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摘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受苏州华兴源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源创”)股东陈文源、苏州源客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源客”)、苏州源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源奋”,三者合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 华兴源创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市 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025 年 3 月修订)》(以 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年 3 月修订)》(以下简称 《减持指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 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华泰联合证券接受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为其组织实施本次询价 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包括核 查出让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关于股东 资格及减持股份的承诺函》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出让方资格进 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陈文源
- (1)基本情况:陈文源,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江苏省苏
州市工业园区**,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2050419********。
- (2)陈文源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 (3)陈文源为华兴源创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长及高级管
理人员,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2025 年修订)》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 (4)陈文源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减持指引》
相关规定的情况。
-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
形。
- (6)陈文源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2、苏州源客
(1)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苏州源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91320594MA1P0DB4XX |
|---|---|---|---|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成立日期 | 2017-05-15 |
|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 2 号润港产业园 6 号楼 10 层(1002)室 | ||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华泰联合证券核查了苏州源客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取得了其出具的《科创 板上市公司股东关于股东资格及减持股份的承诺函》,苏州源客不存在营业期限 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 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苏 州源客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 (2)苏州源客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 (3)华兴源创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苏州源客间接持有华兴源创股
份,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 (4)苏州源客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减持指引》
相关规定的情况。
- (5)苏州源客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
利受限情形。
- (6)苏州源客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 (7)苏州源客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内部管理相关决策程序。
3、苏州源奋
(1)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苏州源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91320594MA1P0BXK5T |
|---|---|---|---|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成立日期 | 2017-05-12 |
|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 2 号润港产业园 6 号楼 10 层(1002)室 | ||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华泰联合证券核查了苏州源奋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取得了其出具的《科创 板上市公司股东关于股东资格及减持股份的承诺函》,苏州源奋不存在营业期限 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 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苏 州源奋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 (2)苏州源奋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 (3)华兴源创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苏州源奋间接持有华兴源创股
份,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 (4)苏州源奋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减持指引》
相关规定的情况。
- (5)苏州源奋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
利受限情形。
- (6)苏州源奋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 (7)苏州源奋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内部管理相关决策程序。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五条关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规定,即“股东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管理暂行办法》《减持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不得进行询价转让。
科创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科创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 让。”
根据上述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 (1)华兴源创最近 3 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
金额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 年度不纳入计算);
- (2)华兴源创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3)华兴源创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首
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 窗口期的规定,即“科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 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一)科创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科创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 (1)华兴源创 2026 年半年度报告已经于 2026 年 8 月 29 日公告,因此本次
询价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 (2)华兴源创 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已经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公告,因此本
次询价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 (3)经核查华兴源创出具的《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询价转让的说明函》,华兴
源创说明其不存在已经发生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可能对华兴源创股票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在此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华兴源 创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询价 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三)款所限定之情形;
-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四)款所 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主体资格符合《询 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 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 其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 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 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六) 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
综上,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出让方符合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