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尔新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开尔新材2026-09-16 19:10

摘要

1泸州市金开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邢翰学、吴剑鸣、邢翰科合计持有的开尔新材51,826,622股股份,占总股本10.30%,转让价格为每股8.03元,总价款约4.16亿元。
2受让方承诺过户后18个月内不减持,并有权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
3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及办理过户手续,存在不确定性。

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开尔新材 股票代码:30023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泸州市金开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成都瑞禾映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泸州市龙马潭区金井街 4 号附 11

号 5 层 5 号

通讯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泸州市龙马潭区金井街 4 号附 11 号 5 层 5 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 则 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 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能否最终完成存 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声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15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16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7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8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释义项指释义内容
上市公司、开尔新 材、公司、本公司指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受让方、泸州金开指泸州市金开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交易对方、转让方指邢翰学、吴剑鸣、邢翰科
本次权益变动指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受 让公司股份数量为 51,826,6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为 10.30%
总股本指公司总股本为 503,171,090 股
股份转让协议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本报告书指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受让方)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收购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 15 号》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公司名称泸州市金开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泸州市龙马潭区金井街 4 号 附 11 号 5 层 5 号
成立日期2026-08-19
执行事务合伙人成都瑞禾映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506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MAKMB9518E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 产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人工 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 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 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 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仪器 仪表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汽车零配件批发; 汽车零配件零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情况合伙人名称出资额 (万元)出资比例
成都瑞禾映晖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1.01200.0020%
宸远达行(泸州)创新科技30,584.006260.4427%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川金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14.981839.5553%
合计50,600.0000100.0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 居住地其他国家或 地区居留权
刘家辰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男中国成都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开尔新材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 的认可,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开尔新材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 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开尔新材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协议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以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之日为准)的 18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标的股份、也 不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标的股份。

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及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公司股份51,826,622股。本次 协议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公司股份51,826,622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10.3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姓名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br><br>(股)占总股本<br><br>比例股数<br><br>(股)占总股本<br><br>比例
泸州金开00%51,826,62210.30%

注:本次权益变动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二、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转让方一):邢翰学

甲方二(转让方二):吴剑鸣

甲方三(转让方三):邢翰科

(“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受让方):泸州市金开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股份转让

  •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51,826,622股股份(占签署日目标公司股份

总数的10.3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其中,甲方一拟转让其持 有的目标公司27,951,853股股份(占签署日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5.56%),甲方二

拟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2,332,878股股份(占签署日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2.45%),甲方三拟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1,541,891股股份(占签署日目标公司 股份总数的2.29%),乙方同意受让,并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 2、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不高于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目标公司股票的

二级市场收盘价,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16,167,774.66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每股8.03元,(每股作价因四舍五入原因存在尾数差额,转让对价以总额为准)。

  • 3、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送

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缩股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 标的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从而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比例,但总转让价款不做调 整。

(二)股份转让款支付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含签署日当日)内,甲、乙双方共同配合 目标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符合监管规则及办理过户条件后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递交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 转让款,各方按本协议约定办理股份过户手续。股份转让款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 1、本协议签订生效并由目标公司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

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其中:乙方向甲方一支付人民币22,445,337.96元(大 写:人民币贰仟贰佰肆拾肆万伍仟叁佰叁拾柒元玖角陆分);向甲方二支付人民 币9,903,301.03元(大写:人民币玖佰玖拾万叁仟叁佰零壹元零叁分);向甲方 三支付人民币9,268,138.47元(大写:人民币玖佰贰拾陆万捌仟壹佰叁拾捌元肆 角柒分)(以上合称“首期款项”)。

  • 2、本次交易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40%,其中:乙方向甲方 一支付人民币89,781,351.84元(大写:人民币捌仟玖佰柒拾捌万壹仟叁佰伍拾壹 元捌角肆分);向甲方二支付人民币39,613,204.14元(大写:人民币叁仟玖佰陆 拾壹万叁仟贰佰零肆元壹角肆分);向甲方三支付人民币37,072,553.89元(大写: 人民币叁仟柒佰零柒万贰仟伍佰伍拾叁元捌角玖分)(以上合称“二期款项”)。

  • 3、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且甲方

提供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股份 转让价款总额的40%,其中:乙方向甲方一支付人民币89,781,351.84元(大写: 人民币捌仟玖佰柒拾捌万壹仟叁佰伍拾壹元捌角肆分);向甲方二支付人民币 39,613,204.14元(大写:人民币叁仟玖佰陆拾壹万叁仟贰佰零肆元壹角肆分); 向甲方三支付人民币37,072,553.89元(大写:人民币叁仟柒佰零柒万贰仟伍佰伍 拾叁元捌角玖分)(以上合称“三期款项”)。

  • 4、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且甲方

提供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的完税凭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股份 转让价款总额的10%,其中:乙方向甲方一支付人民币22,445,337.96元(大写: 人民币贰仟贰佰肆拾肆万伍仟叁佰叁拾柒元玖角陆分);向甲方二支付人民币 9,903,301.03元(大写:人民币玖佰玖拾万叁仟叁佰零壹元零叁分);向甲方三 支付人民币9,268,138.47元(大写:人民币玖佰贰拾陆万捌仟壹佰叁拾捌元肆角 柒分)(以上合称“四期款项”)。

(三)成交先决条件

本次股份转让以下列条件全部成就、满足或被书面豁免为成交先决条件:

  • 1、各方为进行本次股份转让已签署了所有必要的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本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 2、各方已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所有必要的外部审

批、许可、登记、备案,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意见书,以 及其他第三方的同意(如适用);

  • 3、甲方及目标公司已经向乙方充分、完整披露了目标公司及附属公司(包

括目标公司分支机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的资产负债、权益、对 外担保以及其他与目标公司及附属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的全部信息,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满足乙方投资受让的基本条件;

  • 4、各方已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内部审批程序;
  • 5、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纠纷,不存在抵押、质押、被司法查封、

冻结(或其他司法强制或保全措施)或其他导致标的股份无法转让、过户的情形;

  • 6、各方及目标公司遵守、履行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交易文件及承诺,不存在

任何违约及可能阻碍其继续履行的情形;

  • 7、不存在任何限制、禁止或致使本次股份转让被取消的事件,或者任何已

对或将对目标公司及本次股份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 (1)目标公司或附属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者丧失清偿能力,或被股东、

债权人申请清算或破产程序;

  • (2)目标公司资产被司法冻结、查封或被采取其他司法强制或保全措施,

或存在以目标公司为被告、被申请人、被处罚人或第三人的未结重大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导致目标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 (3)目标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或发生导致目标公

司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事项;

8、各方约定的其他先决条件。

(四)股份过户与交割

  • 1、成交先决条件满足或被书面豁免的,且甲方足额收到首期款项和二期款

项后,应积极配合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如因监管部门原因导致延期过户,不构成甲方违约。

  • 2、甲乙双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 3、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

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 日。

(五)目标公司治理

各方同意,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的登记手续完成,且甲方足额收到 首期款项、二期款项和三期款项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有权向目标公司董事会提 名1名非独立董事(无法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各方应积极配合,促使目

标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并由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审议改选 董事等事项。甲方承诺在股东会上对乙方提名的人选担任董事的相关议案投赞成 票。

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目标公司未及时完成董事会改选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承诺和保证

1、甲方承诺与保证:

  • (1)甲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及有权签署、交付并履行

本协议及其他所有与本协议所述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且已征得配偶同意;

  • (2)甲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行使相关的权利不会

与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协议的约定相违 背或抵触;

  • (3)甲方保证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不存在与第三方的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况、

不存在任何代持情形、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甲方保证对其 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及拥有合法、有效、完整的处分权;若有 第三方对甲方标的股份主张权利,由甲方负责予以解决;

  • (4)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

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 (5)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要求目标公司提供

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目标公司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办理 相应的信息披露、股份过户等手续;

  • (6)甲方保证其及其工作人员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供的关于目标

公司和标的股份的相关信息及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完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遗漏或误导。

2、乙方承诺与保证:

  • (1)乙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及有权签署、交付并履行

本协议及其他所有与本协议所述股份转让有关的文件;

  • (2)乙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行使相关的权利不会

与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协议的约定相违 背或抵触;

  • (3)乙方保证其有足够的、合法的资金完成本次股份转让行为,并将按照

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

  • (4)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

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 (5)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如乙方因受让标的股份成为目标公司持股5%以

上股东或属于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的,乙方应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及股份变动合规义务;如本次股份转让适用 协议转让后锁定、减持限制或其他监管要求的,乙方应依照适用法律、行政法规 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执行。

  • (6)乙方承诺,在转让完成后(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之日为

准)的18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标的股份、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标的股份。

(七)违约责任

  • 1、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除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违约

方还须赔偿守约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 全担保费、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调查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 2、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甲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

违约方按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本次交易承担的 所有税费损失(如有)。

(八)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章(自然人签字捺印、单位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 派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涉 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 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 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形式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有权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在 受让方提名人选无法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下,转让方承诺在股东会上对该提 名人选担任董事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本次协议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以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之日为准)的 18 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标的股份、也 不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标的股份。

除上述条款外,本次权益变动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 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五、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能否最终完成存在 不确定性。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 6 个月内,除上述已披露的受让股份事项外,信 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开尔新材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有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泸州市金开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成都瑞禾映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刘家辰

日期: 2026 年 9 月 15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3、《股份转让协议》;
  •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开尔新材证券部。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公司 所在地金华市金义都市经济开 发区广顺街 333 号
股票简称开尔新材股票代码300234
信息披露义务 人名称泸州市金开创新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 义务人注 册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 试验区泸州市龙马潭区 金井街 4 号附 11 号 5 层 5 号
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br><br>□有无一致 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为上市 公司第一大股 东是□ 否☑信息披露 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 公司实际 控制人是 □ 否☑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持股数量: 0 股 持股比例: 0%<br><br>
本次权益变动 后,信息披露义 务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变动数量: 51,826,622 股 变动比例: 10.30% 变动后持股数量: 51,826,622 股 持股比例: 10.30%<br><br>
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 份变动的时间 及方式时间: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 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 人是否拟于未 来 12 个月内继 续增持是 □ 否 ☑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没有继 续增加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 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泸州市金开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成都瑞禾映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刘家辰

日期: 2026 年 9 月 15 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