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恒通:关于控股股东、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301428 证券简称:世纪恒通 公告编号:2026-053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兴海先生及公司董事、总经理杨兴 荣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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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 1、持有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
行人”)股份 34,530,000 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 本的 35.01%)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兴海先生计划自本公告 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 股份不超过 2,531,548 股(即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 总股本的 2.57%),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 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以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57%;
- 2、持有本公司股份 1,794,000 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
后的总股本的 1.82%)的公司董事、总经理杨兴荣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427,500 股(即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 0.43%)。
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事项,则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剔除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有效计算基数为 98,634,950 股,即当前 总股本 98,666,667 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31,717 股,下同。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兴海先生及董事、总经理 杨兴荣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持股数量 (股) | 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 后的总股本比例 | 当前持股股份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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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兴海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长 | 34,530,000 | 35.01% | 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 的股份 |
| 杨兴荣 | 公司董事、总经理 | 1,794,000 | 1.82%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股东名称 | 计划减持 股份数量 (股) | 计划减持股份数 量占公司剔除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股份数量后的 总股本比例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价 格区间 | 减持股 份来源 | 减持 原因 |
|---|---|---|---|---|---|---|---|
| 杨兴海 | 2,531,548 | 2.57% | 以集中竞价方 式减持本公司 股份不超过 986,349 股(即 不超过公司剔 除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股份 数量后的总股 本的 1.00%), 以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本公司 股份不超过 1,545,199 股 (即不超过公 司剔除回购专 | 本公告披 露之日起 十五个交 易日后的 三个月内 | 根据减 持时的 市场价 格确定 | 首次公 开发行 前已发 行的股 份 | 自身 资金 需求 |
| 用证券账户中 股份数量后的 总股本的 1.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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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兴荣 | 427,500 | 0.43% | 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方式 |
上述股东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有关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规定的情形。
注:杨兴海先生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2,531,548 股,该数量未超过其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杨兴荣先生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427,500 股,该数量未 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兴海先生及公司董事、总经理杨兴荣 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的各项承诺如下: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
| 杨兴海;杨 兴荣 | 股份 限售 承诺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br><br>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br>3、发行人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 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除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 年 11 月 19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至少六个月。<br>4、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br>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 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br>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br>7、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 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br> |
| 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情况下的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8、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 严格的要求的,本人同意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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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兴海 | 股份 减持 承诺 |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 各项承诺载明的锁定期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 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可依法做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决定。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本人不得减持股份情形 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br><br>2、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调整)。<br>3、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股份总量不超过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本人增持的发行 人股份不适用本承诺。<br>4、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br>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 司及时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br>6、信息披露 本人减持所持股票的,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开披 露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若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将配合发行人在本人减持 前提前至少 15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若本人拟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减持,将配合 发行人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对减持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另有规定的,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br>7、约束措施 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 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对有关受损失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且 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受损失方,直至上述有 关受损失方的损失得到弥补。”<br> |
| 杨兴海;杨 兴荣 | 分红 承诺 |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及《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 人承诺根据《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股票上市后股 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 关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
| 杨兴海 | 关于 同业 竞争、 关联 交易、 资金 占用 方面 的承 | “1.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 公司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公司主营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 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br><br>2.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公司相同、相似或 相近的或对公司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br>3.本人不会向其他业务与公司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公司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 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 息等商业秘密;<br>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如因<br> |
| 诺 | 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如 因违反本承诺函而从中受益,本人同意将所得收益全额补偿予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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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兴海;杨 兴荣 | 关于 同业 竞争、 关联 交易、 资金 占用 方面 的承 诺 | “1.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 业,下同)/本单位(含本单位控制的企业,下同)承诺将严格遵守所适用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公司(含下 属控股子公司,下同)的独立法人地位,善意、诚信的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保证不干涉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不会利 用关联关系促使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或人员作出任何可 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行为。<br><br>2.本人/本单位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 交易,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以及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 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 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br>3.本人/本单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对涉及本人及所属关联方的 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br> |
| 杨兴海;杨 兴荣 | 稳定 股价 承诺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 日后,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收盘价作复权处理(下同)。本人将依据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承诺内容依照以下法律程序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br><br>1、实施程序<br><br>(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当根据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以及发行人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发行 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回购股票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稳定股价措施不能实施,或者实施后 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应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增 持股票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九十日内增持公司股票,具体方案包括增 持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将由公司提前公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本人可终止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br>(2)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 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单次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 后薪酬和/或津贴累计额的百分之二十,但不超过百分之五十。<br>(3)若本人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相关当事人所持 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其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 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自其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当月起,公司可扣减 其每月薪酬的百分之二十,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其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薪酬的百分之二十。<br><br><br>2、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 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br><br><br>(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r>(2)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 转让,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br>(3)如果发行人未采取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将不得转让,直至发行人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br> |
| 杨兴海 | 其他 承诺 | “公司租赁房产中存在未取得权属证明、租赁房屋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的情况, 但目前相关租赁合同均正常履行,该等租赁为办公用途、员工住宿,可替代性较 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因该等租赁瑕疵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使用租 |
| 赁房屋的,将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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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兴海 | 其他 承诺 | “于因未完全缴纳住房公积金可能产生的风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杨 兴海已出具书面承诺:若公司或其下属分子公司因未为职工缴存或足额缴纳住房 公积金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认定需要补缴以及因此受到处罚或 遭受民事索赔的,本人无条件全额承担补缴义务以及因此而遭受的任何罚款或损 失,以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影响。” |
| 杨兴海 | 其他 承诺 | “1、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br><br>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 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 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 认定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 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将按照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 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br>3、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赔偿数额以经有权机构认定的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br>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 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br> |
| 杨兴海;杨 兴荣 | 其他 承诺 | “1、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br><br>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赔偿数额以经有权机构认定的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br>3、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br>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 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br> |
| 杨兴海 | 其他 承诺 | “1、本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br><br>2、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br>3、本人将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br>4、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br>5、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 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 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br>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 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br>7、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 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 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 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 任;<br>8、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 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br> |
| 杨兴海;杨 兴荣 | 其他 承诺 |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br><br>2、本人将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br>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br> |
| 4、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制定 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 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br>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 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br>6、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 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 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 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 任;<br>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 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b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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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兴海 | 其他 承诺 |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 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
| 杨兴海;杨 兴荣 | 其他 承诺 |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本公司/本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 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一、如本公司/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等本公司/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一)在股东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二)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 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本公司/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 本公司/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一)在股东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二)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本人投资者利益。” |
| 杨兴海;杨 兴荣 | 股份 回购 承诺 | “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兴海先生及公司 董事、总经理杨兴荣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 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已披露的关于股份锁定的 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 1、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不确定性,也存在
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兴海先生 及公司董事、总经理杨兴荣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 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并按规定向公司报送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 2、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前述股东及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兴海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
计划的告知函》;
- 2、公司董事、总经理杨兴荣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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