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康科技: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惠康科技2026-09-16 00:00

摘要

1惠康科技公告,因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53.26元,触发承诺条款,控股股东惠康集团、实控人陈越鹏及其控制企业长兴羽鹏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9年11月22日;
2员工持股平台长兴惠泰及董事鲍晓菲、离任董事郭成威锁定期亦延长6个月至2027年11月22日。
3保荐机构财通证券核查无异议。
4当前股价48.84元仍低于发行价。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宁波惠 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康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 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就惠康科技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 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波惠康 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607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087,858 股,于 2026 年

  • 5 月 22 日上市,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3.26 元,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48,351,430 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公司控股股东 惠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康集团”)、实际控制人陈越鹏、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股东宁波羽鹏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长兴羽鹏企业 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兴羽鹏”),以及宁波惠泰自有资金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长兴惠泰企业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长兴惠泰”)、董事鲍晓菲、郭成威对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

下:

(一)控股股东惠康集团承诺

  • 1、本公司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

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3、若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6 年 11 月 22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 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 4、若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

司股东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若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 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若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 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 5、在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 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及时、准确、 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6、本公司同时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 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 7、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8、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限事项另有特别规

定,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实际控制人陈越鹏承诺

  • 1、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

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3、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

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6 年 11 月 22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 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 4、若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

司股东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若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 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若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 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 5、在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提前 3 个交易 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 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及时、准确、完整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6、本人同时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 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 7、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 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8、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限事项另有特别规

定,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陈越鹏控制的股东长兴羽鹏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2、若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6 年 11 月 22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 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 3、若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

司股东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若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 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若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 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 4、在上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

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及时、准确、 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5、本企业同时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 被修订、废止,本企业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 6、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7、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限事项另有特别规

定,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四)股东长兴惠泰的承诺

  •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等股份。

  • 2、若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6 年 11 月 22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 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 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4、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限事项另有特别规

定,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五)董事鲍晓菲及郭成威(已离任)承诺

  •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 2、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

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6 年 11 月 22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 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 3、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及减持事项另有

特别规定,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上市,自 2026 年 8 月 19 日至 2026 年 9 月 15 日,公司股价存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情形, 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上述相关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自动延 长 6 个月。根据前述承诺,公司相关股东本次股票延长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与公司关系原上市流通日延长锁定期后的上市 流通日
1惠康集团控股股东2029 年 5 月 22 日2029 年 11 月 22 日
2陈越鹏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总经理2029 年 5 月 22 日2029 年 11 月 22 日
3长兴羽鹏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 业、员工持股平台2029 年 5 月 22 日2029 年 11 月 22 日
4长兴惠泰员工持股平台2027 年 5 月 22 日2027 年 11 月 22 日
5鲍晓菲董事2027 年 5 月 22 日2027 年 11 月 22 日
6郭成威离任董事2027 年 5 月 22 日2027 年 11 月 22 日

注:

  • 1.延长锁定期后的可上市流通日期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 2.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

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 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 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斌烽 熊吴倩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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