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ST国中2026-09-16 00:00

摘要

1公司发布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定于9月23日审议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2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大幅扩充经营范围,新增储能技术服务、电气设备销售、发电及输配电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等;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细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及高管薪酬考核机制;
4调整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诉讼权利相关条款。
5此次修订旨在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并符合最新监管规则。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二零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1

目录

会议须知.....................................................................................................3 会议议程.....................................................................................................4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

会议须知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确保公司股东在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会”)期 间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保证股东会的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特通知如下: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会的各项工作。

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股东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三、董事会在股东会的召开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维护股东合法 权益。

四、股东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 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五、每位股东发言主题应与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相关。

六、根据本公司章程,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议案表决以现场投票结合 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七、根据本公司章程,本次会议将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 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表决投票统计,由一至两名股东代理人、一名监事代表和见证律师参加, 表决结果当场以决议形式公布。

九、公司董事会聘请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十、股东会结束后,股东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本公司证券事务部联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会议议程

时间:2026 年 9 月 23 日下午 14:30 地点: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浦祥路 79 号上海朱家角皇家郁金香花园酒店 5 号楼 一楼贵宾会见厅 2 参会人员: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列)席人员:公司董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主持人:董事长丁宏伟先生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及代表股份数,并宣布 会议开始 二、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审议并讨论以下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对应附件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四、监票人宣布网络及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五、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六、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4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在原经营范围基础上增加部分内容,并根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2026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71)。

现将本议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23 日

附:《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2026 年 9 月)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条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 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松花 路9号中国云谷软件园A1栋3层324-326 室,邮政编码:150060。公司住所: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松花 路9号中国云谷软件园A1栋3层324-326室,邮政编 码:150060。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 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br><br>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br><br>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r><br>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br><br>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 条经公司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 是:建设、经营城市市政供排水项目及 工程、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相关供排水 技术和设备的开发、生产与销售, 并提 供相关的供排水技术咨询服务(不含国 家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经公司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项 目:货物进出口;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储能技术服务;电气 设备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 置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工程管理 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污染治理;市 政设施管理;环境应急治理服务;水环境污染防 治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 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许可项目:自来水生 产与供应;建设工程施工;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输电、 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发电 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电气安装服 务。
第十八 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二十 条黑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黑龙集 团)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其所属齐齐哈 尔造纸有限公司机制纸厂及成品库、冰 雪器材厂、齐齐哈尔冰刀工业有限公司 的65%股权和黑龙集团有关生产、销售 管理处室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发起人 出资,出资时间为1998年4月30日。<br><br>2007年12月25日,经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国资产权 [2007]1579号文《关于黑龙江黑龙股份 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 复》,黑龙集团将其所持公司22972.5 万股国有股份转让给国中(天津)水务 有限公司。<br><br>2022年8月10日,国中(天津)水 务有限公司将其所持公司22731.25万 股股份分别转让给上海鹏欣(集团)有 限公司和姜照柏先生。公司设立时已向发起人发行20,000万股,占 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具体如下:<br><br>
---------
黑 龙 集 团公司注册号24561044<br><br>-8
王洪基居 民 身 份证23020251 082****
郭静居 民 身 份证23020347 022****
闫友居 民 身 份证23020248 110****
马东生居 民 身 份证23020442 101****
张玉华居 民 身 份证23020245 051****
张崇民居 民 身 份证23020256 110****
李守政居 民 身 份证23020249 051****
赵清华居 民 身 份证23020371 020****
郝志成居 民 身 份证23020451 012****
刘桂芳居 民 身 份证23020254 061****
杨英杰居 民 身 份证23020257 110****
武楧捷居 民 身 份证23020459 020****
合计
--
第三十 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br><br>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r><br>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民法院提起诉讼。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第六十 二条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职权范围的除外。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外。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议。
第一百 一十二 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br><br>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r><br>董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 一十七 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br><br>董事会议事规则列入公司章程或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br><br>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 四十五 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发展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 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 四十六 条/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 四十七 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活动情况、资产 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 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 四十八 条/内控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规划; (二)审议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方面的规章制度、 工作流程和主要控制目标; (三)审议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管理组织机构设 置及其职责方案; (四)审议并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管理、风险 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报告; (五)监督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 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指导公司全面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工作; (六)对重大投融资和经营管理中其他重大事项 的风险及其控制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审议并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参与内控审计结果的评议; (九)办理董事会授权的有关全面风险管理及内 部控制管理的其他事项; (十)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
他职权。
第一百 四十九 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遵循以下 原则: (一)薪酬构成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如下:<br><br>1.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 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存在利害 关系的单位及个人获取其他利益;<br>2.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额 外薪酬或津贴;<br>3.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在公司担 任具体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等部分构成,具体标准依其 所任职务、工作绩效及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 综合确定。 (二)薪酬管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不予发放绩效或津贴:<br><br><br>1.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 面警告以上处分的;<br>2.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br>
3.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 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br>4.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三)薪酬调整 公司依据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 盈利状况、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 或职务变动等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br>
第一百 五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 六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r><br>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 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r><br>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 九十四 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br><br>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 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br><br>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br><br>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br><br>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 九十九 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br><br>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br><br>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 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 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 一十四 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 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哈尔滨经济技 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