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文旅: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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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唐恺、于丹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 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 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拉孜·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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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召开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公司董 事 会于 2026 年 8 月 29 日 在《 中国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和巨 潮资 讯网 (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了本次 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议案、出席对 象等内容。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399 号天府新谷 10 栋 5 楼 50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相关 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本次会议现场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3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7%。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53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7,177,93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34.0397%。
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交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注:根据 2019 年 3 月 11 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 都体投集团”)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集团”)签署的《关 于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集团承诺无条 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4,461,19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 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2025 年 12 月,公 司接到通知,成都体投集团与莱茵达集团就后续莱茵达集团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其持有的上述放弃表决权的 5%公司股票达成一致意见,受让方无需履行放弃表决 权的承诺。莱茵达集团自身放弃 5%表决权仍继续履行,且若其通过大宗交易或协 议转让方式转让所持公司股票时,需确保受让方继续履行放弃表决权承诺。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关于公司股东承诺事项履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87)。截至本次股 东会股权登记日,前述 64,461,198 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 日 2026 年 9 月 7 日,莱茵达集团持股数量为 63,661,098 股,本次股东会莱茵达集 团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0 股)。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人员外,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412,453,2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26%;反
对 4,424,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05%;弃权 320,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975,2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410%;反对 4,424,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481%;弃权 320,6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09%。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对外投资购买股权的议案》
同意 412,592,1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59%;反 对 4,469,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14%;弃权 136,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114,1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789%;反对 4,469,9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918%;弃权 136,1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92%。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嘉禾北京城项目资产的议案》
同意 412,643,9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84%;反 对 4,327,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72%;弃权 226,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165,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5.6422%;反对 4,327,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423%;弃权 226,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55%。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债权债务重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412,621,0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29%;反 对 4,346,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18%;弃权 230,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7,143,0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700%;反对 4,346,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022%;弃权 230,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8%。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规定,股东会审 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 本次股东会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形式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 贰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新天府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玲玲 唐恺
于丹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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