系,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协议转让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1. 转让股份数量及占比、转让价格、资金来源

转让方同意将其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所持有的公司股本总数 5 %的股份 (14,034,400 股)及其项下一切权益转让给受让方。

经各方协商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228,480,032.00 元,即人 民币 16.28 元/股,每股转让价格按照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6 年 9 月 15 日)公司股份收盘价的 90%计算。

本次用于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来源为受让方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 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杠杆融资、违规集资等情形。

  1. 付款安排

在各方确认已满足本协议前提条件约定的情形下,转让价款应由受让方按照 以下方式分期支付:

第一部分转让价款:在取得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函后十五个工 作日内,受让方应将第一部分股份转让款 114,240,016.00 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 收款账户。

第二部分转让价款:在全部转让条件具备,各方至中证登办理本次股份转让 相关过户手续并取得过户证明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第二部分股份 转让款 114,240,016.00 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转让方应在收到每期股份转让价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提供收款凭据。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时应以人民币支付至转 让方境内银行账户。

  1. 过户时间安排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或各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其他时间,转让方应 当向受让方提供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后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 冻结、查封等限制转让的情形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查询业务表单,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与受让方共同配合,各方就标的股份的转让 事宜向交易所提交合规性的确认申请。

自转让方收到第一部分转让价款(114,240,016.00 元)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与 受让方一起向中证登提交本次转让的法定过户资料,并尽一切合理商业努力尽快 完成股份过户登记,证券登记公司过户手续费由各方按照中证登确定的金额各自 缴纳。

中证登办理完毕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后,各方在中证登取得 其出具的过户证明文件。

受让方取得过户证明文件之日,被视为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标的股份自中证 登办理完毕股份转让过户登记之日起,由转让方转移至受让方名下,标的股份所 对应的一切股东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表决权、以及股价波动风险等) 全部转移给受让方。

  1. 协议生效条件及时间

本协议经转让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受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后生效。

  1.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如未履行其按照本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但排除不可抗力 原因导致的情形)或违反其所作的声明、承诺和保证,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 期予以改正,或解除本协议;如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应继续履行。违约 方应当赔偿违约而给守约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

特别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关于交易所审核的相关配合约定,应按照如下 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若因一方主观故意,包括但不限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资料、故意拖延响应 交易所的问询和要求等导致交易所审核进度滞后,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照转 让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在十个工作日内仍 不履行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股份转让价款 10%的 违约金。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还应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 损失。

若因某一方不配合原因导致未能通过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可要求违约方承 担股份转让价款 10%的违约金。

  • (2)除因受让方违约、不可抗力、交易所/中证登等第三方原因外,转让方

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履行标的股份过户义务,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迟延过户 股份对应现金价值(每股金额以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单价计算)的万分之一向受让 方支付违约金。经受让方书面催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的,受让方有权解 除本协议,且转让方应当支付受让方股份转让价款的 10%作为违约金,同时返还 受让方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 (3)除因转让方违约、不可抗力原因外,若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

额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一 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经转让方书面催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仍未足额支付 本协议约定的付款金额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受让方应当支付转让方股 份转让价款的 10%作为违约金,同时配合转让方将已过户股份变更登记至转让方名下。

(二)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 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出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 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1. 过渡期安排

除各方另有约定外,转让方在过渡期应依法妥善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的股东 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

在过渡期内如果公司实施红股或红利的分派以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 本等事宜,其权益中涉及到标的股份的部分应由受让方享有,上述红股或红利的 分派以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所转增股本的产生以公司董事会以及股东会的有关 决议为准。

  1. 锁定期安排

受让方承诺自标的股份在中证登办理完毕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标的股份。

  1. 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受让方向公司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 1. 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深交所合规性审 核,并在中证登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尚 存在不确定性。

  • 2. 本次权益变动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和《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有关规定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 3. 本次交易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 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 1.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 2.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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