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海南宁生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亚虹2026-09-17 00:00

摘要

1海南宁生旅游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飞科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所持上海亚虹18,186,000股股份(占总股本12.99%),转让价格21.43元/股。
2同时,原控股股东谢亚明、谢悦亦向飞科投资转让股份,合计转让29.99%股权。
3交易完成后,飞科投资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并计划发起部分要约收购10.21%股份。
4宁生集团持股比例将由29.99%降至17.00%,不再为控股股东。
5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控制权变更及董事会改组。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上海亚虹

股票代码:603159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宁生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蜈支洲岛旅游区游客中心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 告书》等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 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 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计划..........................................................................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3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32 第七节 有关声明................................................................................................33 第八节 备查文件................................................................................................34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36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生集团指海南宁生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上海亚虹、目 标公司指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指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飞科投资、收购方、受让方指上海飞科投资有限公司
转让方指海南宁生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谢亚明、谢悦
本次股份转让、本次权益变动指 (飞科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宁生集团、谢亚 明和谢悦合计持有的上海亚虹41,986,000股股份<br><br>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9.99%)。其中, 宁生集团拟转让18,186,000股,谢亚明拟转让21,8 40,000股,谢悦拟转让1,960,000股
本次要约收购指飞科投资拟通过部分要约的方式向除自身以外的 上海亚虹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上市公司14, 294,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21%)
《股份转让协议》指2026年9月16日签署的《海南宁生旅游集团有限公 司、谢亚明、谢悦与上海飞科投资有限公司关于上 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预受要约协议》指2026年9月16日签署的《海南宁生旅游集团有限公 司、谢亚明与上海飞科投资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亚虹 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之预先接受要约收购的协议》
标的股份指转让方于本次协议转让中拟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 上市公司合计41,986,000股股份及该等股份所对应 的和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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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 舍五入造成,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海南宁生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蜈支洲岛旅游区五星级中心酒店C 栋2层
法定代表人孙林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76568946E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控股股东孙林
经营期限2013-08-21至2033-08-20
股东情况孙林持股40%,孙力持股30%,孙璐持股30%
通讯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蜈支洲岛旅游区游客中心
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旅游信息咨询,项目 投资,投资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 出),会议及展览服务,文艺创作,产品设计,设 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策划。(一般经营 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 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居留权
孙林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男中国中国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海亚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 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计划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于支持上市公司长远发展考虑,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为 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具有管理能力、行业资源与资金实力的股东,优化上市公司 管理及资源配置,提升和挖掘公司资产潜力,促进上市公司未来持续健康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根据宁生集团、谢亚明与飞科 投资签署的《预受要约协议》,以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完成为前提,宁生集团将 以其所持上市公司7,979,19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5.70%)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制定其他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 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宁生集团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1,986,00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29.99%。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6年9月16日,飞科投资与转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受让上海亚虹合计41,98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其中, 宁生集团拟转让18,186,000股,谢亚明拟转让21,840,000股,谢悦拟转让1,960,00 0股。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后,飞科投资预计将持有上市公司41,986,000股股份, 占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宁生集团预计将持有上市公司23, 800,000股股份,占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00%。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飞科投资和转让方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协议转让前本次协议转让后
持股数量 (股)占总股本 比例表决权比 例持股数量 (股)占总股本 比例表决权比 例
宁生集团41,986,00029.99%29.99%23,800,00017.00%17.00%
谢亚明28,233,00020.17%2.79%6,393,0004.57%4.57%
谢悦7,880,0005.63%5,920,0004.23%4.23%
飞科投资---41,986,00029.99%29.99%

注:2023年10月17日,谢亚明、谢悦承诺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23.01%股 份的表决权,该表决权放弃期间应至宁生集团持股比例超过谢亚明、谢悦持股比例不低于

  • 7.00%之日止。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宁生集团持股比例超过谢亚明、谢悦的持股比例不 低于7.00%,谢亚明及其一致行动人谢悦恢复剩余所持股份的表决权。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根据宁生集团、谢亚明与飞科投资签署的《预受要约 协议》,以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完成为前提,宁生集团将以其所持上市公司7,979, 19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70%)就本次要约 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2026年9月16日,飞科投资与转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转让方:海南宁生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谢亚明、谢悦 受让方:上海飞科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次股份转让及标的股份

  • 2.1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各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持股比例情况如 下:
转让方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宁生集团41,986,00029.99%
谢亚明28,233,00020.17%
谢悦7,880,0005.63%
合计78,099,00055.79%
  • 2.2 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合计持 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41,986,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9.99%)以及该等股份对应的和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 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其中,宁生集团 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8,186,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12.99%);谢亚明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1,84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5.60%);谢悦同意向 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96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1.40%)。
  • 2.3 宁生集团同意本次谢亚明、谢悦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各转让 方确认,虽谢亚明、谢悦曾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的 表决权,但自相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该等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自动恢复,受让方受让的标的股份均为具有完全表决权的股份, 受让方有权依法行使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

第三条 股份转让方式、程序及价款支付安排

  • 3.1 经各方协商一致,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每股21.43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 之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百分之九十(90%)。
  • 3.2 经各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捌亿玖仟玖佰柒拾 伍万玖仟玖佰捌拾元整(RMB899,759,980.00元),各转让方分别应收取 的股份转让价款具体如下:
转让方转让的股份数量(股)股份转让价款(元)
宁生集团18,186,000389,725,980.00
谢亚明21,840,000468,031,200.00
谢悦1,960,00042,002,800.00
合计41,986,000899,759,980.00
  • 3.3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 (1) 各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前,转让方已经分别与受让方在各方认可的银 行分别开设银行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在本次股份转让 按照本第3.3款约定完成过户前,未经共管各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 无权使用共管账户上的资金。
  • (2) 本协议签署2个工作日内且转让方在本协议第七条项下所做出的陈述、 保证和承诺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前提下,受让方分别向共管账户 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壹亿叁仟肆佰玖拾陆万叁仟玖佰玖拾柒元整 (RMB134,963,997.00)。其中,伍仟捌佰肆拾伍万捌仟捌佰玖拾柒元 整(RMB58,458,897.00)付至宁生集团共管账户,柒仟零贰拾万肆仟 陆佰捌拾元整(RMB70,204,680.00)付至谢亚明共管账户,陆佰叁拾 万零肆佰贰拾元整(RMB6,300,420.00)付至谢悦共管账户。

本协议签署后,受让方即启动对集团公司法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 补充尽职调查,核验上市公司披露情况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集团 公司资产及生产经营等各方面情况。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0 日内完成补充尽职调查。转让方应积极配合并促使上市公司配合受让 方的前述调查工作。若补充尽职调查发现转让方在本协议第七条项下 所做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情形或转让

方、集团公司存在特定情形且可能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或导致上市公司发生退市或风险警示情形或对上市公司后续实施 再融资等资本运作事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交易障碍事项”),则 受让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后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全额返还已收 到的股份转让价款及利息(如有),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若未出 现上述交易障碍事项,则各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继续交易(“继续交 易”),至30日届满之日受让方未提出补充尽调中发现上述交易障碍事 项的,视为受让方认可继续交易。

  • (3) 在符合上款继续交易的情况下,各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5日内或 各方认可的期限内向上交所递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即取得上 交所为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的必要资 料。各方根据上交所的要求及时补充必要手续并向上交所提交补充资 料(如涉及)并各自缴付相应的手续费等费用。
  • (4) 在取得上交所出具的本次股份转让合规确认函后10个工作日内,且转 让方在本协议第七条项下所做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均是真实、准确 和完整的前提下,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贰亿陆 仟玖佰玖拾贰万柒仟玖佰玖拾肆元整(RMB269,927,994.00)。其中, 壹亿壹仟陆佰玖拾壹万柒仟柒佰玖拾肆元整(RMB116,917,794.00)付 至宁生集团共管账户,壹亿肆仟零肆拾万玖仟叁佰陆拾元整 (RMB140,409,360.00)付至谢亚明共管账户,壹仟贰佰陆拾万零捌佰 肆拾元整(RMB12,600,840.00)付至谢悦共管账户。
  • (5) 转让方应在取得上交所出具的本次股份转让合规确认函后5个工作日内 办理本次股份转让所涉税费申报和缴纳手续(如涉及),取得相应的 完税凭证并向受让方提供副本留存。受让方应于转让方支付该等税费 时,将相应资金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应同步完成涉及受让 方承担的税费申报和缴纳手续(如涉及)。若非因受让方原因,转让 方未能及时完成所涉税费的申报及缴纳,或因转让方未完全履行税费 的申报及缴纳义务而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金 (如有),则转让方应当自行承担并缴纳该等税款、滞纳金以及罚金
  • (如有),同时转让方应对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 (6) 涉及缴税的转让方取得其相应所得税完税凭证并向受让方提供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且转让方在本协议第七条项下所做出的陈述、保证和承 诺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前提下,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三笔股 份转让价款叁亿壹仟肆佰玖拾壹万伍仟玖佰玖拾叁元整 (RMB314,915,993.00)。其中,壹亿叁仟陆佰肆拾万肆仟零玖拾叁元 整(RMB136,404,093.00)付至宁生集团共管账户,壹亿陆仟叁佰捌拾 壹万零玖佰贰拾元整(RMB163,810,920.00)付至谢亚明共管账户,壹 仟肆佰柒拾万零玖佰捌拾元整(RMB14,700,980.00)付至谢悦共管账 户。
  • (7) 在转让方收到第三笔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受让 方、上市公司应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申请 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
  • (8) 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各转让方 指定账户合计支付第四笔股份转让价款捌仟玖佰玖拾柒万伍仟玖佰玖 拾捌元整(RMB89,975,998.00)。其中,叁仟捌佰玖拾柒万贰仟伍佰 玖拾捌元整(RMB38,972,598.00)付至宁生集团指定账户,肆仟陆佰 捌拾万叁仟壹佰贰拾元整(RMB46,803,120.00)付至谢亚明指定账 户,肆佰贰拾万零贰佰捌拾元整(RMB4,200,280.00)付至谢悦指定账 户。同时,受让方配合解除共管账户中尚未根据本第3.3款约定解除共 管的部分金额的共管,并根据转让方要求配合转让方将解除共管的资 金支付至各转让方指定账户。
  • (9) 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协议第5.1款完成改组且本协 议第四条约定的本次要约收购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各转 让方指定账户合计支付第五笔股份转让价款捌仟玖佰玖拾柒万伍仟玖 佰玖拾捌元整(RMB89,975,998.00)。其中,叁仟捌佰玖拾柒万贰仟 伍佰玖拾捌元整(RMB38,972,598.00)付至宁生集团指定账户,肆仟 陆佰捌拾万叁仟壹佰贰拾元整(RMB46,803,120.00)付至谢亚明指定 账户,肆佰贰拾万零贰佰捌拾元整(RMB4,200,280.00)付至谢悦指定
  • 账户。
  • (10)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共管账户中存放的款项在存放期间所产生的 利息等收益,归属各转让方所有。

第四条 部分要约收购

  • 4.1 各方确认,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之要求,于股份转让完成后向除其自身外的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 出部分要约收购,以每股21.43元的价格通过部分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14,294,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21%)。若上市公司 在本次要约收购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及要约收 购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受让方将持有上市 公司40.20%的股份。
  • 4.2 宁生集团、谢亚明(以下合称“预受要约方”)承诺,于受让方实施本次要 约收购时,预受要约方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大股东减持规定及其所拥 有可供转让股份数量可行的情况下,根据受让方要求积极配合并接受要 约,并严格履行受让方与预受要约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同日签署的《预先 接受要约收购的协议》项下的相关责任与义务以促使受让方实现通过部分 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14,294,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10.21%)。 第五条 公司治理
  • 5.1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同意根据受让方要求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改组,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受让方的要求调整董事会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及人数。且受让方有权提名上市公司所有董事候选人且高 级管理人员均由受让方推荐的人选担任。转让方承诺不行使提名董事候选 人的权利,并按照适用法律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转让方可行使的所 有权利、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实现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40日内完成上 市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改组,包括但不限于对受让方提名的候选 人投赞成票。转让方应促使其提名或推荐的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积极配合前述安排。
  • 5.2 在上市公司合理承担法律法规规定之成本、费用的情况下,转让方同意股 份转让完成后根据受让方要求促使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人事和业务进行 调整。
  • 5.3 在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将集团公 司所有印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各 项证照、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K宝、U盾、银行印鉴等)、资产 权属证明以及其他受让方认为与上市公司经营相关的证照、资料的原物、 原件、正本等完整地交接给受让方指定人员,并根据受让方的要求及时配 合办理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网银密钥等变更事宜。 第六条 股份转让过渡期
  • 6.1 过渡期内,转让方应自行并促使集团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忠 实勤勉地履行相关职责,并促使集团公司在过渡期内按照适用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以往的运营惯例和行业公认的标准继续经营运转,保持集团公司 重要资产的良好运作,维持集团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和声誉以及与 政府主管部门、客户、供应商及员工的良好关系,制作、整理及妥善保管 文件资料并及时缴纳有关税费,不从事任何可能导致其现有许可、资质发 生变更或无效、失效、被撤销的行为,不从事任何可能对集团公司业务、 生产经营、资产、劳动人事及财务税务等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
  • 6.2 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对尚未完成过户登记的标的股份履行尽责完善的管理 义务,保证持续拥有标的股份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保证不对标的股份设 置任何新增的权利限制或权利负担;合理、谨慎地管理标的股份,不从事 任何导致标的股份价值减损的行为。
  • 6.3 过渡期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转让方承诺集团公司在过渡期内非经受 让方事先书面同意不会发生下列情况:
  • (1) 改变和调整其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前既有的经营方针和政策,对现有业 务作出实质性变更,或者开展任何现有业务之外的业务,或者出售、 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业务,或者中止或终止现有主要业务;
  • (2)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债券、认股权或者设定其他可转换 为股权的权利,或者授予或同意授予任何收购或认购集团公司的股权 的权利;
  • (3) 在未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集团公司实施投资或收购行 为、非经营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购置、租赁和处置,进行公司并 购、解散、出售或重组行为,对集团公司的股权及资产设置新增的权 利限制或权利负担,提交破产申请或同意提交任何破产申请;
  • (4) 进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调整(因自身原因不能胜任 或因法定原因须增补委任的除外),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如 有)或类似文件(因法律法规变更相应修改或监管要求的修改除 外),经受让方同意的除外;
  • (5) 实施任何可能对集团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争议的和解,或提起诉 讼或仲裁;
  • (6) 实施或从事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借款、担保、重组、放弃债务追索 权、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或基金投资、合并或收购交易等可能引发集 团公司业务经营或资产发生重大变化和/或使标的股份价值减损的行 为;
  • (7) 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息或利润分配或通过任何决定或决议,以便宣布、 分配股息、股利或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 (8) 实施可能导致转让方于本协议第7.1款所做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不再 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行为;
  • (9) 采取可能对集团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
  • 6.4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如上市公司发生送股、未分配 利润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缩股等事项导致已发行股份总数发生变 化的,则标的股份的数量相应调整,但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的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比例和转让总价不做调整;如上市公司股份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事 项,则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每股转让价格、股份转让价款金额应作相应调 减。
  • 第七条 各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 7.1 转让方在此连带地向受让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并确保以下各项承诺与 保证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各笔股份转让价款之日及股 份转让完成之日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 (1) 转让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具备签署及 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 (2) 转让方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系转让方的 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转让方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 务。
  • (3) 转让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 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命令或 裁决、公告等程序。
  • (4) 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 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 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股份被冻结、查封 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 (5) 提供给受让方(包括受让方聘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任何资料,均 不包含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亦未在任何重 大方面遗漏任何使该等文件中载明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 具有误导性的信息。
  • (6) 转让方承诺不存在为第三方代为持有标的股份的情况,标的股份未设 置任何第三人权益及其他任何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标的股份过 户后,受让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不会受 到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 (7) 在本协议签署后,转让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 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
  • 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
  • (8) 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注册资本的缴纳完全符 合适用法律及其章程的要求,其股东并无追加出资的义务。上市公司 下属子公司的股权未设置任何第三人权益及其他任何质押、查封、冻 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
  • (9) 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情形外,集团公司的资产未被设立任何抵押、 质押、留置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集团公司的资产均为合法取得,除 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产瑕疵外,所有资产均权属清晰,且已经取得 相应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权属证明(如需),集团公司对其资 产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处分权。集团公司自有不动产 的土地全部为出让土地,已依法取得所有自有不动产的国有土地使用 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自有不动产(包括在建工程)的取得或建造均符 合适用法律。
  • (10)集团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全部证照、许可、批准等政府审批许 可手续(以下合称“经营资质文件”)都已依法获得且在有效期内,或 已在申请,且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经营资质文件被有关政府部门或机 构撤销、吊销、终止、收回而导致无效或受限制的情形,集团公司有 权签署和履行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各类协议。
  • (11)集团公司经营的业务、运营活动和交易(包括关联交易)均符合所适 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发生任何违反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从而对集团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集团公司正常履行各自所 签署的协议,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或 可能导致集团公司重大违约的情形。
  • (12)转让方、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 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情形。转让方、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重大失信行为。最近三年内上 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可能对上市公司融资、重
  • 组产生不利影响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实施过类似违法 违规行为。
  • (13)集团公司经营合法合规,集团公司最近三年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 刑事处罚,均不存在任何未决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程序,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除外。
  • (14)集团公司所有财务资料均按照所记载期间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 制。该等财务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允地反映了所记载期间内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量。
  • (15)集团公司遵守与劳动和劳务关系、工资和社保福利有关的中国所有适 用的法律、法规,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 (16)集团公司已经完成所适用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税务登记,并依法纳 税,不存在可能会引致重大税务处罚或补缴税款的情形。
  • (17)除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情形外,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在上交所网站等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所有公告,在所有重要方面都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集团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或披露不实的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及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法有效 性、交易价格与条款及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集团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变 化的其他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或未如实披露可能导致上市公 司触及退市与风险警示或对上市公司后续实施再融资等资本运作事宜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 (18)除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情形外,集团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 的负债、或有负债及担保事项。除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情形外,对 集团公司因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日之前事项引发任何诉讼、仲裁、纠 纷或争议、行政处罚、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事项的,转让方应当 负责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后果,如因该等事项导致集团公司或受让方 遭受任何损失的,转让方应当以现金形式向受让方全额补偿。
  • (19)转让方将协助上市公司、受让方向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 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
  • (20)在本协议生效后,转让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和交付需转让 方签署或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及证书等,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 续。
  • (21)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 (22)转让方之间应对其于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 7.2 受让方特此向转让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并确保以下各项承诺与保证于 本协议签署之日、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各笔股份转让价款之日及股份转让 完成之日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 (1) 受让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具备签署及履行本协 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 (2) 除本协议所述生效条件外,受让方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 本协议,本协议系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 受让方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 (3) 受让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不违反自身的章程,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 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 作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 (4) 受让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并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
  • (5) 在本协议生效后,受让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签署和交付需受让 方签署或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及证书等,完成本次股份转让必 要的手续。
  • (6) 受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情形。 第八条 费用及税金
  • 8.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本 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 8.2 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已包含转让方因本次股份转

让按照适用法律所应缴纳和承担的所有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 增值税和印花税等)。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各方应按 照有关法律各自负责申报和承担。为免歧义,本次股份转让的印花税由转 让方承担。

第九条 保密义务

  • 9.1 本协议任何一方,只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使用协议其他方根据本协议的约 定提供的全部信息及本协议之内容,除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向政府主管部门、监 管机构、上交所或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任 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 何未公开的信息。但是,如下信息除外:
  • (1) 在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前,已经为他方所获得或掌握的,并且没有任何 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信息;
  • (2) 根据适用法律或法院最终的不可上诉判决、裁定或命令而披露或使用 的信息;
  • (3) 合法地从第三人获得的由第三人合法拥有并合法披露给一方的该等信 息;
  • (4)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涉及本次股份转让的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要求,应予以披露的信息;
  • (5) 在被披露以前,并非由于一方的责任,已经为公众知晓并且没有保密 必要的信息。
  • 9.2 本协议终止后,本条的规定仍然持续长期有效,直至保密信息不具有保密 性。
  • 9.3 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确保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或顾问履行本协 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 10.1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或者履行

义务、责任不符本协议约定的;或者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 被证明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被违反的,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即构成违约。

  • 10.2 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时签署相应交易 文件、向上交所递交合规性确认资料、实施相应配合义务和通知义务、办 理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违反本协 议的陈述、保证或承诺等),且超过15日仍无法恢复履约、更正或消除影 响的,其他方(“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并解除本协议,要求违约方一 次性向守约方支付5,000万元违约金、向守约方返还已收取的股份转让价款 及利息(如有)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为免歧义:(1)转让方 违约的情况下,应向受让方支付5,000万元违约金;受让方违约的情况下, 应向转让方支付5,000万元违约金;(2)上述5,000万元违约金与损失赔偿 单列,5,000万元违约金不用于进行损失赔偿,对于守约方可计量的损失, 违约方应单独进行损失赔偿,无权主张以5,000万元违约金的全部或部分用 于损失赔偿;(3)守约方因本次股份转让发生的不可收回的支出应为守 约方的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转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承诺或因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的事项、转让方陈 述、保证、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被违反且无法在合理期限内消 除不利影响,导致:(1)上市公司发生退市或风险警示情形;或(2)转 让方、上市公司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3)转让方、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存在刑事犯罪、重大违法行为,或未履行向投资者 作出的公开承诺;或(4)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法律法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受让方有权选择单方面终止并解除本协 议,要求转让方支付违约金1.5亿元,将已完成的股份转让恢复原状并返还 已收取的股份转让价款及利息(如有),因此产生的费用、支出或成本等 一切损失由转让方承担。

  • 10.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的,其他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

求违约方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予以纠正;违约方在前述期限内未 能纠正的,则守约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自身的合 法权益:

  • (1) 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 (2) 中止履行守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后恢复 履行。守约方中止履行义务的,不构成守约方的违约;
  • (3) 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该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
  • (4) 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该终止或解除书面通 知送达之日终止或解除;
  • (5) 本协议和适用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和/或救济。
  • 10.4 为免歧义,虽有本条其他条款的约定,在任一转让方违约的情形下,守约 的其他转让方无单方面解除或中止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在受让方违约的情 形下,转让方须经协商一致方可行使本协议第10.3款约定的救济措施。
  • 10.5 为免歧义,本协议第10.2款约定的违约金属于本协议项下违约方的责任, 与《预先接受要约收购的协议》相关约定相互独立,违约方无权以承担本 协议违约责任为由,免除或替代其在《预先接受要约收购的协议》项下的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 11.1 “不可抗力”指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协议全部或部分 权利或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事件,该事件为该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且不能控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台风、火灾、战 争、传染病流行、内乱、制裁、恐怖活动、经济封锁、禁运、暴动、骚 乱、罢工或闭厂、爆炸事故(因员工的错误/失误操作所造成的爆炸事故 除外)。仅为本协议之目的,如上交所等监管机构不批准本次股份转让, 也视为不可抗力。
  • 11.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可能造成 的损失,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其他方,并在十(10)日内提供遭受

不可抗力及其程度的证据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 的原因。各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 议,并达成书面协议。

  • 11.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之各项义 务,则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承担责 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该方对无法 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 12.1 本协议签署、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境内法律。
  • 12.2 因本协议执行或履行中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议相关方应 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在一方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就争议进行 协商后三十(30)日内争议仍未能得到解决,则任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上 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由该仲裁委员会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在上海进行仲裁;除届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与以下约定相冲 突外,应优先适用以下约定:
  • (1) 仲裁庭由三(3)名仲裁员组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指定一名仲裁 员,仲裁委员会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 (2) 仲裁用中文进行;
  • (3)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并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且应根据裁决的条款 在合理的情况下尽快执行;
  • (4) 败诉方应承担仲裁费用、仲裁程序的开支以及强制执行任何仲裁裁决 的全部开支和费用。

第十四条 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 14.1 本协议自自然人转让方签字、法人转让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受让 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 14.2 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 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 14.3 过渡期间,一方如发生任何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或对标的股份 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各方根据具体情况,可协 商相应修改本协议。
  • 14.4 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下转让本 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 14.5 在不影响一方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的情况下,本协议在发生下列 任一情形时终止:
  • (1) 经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终止;
  • (2) 各方根据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终止本协议;
  • (3)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预受要约协议

2026年9月16日,飞科投资与转让方签署了《预受要约协议》,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预受要约方:海南宁生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谢亚明

要约收购方:上海飞科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次要约收购的内容

  • 2.1 要约收购方拟发出的要约收购核心内容如下: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为前 提,要约收购方拟向除其自身外的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 以每股21.43元的价格通过部分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14,294,000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21%)。若上市公司在本次要约收购的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要约价格及要约收购股份数量将进行 相应的调整。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要约收购方将持有上市公司40.20%的 股份。
  • 2.2 本次要约收购不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若本次要约收购完成 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要约收购方将协调上市公司其他 股东共同提出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并加以实施,以维持上市公司的上
  • 市地位;预受要约方承诺将对要约收购方提出的解决方案予以认可并给予 充分配合。
  • 2.3 要约收购方将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通过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要约收购 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并根据适用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主管部门不时制定、提出的政策、要求,下同)的规定及本次股份转让 的进展情况,在合理时间内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 2.4 预受要约方承诺,在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完成本次要约收购为 目标,预受要约方将对本次要约收购的实施予以必要的配合及支持,包括 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约定有效、足额申报预受要约,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与本次要约收购相关的议案。
  • 2.5 预受要约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宁生集团将以其所持上市公司7,979,195股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70%)及谢亚明将以 其所持上市公司6,314,80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4.51%)就本次要约收购有效申报预受要约,并办理预受要约的相 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该等股份临时托管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未经 要约收购方书面同意,预受要约方不撤回、变更其预受要约。
  • 2.6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要约收购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 户登记之日(以下简称“本次要约收购完成之日”)止,除预受要约方因本 次股份转让及本次要约收购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外,预受要约方不得 转让、质押、委托行使表决权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所持上市公司股 份,不得实施或配合第三方实施任何影响本次要约收购实施的行为或安 排。
  • 2.7 要约收购方有权指定其他适格主体按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实施本次要约收 购,本次要约收购实施主体的变更(如有)不影响预受要约方如约履行本 条项下义务。 第三条 各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 3.1 预受要约方在此连带地向要约收购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并确保以下各 项承诺与保证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及本次要约收购完成之日均是真实、准确

和完整的:

  • (1) 预受要约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具备签 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 (2) 预受要约方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系预受 要约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预受要约方合法和 有约束力的义务。
  • (3) 预受要约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 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命令 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 (4) 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 (5) 预受要约方之间应对其于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 3.2 要约收购方特此向预受要约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并确保以下各项承诺 与保证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及本次要约收购完成之日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 的:
  • (1) 要约收购方是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具备签署及履行 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 (2) 除本协议所述生效条件外,要约收购方具有充分的权力及授权签署并 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系要约收购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生效后, 将构成对要约收购方合法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 (3) 要约收购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不违反自身的章程,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 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 构作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公告等程序。
  • (4) 要约收购方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情形。 第四条 违约责任
  • 4.1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或者履行
  • 义务、责任不符本协议约定的;或者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 被证明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被违反的,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即构成违约。
  • 4.2 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时签署相应交易 文件、违反本协议第二条本次要约收购的内容、违反本协议的陈述、保证 或承诺等),且超过15日仍无法恢复履约、更正或消除影响的,其他方 (“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并解除本协议,要求违约方一次性向守约方 支付5,000万元违约金、向守约方返还已收取的款项及利息(如有)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为免歧义:(1)预受要约方违约的情况下,应 向要约收购方支付5,000万元违约金;要约收购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向预受 要约方支付5,000万元违约金;(2)上述5,000万元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单 列,5,000万元违约金不用于进行损失赔偿,对于守约方可计量的损失,违 约方应单独进行损失赔偿,无权主张以5,000万元违约金的全部或部分用于 损失赔偿;(3)守约方因本次要约收购发生的不可收回的支出(包括为 本次交易已缴纳的税费)应为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 偿。
  • 4.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的,其他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 求违约方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予以纠正;违约方在前述期限内未 能纠正的,则守约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自身的合 法权益:
  • (1) 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 (2) 中止履行守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后恢复 履行。守约方中止履行义务的,不构成守约方的违约;
  • (3) 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该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
  • (4) 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该终止或解除书面通 知送达之日终止或解除;
  • (5) 本协议和适用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和/或救济。
  • 4.4 为免歧义,虽有本条其他条款的约定,在任一预受要约方违约的情形下,
  • 守约的其他预受要约方无单方面解除或中止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在要约收 购方违约的情形下,预受要约方须经协商一致方可行使本协议第4.3款约定 的救济措施。
  • 4.5 为免歧义,本协议第4.2款约定的违约金属于本协议项下违约方的责任,与 《股份转让协议》相关约定相互独立,违约方无权以承担本协议违约责任 为由,免除或替代其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保密义务
  • 5.1 本协议任何一方,只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使用协议其他方根据本协议的约 定提供的全部信息及本协议之内容,除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向政府主管部门、监 管机构、上交所或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任 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 何未公开的信息。但是,如下信息除外:
  • (1) 在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前,已经为他方所获得或掌握的,并且没有任何 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信息;
  • (2) 根据适用法律或法院最终的不可上诉判决、裁定或命令而披露或使用 的信息;
  • (3) 合法地从第三人获得的由第三人合法拥有并合法披露给一方的该等信 息;
  • (4)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涉及本次交易的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要 求,应予以披露的信息;
  • (5) 在被披露以前,并非由于一方的责任,已经为公众知晓并且没有保密 必要的信息。
  • 5.2 本协议终止后,本条的约定仍然持续长期有效,直至保密信息不具有保密 性。
  • 5.3 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确保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或顾问履行本协 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 不可抗力

  • 6.1 “不可抗力”指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协议全部或部 分权利或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事件,该事件为该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且不能控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台风、火灾、战 争、传染病流行、内乱、制裁、恐怖活动、经济封锁、禁运、暴动、骚 乱、罢工或闭厂、爆炸事故(因员工的错误/失误操作所造成的爆炸事故 除外)。仅为本协议之目的,如上交所等监管机构禁止预受要约方持有的 部分或全部股份对外转让,也视为不可抗力。
  • 6.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可能造成 的损失,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其他方,并在十(10)日内提供遭受 不可抗力及其程度的证据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 的原因。各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 议,并达成书面协议。
  • 6.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之各项义 务,则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承担责 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该方对无法 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 第七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 7.1 本协议签署、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境内法律。
  • 7.2 因本协议执行或履行中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议相关方应 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在一方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就争议进行 协商后三十(30)日内争议仍未能得到解决,则任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上 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由该仲裁委员会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在上海进行仲裁;除届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与以下约定相冲 突外,应优先适用以下约定:
  • (1) 仲裁庭由三(3)名仲裁员组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指定一名仲裁 员,仲裁委员会指定第三名仲裁员;
  • (2) 仲裁用中文进行;
  • (3)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并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且应根据裁决的条款 在合理的情况下尽快执行;
  • (4) 败诉方应承担仲裁费用、仲裁程序的开支以及强制执行任何仲裁裁决 的全部开支和费用。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 8.1 本协议自自然人预受要约方签字、法人预受要约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 章,要约收购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 8.2 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 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 8.3 过渡期间,一方如发生任何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或对标的股份 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各方根据具体情况,可协 商相应修改本协议。
  • 8.4 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下转让本 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 8.5 在不影响一方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的情况下,本协议在发生下列 任一情形时终止:
  • (1) 经各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终止;
  • (2) 各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终止本协议;
  • (3)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限售、 质押、冻结等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或其他特殊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权益变动的合规性确认意见 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 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信息。

第七节 有关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宁生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林

2026年9月16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股份转让协议》; (三)《预受要约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以备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宁生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林

2026年9月16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 7588号
股票简称上海亚虹股票代码603159.SH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海南宁生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住 所地海南省三亚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宁生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41,986,000股 持股比例:29.9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 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宁生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23,800,000股 持股比例:17.00% 变动比例:12.99%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及方式1、时间: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br>2、方式:协议转让<br>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 续增持是 □ 否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在 此前6个月是否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卖 该上市 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转让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转让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取得批准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权益变动的合规性确认意见 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附表 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海南宁生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林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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