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翔:宁波华翔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摘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 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象山西周镇华翔山庄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
- 30 以及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3,831,9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027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4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968,8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51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股东会通 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第(1)项:周晓峰 表决结果:投票表决权 378,868,610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投票表决权 5,170,553 票。
- 1.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第(2)项:王世平
- 表决结果:投票表决权 378,885,291 票。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投票表决权 5,187,234 票。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2.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第(1)项:杨筱球
表决结果:投票表决权 379,872,366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投票表决权 6,174,309 票。
- 2.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第(2)项:杨纾庆 表决结果:投票表决权 378,703,477 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投票表决权 5,005,420 票
- 3.审议通过《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74,493,0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4.1409%;反对 7,584,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65%;弃权 15,723,5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95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94,9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83%;反对 7,584,21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662%;弃权 15,723,53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355%。
4.审议通过《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374,490,9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的 94.1403%;反对 7,585,9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70%;弃权 15,723,9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95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92,8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96%;反对 7,585,91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732%;弃权 15,723,93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371%。
5.审议通过《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380,623,7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的 95.6820%;反对 1,447,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0.3640%;弃权 15,729,1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925,6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340%;反对 1,447,921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73%;弃权 15,729,13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587%。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4,489,9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的 94.1401%;反对 7,584,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65%;弃权 15,726,6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91,8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55%;反对 7,584,21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662%;弃权 15,726,63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483%。
7.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0,623,2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的 95.6819%;反对 1,386,8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6%;弃权 15,790,7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925,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319%;反对 1,386,821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38%;弃权 15,790,73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14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霞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杨 海
2026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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