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伊利股份2026-09-17 00:00

摘要

1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伊利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会议于9月16日召开,出席股东持股占比29.06%,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及其子议案,包括回购目的、方式、期限、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等,获特别决议通过且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http://www.tiantailaw.com 总机/T:+8610 -6184 8000 传真/F:+8610-61848009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八号汇宾大厦六层、七层、十七层、二十层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伊利实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 有效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 公司已经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 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亦不对会 计、审计、公司投资价值分析等其他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 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或其他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 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结论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 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 公告的信息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将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 任。 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 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并履行了相

关的通知和公告程序:

2026 年 8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内蒙古 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内蒙 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及本次股东会相关议案。

公司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 会议审议议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参加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 网络投票的说明、会议出席对象、关于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及公司通信地址、联系人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6 日 14:00 在呼和浩特市金 川开发区金四路 8 号伊利全球人才发展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 长潘刚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经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由执行董事王晓刚先生主持本次股

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召开股东会通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 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登记资料等证明文件以及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情况为: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4,184
2、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838,230,839
3、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29.0612

除上述公司股东和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
1.00《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1.02回购股份的种类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
1.0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05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06回购股份的价格、定价原则
1.07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1.08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所有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根据有关 规定分别进行监票、验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后的本 次股东会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的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其中,涉及特 别决议事项的议案(第 1 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第 1 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 与公司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出现在会议 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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