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601825 证券简称:沪农商行 公告编号:2026-03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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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普通股每股现金红利0.2499元(含税)。
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 日 |
|---|---|---|---|---|
| A股 | 2026/9/23 | - | 2026/9/24 | 2026/9/2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中期 分红安排经公司 2026 年 6 月 12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制定了公司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2026 年 8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 2026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二、 分配方案
- 1. 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644,444,445股为基
数,对普通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49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 利2,410,146,666.81元。 三、 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 日 |
|---|---|---|---|---|
| A股 | 2026/9/23 | - | 2026/9/24 | 2026/9/24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普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宝山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国盛集团资 产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499 元。待持有公司 A 股流通股自然 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 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有公司 A 股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及证 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19992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491 元;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499 元。
-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 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491 元。
-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普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491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司 A 股普通股(“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491 元。 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 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公 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 (5)对于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
业含义的持有公司 A 股普通股的股东(含限售和流通),公司不代扣 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2499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1899333
特此公告。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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