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富诚:北京市通商(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鸿富诚2026-09-15 00:00

摘要

1鸿富诚IPO战略配售投资者核查法律意见书披露,公司拟公开发行1873.06万股,初始战略配售561.92万股(占30%)。
2战投包括阿里云、通富微电、新易盛、东山产投、高新投创投、深创投集团及员工资管计划等7家机构,合计认购上限约4.99亿元。
3战投均承诺12个月限售期(保荐人跟投如有为24个月),资金来源均为自有,不存在禁止性情形。
4此次引入AI算力、封测、光模块产业链龙头作为战投,彰显产业协同价值。

北京市通商(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九月

中国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 1628 号平安金融中心 27 层 430010 27/F, Pingan Finance Centre, No.1628 Zhongshan Avenue, Jiang'an District, Wuhan 430010, China 电话 Tel: +86 27 8288 3835 传真 Fax: +86 27 8288 7122 电邮 Email: wuhants@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华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证券”、保荐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与华源证券合称“联席主承销商”)的委托,作为联席 主承销商承担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鸿富诚” 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 次公开发行”)承销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就本次发行所涉战略投资者审 核事项出具《北京市通商(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 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6 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及本所与联席主承销商所签订的聘用协议的约定而出具。

第一部分 引 言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

1

定发表法律意见。

  • 2. 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其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 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 3.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战略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 的证明文件出具相应的意见。

  • 4. 本所仅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有关法律

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引用的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 文件之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 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该等专业文件及其内容的引用并 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 5. 本所仅有资格对涉及中国法律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对于中国以外的法

律领域,并无出具法律意见的资质。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有与境外有关的事实和意 见,本所依赖于相关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相关 方向本所做出的说明和确认。

  •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

  • 7.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联席主承销商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 战略配售数量

根据《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为 1,873.0606 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0%,全部 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7,492.2424 万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561.9181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为 30.00%。其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4.00%,即 74.9224 万股(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 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 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预计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 的 10.00%,即 187.3060 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15,860.00 万元;其他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合计认购金额不超过 34,000.00 万元。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 下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 T-2 日由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 果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不会影响鸿富诚股票上市后必要流动 性。

(二) 战略配售对象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投资者资质

及市场情况后选择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 1.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

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 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

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机构为 保荐人的相关子公司华证资本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证资本”)。

  • 2.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

  • 3.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杭州阿里云飞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阿里云”)、通富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富微电”)、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易盛”)、苏州东山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产 投”)、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创投”)、深圳市创 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集团”)。

(三) 战略配售规模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规模如下:

  • 1. 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拟参与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

模的 10.00%,即不超过 187.3060 万股,且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 15,860.00 万元。

  • 2.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

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 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 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始数量不超过本次 公开发行数量的 4.00%,即 74.9224 万股。因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情况与 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 价格后对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如发生上述跟投情况,华证资本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规模分档确定:

  •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

万元;

  •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00 万元;

  •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

  •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1.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拟参与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不超过 34,000.00 万 元。

除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外,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确定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 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及认购金额如下:

认购主体战投类型承诺认购金额上 限(万元)<br><br>限售期 (月)<br><br>
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参 与深交所战略配售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 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15,860.0012
杭州阿里云飞天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 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 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6,000.0012<br><br>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4,000.00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4,000.00
苏州东山产业投资有限 公司4,000.00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8,000.00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8,000.00
  • 注 1: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 注 2: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 中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 售,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配售股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 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发行价格。

如发生上述跟投情况,本次共有 8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 售发行数量合计为 561.9181 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30.00%,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发行证券数量不足一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十名,

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30%”的相关规 定。

(四) 配售条件

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管理人、杭州阿里云、通富微电、新易盛、 东山产投、高新投创投、深创投集团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承诺按照发 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不参与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如发生上述跟投情况,华证资本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与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 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五) 限售期限

如发生上述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情况,华证资本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 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 资管计划、杭州阿里云、通富微电、新易盛、东山产投、高新投创投、深创投集 团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 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 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能够根据本次 发行的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家数和比例,保障股票上市后必要的流动性,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及《管 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

(一)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 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 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 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实

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战略投资者。”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依照《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标 准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 企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按照《实施细则》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二)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及配售资格

  1. 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 (1) 基本情况 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

10.00%,即不超过 187.3060 万股,同时不超过 15,86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6 年 7 月 23 日 备案日期:2026 年 7 月 31 日 产品编码:SAGZ37 募集资金规模:15,860.00 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15,860.00 万元 管理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并非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

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对象为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参与人姓名、任职单位、职务、实缴金额及比例具体如下:

序 号<br><br>姓名任职单位职位员工类别入职时间实缴金 额(万 元)<br><br>资管计划 份额持有 比例<br><br>
1孙爱祥鸿富诚董事长核心员工2003/05/132,710.0017.09%
序 号<br><br>姓名任职单位职位员工类别入职时间实缴金 额(万 元)<br><br>资管计划 份额持有 比例<br><br>
2窦兰月鸿富诚总经理高级管理 人员2004/05/181,820.0011.48%
3林翠玉鸿富诚副总经 理、财务 总监高级管理 人员2004/04/201,690.0010.66%
4周晓燕鸿富诚副总经理高级管理 人员2005/05/141,560.009.84%
5杨健虹鸿富诚副总经 理、董事 会秘书高级管理 人员2021/03/311,365.008.61%
6杨国莉鸿富诚海外销售 副总核心员工2013/03/141,950.0012.30%
7曹勇鸿富诚研发总监核心员工2017/06/191,040.006.56%
8刘金明鸿富诚研发总监核心员工2024/04/10845.005.33%
9谭大治鸿富诚专家工程 师核心员工2026/06/29650.004.10%
10钟建国鸿富诚美国市场 总监核心员工2026/06/20520.003.28%
11蒋锋鸿富诚销售总监核心员工2018/12/17325.002.05%
12董金兰鸿富诚品管总监核心员工2010/11/03300.001.89%
13张延鸿富诚工程总监核心员工2009/03/11300.001.89%
14郑家治鸿富诚国内销售 副总核心员工2017/09/26260.001.64%
15方晓鸿富诚研发项目 经理核心员工2017/09/12195.001.23%
16羊尚强鸿富诚研发经理核心员工2014/05/07130.000.82%
17赵卫帼鸿富诚生产经理核心员工2016/02/17100.000.63%
18白吉拴鸿富诚制造总监核心员工2006/04/20100.000.63%
合计15,860.00100.00%
  • 注 1: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 80%-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 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 注 3: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 注 4: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法存 续。

(2) 董事会决议

  • 2026 年 7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同时同 意授权董事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具体事宜,包括但不 限于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或实际情况对参与战略配售的具体人员名单及相应认购 份额进行调整。

  • 2026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董事长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授

权,经综合考虑员工认购意愿及沟通情况,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原定参与人员 名单及认购份额进行了调整,并出具了《关于战略配售参与人员名单调整的确认 决议》,确认经调整后的最终战略配售实施方案。

(3) 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 合同》,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华源证券,并非发 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华源证券对于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 的投资决策安排、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权利行使安排及对于发行人股东会表决的实 施安排均有实际支配权。

(4)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董事长关于战略配售参与人员名 单调整的确认决议及《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参与深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文件,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设立华源 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已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并均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

关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已经通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出具专项确认决 议确认最终方案。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 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五)项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资格的规定。 同时,通过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不存 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或本次发行证券服务机构持股 5%以上股东、负责人、高 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关联方的情形。

(5) 关联关系

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人为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 心员工,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参与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华 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是保荐人华源证券;除前述外,华源证 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 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人提供的银行流水、收入证明及

出具的承诺函,以及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 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系其自 有资金,未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参与认购,且该等资金投资于本次战略配售 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及委 托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不正当利益输 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7) 限售安排

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华源证券鸿 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 持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华源证券鸿富诚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具备参与本次发行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其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 杭州阿里云 (1) 基本情况 根据杭州阿里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杭州 阿里云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杭州阿里云飞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9 年 3 月 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GKF240G
法定代表人蒋江伟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53 室
经营范围经营电信业务;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的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与计算机信息技术咨询;设计、制 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 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除 专控),数码产品;会务服务,承办展览,展览展示设计;智能化设 计咨询及改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杭州阿里云系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

(2) 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杭州阿里云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杭州阿里云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浙江阿里巴巴云计算有限公司10,000100.00%
合计10,000100.00%

杭州阿里云系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在境内设立的间接全资子公司,控股股东为浙江阿里巴 巴云计算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阿里巴巴。其股权结构如下:

(3) 战略配售资格 杭州阿里云为阿里巴巴在境内设立的间接全资子公司。阿里巴巴于 2014 年

9 月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随后于 2019 年 11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 板二次上市。阿里巴巴是全球领先的数字经济平台企业,构建了涵盖电商零售、 批发、跨境贸易、本地生活服务、物流供应链、云计算与大数据、数字娱乐等在 内的多元业务体系。

根据阿里巴巴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阿里巴巴经审计合 并口径的总资产约人民币 19,095.7 亿元,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阿里巴巴经审 计合并口径确认收入约人民币 10,236.7 亿元,实现归属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人民币 1,035.9 亿元,拥有充足的资本实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杭州阿里云为阿里巴巴集团体系内专注于云计算与人工智能技术服务的阿 里云重要主体,承担关键研发、投资和生态布局职能。业务覆盖计算、存储、数 据库、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安全等云服务产品。

综上,阿里巴巴为大型企业,杭州阿里云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杭州阿里云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杭州阿里云与发行人认可彼

此在先进电子功能材料、人工智能基础设施、云计算、数据智能、工业互联网、 智能制造及产业生态等方面存在合作基础和长期合作愿景。双方拟以“产业协同、 技术赋能、长期合作、互利共赢”为目标,围绕发行人先进电子功能材料及器件 业务发展需求,结合杭州阿里云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安全及产

业生态资源,在数字化转型、智能制造、材料研发、AI 算力基础设施场景协同、 生态资源对接等领域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双方同意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共同进行深入的战略合作 并积极推动合作落地。双方拟合作的领域包括:

  • 1)数据中心网络设备散热材料采购合作。发行人长期从事高性能散热材料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热界面材料等领域拥有核心技术和规模化生产能力。杭 州阿里云作为全球领先的云计算服务提供商,运营大规模数据中心集群,在数据 中心网络设备等基础设施领域拥有持续的散热材料采购需求。双方已在数据中心 网络设备散热领域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杭州阿里云在数据中心特定型号网络交 换设备的散热系统中采用发行人的热界面材料产品。随着杭州阿里云数据中心网 络架构向更高带宽方向演进,新一代交换设备对散热材料的性能要求不断提升, 双方在该领域的合作深度和规模有望持续增长。

  • 2)高性能计算服务器散热材料合作。随着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和推理需求

的快速增长,数据中心高性能计算服务器的功率密度持续攀升,对散热材料提出 了更高的技术要求。杭州阿里云在高性能计算服务器的研发和部署过程中对先进 散热材料存在持续增长的需求,依托发行人在石墨烯散热材料领域拥有核心技术 和量产能力,双方拟共同探讨服务器散热材料领域的合作机会。

  • 3)技术交流与供应链协同。双方将围绕数据中心散热材料领域建立技术交

流机制,就散热材料的技术路线、产品需求及应用趋势开展沟通。在遵循招投标 法律法规及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双方在数据中心散热领域 的长期战略合作。

综上,杭州阿里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 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资格,符 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 关联关系 根据杭州阿里云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杭州阿里云与发行人及联席

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 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杭州阿里云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杭州阿里云提供的财务报表,杭州阿里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

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 限售期 杭州阿里云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杭州阿里云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杭州阿里云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其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 通富微电 (1) 基本情况 根据通富微电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通富微 电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4 年 2 月 4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319749X
法定代表人石磊
注册资本151,759.6912 万元人民币
住所南通市崇川路 288 号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销售集成电路等半导体产品,提供相关的技术服 务;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通富微电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 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通富微电为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002156。根据通富微电提供 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通富微电前十大股东如 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br><br>持股比例 (%)<br><br>
1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85,344,71518.80
2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98,133,0096.47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70,217,6304.63
4苏州园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产业投 资基金(有限合伙)20,539,1651.35
5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 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14,458,1690.95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4,079,2180.93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赢半导体产业智选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10,000,0000.66
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8,761,0400.58
9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 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7,726,1250.51
10全国社保基金六零二组合5,644,7410.37
合计534,903,81235.25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南通华达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达微”)持有通富微电 18.80%的股权,为通富微电的控股股东。石明达持有华达 微 39.09%的股权,其子石磊持有华达微 3.95%股权,石明达可以控制华达微,为 通富微电的实际控制人。

(3) 战略配售资格

通富微电是集成电路封装测试服务提供商,为全球客户提供设计仿真和封装 测试一站式服务,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骨干承担单位、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及 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根据芯思想研究院发布的 2025 年全球委外封测榜单, 通富微电在全球前十大封测厂商中排名第四,全国前十大封测厂商中排名第二。

作为国内半导体封测龙头与先进封装技术的领军者,通富微电持续深耕先进 封装技术研发与规模化生产,产品广泛应用于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存储 器、显示驱动、智能终端、物联网、消费电子、电动汽车等领域。通富微电客户

资源覆盖国际巨头企业以及各个细分领域龙头企业,大多数世界前 20 强半导体 企业和绝大多数国内知名集成电路设计公司都已成为通富微电客户,包括德州仪 器、意法半导体、恩智浦、中兴微、卓胜微、艾为、集创北方、士兰、兆易创新、 矽力杰、杰华特、纳芯微、汇顶科技、思瑞浦、杰理科技等。

2025 年度,通富微电经审计合并口径营业收入为 2,792,142.47 万元,归母净 利润为 121,870.81 万元;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通富微电未经审计合并口径总 资产为 4,922,622.71 万元,归母净资产为 1,565,845.86 万元。

通富微电曾参与臻宝科技(688797.SH)、道生天合(601026.SH)、江波龙

(301308.SZ)、龙芯中科(688047.SH)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战略配售。 综上,通富微电为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通富微电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通富微电战略合作核

心内容如下:

  • 1)先进封装热管理材料联合研发(核心主线)。针对通富微电 FCBGA、2D+

堆叠、高算力封装产品,联合开发超高导热碳基热界面材料、低应力液态导热凝 胶、超薄芯片级导热垫片;协同攻克大尺寸封装基板翘曲、堆叠芯片局部过热、 长时间高负载散热衰减等行业共性难题;定制适配车规、服务器、航空芯片的耐 高温、高可靠性导热材料体系,替代进口 TIM 导热材料,推进封测材料国产替 代。

  • 2)芯片级电磁兼容(EMC)联合方案开发。面向高频射频、AI 算力、车载

射频芯片封装场景,联合研发超薄吸波材料、微型屏蔽泡棉;打通“封装结构设 计+屏蔽材料选型”一体化仿真验证,降低 SiP 系统级封装电磁串扰,提升航空、 车载、服务器芯片电磁可靠性;共建芯片封装电磁仿真测试联合平台,完成材料 在封测全流程可靠性验证。

  • 3)产线配套供应与国产化落地。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定价原则基础上,鸿富诚定向为通富微电南通、 苏州、厦门、合肥等国内高端封装基地提供定制化热管理、屏蔽材料稳定供货, 搭建长期战略供货通道;双方协同优化材料贴合、装配工艺,适配通富微电自动

化封装产线,提升批量生产良率、降低封装综合成本;联合申报半导体材料产学 研专项,推动高端导热/屏蔽材料进入国产先进封装供应链体系。

综上,通富微电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 关联关系 根据通富微电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富微电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

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 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通富微电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通富微电提供的财务报表,通富微电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

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 限售期 通富微电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通富微电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通富微电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其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 新易盛 (1) 基本情况 根据新易盛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易盛的 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 年 4 月 15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74300237M
法定代表人高光荣
注册资本139,425.6684 万元人民币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黄甲街道物联大道 510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 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通讯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 电子产品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技术进 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易盛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 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新易盛为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300502。根据新易盛提供的

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新易盛前十大股东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br><br>持股比例 (%)<br><br>
1黄晓雷70,794,2807.12
2高光荣62,014,7016.24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56,156,9275.65
4LO JEFFREY CHIH22,328,8642.25
5ROMAN SOKOLOV20,046,4542.02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8,673,6270.87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8,006,1880.81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中证人工智能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771,1020.58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617,7060.57
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5,559,5620.56
合计264,969,41126.67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黄晓雷、高光荣分别持有新易盛 7.12%、6.24%的 股权,二人为一致行动人,为新易盛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新易盛提供的相关说明文件,新易盛成立于 2008 年,并于 2016 年 3 月 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新易盛总部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是国家高新技术企 业、四川省重点产业上市龙头企业。新易盛专注于高速光模块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是全球光模块解决方案与服务提供商。新易盛在成都总部和泰国设有生产基 地,以支持全球订单交付。另外,研发中心设在中国成都总部和美国硅谷。销售 网络遍布全球 60 多个国家和地区。全球员工总人数超过 16,000 人,国内 8,000 多人,海外 8,000 多人,研发工程技术人员占比大,体现了强大的研发团队实力。

经过十多年发展,新易盛已成为光互联解决方案领域的全球领先企业,业务 主要涵盖全系列光通信应用的光模块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服务于 AI 算力 集群、云数据中心、电信网络等领域的国内外客户,并构建起覆盖传统可插拔光 模块、LPO/LRO、XPO、NPO 及 CPO 等多种互联形态的技术体系。

当前,全球光互联市场呈现高度集中的竞争格局。根据灼识咨询统计,2025 年,新易盛是全球第二大光互联解决方案领域供应商,按销售收入计算的市场占 有率约为 14.2%;在行业前十厂商里,2025 年新易盛营收同比增速位列第一,为 187.3%。2025 年度,新易盛实现营业收入 248.4 亿元,净利润 95.32 亿元,具有 较强的市场地位。截止 2026 年 7 月 17 日,A 股收盘市值达到 6,732.59 亿元。

综上,新易盛为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新易盛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拟以“产业协同、技术赋能、 长期合作、互利共赢”为目标,围绕鸿富诚先进电子功能材料及器件业务发展需 求,结合新易盛光模块产业生态资源,AI 算力基础设施场景协同、生态资源对 接等领域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发行人与新易盛的合作内容主要包括:

  • 1)数据中心光模块散热材料采购合作。发行人长期从事高性能散热材料的

研发、生产和销售,在热界面材料等领域拥有核心技术和规模化生产能力。新易 盛作为全球领先的光模块服务商,在数据中心网络设备等基础设施领域拥有持续 的散热材料采购需求。双方将在未来的数据中心网络设备散热领域建立实质性合 作关系,新易盛可在光模块的散热系统中采用发行人的热界面材料产品。随着新 易盛光模块向更高带宽方向演进,新一代光模块对散热材料的性能要求不断提升, 双方在该领域的合作深度和规模有望持续增长。

  • 2)技术交流与供应链协同。双方将围绕数据中心散热材料领域建立技术交

流机制,就散热材料的技术路线、产品需求及应用趋势开展沟通。在遵循招投标 法律法规及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双方在数据中心散热领域 的长期战略合作。

综上,新易盛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 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 关联关系 根据新易盛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易盛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 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新易盛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且

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新易盛提供的财务报表,新易盛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

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 限售期 新易盛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新易盛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易盛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其 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 东山产投 (1) 基本情况

根据东山产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山产 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苏州东山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2 年 12 月 29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C6PUCY7R
法定代表人袁永刚
注册资本25,0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 88 号 现代物流大厦(112)-471 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 务;股权投资;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 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 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 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财务咨询;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融 资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山产投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 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东山产投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东山产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5,000100.00%
合计25,000100.00%

经核查,东山产投为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精密”) 之全资子公司,东山精密为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384)。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东山精密前十大股东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br><br>持股比例 (%)<br><br>
1袁永刚302,781,25416.53
2袁永峰247,526,91713.51
3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69,480,8753.79
4袁富根58,796,0523.21
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 沪20,417,4121.11
6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18LFH002 深17,962,6350.98
7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18L-CT001 深17,416,2800.95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17,092,4100.93
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 3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0,311,7000.56
1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摩根新兴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9,750,2070.53
合计771,535,74242.10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袁永刚、袁永峰、袁富根分别持有东山精密 16.53%、 13.51%、3.21%股权,袁永刚、袁永峰系袁富根之子,袁永峰系袁永刚之兄长, 三人为一致行动人,三人合计持有东山精密 33.25%股权,为东山精密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因此,东山产投的实际控制人为袁永刚、袁永峰、袁富根。

(3) 战略配售资格

东山精密于 1998 年成立,于 2010 年深交所主板上市。东山精密一家是全球 化布局的智能制造龙头企业,业务涵盖 PCB(含软板、硬板及软硬结合板)、精 密组件、触控显示模组及光模块等核心领域,在全球 48 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广 泛的市场网络,为全球第二大柔性电路板制造商、第三大 PCB 制造商,拥有逾 40,000 名员工,年收入规模超 400 亿元人民币,展现出显著的规模优势。东山 精密收入体量大、经营性现金流稳定,持续保持较高研发投入和资本开支,展现 出卓越的资金实力与抗周期能力。作为全球主要消费电子、汽车及云服务头部客 户的重要供应商,东山精密在行业内建立了良好的市场声誉和长期稳定的客户关 系,在高端 PCB 及 AI 相关核心零部件领域具备突出的行业地位和产业链影响 力。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东山精密总资产 602.51 亿元,净资产 217.02 亿

元,营业收入 401.25 亿元,净利润 13.93 亿元。 因此,东山精密为大型企业。 东山产投成立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为东山精密全资子公司。东山产投定 位为东山精密的产业投资平台,主要通过少数股权投资方式,围绕东山精密主营 业务高度相关的产业链领域开展布局,涉及光模块、智能制造、光电及数字能源 等领域。东山产投已参股上海芯华睿半导体、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上海无问芯 穹智能科技、苏州新吴光电、大秦数字能源技术及深圳若愚科技等企业。相关投 资旨在强化产业协同、前瞻布局新技术方向,并服务于东山精密的长期战略发展。

综上,东山精密为大型企业,东山产投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东山产投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鉴于双方在各自行业中所处地 位及双方长远发展战略上的考虑,经友好协商,双方本着友好务实、协商互利的 原则,拟就 AI 算力基础设施的“材料+器件”深度适配协同、前沿技术联合研 发、客户与市场渠道资源共享、产能深度绑定等领域积极开展战略合作。合作内 容包括:

  • 1)AI 算力基础设施的“硬件+材料”的深度适配协同。AI 算力基础设施的

硬件(AI 算力芯片、光模块、CPO 组件和高算力服务器 PCB 等)对热管理和电 磁屏蔽材料的性能要求极高,目前鸿富诚已是东山精密控股子公司索尔斯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索尔斯台湾)及索尔斯光电(成都)有限公司(索尔斯成都)的热 管理材料供应商,双方在产品上高度互补。东山精密的算力服务器 PCB、高速光 模块和正在进行的 CPO 产业化项目可优先采用鸿富诚的定制化导热界面材料和 电磁屏蔽材料,鸿富诚可针对东山精密的 1.6T/3.2T 光模块和 CPO 封装结构定制 开发高导热系数专用材料,解决高集成度算力硬件的散热与信号干扰痛点。

  • 2)前沿技术联合研发。东山精密与鸿富诚可利用双方各自的优势共建 AI 硬

件与材料的联合实验室,围绕下一代柜内全光互联技术、3.2T 及以上光模块和 CPO 封装等前沿方向开展研发,抢跑 AI 硬件的技术迭代窗口。同时,AI PCB 对 低损耗树脂和高性能填料等有着更高的材料体系要求,鸿富诚可参与东山精密高

端 AI PCB 材料配方的优化,提升 PCB 的信号稳定性与热可靠性,适配 AI 服务 器对 PCB 的极端性能要求。

  • 3)客户与市场渠道资源共享。东山精密与鸿富诚在全球化客户的布局上有

着高度匹配性,双方可推动“PCB/光模块+散热材料”的打包方案进入客户供应 链,降低客户的长期采购成本。此外,东山精密已布局泰国、法国等海外生产基 地,鸿富诚也在积极布局海外生产基地,海外销售收入占比达 60%以上,鸿富诚 可与东山精密海外生产基地周边实现就近配套仓储或产能供货,降低跨境物流与 供应链风险。

  • 4)产能深度绑定。东山精密可与鸿富诚 IPO 募投项目投产的先进电子功能

材料生产基地实现深度绑定,在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基础上, 优先获得鸿富诚高端导热界面材料的供应配额,匹配东山精密未来三年在光模块、 光芯片和 CPO 产能快速扩张的需求,同时鸿富诚也可获得东山精密长期稳定的 下游需求支撑,降低产能投放的风险。

综上,东山产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 《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 关联关系 根据东山产投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山产投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

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 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东山产投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东山产投提供的财务报表,东山产投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 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 限售期

东山产投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东山产投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山产投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其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 高新投创投 (1) 基本情况 根据高新投创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高新 投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0 年 6 月 29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724980
法定代表人丁秋实
注册资本388,0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老围社区深南东路 5016 号蔡屋围京基一百 大厦 A 座 6801-01D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 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 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受托资产管理、投资 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 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 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自 有物业租赁。(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 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高新投创投系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

(2) 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高新投创投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高新投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388,000100.00%
合计388,000100.00%

高新投创投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新投”)的全 资子公司,控股股东为深圳高新投,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其股权结构如下: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高新投创投出具的说明,深圳高新投成立于 1994 年 12 月 29 日,是深 圳市人民政府主导设立的国有控股综合金融服务集团,也是国内首家专注于科技 型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截至目前实收资本 159.21 亿元,具备承接大额金 融服务项目的资金基础,主体长期信用等级 AAA,为国内资本市场最高信用评 级。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深圳高新投总资产达 459 亿元,净资产达 272 亿 元;2023 年至 2025 年,深圳高新投营业收入分别为 19.8 亿元、14.2 亿元和 17.6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18.8 亿元、0.69 亿元和 9.3 亿元。因此,深圳高新投为大型 企业。

高新投创投依托深圳高新投战略资源,重点布局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电子 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赛道,是国内较早成立的国有专业创业投资机构,属于深 圳高新投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企业。高新投创投近年来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认购了优优绿能(301590.SZ)、固德电材(301680.SZ)、超颖电子(603175.SH) 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综上,深圳高新投为大型企业,高新投创投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和深圳高新投、高新投创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各方拟就下述

合作领域积极开展战略合作,包括但不限于:

  • 1)业务合作。深圳高新投为国内知名产融服务集团,将积极发挥其在通信、

半导体、汽车电子等领域的资源优势,双方合作开拓市场,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 力。高新投创投系深圳高新投的全资子公司,为深圳高新投的直接投资平台,对 发行人所在的行业有深厚的理解与认知,在半导体芯片、汽车电子、通信、新能 源领域拥有丰富的产业资源,先后战略投资布局了发行人所在产业链上的诸多企 业,如智遨通(AI 芯片)、至信微(SIC 芯片)、真茂佳(车规级功率器件)、优 优绿能(301590.SZ)、航盛电子(汽车电子)、宝德计算机(国产服务器方案商) 等。高新投创投将发挥其股东功能,协助发行人持续导入优质客户资源,帮助发 行人开发新市场及应用场景,增强客户合作粘性。特别的,在通信及 AI 算力领 域,借助高新投创投强大的行研和投资能力,协助发行人紧密跟踪新兴市场需求 和行业发展动向,积极拓展发行人未来在 AI 算力、汽车电子等其他领域的应用 场景。

  • 2)地方产业协同。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深圳市重点发展的“20+8”产业中

的新材料产业集群,深圳高新投及高新投创投作为深圳市政府旗下扶持战略性新 兴产业的重要产业投资与服务平台,长期深耕本地产业生态,深受深圳市委市政 府及各区政府的高度信任与持续支持,是落实“20+8”产业集群政策、推动关键 产业链补链强链的核心抓手。深圳高新投及高新投创投充分发挥自身所积累的地 方产业协同资源,积极搭建政企对接桥梁,全力推动深圳市政府、宝安区政府与 发行人深度合作,实现企业高速成长与地方产业升级的双赢局面。

  • 3)客户资源合作。新紫光集团是深圳高新投的战略合作伙伴,高新投创投

投资了新紫光集团内紫光展锐(基带芯片)、紫光国芯(存储芯片)、智遨通(AI 芯片)等核心企业。新紫光集团业务贯通半导体芯片,ICT 通信基础设施、AI+ 应用产业链,业务广泛覆盖消费电子、算力数据中心、通信网络设备、汽车电子

等领域,其体系内的 AI 服务器/交换机(紫光股份、新华三)、高可靠芯片及模 组(紫光国微、紫光展锐)对高性能热管理材料有规模化配套需求。深圳高新投 及高新投创投将协调新紫光集团发挥产业链协同效应,积极引荐发行人产拓展新 紫光集团生态内客户。

汽车电子领域,深圳高新投下属的索菱股份(002766.SZ)为国内汽车电子 头部企业,业务涵盖车载通讯、智能座舱及智能驾驶,主要客户包括广汽丰田、 上海通用、比亚迪、吉利、东风、一汽等国内外知名大型车企。 高新投创投已 投企业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盛电子”)为国内汽车电子 头部企业,业务涵盖智能座舱、智能驾驶、智能网联与新能源电控以及声学系统 与智能制造四大方向。2025 年销售金额约 40 亿元,国内销售额前 20 位的车企 中有 18 家为航盛电子客户,包括大众、本田、丰田、日产、Stellantis、东风汽车、 广汽、一汽等知名车企。同时,高新投创投也投资了优优绿能(301590.SZ)、能 效电气、陆巡等汽车电力电源设备企业。综上,深圳高新投及高新投创投在汽车 电子具有充沛且可控的产业资源,将充分发挥股东影响力,积极帮助发行人开发 和拓展汽车领域客户。

算力服务器领域,高新投创投已投企业宝德计算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 领先的计算产品方案提供商,20 多年以来持续服务政府、安平、金融、运营商、 电力、互联网、教育、交通、医疗各个行业头部客户,位居中国 ARM 服务器市 场 No.1、中国 AI 服务器 TOP 3、中国服务器市场国内品牌 TOP5。深圳高新投 及高新投创投将积极帮助发行人拓展算力领域客户,打开算力领域市场。

  • 4)深圳产业园落户与人才资源合作。深圳高新投的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域内拥有丰富的土地物业资源和产业资源,规划持有 超过 3,000 万平方米的产业园区,拥有 51 个园区,可为发行人今后在深圳建立 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提供强力保障,旗下还拥有深圳市人才集团有限公司等高端 人才服务机构,可以给企业提供长期的人才资源保障,助力发行人未来在大湾区 的战略发展。

  • 5)资本合作。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上,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商讨

合作成立产业投资基金,将重点投向与发行人热管理以及电磁兼容方向电子功能 材料及器件技术同源、能够形成协同效应的先进技术领域。

深圳高新投及高新投创投将依托国有资本基金矩阵对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 产业的引领作用,负责基金日常管理、项目尽调评估及产业链资源整合,并可利 用集团资源围绕阵列碳纳米管材料、高性能氮化硼材料、浸没式液冷等前沿导热 材料等与发行人高度协同的领域开展战略性横向或纵向并购。发行人则提供技术 验证场景、产业化资源对接及业务协同支持,助力企业增强现有产品竞争力、挖 掘第二增长曲线。双方通过融合技术赋能与资本运作能力,强化产业生态联动, 共同提升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潜力。

  • 6)研发合作。深圳高新投及高新投创投与宁波中科院材料所及甬江实验室

存在紧密合作关系,宁波材料所在导热散热材料(热界面材料、碳金属基复材、 浸没式冷却液),特种高分子材料(耐高温树脂、高性能聚酰亚胺)等领域可以 与发行人共同开展研发合作;甬江实验室拥有材料分析与检测平台及材料数字化 平台,可以通过信息化技术帮助发行人提升研发能力和科技水平。深圳高新投及 高新投创投通过基金参与宁波中科院材料所及甬江实验室新材料科技成果的转 化,可以以技术合作的方式增强企业目前产品性能并为新产品方向做储备,帮助 发行人增强现有产品竞争力的同时加快形成第二增长曲线。

  • 7)渠道合作。发行人计划与深圳高新投及高新投创投、第三方合作共建产

业孵化投资平台,共同开展市场动态、技术趋势及行业发展交流,共享前瞻性行 业研判,针对重点市场和目标用户协同制定联合开发策略,通过资源联动提升双 方市场商业价值;在此基础上,双方可进一步发挥品牌影响力、资金运作能力及 资源整合优势,在热管理以及电磁兼容领域外延展合作边界,探索多元化战略合 作路径,构建跨领域协同发展模式,持续增强综合竞争力与产业生态协同效应。

综上,高新投创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 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资格,符 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 关联关系

根据高新投创投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高新投创投与发行人及联席 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存在其他关系如下:本次发行前,厦门市深高 投金圆人才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高投金圆投资”) 持有鸿富诚 12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14%。深圳高新投为深高投金圆投资的 有限合伙人,持有其 27%的合伙份额。高新投创投母公司深圳高新投通过深高投 金圆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相关股份。

(5) 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高新投创投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高新投创投提供的财务报表,高新投创投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

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 限售期 高新投创投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高新投创投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高新投创投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其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 深创投集团 (1) 基本情况 根据深创投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创 投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9 年 8 月 25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6118E
法定代表人左丁
注册资本1,000,0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 1066 号深创投广场 5201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 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 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股权投资;投资股权 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受托管理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 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 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 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 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策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做市业务;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创投集团系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

(2) 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深创投集团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深创投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深创投集团提供的相关资料,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直接持有深创投集团 28.1952%的股权,直接及通过其持股的深圳市资本运营集 团有限公司、深圳港集团有限公司等间接持股合计 46.6339%(未穿透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的表决权比例为 51.6644%。因此,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为深创投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深创投集团提供的相关资料,深创投集团是以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为 核心的国有综合性投资集团,以“发现并成就伟大企业”为使命,以“打造世界 一流投资机构”为愿景,通过专业化的投资形成产业影响力,致力于做创新价值 的发掘者和培育者、中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探路者和引领者。截至 2026 年 6 月末, 深创投集团累计管理各类资产总规模约 5,700 亿元,构建了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 的基金矩阵。同时,围绕风险投资主业,深创投集团积极拓展公募基金、不动产 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板块,多元化业务稳步推进。

深创投集团坚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导向,重点围绕信息科技、 装备智造、新材料与新能源、健康产业领域进行布局,投资网络遍布全国。立足 “科技产业服务机构”的定位,深创投集团持续提升服务专业度,通过融资服务、 产业对接、主题培训、企业治理、人才招聘等多种方式助推已投企业加速发展。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深创投集团总资产 512.53 亿元,净资产 316.80 亿元;

2025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9.45 亿元,净利润 19.61 亿元。截至 2026 年 5 月底, 直接投资企业数量约 1,800 家。凭借在风投创投领域的杰出表现,深创投集团在 中国创投委、清科集团、投中集团等权威机构举办的创投机构综合排名中稳居前 列。

深创投集团近五年曾参与联合动力(301656.SZ)、恒坤新材(688727.SH)、 三瑞智能(301696.SZ)、大普微(301666.SZ)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 售。

综上,深创投集团为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深创投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1)全链条产业协同与业务深度合作 长期以来,深创投集团在先进热管理材料、AI 算力基础设施、集成电路、通

信装备等赛道深度布局,成功孵化并投资一批具备核心技术壁垒的优质科创企业。 后续,深创投集团将充分盘活自身已投企业生态资源,推动体系内优质主体与鸿 富诚围绕高端热界面材料、电磁屏蔽材料、吸波材料等领域,开展联合研发、产 品迭代、下游场景验证、市场渠道拓展等全方位业务联动,构建稳固的产业链上

下游协作体系,共同提升国内先进电子功能材料行业的整体产业化竞争力与国产 化水平。

A. 绑定夯实现有业务合作基础,深化产业链绑定

依托与国内头部导热粉体、石墨烯原材料企业的深度股权合作优势,深创投 集团将持续统筹上游核心资源,推动行业龙头企业为鸿富诚提供高品质石墨烯粉 体、导热填料、液态金属材料等核心原材料的稳定、深度供货保障。同时,推动 双方联合研发,聚焦 AI 高功率芯片封装、数据中心光模块、智能驾驶域控制器、 消费电子等核心应用场景,定向研发适配市场需求的新型热界面材料新品,打造 定制化、场景化专属产品体系。依托双方叠加的产业资源与渠道优势,持续提升 核心产品供货规模,深度挖掘高端热管理系列产品的市场增量空间,持续巩固双 方产业链合作壁垒。

  • B. 协助发行人拓展基于材料创新带来的新应用场景 深创投集团在 AI 算力基础设施、消费电子等领域投资布局深厚,积累了大 量头部产业资源与战略客户资源,可为鸿富诚精准导入优质下游客户,助力公司 开辟全新业务增长曲线,加快新型热管理材料的技术突破与产业化落地。依托 AI 算力与消费电子领域的产业资源赋能,叠加公司在前沿材料技术上的持续布局, 既能推动鸿富诚热管理产品向高端化迭代升级,也将有效拓宽产品的下游应用场 景。同时,多领域、多赛道的均衡业务布局,有助于平滑单一行业的周期波动, 持续增强公司业绩增长的韧性,保障经营发展行稳致远。
  • C. 联动赛道内持股企业,实现跨主体技术与渠道协同

深创投集团及关联投资主体已布局数十家先进电子功能材料、半导体封装材 料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派驻董事等方式深度赋能被投企业,上述被投企业 与鸿富诚同属先进电子功能材料核心赛道,具备极高的协同合作价值。未来,深 创投集团将牵头推动赛道内各优质企业多维联动、协同发展:在技术层面,联动 开展多品类热界面材料、电磁屏蔽材料、吸波材料联合研发,丰富各方产品矩阵、 完善技术体系;在渠道层面,互相开放数据中心、高端装备、精密电子、消费电 子、5G 通信等优质下游客户资源,实现渠道共享、市场共赢;在产业链整合层

面,积极探索上下游配套代工、联合建厂、细分赛道并购整合等长期合作模式, 全力助力鸿富诚转型升级为平台型先进电子功能材料标杆企业。

2)资本市场全方位赋能合作 双方将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领域合作,联合挖掘、培育优质科创项目,持续

储备高质量并购标的,为发行人开展产业整合、外延扩张筑牢资源基础。同时, 充分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区位优势与产业政策优势,加强与湾区城市及“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的产业联动、市场互通与技术交流,全方位支持发行人整合全球优质产 业、技术与资本资源,助力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版图,持续提升自身科技创新实力 与国际化核心竞争力。

3)产业生态共建与行业研究协同

依托深创投集团全域投资布局与专业行业研究能力,双方将建立常态化行业 交流机制,定期围绕高端热界面材料下一代技术、AI 算力散热市场发展动态、 前沿技术迭代趋势、行业政策导向开展深度研讨,共享前瞻性行业研判成果,联 合制定重点技术、重点产品的迭代开发策略,通过双向资源联动最大化提升双方 产业价值与市场竞争力。在此基础上,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品牌优势、资金运作 能力与资源整合能力,在高端热管理材料核心业务基础上持续拓宽合作边界,探 索多元化、跨领域协同发展模式,持续放大产业聚合效应,夯实双方综合竞争壁 垒。

4)人才引进与企业管理提质赋能 当前发行人正处于产能规模扩张、业务结构多元化、发展模式平台化的关键

转型阶段。深创投集团将依托全国化产业服务网络、政企人才合作渠道、1,800 余 家已投企业生态资源及成熟的投后赋能体系,从高端人才引进、专业人才培育、 管理体系优化等多个维度为发行人精准赋能,助力企业补齐高端人才短板、优化 内部治理架构、提升精细化经营管理水平,全面支撑企业高质量规模化发展。

综上,深创投集团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 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 关联关系

根据深创投集团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创投集团与发行人及联席 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存在以下关系:本次发行前,深创投集团的全 资子公司深圳市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0.7%的股份;深创投集团的 全资子公司深创投红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管理的社保基金 湾区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 2.8%的股 份。除前述情形外,深创投集团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系。

(5) 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深创投集团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深创投集团提供的财务报表,深创投集团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

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 限售期 深创投集团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深创投集团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深创投集团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其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 华证资本(如有) (1) 基本情况 根据华证资本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证资 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华证资本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 年 12 月 17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02LHJ9U
法定代表人陈景亮
注册资本96,4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东街九号院 2 幢 218 室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 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 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 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 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证资本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 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华证资本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华证资本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6,400100.00%
合计96,400100.00%

根据华证资本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证资本为保荐人华源证

券的全资子公司,华源证券实际控制华证资本。 (3) 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华证资本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证资本为保荐人华源证

券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综上,华证资本属于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项及第四十七 条的规定。

(4) 关联关系 根据华证资本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证资本与发行人之间无

关联关系。华证资本为保荐人华源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与联席主承销商东莞证券 无关联关系。

(5) 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华证资本出具的承诺函,其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华证资本提供的财务报表,华证资本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

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 限售期 如发生跟投情况,华证资本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华证资本的减持适 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如发生跟投情况,华证资本将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 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华证资本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其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联席主承销商 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鸿富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实施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如下禁止性情形:

(一)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 涨,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联席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 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

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 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禁止性情形。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 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战略 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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