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维通信: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信维通信2026-09-15 18:53

摘要

1信维通信于2026年9月15日召开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联股东彭浩回避表决,出席股东代表股份占有效表决权23.15%,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率97.88%,议案获高票通过。
3会议程序合法合规,无否决或变更以往决议情况。
4本次收购旨在整合资源,强化主营业务协同效应。

证券代码:300136 证券简称:信维通信 公告编号:2026-040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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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 1.会议召集人: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2.会议召开时间:
  •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13:30
  •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9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9 月 15 日 09:15-15:00 的任意时间。

  •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西环路 1013 号 A 栋一楼会议室。
  •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彭浩先生
  • 6.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并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公告已于 2026 年 8 月 2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 7.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浩天(广

州)律师事务所许玉祥律师、闫哲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 8.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967,568,638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3,811,631 股。因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会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63,757,007 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94 人,代表股份 223,066,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14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79,190,3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929%;现场出席股东彭浩先生为关联股东,对 本次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87 人,代表股份 43,876,1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2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91 人,代表股份 43,960,48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8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87 人,代 表股份 43,876,1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2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 议案 1.00《关于收购参股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268,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10%;反对 821,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88%;弃权 110,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028,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95%;反对 821,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689%;弃权 11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16%。

本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彭浩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 178,866,014 股,已 计入本次会议出席股份总数,因回避表决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浩天(广州)律师事务所许玉祥律师、闫哲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 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 1.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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