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信精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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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腾信精密(920298.BJ)发布北交所上市公告书,定于2026年9月16日上市。
2发行价35.78元/股,对应发行后市盈率约14.99倍,募集资金净额约5.81亿元。
3控股股东刘伟及董监高承诺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减持,并作出业绩下滑延长锁定期、稳定股价等承诺。
4公司主营精密零部件,境外收入占比超80%,提示客户集中度高、原材料价格波动及汇率风险。
5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后续涨跌幅30%。

证券简称:腾信精密 证券代码:920298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TURNXON PRECISION CO.,LTD. (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塘角朗尾路 5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六年九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的具体内容

1、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伟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和 减持意向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股东 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转

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 前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 4、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 5、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

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 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 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6、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相关

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如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限 售出台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 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 7、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上述承诺。

  • 8、本人违规减持股份所得获利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

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持股 5%以上股东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刘伟、何学武、周玉顺和深圳市汇腾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函》,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 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 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企业/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 2、本企业/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届时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如中国证监会、北交 所就股份限售出台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要求时,本企业/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 3、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4、本企业/本人违规减持股份所得获利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企业/本人违反上

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伟、何学武、周玉顺、林利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 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股东 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转

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 前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 4、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 5、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相关

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如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限

售出台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 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 6、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上述承诺。

  • 7、本人违规减持股份所得获利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

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除卢群外全体股东

公司全体股东刘伟、何学武、周玉顺、林利、深圳市汇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深圳市腾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 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 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 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企业/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票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3、本企业/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如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 股份限售出台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时,本企业/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 4、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5、本企业/本人违规减持股份所得获利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企业/本人违反上

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卢群

卢群于 2026 年 8 月 10 日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函》,承诺 如下:

“本人就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的限售股份,自公司成功上市之日起 1 个月 (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开始计算)内不会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减持、对 外出售。”

2、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1)公司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 案》相关规定。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 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伟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关于稳定公司股 价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人已知悉《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的内容,将切实遵守和执行该预案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 2、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上,本人对公司承诺的回

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 3、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

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相关主体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 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承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伟、何学武、周玉顺、邹允国、林利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李中强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出具 《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人已知悉《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的内容,将切实遵守和执行该预案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 2、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上,本人对公司承诺的回

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 3、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

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相关主体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 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承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承诺

(1)公司

发行人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东莞市 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向自本次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 者更正日期间买入欺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回购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发出要约, 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伟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东莞市腾信精密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不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承诺函》, 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向自本次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 者更正日期间买入欺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回购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发出要约, 回购股票。”

4、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

(1)公司

发行人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关于摊 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承诺如下: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 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 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 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 2、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发展战略,可有效提升公司业务实力、技术水平 与管理能力,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 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及公司自 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争取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 3、提高资金运营效率。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通过加快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方式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 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 4、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公司将进一步完善

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 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 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伟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关于摊薄即期回 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2、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本人

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 承诺对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提名与薪酬

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

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6、在任何情况下,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权

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 7、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8、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

券交易所就关于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已出具的承诺 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时,本人将及时按照中国证监 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伟、何学武、周玉顺、杨东平、曾大庆、邹允国、 林利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李 中强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出具《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承 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2、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

内发生,本人承诺对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 4、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 6、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

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7、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

券交易所就关于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已出具的承诺 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时,本人将及时按照中国证监 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利润分配政策承诺

(1)公司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后适用的《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和《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取消监事会前的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保护中小 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 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伟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关于利润分配政

策的承诺》,承诺如下: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 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 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 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 实施利润分配。”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伟、何学武、周玉顺、 杨东平、曾大庆、张林、罗年华、谢劼、邹允国、李中强、林利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李中强、罗年华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出 具《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承诺如下: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 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 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 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 实施利润分配。”

6、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诺

(1)公司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担 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1. 若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 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本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召开股东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 格(且不低于发行价)进行回购。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 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1. 本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1)若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

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本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 的回购股份及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 (2)投资者损失将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 4.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本公司股东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 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

  •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 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伟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承诺如下:

“1.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若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 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启动股份购回措施,购回价格按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公 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1.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1)若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

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 交易日内,本人将配合公司公告认定事项、相应的回购股份及赔偿损失的方案的 制定和进展情况。

  • (2)投资者损失将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 4.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股 东分红,并以本人在违规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 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 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伟、何学武、周玉顺、 杨东平、曾大庆、张林、罗年华、谢劼、邹允国、李中强、林利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李中强、罗年华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出具《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 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承诺如下:

“1.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 (1)若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

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 交易日内,本人将配合公司公告认定事项、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 情况。

  • (2)投资者损失将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 3.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 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 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

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7、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承诺

(1)公司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责任主体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承 诺如下:

“1、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 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或责任,则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 (1)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 (2)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 (3)若因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 (4)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

得以任何形式向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 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

  •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

权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的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的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刘伟、何学武、周玉顺、杨东平、曾大庆、张林、罗年华、谢劼、邹允国、李 中强、林利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责任主体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 李中强、罗年华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出具《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责任主体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 施》,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 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 (3)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

者的损失;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

前,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 将不得转让,不以任何形式要求公司增加本人的薪资或津贴。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人 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

  •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

  •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何学武、周玉顺、深圳市汇腾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责任主体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 施》,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 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 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 (1)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 (2)本企业/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

任。

  • (3)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企业/本人

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获得收益的,所获 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 (4)在本企业/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

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同时本企业/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则本企业/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向公司/本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

8、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伟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或类似业务;

  • 2.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

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 公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

  •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或者业务范围,本人及本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可能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构成竞 争,则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构成竞争的产品、停 止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 4.本人将不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正常经营活动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 5.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赔

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在公司存 续且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有效。”

9、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伟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 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将与公司的关联 交易(如有)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 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 联交易。

  • 2.本人在作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

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 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 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等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

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 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赔偿公司的直接损失。

  •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2)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伟、何学武、周玉顺、 杨东平、曾大庆、张林、罗年华、谢劼、邹允国、李中强、林利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李中强、罗年华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将与公司的关联 交易(如有)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 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 联交易。

  • 2.本人在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

避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 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 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等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

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 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赔偿公司的直接损失。

  •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3)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何学武、周玉顺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关 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将与公司的关联 交易(如有)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 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 联交易。

  • 2.本人在作为持股 10%以上股东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

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 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等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

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 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赔偿公司的直接损失。

  •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公司持股 10%以上股东期间

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市汇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将与公司 的关联交易(如有)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本企业/本人以及本企业/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 2.本企业/本人在作为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

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 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 3.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等文件中关于关联

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 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 4.本企业/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公司的经营

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赔偿公司的直接损失。

  •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

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10、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 信息披露专项承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 2.本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

情形。

  •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情形;

  •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 5.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11、关于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出具《关于上市后业绩大幅 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现就公司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事宜承诺如下:

  •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

股份锁定期限 24 个月;

  •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

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

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其中,‘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 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12、关于合法合规情况的承诺函

(1)公司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出具《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法 合规情况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采取措施予以约束及责任追究,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伟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出具《东莞市腾信精密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合法合规情况的承诺函》,承诺如 下:

“1、本人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 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 人责任;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 责任。

  • 2、本人在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 形。

  •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采取措施予以约束及责任追究。如本人因

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 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 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刘伟、何学武、周玉顺、

杨东平、曾大庆、李中强、林利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出具《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合法合规情况的 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 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 人责任;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 责任。

  • 2、本人在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 形。

  •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采取措施予以约束及责任追究。如本人因

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 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 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限售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伟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出具《东莞市腾信精 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承诺如下:

“1.本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2.本人严格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关于股票

转让的相关规定,本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 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本人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 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述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 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 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 3.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按 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2)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出具《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的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 2.本人如实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3.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

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 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要求的,本人同意将按该等要求执行。”

2、资金占用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伟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出具《东莞市腾信精 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承诺》, 承诺如下:

“1.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的有关规定,提高守法合规意识。

  • 2.保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财务独立,确保不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

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其控股子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占用公司资金、 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具体情形包括:从公司拆借资金;由公司代垫费用、代偿债务;

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无偿使用公司的土地房产、设备动产等资产; 无偿使用公司的劳务等人力资源;在没有商品和服务对价情况下其他使用公司的 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行为。

  • 3.依法行使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权利,不滥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权

利侵占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其控股子公司及其他股东 的利益。

  • 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未履行本承诺而使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遭

受损失的,愿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前述承诺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并在本人 继续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2)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 出具《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的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占用资金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 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具体情 形包括:从公司拆借资金;由公司代垫费用、代偿债务;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形 成债权;无偿使用公司的土地房产、设备动产等资产;无偿使用公司的劳务等人力 资源;在没有商品和服务对价情况下其他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行为。

  • 2.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公司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 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3、关联交易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伟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出具《东莞市腾信精 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承诺如下:

“1.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将与公司的关联 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 2.本人在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

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 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 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等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

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 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赔偿公司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2)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时任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出具《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的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将与公司的关联 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 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 2.本人在作为公司董监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之

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 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 理价格确定。

  •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等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

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 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 4.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赔偿公司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4、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伟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出具《东莞市腾信精 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及承诺函》, 承诺如下:

“1.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或类似业务;

  • 2.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

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 公司,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

  •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公司进一步拓展产品或者业务范围,本人及本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可能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构成竞 争,则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构成竞争的产品、停 止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 4.本人将不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正常经营活动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 5.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赔

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在公司存

续且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有效。”

5、公司独立性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伟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出具《东莞市腾信精 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于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 下:

“(一)人员独立

  • 1.确保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专职工作,不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任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任职。

  • 2.确保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

(二)资产独立

  • 1.确保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公司的全部资产能处于公司的控制之下,

并为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 2.确保公司与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人之间产权关系明确,公司对所属资

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确保公司资产的独立完整。

  • 3.确保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三)财务独立

  • 1.确保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 2.确保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

理制度。

  • 3.确保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关联方共用一个银行账

户。

  • 4.确保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
  • 5.确保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机构独立

  • 1.确保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 2.确保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取消监事会前的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 3.确保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五)业务独立

  • 1.确保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

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 2.尽最大可能减少公司与承诺人及承诺人关联方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严格按照市场 经济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市场定价等方式,并及时、详细地进行信息披露,并 应履行关联交易的相关程序。”

(2)发行人

发行人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出具《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人员独立

  • 1.确保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专

职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任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和领薪。公司财务人员不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薪。控股股东不超越公司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职权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 2.确保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

(二)资产独立

  • 1.确保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公司的全部资产能处于公司的控制之下,

并为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 2.确保公司对所属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确保公司资产的独立完整。
  • 3.确保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三)财务独立

  • 1.确保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 2.确保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

理制度。

  • 3.确保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关联方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 4.确保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
  • 5.确保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机构独立

  • 1.确保公司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 2.确保公司具有完善的议事规则及内部管理制度,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 3.确保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

(五)业务独立

  • 1.确保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

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 2.尽最大可能减少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

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严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采用公 开招标或者市场定价等方式,并及时、详细地进行信息披露,并应履行关联交易 的相关程序。”

6、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伟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出具《未能履行公开 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 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 3.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

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不得转让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将所获 收益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

  • 5.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本公司公开

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 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原因;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 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 出具《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 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

者赔偿相关损失。

  • 3.本人将在违反相关承诺的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调减或

停发薪酬或津贴。

  •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将所获 收益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

  • 5.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履行本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本

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的原因;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6.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3)发行人

发行人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出具《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承诺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

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 3.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

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 4.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履行本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的原因;向公司投资 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 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的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 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 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审阅报告 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及经本所 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 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 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1、发行人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向贵所报送的《东莞市腾信精密制

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 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承销机构,本公司承诺:

向贵所报送的《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发 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己对发行人的全套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承诺 发行人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本所作为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服务机构,本所已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核 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承诺

“本机构保证向贵交易所报送的以本所署名的关于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的备案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经办评估师确认:本所已对东莞市腾信精密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以本公司署名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35.78 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 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 1 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 票发行价格的 1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 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 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 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 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 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 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 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

公司专注服务于分析仪器、油气服务、医疗器械、半导体、航空运输及工业

设备等领域的企业,与客户 A、客户 C、客户 B、Atlas Copco、Festo 等全球顶级 知名厂商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的主要客户均设立了严格的供应商准 入制度,公司进入其供应链体系需经过较严格的审查程序和较长的磨合期,因此 公司在成为其合格供应商后,能够与其形成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公 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71,093.81 万元、71,421.17 万元和 75,725.81 万元,公司对前 五大客户的收入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3.50%、72.05%和 67.13%。如上 述主要客户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其给予公司订单量较大幅度减少,将会对 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外协生产风险

由于公司不具备表面处理相关环保资质,因此将表面处理工序进行委外。同 时,由于公司不具备少部分特殊工艺的机加工设备,或公司出现阶段性产能不足 时,会将部分机加工工序委托外协供应商加工。报告期各期,公司外协采购金额 分别为 10,051.36 万元、7,138.42 万元和 10,663.90 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分 别为 28.36%、28.07%和 27.82%。一旦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外协加工的零件不能按 期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公司产品的生产及交货进度将受到影响,从而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金属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的金属原材料包括镍合金、钢材、铝材等各类具有定制化特征的金属原 材料。金属原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和盈利水平具有较大影 响。报告期各期,公司金属原材料采购占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0.65%、46.72%和 45.36%,其中镍合金、钢材、铝材等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均有 一定程度的波动。未来如果公司的主要金属原材料采购价格出现剧烈波动,且公 司无法及时转移或消化因金属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的成本压力,将对公司盈利水 平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持续上升,营业收入分别为 71,093.81 万元、 71,421.17 万元和 75,725.8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分别为 19,034.41 万元、18,588.06 万元和 18,612.98 万元。2026 年 1-6 月, 公司营业收入为 44,286.28 万元,同比增长 14.0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995.15 万元,同比增长 3.86%。公司经营业绩受到销售 端和采购端相关风险因素的综合影响。

从销售端来看,报告期内公司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

公司与境外客户一般以美元结算,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持有一定规模的美元货币资 金。公司下游领域包括分析仪器、油气服务、医疗器械、半导体设备、航空运输 及工业设备等行业。

从采购端来看,公司的金属原材料包括镍合金、钢材、铝材等各类具有定制 化特征的金属原材料,金属原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和盈利 水平具有较大影响。由于公司主要客户对供应商供货及时性的要求普遍较高,公 司往往需要进行提前备货,并维持一定规模的原材料和产成品。

如果未来在销售端发生市场竞争加剧、国际贸易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公司不 能有效拓展国内外新客户、下游客户需求发生波动、研发投入未能及时实现产业 转化、美元汇率发生不利变化等情形,或者采购端发生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 产品滞销、原材料积压等情形,将对公司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导致公司 未来业绩出现持续下滑甚至亏损的风险。

前述对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分析详见本节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金 属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下游行业波动风险、国际贸易政策风险、毛利率下降风 险、存货滞销及跌价风险、汇率波动风险等相关内容。

5、下游行业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为各类材质、形状、尺寸规格、满足不同功能及性能要求的定 制化精密零部件,多应用于分析仪器、油气服务、医疗器械、半导体、航空运输 及工业设备等行业,其发展与下游行业的发展状况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下游市场 的销量变化、价格波动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有着直接影响。如果未来下游行业增速 放缓甚至下滑回落,销售规模无法持续,在此情形下主要客户将降低对公司的采 购规模,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6、国际贸易政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占比较高,境外销售地区主要包括北美洲、亚洲、

欧洲等地,主要涉及美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其中报告期各期向美国销售额 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30.58%、32.08%和 27.99%。2025 年以来,国际贸易政策 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若未来国际贸易政策进一步发生不利变化,或主要进口国对 公司的产品实施贸易封锁、进口限制或进一步加征关税等贸易政策,可能会对公 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7、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3.24%、42.72%和 43.67%,整体 维持在较高水平。随着未来市场竞争的加大、下游客户降本增效需求的提升,叠 加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公司毛利率下行压力逐渐增大。若未来行业竞争 进一步加剧或原材料价格发生波动,而公司未能有效控制产品成本、未能及时进 行技术突破并提高产品竞争力来满足市场需求,公司毛利率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从而对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8、存货滞销及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32,387.22 万元、26,110.69 万元和 26,789.55 万元,存货账面价值合计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41.30%、26.95%和 23.68%。报告期各期,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 2,691.95 万元、2,524.25 万元和 4,460.77 万元,占各期末存货账面余额比例分别为 7.52%、8.52%和 13.57%。

2025 年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同比增加 76.72%,主要系 2023 年镍合金价 格较低,公司战略性购入一批镍合金囤货,截至 2025 年末未生产领用完毕,公 司基于原材料存货跌价计提政策,将库龄 2 年以上镍合金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

由于公司主要客户对供应商供货及时性的要求普遍较高,公司往往需要进行 提前备货。若公司未来无法及时地预计市场需求的变动,或生产管理不当导致产 品滞销、原材料积压等情形,公司可能面临存货滞销、跌价的风险,进而对公司 的现金流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9、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业务收入分别为 60,225.28 万元、58,632.82 万元和 62,169.27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4.71%、82.09%和 82.10%,境外销售 收入占比较高。公司与境外客户一般以美元结算,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持有的美元 货币资金分别为 600.83 万美元、2,877.28 万美元和 5,874.99 万美元。若美元汇率 发生变化,一方面会影响公司收入确认金额,另一方面外币货币性项目(包括外 币应收应付项目)以及外币结汇将产生汇兑损益。报告期各期,公司汇兑损益分 别为 562.59 万元、368.11 万元和-741.20 万元,报告期内美元汇率走弱导致汇兑 损益逐渐减少并由正转负,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了不利影响。如果未来公司 境外销售规模持续扩大,或者美元汇率持续走弱,则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 的不利影响。

10、租赁集体土地地上建筑物的风险

腾信精密在东莞租赁的厂房所在土地均为东莞市茶山镇塘角塘一股份经济 合作社所有的集体土地,由于前述集体土地的厂房在建设时的报批报建手续不完 善,导致对应厂房均未取得房产证书,同时导致腾信精密所租赁的该等厂房无法 办理租赁备案。

虽然公司与出租方签订了长期租赁合同,但如果出现由于上述租赁瑕疵而被 主管部门要求搬迁、无法正常使用房产、厂房租赁到期无法续约、到期后无法迅 速找到合适的替代厂房或其他影响租赁厂房正常使用的情形,可能会对公司生产 经营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11、即期回报被摊薄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资本实力将得到增强,净资产大幅增加。但是由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投入周期,在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因此,公司在发 行当年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受股本摊薄影响可能出现下降,从而导致公司即 期回报被摊薄。

12、募投项目实施及产能过剩风险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于精密零部件智能制造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公司结合当前市场环境、现有业务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等因素对募投项 目进行了审慎、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并制定了相关产能消化措施。但在项目实施 过程中,公司仍可能面临客户需求变化、产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条件变化以及 技术更新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计划能否按时顺 利完成、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公司未来业绩 增长不及预期,未达到扩产产值测算水平,或由于战略规划调整、竞争优势减弱 等内部不利因素,以及下游领域景气度下降、客户需求减少等外部不利因素,导 致相关产能消化措施可行性及有效性降低,则对应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存在产能过 剩或闲置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的予以注册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6 年 7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东莞市腾信精 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6〕1721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6 年 9 月 9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971 号),主要 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腾 信精密”,证券代码为“920298”。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 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6 年 9 月 16 日

(三)证券简称:腾信精密

(四)证券代码:92029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8,000,000 股(( 超额配售择权权行使前); 80,700,000 股(超额配售择权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8,000,000 股(( 超额配售择权权行使前); 20,700,000 股(超额配售择权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5,300,000 股((超额 配售择权权行使前);15,300,000 股((超额配售择权权全额行使后)。其中,超 额配售择权权行使前后,本次发行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均为 15,300,000 股,占比均为 100.00%;超额配售择权权行使前后,本次发行前无流 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均为 0 股,占比均为 0.00%。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2,700,000 股((超额 配售择权权行使前);65,400,000 股(超额配售择权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700,000 股((不 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2,700,000 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 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

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相 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择权的具体上市 标准

(一)择权的具体标准

发行人择权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上市规则》2.1.3 条规定的第(一)条上市标 准中第一种情形: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 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 35.78 元/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78,000,000 股((不含超 额配售择权权),按发行价格计算的发行后市值为 27.91 亿元,不低于 2 亿元。

发行人 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孰低分别为 18,588.06 万元和 18,612.98 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26.07%和 21.37%,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 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择权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

即(《上市规则》2.1.3 条规定的第(一)条上市标准中第一种情形:预计市值不低 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 低于 8%。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URNXON PRECISION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60,000,000 元
法定代表人刘伟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1 年 5 月 12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3 年 10 月 20 日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塘角朗尾路 5 号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塘角朗尾路 5 号
经营范围设计、研发、产销:精密仪器、精密金属组件、汽车零部件、光 电产品;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定位于“全球精密零部件及组件制造专家”,主要从事精密零 部件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为下游客户提供各类材质、形状、 尺寸规格、功能及性能要求的高精密度和高附加值的精密零部件
所属行业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523393
电话0769-89297800
传真0769-89297801
互联网网址www.turnxon.com/cn
电子信箱IR@turnxon.com
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林利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769-89297800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刘伟。

本次发行前,刘伟直接持有发行人 41,441,167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69.07%), 通过深圳市汇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支配发行人 3,844,533 股股 份的表决权(占总股本的 6.41%),合计控制公司 75.48%表决权。

本次发行后,刘伟直接持有发行人 41,441,167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超额配

售择权权行使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53.13%,占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择权权全额行 使后发行人总股本的 51.35%),通过深圳市汇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间接支配发行人 3,844,533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择权权行使 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4.93%,占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择权权全额行使后发行人总股 本的 4.76%)。本次发行后,刘伟合计控制公司 58.06%表决权((超额配售择权权 行使前)/56.11%((超额配售择权权全额行使后),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刘伟先生,1966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88 年 9 月至 1989 年 1 月,任南京汽车制造厂销售职员;1989 年 3 月至 1989 年 7 月,任信华精机有限公司生产工程师;1989 年 9 月至 1997 年 12 月,任东 莞桥头镇合昌金属制品厂生产工程师、品质主管、工程经理、厂务经理;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 9 月,任肯发精密仪器(深圳)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1999 年 10 月至 2001 年 2 月,待业;2001 年 3 月至今,任深圳海特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 年 5 月至今,任新汇亿(深圳)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 年 4 月至 今,任越南海特总经理;2021 年 4 月至 2023 年 9 月,任腾信有限执行董事、总 经理;2021 年 7 月至今,历任东莞市海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2021 年 11 月至今,任香港腾骏董事;2023 年 9 月至今,任腾信精密董事长、总 经理;2023 年 12 月至今,任墨西哥腾信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 1、超额配售择权权行使前
  • 2、超额配售择权权全额行使后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资管计划 参与本次公开发行从而间接取得公司股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 号姓名职务直接持股数 量(股)间接持股数 量(股)任职期间
1刘伟董事长、总经理41,441,1673,798,0272023/9/9 至 2026/9/8
2何学武董事、战略投资 总监6,158,000-2023/9/9 至 2026/9/8
3周玉顺职工代表董事、 副总经理6,000,000-2025/10/24 至<br>2026/9/8<br>
4李中强副总经理-587,7002025/7/29 至 2026/9/8
5林利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600,000-2023/9/9 至 2026/9/8

注: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择人、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工作尚 未完成,为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公司决定董事会延期换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期也将相应顺延,在换届择举工作完成之前,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 员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义务和职责。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本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腾信精密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腾信精密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 配售事宜,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腾信精密 1 号资 管计划获配的股份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 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腾信精密 1 号资管计划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 1,800,000 股,占本次发行股份的 10.00%((不考虑超额配售择权权),其中 900,000 股为延 期交付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腾信精密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SCD411
管理人名称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备案日期2026 年 7 月 15 日
成立日期2026 年 7 月 8 日
到期日2031 年 7 月 7 日
投资类型权益类

上述员工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任职、类别、认购金额、认购比例情况如 下:

序号姓名职务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认购资产管理计 划金额(元)资产管理计划 持有份额比例
1刘伟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26,387,75040.97%
2何学武战略投资总监、董 事核心员工18,254,95628.34%
3周玉顺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7,710,59011.97%
4林利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高级管理人员6,440,40010.00%
5洪莲财务经理核心员工1,334,5942.07%
6杨菊生IT 信息中心经理核心员工1,130,6481.76%
7胥泽霞供应链高级经理核心员工1,091,2901.69%
8赵铎生产技术经理核心员工1,051,9321.63%
9张林越南子公司总经理核心员工1,001,8401.56%
合计64,404,000100.00%

注:越南子公司为腾泰精密科技(越南)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所获配售股份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 日起开始计算。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序 号股东名 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择权权全额行使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择权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1刘伟41,441,16769.07%41,441,16753.13%41,441,16751.35%1、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br><br>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br><br>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不减持公 司股票。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br><br>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持有的公司股<br><br>票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br><br>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br><br>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 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 价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br><br>4、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担任公司董<br><br>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br><br>5、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br><br><br>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 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控股股 东、实 际控制 人、董 事长、 总经理
序 号股东名 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择权权全额行使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择权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备注<br><br>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br><br>6、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br><br>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如中国证监会、北 交所就股份限售出台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 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 承诺。<br><br>7、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br><br>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上述承诺。<br><br>8、本人违规减持股份所得获利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br><br><br>给公司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br><br>②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br><br>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不减持公 司股票。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br><br>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持有的公司股<br><br>票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br><br>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br><br>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 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 价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br><br>4、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担任公司董<br><br><br>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序 号股东名 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择权权全额行使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择权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备注<br><br>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5、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br><br>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如中国证监会、北 交所就股份限售出台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 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 承诺。<br><br>6、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br><br>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上述承诺。<br><br>7、本人违规减持股份所得获利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br><br><br>给公司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br><br>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 个月;<br><br>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br><br>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br><br>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br><br>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br><br>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br><br><br>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其中,<br><br>‘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 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 份。”
2何学武6,158,00010.26%6,158,0007.89%6,158,0007.63%1、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 “1、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br><br>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不减持公 司股票。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董事、 战略投 资总监
序 号股东名 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择权权全额行使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择权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备注<br><br>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持有的公司股<br><br>票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br><br>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br><br>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 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 价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br><br>4、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担任公司董<br><br>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br><br>5、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br><br>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如中国证监会、北 交所就股份限售出台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 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 承诺。<br><br>6、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br><br>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上述承诺。<br><br>7、本人违规减持股份所得获利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br><br><br>给公司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周玉顺6,000,00010.00%6,000,0007.69%6,000,0007.43%1、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 “1、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br><br>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不减持公 司股票。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br><br>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持有的公司股董事、 副总经 理
序 号股东名 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择权权全额行使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择权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备注<br><br>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票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br><br>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br><br>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 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 价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br><br>4、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担任公司董<br><br>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br><br>5、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br><br>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如中国证监会、北 交所就股份限售出台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 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 承诺。<br><br>6、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br><br>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上述承诺。<br><br>7、本人违规减持股份所得获利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br><br><br>给公司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深圳市 汇腾企 业管理 合伙企 业(有 限 合3,844,5336.41%3,844,5334.93%3,844,5334.76%1、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br><br>“1、本企业/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不减 持公司股票。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企业/本人可申请解除 限售。<br><br>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控股股 东、实 际控制 人控制 的企业
序 号股东名 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择权权全额行使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择权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备注<br><br>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伙)司股票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br><br>3、本企业/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北<br><br>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如中国证监会、 北交所就股份限售出台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 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 出具新的承诺。<br><br>4、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br><br>化的,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br><br>5、本企业/本人违规减持股份所得获利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企业/本人违<br><br><br>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5深圳市 腾隆企 业管理 合伙企 业(有 限 合 伙)1,356,3002.26%1,356,3001.74%1,356,3001.68%1、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br><br>“1、本企业/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 市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不 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企业/本人可申请解 除限售。<br><br>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人持有的<br><br>公司股票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br><br>3、本企业/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br><br>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如中国证监 会、北交所就股份限售出台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 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 新出具新的承诺。<br><br>4、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br><br>变化的,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br><br>5、本企业/本人违规减持股份所得获利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企业/本人<br>自愿限 售股东
序 号股东名 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择权权全额行使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择权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备注<br><br>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6林利600,0001.00%600,0000.77%600,0000.74%1、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 “1、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br><br>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不减持公 司股票。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br><br>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持有的公司股<br><br>票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br><br>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br><br>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 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 价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br><br>4、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担任公司董<br><br>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br><br>5、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br><br>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如中国证监会、北 交所就股份限售出台新的规定或者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 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 承诺。<br><br>6、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br>董事会 秘书、 财务总 监
序 号股东名 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择权权全额行使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择权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备注<br><br>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 上述承诺。<br><br>7、本人违规减持股份所得获利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 给公司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卢群600,0001.00%600,0000.77%600,0000.74%1、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 “本人就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的限售股份,自公司成功上市之日起 1<br><br>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开始计算)内不会以任何方式进行转 让、减持、对外出售。”自愿限 售股东
8国泰海 通君享 北交所 腾信精 密 1 号 战略配 售集合 资产管 理计划--900,0001.15%1,800,0002.23%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次发 行的战 略配售 对象
9国泰海 通证裕 投资有 限公司--139,9270.18%279,8540.35%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次发 行的战 略配售 对象
10中微半 导 体 ( 上 海)有 限公司--1,021,5841.31%2,043,1682.53%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次发 行的战 略配售 对象
序 号股东名 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择权权全额行使前)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 择权权全额行使后)限售期限备注<br><br>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11北京电 控产业 投资有 限公司383,0940.49%766,1870.95%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次发 行的战 略配售 对象
12珠海博 杰电子 股份有 限公司--255,3950.33%510,7910.63%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次发 行的战 略配售 对象
小计60,000,000100.00%62,700,00080.38%65,400,00081.04%--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15,300,00019.62%15,300,00018.96%--
合计60,000,000100.00%78,000,000100.00%80,700,000100.00%--
  • 注 1: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 注 2: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择权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择权权全额行使后)

包括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 注 3: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1、超额配售择权权行使前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刘伟41,441,16753.13%参 见 本 节 之 “五、本次发 行前后的股本 结 构 变 动 情 况”
2何学武6,158,0007.89%
3周玉顺6,000,0007.69%
4深圳市汇腾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844,5334.93%
5深圳市腾隆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56,3001.74%
6中微半导体(上海)有 限公司1,021,5841.31%
7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 腾信精密 1 号战略配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900,0001.15%
8林利600,0000.77%
9卢群600,0000.77%
10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 限公司383,0940.49%
合计62,304,67879.87%-
  • 注 1:以上数据尾数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 注 2:上表未将本次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考虑在内。
  • 2、超额配售择权权全额行使后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刘伟41,441,16751.35%参 见 本 节 之 “五、本次发行 前后的股本结 构变动情况”
2何学武6,158,0007.63%
3周玉顺6,000,0007.43%
4深圳市汇腾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844,5334.76%
5中微半导体(上海)有 限公司2,043,1682.53%
6国泰海通君享北交所 腾信精密 1 号战略配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800,0002.23%
7深圳市腾隆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56,3001.68%
8北京电控产业投资有 限公司766,1870.95%
9林利600,0000.74%
10卢群600,0000.74%
合计64,609,35580.04%-
  • 注 1:以上数据尾数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 注 2:上表将本次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考虑在内。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8,000,000 股(不含超额配售择权权);20,700,000 股(超 额配售择权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35.78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 (1)11.5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 (2)11.4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 (3)14.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 (4)14.9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 (5)15.5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择 权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6)15.4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择 权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以 2025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行使超额配售择权权前的发行后每股收 益为 2.39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择权权则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2.31 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行使超额配 售择权权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9.63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择权权则发行 后每股净资产为 20.17 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择权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 644,040,0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 62,674,415.66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581,365,584.34 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2026]518Z0139 号),确认公司截至 2026 年 9 月 4 日止,公司已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1,800.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5.78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644,04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62,674,415.66 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581,365,584.34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18,000,000.00 元,增加 资本公积人民币 563,365,584.34 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62,674,415.66 元(行使超额配售择权权前); 62,698,821.82 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择权权),其中:

  • 1、保荐及承销费用:(1)保荐费用:2,339,622.64 元;(2)承销费用:

42,600,000.00 元;参考市场承销保荐费率平均水平,综合考虑双方战略合作关系 意愿,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 2、审计及验资费用:13,000,000.00 元;参考市场会计师费率平均水平,考

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 3、律师费用:3,999,603.96 元;参考市场律师费率平均水平,考虑长期合作

的意愿、律师的工作表现及工作量,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 4、信息披露费及发行手续费等:735,189.06 元(行使超额配售择权权前);

759,595.22 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择权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如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各项发行费用可能根据最终发行结果而有所调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58,136.56 万元(行使超额配售择权权前); 67,794.72 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择权权)。

二、超额配售择权权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 2026 年 9 月 2 日(T 日)向网 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2,700,000 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占超额配售择 权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 15,300,000 股,占超额配售择权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 85.00%,占超额配售择权权全额 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73.91%。若超额配售择权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 扩大至 20,700,000 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 80,700,000 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 售择权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65%。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公司(甲 方)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 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 号户名开户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分行44050177760800003259
2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分行659197590
3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寮步支行755928353710018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 2、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没有发生重

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 形,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 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关于口碑声誉的重大负面 情形。

  •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

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 6、本公司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

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 9、本公司未进行盈利预测。
  • 10、本公司未发生可能导致中止或终止审核的情形。
  • 11、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

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
保荐代表人王常浩、朱云泽
项目协办人王毅诚
项目组其他成员朱子杰、王俊博、陈顶新、王溯之、赵汉青、梁霞、欧阳亦鹏、 刘善樊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6666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海通大厦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 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 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人同意保荐东莞市腾 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承担相关保 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市腾信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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