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佳A:关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ST康佳A2026-09-15 00:00

摘要

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ST康佳A于2026年9月14日召开的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程序合法有效。
2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高票通过《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项的议案》,同意票占比98.0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占比96.59%,均超过三分之二法定比例。
3该议案获表决通过标志着公司主动退市进程取得关键性法律确认,后续将进入实施阶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贵公司现行有效的《康 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 完整、有效,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 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 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6 年 8 月 28 日、2026 年 9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刊载的《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 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康佳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 更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的公告》(与《股东会通知》合 称为股东会相关通知),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 就此作出决议。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程序符合 《公司法》第 113 条、第 114 条,《股东会规则》第 5 条及《公司章程》第 52 条、第 55 条的有关规定。

根 据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6 年 8 月 2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刊载的《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征集人向贵公司全体A股和B 股股东公开征集对就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达同意意向的表决权,征集对象为本次 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15:00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A股和B股股东;征集期限为:(1)线上征集表决权的时间为2026 年9月4日(网络征集开始日)上午9:15至2026年9月10日(网络征集结束日)下 午3:00;(2)线下征集表决权的时间为2026年9月4日至2026年9月10日每日 9:00-17:30;征集表决权的确权日为股权登记日;征集方式为征集人无偿自愿征 集,采用公开方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表 决权征集。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征集方式符合《股东会规则》第32条第5 款及《公司章程》第86条第5款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 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会相关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期

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 式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股东会相 关通知符合《公司法》第 115 条、《股东会规则》第 16 条、第 19 条、《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 4.2.4 条和《公司章程》第 63 条、 第 64 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6 年 9 月 14 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4 日(现场股东会 召开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4 日(现场股东会召开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14 日下午如

期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 28 号康佳研发大厦 19 楼召开。

  • 4、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会相关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会规则》第 21 条、第 22 条和《公司章程》 第 53 条的有关规定。

  •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邬建军先生主持,符合《公司

法》第 114 条、《股东会规则》第 28 条及《公司章程》第 75 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 出席的股东)以及向征集人委托投票的股东共 2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846,685,44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622%1,其中外资股股东 (含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共 1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22,571,210 股,占贵公司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573%。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出示了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出示了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本单位营业执照/商业登记 证复印件,并由贵公司验证了持股凭证,符合《股东会规则》第 24 条、第 25 条及《公司章程》第 68 条、第 69 条、第 70 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符合 《股东会规则》第 27 条及《公司章程》第 74 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 《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贵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13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02,830,33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938%,其中外资股股东 60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79,866,196 股,占贵公司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2.1687%。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1 本法律意见书部分数值保留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差异的情况,系因四舍五 入造成。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股东 会规则》第 31 条及《公司章程》第 79 条的有关规定。

  •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

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第 115 条、《股东会规则》第 15 条、第 35 条及《公司章程》第 62 条、第 92 条的有关规定。

  •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会规则》第 34 条以及《公司章程》第 91 条、第 94 条的 有关规定。

  •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推举了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合《股东会规 则》第 38 条以及《公司章程》第 95 条的有关规定。

  • 5、根据股东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 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以股东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14,531,5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003%;反对 33,332,1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52%;弃权 1,652,138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44%。

外资股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86,706,726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691%;反对 14,877,442 股,占出席会议

外资股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11%;弃权 853,238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92,147,9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940%;反对 33,332,1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52%;弃权 1,652,13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160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并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即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第 116 条、《股东会规则》第 34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 9.7.2 条和《公司章 程》第 83 条、第 84 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之日起生效,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关于康佳集团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翁春娴

经办律师:

车范莲

202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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