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棕榈: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ST棕榈2026-09-15 00:00

摘要

1ST棕榈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原告撤回对上市公司的起诉,但控股子公司梅州棕沅在三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一审败诉,被判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合计约5553万元(含4140.67万元、470.04万元、604.78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2案件尚在上诉期,最终财务影响以年审为准。
3此次诉讼原涉案金额1.13亿元,上市公司本体责任解除属利好,但子公司仍面临大额赔付压力。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ST 棕榈 公告编号:2026-121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5 日 对外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因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事宜,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广东省梅州市 梅县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梅州市梅县区棕沅项目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棕沅”或“被告”),案号为(2026)粤 1403 民初 427 号、(2026)粤 1403 民初 428 号、(2026)粤 1403 民初 430 号),涉案金 额 11,334.68 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

二、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暨进展情况

(一)(2026)粤 1403 民初 427 号案件 1、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 2026 年 9 月 7 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2026 年 9 月 11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

  • 定书》(案号(2026)粤 1403 民初 427 号之三),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的起诉。 2、梅州棕沅收到《民事判决书》 2026 年 9 月 11 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梅州棕沅收到本案件的《民事判决

书》,判决如下:

  • (1)被告梅州市梅县区棕沅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东国沅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41,406,708.43 元及违约金 2,781,850.15 元(暂计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2026 年 9 月 1 日起的违约金,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 率 3.3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 (2)驳回原告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91,181.10 元,保全费 5,000 元,诉讼费用合计 496,181.10 元,由原告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52,228.61 元,被告梅州市梅县区 棕沅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243,952.49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2026)粤 1403 民初 428 号案件 1、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 2026 年 9 月 7 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2026 年 9 月 11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

  • 定书》(案号(2026)粤 1403 民初 428 号之二),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的起诉。 2、梅州棕沅收到《民事判决书》 2026 年 9 月 11 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梅州棕沅收到本案件的《民事判决

书》,判决如下:

  • (1)被告梅州市梅县区棕沅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东国沅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4,700,427.88 元及违约金 201,204.07 元(暂计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的违约金,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3.1%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 (2)驳回原告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5,733.72 元,保全费 5,000 元,诉讼费用合计 80,733.72 元, 由原告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37,406.20 元,被告梅州市梅县区棕沅项 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43,327.52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2026)粤 1403 民初 430 号案件 1、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 2026 年 9 月 7 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2026 年 9 月 11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

定书》(案号(2026)粤 1403 民初 430 号之二),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的起诉。 2、梅州棕沅收到《民事判决书》 2026 年 9 月 11 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梅州棕沅收到本案件的《民事判决

书》,判决如下:

  • (1)被告梅州市梅县区棕沅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东国沅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6,047,809.86 元及违约金 323,085.60 元(暂计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2026 年 9 月 1 日起的违约金,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3.1% 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 (2)驳回原告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7,822.96 元,保全费 5,000 元,诉讼费用合计 112,822.96 元。 由原告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62,684.44 元,被告梅州市梅县区棕沅项 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50,138.52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法院已裁定原告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控股子公司梅州棕沅收到法院出具的民

事判决书,由于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最终处理结果以及对公 司财务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 1、《民事裁定书》;
  • 2、《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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