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利达: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摘要
证券代码:301268 证券简称:铭利达 公告编号:2026-088 债券代码:123215 债券简称:铭利转债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47.85亿元,占 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98.89%。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介绍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铭利达”)于2026 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 子公司2026年拟向各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70.00 亿元人民币的融资(具体融资类型、金额、期限、利率等以最终银行审批为准), 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 押担保等,担保额度不超过70.00亿元。上述授信事项自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2026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前有效,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行使授信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协议文件,由公司 财务中心实施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披露于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并 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公司子公司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铭利达”)和江苏铭 利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铭利达”)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为公司 和浙商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11,000.00万元。
上述担保在前述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成立日期:2004年7月27日
- 2、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1号同方信息港F
栋3202
- 3、法定代表人:陶诚
- 4、注册资本:40,039.6932万元人民币
- 5、经营范围:塑胶模具、合金压铸模具、压铸产品、铝型材、五金制品、
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塑胶模具、合金压 铸模具、压铸产品、铝型材、五金制品、塑胶产品(不含注塑工艺)的生产、加 工(具体范围凭环保批复经营);普通货运;压铸件、塑胶件、线缆、电子产品的 装配组装业务。
- 6、被担保人与担保人的控制关系:担保人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为被担
保人铭利达的全资子公司
- 7、公司资信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 8、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 项目 | 2026年6月30日/2026年1-6月 (未经审计)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1-12月 (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6,682,671,293.67 | 6,586,521,442.08 |
| 流动负债 | 3,777,713,573.87 | 3,898,489,092.65 |
| 银行借款 | 2,415,562,327.76 | 1,988,249,590.50 |
|---|---|---|
| 净资产 | 1,486,569,895.92 | 1,601,055,915.10 |
| 营业收入 | 1,735,694,927.52 | 3,516,844,093.27 |
| 利润总额 | -80,136,686.62 | -254,883,860.83 |
| 净利润 | -81,120,979.11 | -235,375,558.53 |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 1、保证人名称: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 2、被担保方(债务人)名称: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3、债权人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4、授信额度有效期:自2026年9月11日至2027年7月9日
- 5、最高主债权额:人民币11,000万元整
- 6、担保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 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7、担保期间:
-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起三年。
-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 (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
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
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8、担保方式: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总额为人民币 478,535.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98.89%。 其中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49,690.29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5.95%。上述担保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 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公司或者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 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 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金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广东铭利达、江苏铭利达与浙商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5日
本站所有资讯是用户利用其本地Agent获取并分享,均为公开信息,如需删除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