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6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6 年 9 月 16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97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1,511.408 万股的 1.71%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以 2026 年 9 月 16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0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7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 1、2026 年 8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 2、2026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 3、2026 年 8 月 21 日至 2026 年 9 月 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 异议。2026 年 9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 4、2026 年 9 月 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 5、2026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 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 宜。
- 6、2026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 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 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 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 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 定以 2026 年 9 月 16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301 名激励对象 197 万股限制性股 票。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2.1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查,认为:
-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
-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2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确定为 2026 年 9 月 16 日:
- (1)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
- (2)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达到。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日为 2026 年 9 月 16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30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7 万股 限制性股票。
(四)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 1、授予日:2026 年 9 月 16 日
- 2、授予数量:197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11,511.408 万股的 1.71%
- 3、授予人数:301 人
- 4、授予价格:100 元/股
-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
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预留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 归属安排 | 归属期限 |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 量(万股) | 获授数量占授 予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比例 | 获授数量占本激 励计划公告日股 本总额的比例 |
|---|---|---|---|---|---|---|
| BI LEI | 新加坡 | 董事长、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 6.5 | 3.25% | 0.06% | |
| BI CHAO | 新加坡 | 董事、首席技术 官、核心技术人员 | 1 | 0.50% | 0.01% | |
| 李宝荣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5 | 2.50% | 0.04% | |
| 孙允孜 | 中国 | 董事会秘书 | 2 | 1.00% | 0.02% | |
| 张红梅 | 中国 | 财务总监 | 4 | 2.00% | 0.03% | |
| 178.5 | 89.25% | 1.55% | ||||
| 3 | 1.50% | 0.03% | ||||
| 200 | 100.00% | 1.74%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
计划一致。
三、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 6 个 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6 年 8 月 25 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本次激励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于授予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197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 体参数选取如下:
- 1、标的股价:187.56 元/股(2026 年 9 月 16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
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 3、历史波动率:14.44%、17.47%、16.14%(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 12、24、
36 个月的波动率);
- 4、无风险利率:1.2302%、1.2439%、1.2497%(分别采用中债国债 1 年期、
2 年期、3 年期到期收益率);
- 5、股息率:0%(本计划规定如公司发生股票现金分红除息情形,将调整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规定取值为 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 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首次授予数量 (万股) |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6 年 (万元) | 2027 年 (万元) | 2028 年 (万元) | 2029 年 (万元) |
|---|---|---|---|---|---|
| 197 | 17,767.62 | 3,006.40 | 8,777.27 | 4,284.41 | 1,699.54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 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 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 授予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 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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